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04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81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76060.1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爱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汉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41J2/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专利号为201621476060.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厦门汉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上盖和壳体主体,所述上盖可开合的设在所述壳体主体上,所述上盖具有上腔室,所述壳体主体具有下腔室,所述上腔室设有延伸至下腔室的线体;所述上盖上设有连接部,所述连接部的一端与所述壳体主体铰接,所述线体穿过所述连接部,并伸入下腔体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线体为导线,所述上腔室内设有电路板,所述下腔室内设有控制器,所述线体连接所述电路板与所述控制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线体铺设在所述上腔室的侧边,所述上盖的两侧分别设有连接部,至少一侧的连接部开设有通槽,所述线体穿过通槽伸入所述下腔体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设在所述上盖的内侧面,所述内侧面面向所述壳体主体;所述连接部设在所述上盖后端的位置,所述壳体主体的后端与所述连接部铰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所述连接部为弯折结构,所述连接部的后端设有铰接点,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铰接槽,所述连接部通过转轴与所述铰接槽连接,所述转轴可沿所述铰接槽前后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槽与所述连接部呈相仿的弯折形状,所述通槽具有可拆装的盖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与所述壳体主体扣合的前端形成输出口,二者扣合后靠近后端的位置设有纸仓,所述上盖与所述壳体主体之间的间隙形成走纸通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主体靠近所述输出口处设有胶辊,所述上盖靠近输出口处相应设有打印头;所述下腔室内设有齿轮组件,所述齿轮组件驱动所述胶辊转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的前端设有向下凸起卡扣件,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卡槽,所述卡扣件与所述卡槽配合;所述上盖可相对所述壳体主体前后推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内设有弹性凸点,所述卡扣件的一侧与所述卡槽扣合,所述弹性凸点抵压在所述卡扣件的另一侧。”
针对本专利,厦门爱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01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721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5年07月16日、公开号为TW2OO52440lA的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上述证据1-3,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6734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29708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2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2323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606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O15年06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9855O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8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8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将请求人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反证:反证1:百度汉语搜索“形成”获得的其含义;反证2: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新华大字典》的封面、第420页、974页、版权页的复印件,2017年1月第3版第23次印刷。专利权人表示,上述反证1、2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两份反证转送给请求人;(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8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8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紧凑结构的微型打印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标签印表机的卷轴装置改良结构,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首先,请参阅图1至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为一种标签印表机的卷轴装置改良结构,其主要包含有:主机架10以及设置在主机架10内的印表头20、侦测模块30、调整装置40、传动机构50和卷轴装置60;其中,所述的主机架10包含有一上盖11以及一下盒体12,且具有一容置空间13,用来收容一标签纸卷70,以及一出纸口14;而所述的上盖11以及下盒体12一端是由一枢接单元101将其连结,形成一单方向开合的盒体,且下盒体12两侧分别开设有相互对应位置的第一凹槽121、第二凹槽122,以便于架设卷轴装置;而所述的第一凹槽121是呈一圆柱状,其内穿设有一轴孔1211以及凸设在所述的轴孔1211边缘的至少一凸块1212,以限制卷轴装置的行程;所述的第二凹槽122内设有一具有勾形状的卡扣件1221,用来卡制所述的卷轴装置60。印表头20是一热感式印表头,具有列印资料传输与控制列印动作,其设置在主机架10的上盖11一适当位置处,其内设有一资料产生器(图未显示),以凭借资料产生器接收一指定的资料信息至印表头20,使得文字或图案转印在标签纸71上。侦测模块30设置在下盒体12且对应该印表头20,用来侦测标签纸71的输出以及列印。调整装置40设置在下盒体12位于侦测模块30后方,其一端延伸弯曲呈一圆弧状,用来引导标签纸71’输出(如图11所示),且凭借调整装置40为一可依所述的标签纸卷70、70′的宽度大小进行调整并夹持(如图11所示),使得标签纸71’局限于调整装置40中,以利于平稳的列印资料以及标签纸71’的输出。传动机构50包括一设置在下盒体12位于侦测模块30前方的滚轮组件51,且连接所述的出纸口14,以及一对应该滚轮组件51位于上盖11的加压单元52,其用来压至所述的标签纸71’,以使标签纸71’在滚轮组件51上产生一摩擦力,使得滚轮组件52朝一方向转动时,而带动标签纸71’输出至出纸口14(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5-0040段、附图1-2)。
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标签印表机,也属于一种微型打印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特征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上盖11、下盒体12、枢接单元10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盖、壳体主体、连接部,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结合附图1、2可以看出,证据1的标签印表机具有紧凑结构,上盖11可开合的设在下盒体12上,上盖具有上腔室,下盒体12具有下腔室,上盖11上设有枢接单元101,枢接单元101的一端与下盒体12铰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腔室设有延伸至下腔室的线体,线体穿过所述连接部,并伸入下腔体内;而证据1中未公开上腔室与下腔室之间有线体穿过枢接单元进行电连接。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线体在连接部转动过程中被磨损、损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证据8公开一种打印机,其在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现有技术中,通常会在打印机翻盖与打印机主体的结合部位设置一个转轴,挠性印刷电路板(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board, FPC)或者导线通过转轴将两个电路板进行电连接,这样既能保证打印机翻盖的正常开合,也保证打印机能正常工作。由证据8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8已经公开了在打印机的翻盖与主体之间通过导线实现电连接,并且,导线通过转轴,伸入到打印机主体中,以保证打印机正常工作,显然,该结构能够避免导线在翻盖开合过程中被磨损、损坏,该结构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证据1中的上盖11和下盒体12中均设置有电力驱动的部件,在证据8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导线连接在上盖11和下盒体12之间,证据1中也具有与本专利的连接部相对应的枢接单元结构,为了实现上盖与下盒体的电连接并避免导线磨损,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中采用类似结构,使得线体穿过枢接单元101,并伸入下盒体12内。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8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线体为导线,所述上腔室内设有电路板,所述下腔室内设有控制器,所述线体连接所述电路板与所述控制器”。
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上盖11中设置印表头20,显然,需要为印表头20提供电源,因此,在上腔内相应地设置电路板,在下腔室内设置控制器,并两两者通过导线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打印部件的供电和控制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线体铺设在所述上腔室的侧边,所述上盖的两侧分别设有连接部,至少一侧的连接部开设有通槽,所述线体穿过通槽伸入所述下腔体内”。
证据1公开了在上盖11的两侧边设置枢接单元10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部),而在上腔室的侧边设置线体,并在连接部设置通槽,线体穿过通槽伸入下腔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为上盖中的印表头提供电源,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设在所述上盖的内侧面,所述内侧面面向所述壳体主体;所述连接部设在所述上盖后端的位置,所述壳体主体的后端与所述连接部铰接。”。
结合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枢接单元101设置在上盖11的内侧面,内侧面面向下盒体12,枢接单元101设置上盖11后端,下盒体12的后端与枢接单元101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连接部为弯折结构,所述连接部的后端设有铰接点,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铰接槽,所述连接部通过转轴与所述铰接槽连接,所述转轴可沿所述铰接槽前后移动”。
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枢接单元101为弯折结构,后端设有交接点,下盒体12相应开设有铰接槽,其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弯折的连接结构。
证据2也公开了上述弯折的连接结构(参见说明书附图3)。
请求人认为:证据1、2均未公开“所述连接部通过转轴与所述铰接槽连接,所述转轴可沿所述铰接槽前后移动”,上述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改变扫描模组位置之事务机,扫描模组的两侧分别设有一连接部,例如是凸点,列印模组两侧内壁上设有轨道,凸点与轨道以可旋转的方式嵌合,可旋转的角度达90度(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实施例二、附图2、4-6)。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采用的扫描模组与列印模组之间的连接方式是通过凸点与轨道相嵌合的方式,在打开扫描模组的过程中,其沿轨道的路径作滑动和转动,而本专利的上盖与壳体主体通过铰接的连接结构,通过转动的方式打开上盖。证据1、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枢接的弯折部,转动开闭上盖,其与证据3公开的连接方式、工作方式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与证据1或证据2结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与所述壳体主体扣合的前端形成输出口,二者扣合后靠近后端的位置设有纸仓,所述上盖与所述壳体主体之间的间隙形成走纸通道”。
结合证据1的附图1-5可以看出,其上盖11与下盒体12扣合的前端形成输出口,二者扣合后靠近后端的位置设置有容置空间1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纸仓),用于收容标签纸卷70,上盖11与下盒体12之间的间隙形成走纸通道,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主体靠近所述输出口处设有胶辊,所述上盖靠近输出口处相应设有打印头;所述下腔室内设有齿轮组件,所述齿轮组件驱动所述胶辊转动”。
证据1的下盒体12靠近输出口设有滚轮组件51,上盖11靠近输出口处相应设有印表头20,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作用相同。证据1未公开滚轮组件51为胶辊,以及所述下腔室内设有齿轮组件,所述齿轮组件驱动所述胶辊转动。然而,胶辊是打印机上常用的纸张输送部件,用于微型打印机的纸张输送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驱动滚轮组件转动,相应地设置齿轮组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的前端设有向下凸起卡扣件,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卡槽,所述卡扣件与所述卡槽配合;所述上盖可相对所述壳体主体前后推动”。
如上文所述,证据1、2与证据3公开的连接方式、工作方式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与证据1或证据2结合,无法得到权利要求9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7606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7、8无效,在权利要求5、6、9、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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