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块(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35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6W112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616442.3
申请日:2017-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元艾特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淑惠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彭蓁业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3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继电器模块作为一种电器部件,其整体外形轮廓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和布局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比,一般消费者会更为关注其前面板布局、透明盖、侧面设计、卡接结构基本相同等部位,二者上述部位基本相同,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视觉印象。区别点均位于局部,所占区域较小,故而在二者视觉印象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1730616442.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模块(5)”,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6日,专利权人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三元艾特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和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KR30-0734389的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2:请求人声称于2016年9月发布的产品目录公证认证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专利号为KR30-0330208的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和证据1设计要素基本上相同,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均不具有明显区别。(2)涉案专利和证据2较为相似,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2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3)涉案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占继电器模块的整体比例非常小,且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涉案专利与证据3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7月10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2以及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2)关于具体比对,请求人在书面意见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的公开日为2003年08月06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模块(5),简要说明记载其用途是“用于继电器模块”,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继电器板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也是一种继电器模块,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其中,左视图应为右视图,右视图应为左视图,俯视图应旋转180度,仰视图应旋转180度。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近似长方体,结合俯视图、立体图观察,前面板分为三个区域,上方区域包含两侧的竖条接口区和中间的内凹结构,该结构两端各有一个顶部向侧边延伸的角,中部区域包含7组横向排列的接线单元,每个单元均为四排,上下两排为点状触点,中间为细横条结构,下方区域为四排按键结构。从中间区域两端处各通过一较细的转轴结构连接有一个透明盖,用于盖在中间和下方区域上。从侧面观察,上方区域明显低于另两个区域,使侧面上部呈现阶梯状。从后视图观察,中上部有两排插片结构。从仰视图观察,其下方靠近两侧处各有一个卡接结构。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8幅视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近似长方体,结合主视图、立体图观察,前面板分为三个区域,上方区域包含两侧的竖条接口区和中间的内凹结构,该结构两端各有一个顶部向侧边延伸的角,中部区域包含7组横向排列的接线单元,每个单元均为四排细横条结构,下方区域为两排插片结构,插片间结构类似螺钉。从中间区域两端处各通过一较细的转轴结构连接有一个透明盖,用于盖在中间和下方区域上。从侧面观察,上方区域明显低于另两个区域,使侧面上部呈现阶梯状。从仰视图观察,中上部有两排插片结构。从后视图观察,其下方靠近两侧处各有一个卡接结构。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整体形状相同,前面板布局接近,上方区域设计、透明盖、侧面设计、卡接结构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1)前面板中部区域每个单元的中间两排设计略有不同;(2)前面板下方区域具体设计略有不同,涉案专利下方区域为四排按键结构,对比设计下方区域为两排插片结构,插片间结构类似螺钉。
对此,合议组认为:继电器模块作为一种电器部件,其整体外形轮廓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和布局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比,一般消费者会更为关注其前面板布局、透明盖、侧面设计、卡接结构基本相同等部位,二者上述部位基本相同,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视觉印象。区别点(1)(2)均位于局部,所占区域较小,故而在二者视觉印象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合议组对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3061644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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