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4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5W1179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19036.1
申请日:2017-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顺德谷登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邹凯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C12C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时,需要关注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影响。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客观存在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或与之类似的问题,两者之间的结合不存在技术障碍或相反教导,则基于解决相同或类似技术问题的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反之,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和目的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构思相悖,其引入将会导致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本目的无法实现,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产生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之中的改进动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819036.1,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包括机身以及设在机身上的玻璃盖和底座,机身底部设有发热盘和温度传感器,机身下端设有阀体,机身上端外侧设有两个相对应的外提手,底座上设有电源开关、控制器和主控板,主控板分别与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底部设有出水管,出水管连接有与主控板电连接的循环水泵,循环水泵连接有出水直管,出水直管顶部设有球阀,球阀上端设有D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上连接有出水弯管,出水弯管左端设有与D型快速接头相配合的A型快速接头,出水弯管右端贯穿玻璃并延伸进机身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内设有内胆;内胆为上下贯通的,内胆内设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包括回流管组件以及设在回流管组件上的上滤片和下滤片,内胆下边缘内侧设有用于托住下滤片的限位部一,上滤片上设有两个用于提放过滤装置的提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管组件包括自上而下的螺帽、螺纹套管一、上直管、螺纹套管二、下直管、螺纹套管三和延长管,螺纹套管一用于连接螺帽和上直管,螺纹套管用于连接二上直管和下直管,螺纹套管三用于连接下直管和延长管。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用于取放内胆到机身内的内提手,内提手为可拆卸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上边缘内侧设有用于托住内胆的多边形钢圈,多边形钢圈固定在机身内,内胆上端外侧设有与多边形钢圈相配合的限位部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盖上设有与出水弯管相配合的圆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自循环啤酒酿造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板外侧设有保护盒。”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达麦厨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60698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0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303742945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06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5431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证据4:(2019)号73知民初448号、民初787号的应诉通知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啤酒酿酒机,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的区别特征为A:证据1未公开电源开关、控制器、主控板,以及主控板分别与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电连接;B:快速接头为D型快速接头和A型快速接头。对于区别A来说,证据1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重复循环过滤,具有冷却和加热精确控制功能的啤酒酿酒机,而作为电器产品必然有电源开关,为了实现精准控制制冷和制热,必然设有控制器及分别控制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等主控板等的电子元器件。对于区别B,证据2公开了外壳、外壳顶部的盖、外壳底部的底座,机器底座内设有水泵,不锈钢提升管底部与水泵相连,不锈钢提升管上端设有快接头,快接头与盖子或旋沉管相连。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内桶(相当于内胆),其上端必然是开口的,内桶中间设置有中空管,中部固定下过滤网(相当于上过滤片),证据3公开了过滤桶内固定有第一过滤板和第二过滤板(相当于上下滤片),麦芽放在过滤桶上下两过滤板中间,如果太重,会使过滤板周边下弯变形,因此,将下过滤板周边进一步与过滤桶内壁相连接不需要创造性劳动,而且通过在第一过滤板周边设提耳提起过滤装置也不需要创造性劳动。证据3-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2的下滤片与回流管组件连接,但并不是由回流管组件支撑,与证据3的固定杆不是同一部件。权利要求3的回流管组件设置多节,不是简单地用于固定上下滤片,可以实现让消费者选择酿造的量的功能。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可拆卸内提手,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在放麦芽过程中可防止交叉污染。权利要求5的多边形钢圈具有自身坚固,与筒壁连接牢固,容易清洗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证据2为外观设计,无法确定端盖上的条状物为出水弯管,也并不确定盖上有相匹配的圆孔,证据3中找不出出水弯管和圆孔,此外,证据1-3中均找不出控制装置外面设有保护盒、保护板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并确认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证据4不再作为证据使用,仅用于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3无异议。
(2)专利权人明确其书面意见中没有记载针对权利要求1的回应意见并非疏忽或遗漏,而是承认了无效请求书中对于权利要求1的相关无效理由,当庭也未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无效理由进行回应和解释。
(3)关于证据1中的内桶,双方均认可其是用于存放啤酒,其功能和作用与本专利的内胆、证据3中的过滤桶不同。对于机身底部的阀体,双方均认可其即为类似于水管开关的结构,可控制液体的流通。双方均认可酿酒机行业中用于输送流体的水管通常都是圆形横截面,而容纳该水管穿过的孔洞通常也是圆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在口审当庭宣布了审查结论。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时,需要关注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影响。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客观存在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或与之类似的问题,两者之间的结合不存在技术障碍或相反教导,则基于解决相同或类似技术问题的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反之,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和目的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构思相悖,其引入将会导致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本目的无法实现,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产生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之中的改进动机。
(1)关于权利要求1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和7。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自循环酿酒机,包括机身以及设在机身上的玻璃盖和底座,机身底部设有发热盘和温度传感器,机身下端设有阀体,机身上端外侧设有两个相对应的外提手,底座上设有电源开关、控制器和主控板,主控板分别与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底部设有出水管,出水管连接有与主控板电连接的循环水泵,循环水泵连接有出水直管,出水直管顶部设有球阀,球阀上端设有D型快速接头,D型快速接头上连接有出水弯管,出水弯管左端设有与D型快速接头相配合的A型快速接头,出水弯管右端贯穿玻璃并延伸进机身内。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啤酒酿造机,包括外桶2,所述外桶2内包裹有内桶5,所述内桶5底部中心竖向设置有一条中空管4,所述中空管4底部设置有酒液流出口7。所述中空管4中部固定有一个下滤网3,内桶5顶部固定有一个上滤网1,所述内桶5底部与外桶2底部之间的空间内安装有冷却装置8和加热装置9,同时连接温控器6,所述外桶2一侧安装有注水口11,底部安装有循环泵10,所述循环泵10出水口连接有输水管12,所述输水管12的末端悬于内桶5的上滤网1上方(参见证据1第0015-0020段,图1)。其中,证据1中的外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机身,加热装置相当于发热盘,温控器即为控制器。证据1的外桶需要放置酿酒原料(参见证据1第0021段),其外桶必然具有底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玻璃盖,机身上端外侧设有两个相对应的外提手,底部有阀体。(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外部循环管的结构为出水直管与出水弯管,二者由球阀、D型快速接头、A型快速接头连接,且出水管贯穿玻璃盖延伸到机身内,而证据1仅记载其为输水管,其末端悬于内桶上方。(3)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底座上设有电源开关、控制器和主控板,主控板分别与控制器、发热盘、电源开关、温度传感器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具有不同结构的啤酒酿造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啤酒酿酒机作为酿造啤酒的装置,尽可能避免污染、防止啤酒挥发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且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安装上盖和选择玻璃材质均是本领域公知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常规选择。为了方便搬运和移动,在机身外安装提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酿酒机底部设置阀体以方便取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中记载“……向外桶2与内桶5之间注入纯净水,……,并从中空管4底部的酒液流出口7流出,再次进入外桶2与内桶5之间参与循环。开启循环泵10,将酒液再次抽到内桶5内,进行二次循环”(参见证据1第0021、0022段),根据上述记载,结合图1可知,证据1中输水管12是用于将机身内的酒液从机身底部回输至机身内的上部空间,因此,当酿酒机安装上盖之后,必然需要将该输水管贯穿上盖延伸至机身内。将输水管的末端设置为弯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道的具体安装位置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为了便于安装、拆卸和控制流体流量,将一条管道拆解为直管和弯管等多个管道的组合连接,并通过A型或D型接头等常见的接头连接且在其中加入球阀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2中即公开了在酿酒机中采用快接头连接桶身外部的提升管(参见证据2附图,设计要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已经明确记载其提供的是一种可重复循环过滤、具有冷却和加热精确控制功能的酿酒机,作为电器产品必然具有电源开关,而为了实现冷却和加热的精确控制,酿酒机中必然设有主控板、温度传感器等电子元件。在设置上述元件的基础上,选择和确定元件的设置位置和相互之间的电路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比起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玻璃盖上设有与出水弯管相配合的圆孔。如前所述,当酿酒机安装上盖之后,必然需要将该出水管贯穿上盖延伸至机身内,而出水管一般为圆形管道,因此需要在上盖上开设圆形孔洞以供出水管延伸入机身之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主控板外侧设有保护盒。如前所述,在酿酒机中设有主控板、温度传感器等电子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防止液体导致电子元件短路,在电路控制装置外加保护盒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
(2)关于权利要求2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内胆的结构,并进一步限定内胆为上下贯通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与证据1公开的酿酒机相比,除了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还包括:内胆为上下贯通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啤酒酿酒机。
关于内胆的结构及其功能,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在使用的时候,……,把内胆18放到机身1内,把过滤装置放到内胆18内,同时把麦芽等酿啤酒材料放到上滤片19b、下滤片19c上,加适量的水到机身1内……,循环水泵12将水从机身1底部抽到内胆18内并淋在麦芽等材料上,水再落到机身1底部,如此反复循环”(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由此可见,在本专利的整体构思中,麦芽等酿酒材料将放置于内胆之中,纯净水则流通于内胆与机身1之间的空间,酿造结束后将成为啤酒。内胆的作用在于将酿酒材料隔离并限制在一个固定空间之内,以避免上述材料混入纯净水/啤酒,同时也要使得酿酒材料能与纯净水充分接触保证酿造的顺利进行。因此,本专利中采用了两个过滤片限定出内胆空间,使得内胆可以上下贯通,同时保证酿酒材料与水分的充分接触。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认为,上下贯通是指内胆的顶部和底部不是密封的,可以容许液体流通,底部可以是过滤网或过滤片。
请求人指出,证据3公开了一种啤酒糖化过滤一体锅,涉及啤酒酿造,其在外桶内设置了一个无底过滤桶,该过滤桶内设有上过滤板和下过滤板,而酿酒材料则放置在上下过滤板中间,可见,证据3中的过滤桶是上下贯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内桶设置为上下贯通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创造性时,不应仅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而需要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和起点,全面、客观地考察在最接近现有技术整体构思的框架下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对其进行改进或调整的技术启示。
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关于其中的内桶5,说明书中记载“……使用时,先将啤酒花等原料放入外桶2内,然后从注水口11向外桶2与内桶5之间注入纯净水,待其液面达到内桶5上沿后,溢入内桶5,并经上滤网1和下滤网3依次过滤,将啤酒花等杂质过滤掉,……。当发酵、煮沸、冷却等工序全部完成之后,内桶5内即剩下新鲜的啤酒”(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0023段)。根据上述记载可知,证据1的整体构思是将酿酒材料放置于内桶和外桶之间的空间,酿造过程将在内桶和外桶之间的空间完成,当发酵获得的啤酒从顶部溢入内桶后,经上下滤网依次过滤除去酿酒材料,最终在内桶里盛放酿造结束后获得的啤酒。证据3涉及一种啤酒糖化过滤一体锅,其包括外桶和设在外桶内部的过滤桶,该过滤桶采用无底过滤桶,过滤桶内有上、下两个过滤板,麦芽则放在过滤桶内的上下过滤板中间。酿造时,麦芽放在过滤桶内的上下过滤板中间,利用安装在一体锅底部的麦汁泵由下过滤板到上过滤板循环热水,上下过滤板可以有效的分离酒液和麦芽皮达到不糊锅的目的(参见证据3第0018、0024段,图1)。也就是说,证据3中过滤桶的作用和功能是为了将物理酿酒材料隔离其中,同时保证酿酒材料与纯净水充分接触,这与证据1的内桶所需实现的作用和功能完全不同,它们所体现的技术构思恰好相反。而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和目的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构思相悖时,如果直接将其引入到最接近现有技术而不考虑其整体发明构思,则有可能导致最接近现有技术难以实现其基本的发明目的:证据3中上下贯通的过滤桶是专门针对盛放酿酒材料所特别设计的,并不能用作证据1中盛放啤酒的内桶,如果将证据1的内桶设置为如证据3中所述的无底过滤桶而不考虑其整体构思时,将会使得证据1的内桶无法盛放啤酒,导致其发明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当以证据1作为改进的基础和起点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证据3中获得将证据1的内桶设置为上下贯通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2为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并未涉及酿酒机内部的内胆或内桶的结构,更未给出相应的教导和启示。
综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关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3-5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同样涉及“内胆为上下贯通的”这一技术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请求人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819036.1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7无效,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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