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榨汁转动杆及新型榨汁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榨汁转动杆及新型榨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93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74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82676.X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汪恩光
授权公告日:2019-0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J19/02,A47J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榨汁转动杆及新型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282676.X,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榨汁转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杆包括连接部和杆体,杆体外周面上分布有螺旋凸条,螺旋凸条上设置有锯齿组,锯齿组包括若干个锯齿;所述连接部与所述杆体一端连成一体结构,所述螺旋凸条从连接部内侧一直延伸至所述杆体的另一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转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体外周面上至少连续两个平行的所述螺旋凸条上连续设置有所述锯齿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转动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杆体外周面上至少连续两个平行的所述螺旋凸条上间断设置有所述锯齿组。
4. 一种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以及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榨汁转动杆,所述机身前端可拆卸安装有机头,机身后端安装有转动装置,机身下方还设置有机座;所述榨汁转动杆安装在所述机身与机头的内部;所述转动装置包括内置的驱动组件和外置的动力启动装置;所述榨汁转动杆通过所述连接部安装在所述驱动组件上,并在驱动组件的带动下进行转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后端成型有用于安置所述驱动组件的安装腔,安装腔外侧盖设有盖体;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相互啮合的主动件和从动件,主动件上连接有所述动力启动装置,从动件上连接有所述连接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包括与所述机头连接的工作段和设置在工作段上方的进料段,进料段上开设有上进料口和下进料口,设置有所述锯齿组的部分杆体位于下进料口处;所述工作段内壁开设有若干条凸缘。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头下方开设有若干个出料口,机头上安装有导流装置,导流装置包括固定部和导流部,导流部位于所述出料口的下方,所述固定部与导流部之间成型有一夹角。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头与机体的连接处安装有锁紧件,所述固定部插设在锁紧件下方;所述机头前端设置有调节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头一侧外周成型有若干个卡块,所述锁紧件一侧内壁上开设有若干个与所述卡块相配合的卡槽,锁紧件通过螺纹连接在所述机身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榨汁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下方设置有吸盘组件;所述吸盘组件包括吸盘主体、吸盘拉杆以及吸盘扳手,所述吸盘主体上成型有供吸盘拉杆穿过的提拉部,吸盘拉杆一端固定在所述机座内部,另一端安装在所述吸盘扳手上,吸盘扳手转动安装在所述机座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汪恩光(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14357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15日;
证据2:CN281766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0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 限定的是锯齿,证据1公开的是齿形面。但锯齿是常见的齿形面之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或2公开,或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限定的“出料口”在说明书中没有表述或解释,附图也无法确定“出料口”,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出料口”实为“出汁口”的笔误,则“出汁口”被证据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8限定的“机体”,根据说明书中无法确定“机体”是机身、是机身的某个部分、还是机身与机座的联合体,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机体”实为“机身”的笔误,则被证据1公开。(3)说明书对“机体”公开不充分,具体理由与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类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如逾期未提交则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继续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赵金笑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的“出料口”与权利要求8及说明书中的“机体”分别应该是“出汁口”与“机身”的笔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的梭钉133和齿形面134都起到本专利的锯齿作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 限定的是锯齿,证据1公开的是齿形面。但锯齿是常见的齿形面之一,是本领域的常见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的特征均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无效程序中共使用2份证据,即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且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7、8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7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权利要求7限定了“所述机头下方开设有若干个出料口”以及“导流部位于上述出料口的下方”,根据说明书第0038段的记载,机头4下方开设有若干个出汁口,导流装置包括导流部72,导流部72位于上述出汁口41的下方,汁液在导流装置的引流之下流入外置的接收容器中,完成汁液的收集。由此可见,本专利中的导流装置的目的是为了引流食物汁液而非残渣,因此,权利要求7中对应在导流部位下方的“出料口”实际上应该是“出汁口”,即权利要求7中的“出料口”实为“出汁口”的笔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权利要求7的方案,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8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与权利要求8相关的说明书是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和第0039段均记载了机头与机体的连接处安装有锁紧件。根据说明书0039段,锁紧件8上具有与机头4一侧的卡块42配合的卡槽,锁紧件8通过螺纹连接在机身3上,即锁紧件8位于机头4与机身3的连接处。由此可知,说明书中的上述“机体”实际上是表明使用锁紧件将机头进行连接的连接对象为“机身”,而说明书在其他部分亦未指明机体本身还具有其他组成部分或具有其他某种功能,因此“机体”实际上就是“机身”,由此,说明书所记载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现的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限定了“上述机头与机体的连接处安装有锁紧件”,其与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一致,基于类似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权利要求8的方案,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榨汁转动杆。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榨汁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4-0036段,图3、5):榨汁螺杆130包括转动设置在工作腔内的转轴131和设置在转轴131表面上的螺旋凸条132;可根据需要在螺旋凸条132的外凸侧面上设置多段齿形面133;转轴131的一端穿过机身本体的驱动连接孔113与驱动组件300相配合,即为转轴的驱动端131a,最好设置该螺旋凸条132从转轴的驱动端131a一直延伸至定位端131b;当驱动组件300驱动榨汁螺杆130在工作腔内转动时,螺旋凸条132对物料产生朝向机头本体的推力。
由上述证据1内容可见,榨汁螺杆130能够转动,相当于本专利的榨汁转动杆;转轴131、转轴的驱动端131a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杆体、连接部,而从图3a可以看出驱动端131a与转轴131的一端连成一体结构。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螺旋凸条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螺旋凸条,并且在转轴131表面上的螺旋凸条13以及设置该螺旋凸条132从转轴的驱动端131a一直延伸至定位端131b,公开了特征“杆体外周面上分布有螺旋凸条”以及“所述螺旋凸条从连接部内侧一直延伸至所述杆体的另一端”,即本专利中的螺旋凸条及其位置关系均被证据1公开。
此外,权利要求1限定了“螺旋凸条上设置有锯齿组,锯齿组包括若干个锯齿”,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将锯齿组直接设置在螺旋凸条上与将锯齿组设置在螺旋凸条之间的杆体上相比,能够更迅速地粉碎食物,粉碎效果更好。而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36段可知,齿形面133可以设置在螺旋凸条132上位于与机身本体送料段111相对应的部分,以便增加打碎物料的速度。由此可见,证据1的多段齿形面133具有与本专利的锯齿组相同的作用,而本专利的锯齿组包括多个锯齿形状的结构,也必然具有多段齿形面,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齿形面为更具体的多个锯齿形成的锯齿组,即:螺旋凸条上设置有锯齿组,锯齿组包括若干个锯齿。而将多段齿形面结构形成为每个面都是齿形面的多个锯齿,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多段齿形面具体结构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将较硬的食物进行快速榨汁,而在杆体外周上的连续至少两个平行螺旋凸条上连续设置锯齿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锯齿组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在连续三个平行的螺旋凸条21上间断设置有齿形面,而为将较软的食物进行快速榨汁,以类似方式在杆体外周面上至少连续两个平行的螺旋凸条上间断设置锯齿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锯齿组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榨汁机,其包括了机身以及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榨汁转动杆。从证据1的图4可以看出机头本体121安装在机身本体110的前端,并且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9段):机头本体121包括连接段121b,连接段121b与机身本体的送料端111通过锁紧螺母122连接在一起。可见,机头本体121通过锁紧螺母122是可拆卸地安装在机身本体前端的。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7-0028、0034、0040段,图1、4):榨汁螺杆的转轴131的一端穿过机身本体的驱动连接孔131与驱动组件300相配合,即为转轴的驱动端131a;驱动组件300设置在机身组件100的一侧,包括转动支撑部件310和手柄组320;转动支撑部件310包括连接块312,连接块312上设有驱动孔312a;手柄组320包括插入驱动孔312a与功能部件连接的摇杆321和收纳摇杆321的手柄壳体322;可在功能部件的驱动端131a设置供摇杆插入的沉孔135,该沉孔135形状设置为与摇杆321插入端相匹配;使得摇杆321能够带动功能部件转动。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转轴的驱动端131a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驱动组件30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动装置,包括摇杆321和手柄壳体322的手柄组300相当于外置的动力启动装置。虽然证据1是通过摇杆321与驱动端131a的沉孔135直接连接来带动摇杆135转动的,没有设置内置的驱动组件,但为了便于改变榨汁螺杆的转动速度,而在机身后端再设置例如齿轮组合的内置驱动组件以传递动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3所请求保护的榨汁转动杆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新型榨汁机的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用途榨汁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7页第17-24行、第8页第7-9行、第11页第13-15行):在多用途榨汁机1000一端的机械装置2;机械装置2包括一个在机械装置中心的齿轮箱21,包括大齿轮23、小齿轮22,将摇把手柄20不断搅动,带动小齿轮22转动,而小齿轮齿冠221与大齿轮齿冠230相接,使大齿轮23随之转动,传递动能;当大齿轮23转动时,主螺杆51A的尾部的螺杆齿轮510A被塞入大齿轮通孔231之中,动能会被传送到主螺杆51A,使主螺杆51A转动,旋转中的主螺杆51A上的螺纹512A会同步转动。可见,证据2中的小齿轮22和大齿轮23相当于本专利驱动组件中相互啮合的主动件和从动件。从证据2的图2可以看出,齿轮箱21设置在装置本体30的后端,装置本体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机身,齿轮箱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盖体,齿轮箱21与装置本体之间的内部空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安装腔。摇把手柄20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力启动装置,摇把手柄20不断搅动带动小齿轮22转动公开了“主动件上连接有动力启动装置”,大齿轮23通过大齿轮通孔231连接螺杆齿轮51A,螺杆齿轮51A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并且证据2中通过小齿轮22、大齿轮23将摇把手柄20的转动传递到螺杆齿轮51A以带动主螺杆51A转动,与本专利中的主动件和从动件传递动力的作用相同,并且两者都能够通过齿轮的配合改变榨汁螺杆的转速。因此,当需要改变榨汁螺杆相对于手柄的转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上述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段,图1):机身本体110包括送料段111和进料段112,其中进料段112位于送料段111上方;进料段112设有进料口114;送料段111的送料端114设有与进料口114连通的送料腔,送料腔和机头组件中的处理腔126组合形成收纳功能部件的工作腔。从图1可以看出,送料段111与机头组件120连接。可见,送料段111和进料段112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作段和进料段。进料口114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进料口,而位于进料段112的下方与送料段111相连通处的进料段112的端口相当于本专利的下进料口。从图1可以看出,榨汁螺杆130具有齿形面133的部分杆体位于上述进料段112的下方与送料段111相连通处的进料段112的端口处,即公开了“设置有所述锯齿组的部分杆体位于下进料口处”。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段):为方便导流物料,在送料腔的腔壁上设置与物料进行方向平行的横向导流凸筋。横向导流凸筋即条状凸缘结构。由此,证据1给出了在送料段内壁设置条状凸缘结构以对食材进行进一步处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加工食材,而在送料段内壁设置用以粉碎挤压食物的多条凸缘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或6。如前所述,权利要求7中的“出料口”实为“出汁口”。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0033段,图1):在机头本体121处理腔126的腔壁上设有出料孔121d;方便处理后的汁液或碎肉流出,为了收集并导向从出料孔121d流出的汁液或碎肉,在机头本体121位于出料孔121的下方设置导流板125,导流板125可通过卡扣结构固定在机头本体121的外侧壁,并位于出料孔121的下方,整个导流板125倾斜设置,使得汁液或碎肉能顺着导流板125流入收集容器内。可见,出料孔121d能够流出汁液或碎肉,而导流板1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流部,卡扣结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部,导流板125与卡扣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装置。此外,证据1公开了特征“导流部位于所述出料口的下方”,且从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导流板125相对于卡扣结构具有一定的夹角。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9、0032、0033、0039段,图1):机头本体121的连接段121b与机身本体的送料段111通过锁紧螺母122连接在一起;干湿调节器124设置在机头本体121外侧与定位中心孔121c相对应的位置处,可设置干湿调节器为调节螺母124a并与机头本体121螺纹配合。调节螺母124a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装置,并且证据1的图1公开了在机头前端设置有调节装置。锁紧螺母122相当于本专利的锁紧件。对于锁紧件的位置,证据1公开的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3段):导流板125可通过卡扣结构固定在机头本体121的外侧壁。然而,本专利的固定部用于固定导流部,具体将其设置为插设在锁紧件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段,图1):在机头本体121和机身本体110之间设有相互匹配的定位卡扣128。从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在机头组件120一侧外周形成有多个定位卡扣128,锁紧螺母122通过螺纹连接在机身本体110上。定位卡扣128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块,而在锁紧螺母122内壁上开设多个与卡块相配合的卡槽,使得卡块与锁紧螺母122相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与卡块相配合结构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7页,图2):一个在底座吸盘10之上的吸盘架12;一个置于底座11内部的吸盘控制活柄15;一个置于底座11另外一面以控制底座吸盘10运作的吸盘控制手柄16;在底座吸盘10上的吸盘架12的吸盘架底座120大致中央的位置有一凸起的吸盘架凸件121,在吸盘架凸件121的中心有吸盘架活柄通孔122;一个置于底座11内部的吸盘控制活柄15,其“L”形状的本体可分为两截,较短的一截为与吸盘控制手柄16相接的活柄手柄连接体150,较长的一截为从吸盘架活柄通孔122穿过以控制吸盘架12的升降的活柄控制棒151,其中央的部位稍为升高,使当吸盘控制活柄15被转动时,升起吸盘架12;一个置于底座11其中一面以锁定吸盘控制活柄15的活柄固定件13,其中央的通孔成为吸盘控制活柄15转动时的轴基。可见,证据2中的固定吸盘装置1、底座吸盘10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盘组件、吸盘主体,吸盘控制手柄16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盘扳手;吸盘架底座120上具有能够可以使控制活柄15穿过的吸盘架凸件121,吸盘架凸件121相当于本专利的提拉部,能够使吸盘控制活柄15穿过。证据2中的活柄固定构件13能够锁定吸盘控制活柄15以及吸盘控制活柄15被转动时升起吸盘架12,公开了特征“吸盘拉杆一端固定在所述机座内部”以及“吸盘扳手转动安装在所述机座上”,吸盘控制活柄15上的活柄手柄连接体150与吸盘控制手柄16相连接,公开了“吸盘拉杆另一端安装在所述吸盘扳手上”。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但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72128267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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