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23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4W108764
优先权日:2004-01-08
申请(专利)号:200410049491.5
申请日:2004-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斌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1D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49491.5,优先权日为2004年1月8日,申请日为2004年6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桥梁伸缩缝两侧梁体(10)上的固定梳板(2)和活动梳板(l),活动梳板(1)的第一端设置有梳齿(11)并与固定梳板的各梳齿(21)相互交叉间隔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梳板(l)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8),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座(7)由各具有半圆柱形凹槽的上轴座(72)、下轴座(73)对合而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对应所述转轴(8)中部的位置也设置有轴座(7),转轴(8)中部即贯穿地支承在该轴座(7)的轴孔中,而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则在相应位置具有缺口以容纳轴座(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动梳板的转轴(8)采用以下方式构成:一大致呈半圆柱体的轴体(8)通过螺钉或焊接方式固定在活动梳板(1)第二端的底部,该轴体(8)在两端各设置有一呈半圆柱形的半枢轴部(81),而在活动梳板第二端的两侧也对应地各设置一呈半圆柱形的半枢轴部(12),两个同侧半枢轴部(81)、(12)对合成一个完整的枢轴部,枢接在对应轴座(7)的轴孔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活动梳板的转轴(8)之下设置具有半圆柱形下凹部的支承座(9),用来支承转轴(8)中未由轴座(7)支承的部分,而支承座(9)则固定在与梁体固定一体的支架(4)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4)具有L型截面,并通过其立面(42)焊接在梁体(10)的侧壁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L型支架立面(42)与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端部之间还设置有一弹性垫板(13)。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活动梳板(l)在邻近其第二端处与支架(4)之间衬填有一弹性垫板(5),并且通过保险螺栓(6)将活动梳板(l)及弹性垫板(5)固定在支架(4)或梁体(10)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险螺栓(6)衬有弹簧垫(14)。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所述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在活动梳板(l)第一端的各梳齿(11)为通过销轴(3)可活动地铰接在梳板主体齿槽中。”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067O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18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日,公开号为US20020138925A1美国专利文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1993年2月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5-25804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4月21日,公开号为CN1490462A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作为证据3的译文使用;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6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6000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7: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9日,公开号为CN1451817A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5不能作为证据3的译文使用,证据4中的译文翻译不准确,应当将译文中的“挠性”修改为“适应性”,并提交了证据3的部分译文和证据4的译文修改对照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译文副本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5与证据3的内容和附图相同,可以作为译文使用,同意将证据4的译文中的“挠性”修改为“适应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3和5,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评述权利要求1仅使用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放弃其它的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同意使用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作为证据4的译文。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4、6、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作为证据4的译文,因此证据4公开的内容以该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公开不充分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梁体因受载荷等外力作用下发生竖向转角、横向、斜向以及扭转等多向变形时仍能保持平整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但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能实现竖向转角,没有公开在产生横向、斜向以及扭转等多向变形时仍能保持平整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记载在产生横向、斜向以及扭转等多向变形时仍能保持平整的技术特征,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特大型桥梁在受载荷等外力作用下主要发生的是竖向转角的变形,在纵向、横向、斜向以及扭转等多向变形的情况较少,变形的程度也较小,因此采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伸缩缝装置时,通过在所述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8),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相对现有技术已经能够较好的解决大跨度的伸缩装置中,车辆载荷作用引起梁体挠度变形,尤其是竖向转角变形时,活动梳板上翘引起的伸缩缝装置的损坏的技术问题,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纵向、横向、斜向以及扭转等多向变形对伸缩装置的影响,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参见证据说明书全文、附图1-8)公开了一种特大位移量梳齿桥梁伸缩装置,包括在伸缩缝两侧固定连接的橡胶板17, 由纵、横支承板16、12、22组合成的支承托架18、15,固定在桥台和梁体21上浇有混凝土20的予埋钢筋13上构成的锚固装置,并梳板与锚固装置连接成的整体组成,带有梳齿的固定梳板11、活动梳板1,活动梳板又由活动板3、活动连接板5经连接件连接成板体、梳齿9连接在活动连接板上组合成,而紧固件将固定梳板11,活动梳板固定在支承托架15、18上。活动板3、活动连接板5、梳齿9由两段以上的组合件用销轴19或连接块6和7、螺栓连接成的整体。活动梳板由销轴将活动板、活动连接板及活动连接板、梳齿铰接成可转动的一体,或螺栓经连接块将梳齿和活动连接板连接成一体,并为可转动的组合件,当梁体在车轮荷载作用下产生挠度变形,梁端产生转角时活动梳板的梳齿与板体连接装置产生作用,这时活动梳板不再随着上翘,从而避免不利隐患,特别适合在特大位移量的伸缩装置中使用。结束了梳形结构不能制作大位移量伸缩装置的历史。当桥梁随温度变化时,活动梳板1上的梳齿9在伸缩变形时,就在滑板8上滑动,伸入或退出固定梳板11上的梳齿10间。若梁体在重车轮荷载作用下产生挠度变形,梁端就会产生转角,这时活动板3、活动连接板5、梳齿9绕销轴19转动,而使活动板3、活动连接板5、梳齿9都不会随着上翘,从而起到保护作用。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述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8),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转轴设置在活动梳板的第二端底部,即设置在活动梳板的与其梳齿相对的一端,靠近另一侧梁体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活动梳板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活动梳板通过转轴与梁体枢转连接,即便在加载大的载荷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转轴8相对于轴座也即梁体的转动来抵消活动梳板的上翘,不会将梁体挠度变形传递至活动梳板,从而保证活动梳板不上翘,提高伸缩缝装置的使用性能,保证车辆平顺安全通过,可以运用在大载荷且梁体之间伸缩缝比较大的场合。而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销轴19设置在活动板3与活动连接板5的通孔处,且证据2中的销轴19与固定梳板11处于同一梁体侧上,因此销轴19虽然能够抵消一部分梁体竖向变形导致的活动梳板上翘问题,但是,销轴位于固定梳板所在梁体上,能够抵消的变形量非常小,不能解决大跨度大载荷的变形抵消问题,并且证据2通过锚固装置和紧固件将活动板3固定在梁体上,结合图1可以看出活动板设有通孔2,紧固件六角螺栓穿过通孔2将活动板3固定在梁体上,可见证据2也没有公开 “在活动梳板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并且该转轴(8)的两端枢接在与梁体(10)直接或间接固定的轴座(7)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大跨度的伸缩装置中,车辆载荷作用引起梁体挠度变形时,如何解决活动梳板上翘引起的伸缩缝装置的损坏的技术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证据4公开了一种桥梁的伸缩缝及桥梁(具体见说明书0013-0019段及图1一图5),在面板6(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活动梳板1)的第二端底部设置有转轴7(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转轴8),转轴7的两端枢接在轴座8(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轴座7)上,轴座8固定在托架5上,托架5固定在桥桁2(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梁体10)上,即公开了全部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参见译文全文,附图1-5)中公开了一种桥梁的伸缩缝及桥梁,其发明目的是开发一种将路面向原有桥梁延伸,新架设与该桥梁平行的桥梁时,特别适合这些桥梁的伸缩缝。其中通过在间隔梁伸缩缝平行的状态下向桥梁长度方向延伸的桥梁接缝的一个桥桁的端部上固定沿着该桥桁延伸的支撑梁,在另一个桥桁的端部上固定沿着该梁延伸的托架,使在桥梁宽度方向上并列的各个部分可以向该方向滑动的路面构成部分跨过上述支撑梁与托架之间,然后采用铰链将该路面构成部分的基础端部与上述托架结合,使其可以在桥梁宽度方向的轴线周围转动,在该路面构成部分的前端部下表面上形成有从其前端侧向相反侧降低倾斜的斜面,在该斜面相对应的支撑梁的部位上形成有与该斜面相对应的倾斜斜面。第【0013】-【0019】段中记载,在附图中,(1)是桥梁接缝的一个桥桁,(2)是另一个桥桁,该桥桁(1)及(2)间隔桥梁伸缩缝并向桥梁长度方向、即X方向延伸。桥桁(1)用于原有桥梁,桥桁(2)用于新架设桥梁。桥桁(1)具有直列体构造,在X方向上具有桥梁伸缩缝,贯穿适当的长度,桥桁(2)也具有相同的构造。在桥桁(1)的端部上固定沿着其长度方向、即X方向延伸的支撑梁(4),在桥桁(2)的端部上固定沿着该支撑梁(4)的长度方向、及X方向延伸的托架(5)。该梁(4)及托架(5)具有直列体构造,在X方向上具有间隙空间,贯穿适当的长度。将作为路面构成部分的面板(6)多数在Y方向上排列,并向该方向滑动自如,跨过架设在上述支撑梁(4)与托架(5)之间。在面板(6)与(6)之间设置Y方向的间隙空间。在作为面板(6)的路面构成部分的基础端部上设置从侧面向Y方向突出的铰链(7)(7),在安装在托架(5)的固定位置上的一对轴承(8)(8)上支撑该铰链(7)(7)。即,利用该铰链(7)(7)在托架(5)上与路面构成部分(6)的基础端部结合。在轴承(8)(8)与路面构成部分(6)之间设置相对于Y方向的间隙空间。路面构成部分(6)的前端侧架设在支撑梁(4)上。支撑梁(4)在上表面的所需部位上具有路面构成部分(6)的滑动部件(11)。路面构成部分(6)如果向桥桁(3)变窄的方向相对于支撑梁(4)产生很大的变位,则斜面(9)会移至斜面(10)的上方,路面构成部分(6)会向斜上方滑动,来应对该大的变位。由此可见,证据4中公开的桥梁伸缩缝及桥梁与本专利中的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及其应用的桥梁有些明显差别,本专利的伸缩缝装置适用于特大型桥梁,这种桥梁的伸缩缝是沿着桥梁的宽度方向延伸,该装置可以解决车辆载荷作用引起梁体挠度变形时,活动梳板上翘引起的伸缩缝装置损坏的技术问题。而证据4中的桥梁是由于路面要向原有桥梁延伸,需要新架设与原桥梁相平行的桥梁,此时的伸缩缝存在于新旧桥梁之间,并且是沿着桥梁的长度方向延伸。证据4中沿着伸缩缝设置的面板和转轴是为了保证伸缩缝变得很窄时,面板可以通过斜面向斜上方滑动,以应对伸缩缝的位置变化。因此,证据4并没有给出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应用上述区别特征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采用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使用其它证据仅用于说明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4949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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