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7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5W1176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04551.0
申请日:2017-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付良
授权公告日:2018-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康伟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F16B39/28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公开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紧固件防松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721004551.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1日,专利权人为赵康伟。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所述螺栓包括螺栓头、螺栓头受力面、螺栓头非受力面、螺杆、右旋螺纹,所述螺栓头非受力面为倒角平面,所述螺杆上带有右旋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头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母,所述螺母包括螺母受力面、螺母非受力面、螺母中空连接部,所述螺母中空连接部内壁上设有螺纹,所述螺母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所述螺母非受力面为有倒角平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松垫,所述防松垫为中空的环形垫,两面均为受力面,其中与所述的螺栓或螺母相接触的面上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顺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另一面具有呈圆周均匀分布的防滑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松垫须与所述的螺栓或螺母组合使用,所述防松垫的锯齿形凹槽与所述螺栓或螺母的锯齿形凹槽的个数相等且使用时锯齿形凹槽间相互咬合。”
针对本专利,罗付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6964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0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栓,所述螺栓包括螺栓头、螺栓头受力面、螺栓头非受力面、螺杆、右旋螺纹,所述螺栓头非受力面为倒角平面,所述螺杆上带有右旋螺纹,所述螺栓头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螺母,所述螺母包括螺母受力面、螺母非受力面、螺母中空连接部,所述螺母中空连接部内壁上设有螺纹,所述螺母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所述螺母非受力面为有倒角平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松垫,所述防松垫为中空的环形垫,两面均为受力面,其中与所述的螺栓或螺母相接触的面上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顺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另一面具有呈圆周均匀分布的防滑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抗振防松螺栓螺母紧固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松垫须与所述的螺栓或螺母组合使用,所述防松垫的锯齿形凹槽与所述螺栓或螺母的锯齿形凹槽的个数相等且使用时锯齿形凹槽间相互咬合。”
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1中“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是指配合端面高度沿逆时针方向逐渐抬高。权利要求中限定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分布和顺时针分布均指在两个构件相配合的情况下,从一个方向看去,一正一反分布,实现咬合。专利权人认为,“所述螺栓头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所述螺母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没有被证据1公开。请求人则认为证据1的图3公开了螺栓头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分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该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紧式螺栓组件,包括螺栓、垫片和螺帽,如图3-7所示,所述螺栓5的螺栓头51与螺栓轴52的连接面上均布有四个以上棘齿55(图3中为6个);相邻棘齿55间为平行于螺栓头端面的平面54连接,每个棘齿55的侧面均为一个高低落差的挡面53。所述每个垫片6的一端面上,均布有与螺栓头51相同个数的棘齿62,垫片棘齿62与螺栓的棘齿55朝向相同,相邻棘齿62间连接平面65位于垫片6的同一端面上,每个棘齿62的侧面均为一个高低落差的挡面61;垫片6的另一端面上均布有四个以上齿形条63(图3中为6个)。所述螺帽8的一端面上,均布有与螺栓头51相同个数的棘齿83;相邻棘齿83间为平行于螺帽83另一端面的平面82连接;每个棘齿83的侧面均为一个高低落差的挡面81。如图6所示,上述构件加以组合实施,垫片6的齿形条63面向工件10的方式,将螺栓5依序穿过垫片6及工件10,再穿过一反置垫片6,并以螺帽8与螺栓5螺合锁固,将两工件10固锁在一起。螺栓5与垫片6、螺帽8与垫片6通过平面54与平面65、平面82与平面65互相紧紧啮合在一起,且垫片6的齿形条63因受压嵌入工件10表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6-0040段以及图3-7)。
同时,从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螺杆上的螺纹是右旋螺;并且按照专利权人的解释,从证据1的图3、4可以看出“螺栓头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螺母受力面有多个锯齿形凹槽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紧固件防松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如果将螺栓头受力面或螺母受力面上的多个锯齿形凹槽定义为按逆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从证据1的图6来看,由于垫片上的多个锯齿形凹槽与它们相互咬合,则从一个方向看去,垫片上的多个锯齿形凹槽必然是按顺时针方向呈圆周均匀分布;垫片另一面上的齿形条6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呈圆周均匀分布的防滑纹”。由此可见,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172100455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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