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塔格糖的酶促合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D-塔格糖的酶促合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4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4W108900
优先权日:2015-10-02
申请(专利)号:201680003822.2
申请日:2016-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19-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博努莫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韩世炜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C12N9/90,C12P1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发明时,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在充分理解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1680003822.2,发明名称为“D-塔格糖的酶促合成”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02日,申请日为2016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塔格糖的酶促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i)采用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催化,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和
(ii)采用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催化,将生成的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
其中,所述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6-磷酸葡萄糖转化为6-磷酸果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磷酸葡糖异构酶催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1-磷酸葡萄糖转化为6-磷酸葡萄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葡萄糖磷酸变位酶催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糖类转化为1-磷酸葡萄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至少一种酶催化,其中所述糖类选自由淀粉或其衍生物、纤维素或其衍生物和蔗糖组成的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种酶选自由α-葡聚糖磷酸化酶、麦芽糖磷酸化酶、蔗糖磷酸化酶、纤维糊精磷酸化酶、纤维二糖磷酸化酶和纤维素磷酸化酶组成的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糖类是淀粉或其衍生物,所述淀粉或其衍生物选自由直链淀粉、支链淀粉、可溶性淀粉、淀粉糊精、麦芽糖糊精、麦芽糖和葡萄糖组成的组。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淀粉转化为淀粉衍生物的步骤,其中所述淀粉衍生物通过淀粉的酶解或通过淀粉的酸解来制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该方法步骤中加入4-转葡糖苷酶。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淀粉衍生物通过异淀粉酶、支链淀粉酶、α-淀粉酶或它们的组合催化淀粉酶解来制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果糖转化为6-磷酸果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至少一种酶催化。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蔗糖转化为果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至少一种酶催化。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葡萄糖转化为6-磷酸葡萄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至少一种酶催化。
1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蔗糖转化为葡萄糖的步骤,其中该步骤采用至少一种酶催化。”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WO2015016544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韩语,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5日,其美国同族US20160186162A1,公开日为2016年06月30日,及部分段落译文;
证据2:Hua Huang等,Panoramic view of a superfamily of phosphatases through substrate profiling,PNAS,E1974-E1983,公开日2015年04月06日,其相关附件及部分译文;
证据3:王镜岩等主编,《生物化学》,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3版,2015年5月第2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32、33、36、66-69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044717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证据5:Wei Zhou等,One-Pot Biosynthesis of High-Concentration α-Glucose 1-Phosphate from Starch by Sequential Addition of Three Hyperthermophilic Enzymes,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2016年,第64卷,第1777-1783页,及部分译文,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2日;
证据6:H-J Shin等,Formation ofα-D-glucose-1-phosphate by thermophilicα-1,4-D-glucan phosphorylase,Journal of Industrial Microbiology & Biotechnology,2000年,第24卷,第89-93页,及部分译文;
证据7:Beong-sam JEON等,4-α-Glucanotransferase from the hyperthermophilic archaeon Thermococcus litoralis:Enzyme purific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and gene cloning,sequencing and expression in Escherichia coli,Eur.J.Bio.chem.,1997年,第248卷,第171-178页,及部分译文;
证据8: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标记页、说明书附图1-7、意见陈述书中引用的参考文献2及摘要部分译文;
证据9:本专利优先权文本。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实施例8-20都使用了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F6PE)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T6PP),但没有描述使用的酶的具体序列,从而不能确定具体使用的酶,而且专利权人自认并非所有F6PE和T6PP的酶促反应都能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参见证据8),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实施例中使用的具体的F6PE和T6PP,无法实现这些实施例;说明书实施例中存在多处明显违反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实施例数据的真实性(参见证据7)。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根据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在一个反应容器中反应体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不是所有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的酶促反应都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参见证据8)。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具体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因此包含了效果无法预测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13也没有对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进行限定,都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4和6,限定了在该方法步骤中加入4-转葡糖苷酶(4-GT),根据说明书和本领域公知常识,4-GT并不能在所有条件下都提高塔格糖产量,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与4-GT一起加入的酶以及4-GT的处理对象,因而权利要求8包含了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证据1公开了一种相同的制备塔格糖的酶促方法,实施例8涉及一种通过己糖激酶、醛缩酶和植酸酶的混合物反应从果糖制备塔格糖的生产方法,其反应路径为:在pH7.5和30℃下通过己糖激酶将果糖转化为6-磷酸果糖,作为连续反应,在pH8.5下通过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相当于“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然后在pH8.5和60℃下通过植酸酶(相当于“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将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其反应为混合物反应(相当于公开了其反应是在一个反应器中进行,对于不同步骤采用不同的反应条件)。综上所述,证据1实施例8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使认为证据1实施例8没有明确公开“所述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这一特征,由于证据1实施例8明确公开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反应路径,各个步骤采用不同的反应条件(尤其pH明显不同),将各个步骤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反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没有证据能证明在一个反应容器中不能实现上述反应。相反,如专利权人在答复一通时提交的参考资料2所示(参见证据8),植酸酶主要分为两类,组氨酸酸性植酸酶和碱性植酸酶,组氨酸酸性植酸酶在酸性pH范围内显示活性。证据1实施例8中使用植酸酶时PH为5.5,采用的显然是组氨酸酸性植酸酶,其在酸性pH范围内具有较高活性。而证据1实施例8中通过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的步骤的反应条件为pH8.5,在此条件下,植酸酶没有较高活性,因此,证据1实施例8中使用的植酸酶不会对“通过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的步骤”造成本质性影响,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以及“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 两个反应步骤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没有任何技术障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酶具有将D-塔格糖-6-磷酸中的磷酸转移,从而将其转化为塔格糖的活性,且该酶与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SEQ ID NO:13的氨基酸序列所代表的T6PP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该酶用于证据1的方法,用于替换植酸酶,从而起到将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的作用,并且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所述多个步骤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7、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4公开;权利要求8不能享有优先权(参见证据9),其附加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在证据6、7中给出启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综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9、11-13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0:证据7补充译文;
证据11:证据9译文;
证据12:证据5补充译文;
证据13:网络来源的1-磷酸葡萄糖转化为6-磷酸葡萄糖的平衡常数及部分译文;
证据14:网络来源的6-磷酸葡萄糖转化为6-磷酸果糖的平衡常数及部分译文;
证据15:网络来源的菌种Clostridium thermocellum培养温度及部分译文;
证据16:网络来源的酶EC2.4.1.1的介绍及部分译文;
证据17:Shan Liu等,Enzymatic production of L-theanine by γ-glutamylmethylamide synthetase coupling with and ATP regeneration system based on polyphosphate kinase,Process Biochemistry,2006年,第51卷,第1458-1463页及部分译文;
证据18:网络来源的关于酶EC2.4.1.8的介绍及部分译文;
证据19:网络来源的关于酶EC5.4.2.6的介绍及部分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2、4-7、10、15-18、20的多个数据不符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2-19),存在明显错误,导致实施例的数据缺乏真实性,不应予以考虑,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实施依赖于实施例的数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0:专利权人博努莫斯有限责任公司与本专利发明人之一所在公司Cell-Free Bioinnovations,Inc.的销售与转让协议,英文及中文译文;
证据21:百度网页上本专利及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张以恒、相关专利发明人之一游淳简介;
证据22:相关专利CN106399427(申请人为本案请求人)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13日;
证据23:CN 106399427在中国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a)及意见陈述(b);
证据24:CN 106399427在中国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a)及意见陈述(b);
证据25:Daniel J. W.等,ATP-binding Cassette (ABC) Transport System Solute-binding Protein- guided Identification of Novel D-Altritol and Galactitol Catabolic Pathways in Agrobacterium tumefaciens C58, Journal of Biological Chemistry,第290卷第28期,第28963–28976页,2015年11月27日;
证据26: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TIB)关于塔格糖诉讼的相关报道;
证据27:相关专利CN106148425A(申请人张以恒,发明人张以恒、游淳),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28:本专利的国际公开文本WO2017/059278A1,公开日为2017年04月06日;
证据29:王凯等,植酸酶及其应用,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5年,第35卷第9期,第85-93页;
证据30:证据9相关部分的译文;
证据31:证据17相关部分的译文。
专利权人指出:
关于本案的背景信息。本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在将本专利的权益转让给专利权人之后,又将属于专利权人的技术秘密违规泄露给请求人,并作出主题和内容相近的发明创造;同时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与其自身的发明创造或意见陈述中的记载多处自相矛盾(参见证据9、本专利、证据20-28)。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说明书0081和0109段描述了实施例中具体使用的F6PE和T6PP(包括其核苷酸序列及氨基酸序列)及具体反应方法。并且,在说明书0082-0108和0110-0124段分别描述了其它本专利优选的F6PE和T6PP,使用上述酶显然可以在一个容器中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13-16、18-19均来源于网络,但没有出版日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现有技术,同时证据13-15缺乏来源介绍,性质不明,导致其真实性存疑;即使考虑所述证据,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实施例1-2、4-7、10、15-18、20的质疑属于没有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故意误导,不能成立(参见证据17、22、28)。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中所述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限定了不能在该通常称为“一锅法”反应条件下起催化作用的酶本来就不在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0081-0124段详细描述了实例中使用的优选的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道上述酶可以催化所述反应,并且也可以合理预期,与所述酶结构和功能相近的酶也可以实现所述作用;本专利实施例11验证了与在先的实施例相比,加入4-GT进一步提高了塔格糖的收率,证明了4-GT在增加塔格糖收率的作用(解除麦芽糖糊精的降解限制);请求人引用的证据7中也未记载4-GT必须要和何种其它的酶联用才能发挥作用。相反,证据27中记载了4-GT提高淀粉利用率的机理。因此,权利要求1-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首先,虽然证据1的美国同族中记载了cocktail reaction,但其实质是反应条件各不相同的3步独立的反应,显然是指先后的系列反应,并非本专利的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的“一锅法”反应。本专利将F6P与F6PE、T6PP混合,直接观察到F6P100%转化为塔格糖(例如参见实施例8)。并且本专利的反应机理除了T6P到塔格糖涉及单向反应外,其它反应均为可逆反应;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则其自然是同时反应,在步骤(i)为可逆反应的情况下(i)和(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但并非同时反应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32-34段描述了在同一个反应容器中反应,使得磷酸可以循环利用,保持磷酸盐的低浓度,但并未限制各个酶的活性;以及磷酸化中间体的产生等。可见,本专利的一锅法和证据1的分步cocktail reaction是显著不同的。而且,证据1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相关在后申请(证据22)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证据24a)使用的对比文件3,请求人在答复该通知书时指出(证据24b第2页第3段):证据1是分步酶促反应,因此其与涉案专利申请的“一锅法”制备塔格糖的反应机制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请求人在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则认为证据1是在一个容器中进行的反应,其前后意见自相矛盾。其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对酶的定义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法,只要含有所述功能即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酶。事实上,本领域熟知这种定义方式往往并非是指“只要”含有某功能,而是仅仅含有或者“主要”含有某功能;例如,本专利说明书图2-6给出了酶促途径,可见各催化剂均为特异性催化,尤其是T6P转化为塔格糖的反应更涉及单向的不可逆反应。而证据1中的植酸酶只是一般的磷酸酶,并非特异性的T6PP酶。如果其实施例8采用“一锅法”进行反应,植酸酶可以催化ATP、F6P和T6P脱磷酸,这显然会破坏由果糖到塔格糖的反应(参见证据29第85-86页),证据24b第3页第2段也记载了证据1中采用的植酸酶并不适合于以淀粉为底物一锅法制备塔格糖的反应,一方面存在底物非特异性问题,另一方面采用植酸酶磷解葡萄糖1磷酸,葡萄糖6磷酸所产生的葡萄糖等副产物会大大降低塔格糖的得率,这进一步验证了证据1所述鸡尾酒反应仅是指3个不同的反应依次独立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首先,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公开了与本专利SEQ ID NO:13的氨基酸序列相同的T6PP,其与证据1的结合可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实际上是请求人在已经知道本专利的基础上从现有技术中“硬凑”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的发明点从来都不在于酶本身,而是在一个罐或生物反应器中进行的高效廉价塔格糖生产方法。本发明使用的酶是现有技术中的酶,并不代表现有技术给出了教导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相反,证据1中的两个步骤不能在同一反应容器中进行,其原因在于反应温度、时间以及pH不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证据2中的酶是否能特异性催化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及其反应条件如何,自然就不会想到将两者进行结合。其次,关于两者结合的技术效果,证据1实施例8中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催化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的转化率为93%,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的收率为100%;也即其两步的总转化率为93%,而本专利实施例8的转化率为100%,其效果显然优于证据1实施例8。此外,由实施例1-20可见,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在一个反应器中进行,方法简便,收率高。而且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在不加入ATP(非常昂贵)及NAD(H)的情况下进行。由于本专利中磷酸可以循环使用,也使得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在很低的磷酸盐浓度下进行反应(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36-0037段)。而证据1如果采用一锅法反应,其也会使得ATP、F6P和T6P脱磷酸,从而不能高效得到塔格糖。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已经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可以享有优先权。证据9(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中记载了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具体而言:其权利要求9记载了4-GT催化酶水解淀粉,其说明书第51段对应本专利说明书0128段,记载了使用同样的4-GT;其实施例5和6记载了使用4-GT的具体实施例(参见证据30,证据9相关部分的译文),虽然该实施例与本专利实施例11不同,但应当毫无疑义地认定,优先权文件中已经记载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同样主题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5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8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对无效理由进行了全面调查,双方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头审理当庭确认及记录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坚持书面所述的全部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2、17无异议,对于证据13-16、18-1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13-16、18-19来源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可靠网站,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上述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请求人认为证据20-24、26-27与本专利无关,不认可证据25、29的真实性,对证据28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0-24、26-27用于证明请求人关于本案技术事实的认定和自己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答复意见中的陈述自相矛盾,与本案存在关联。(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于证据25、30、31的译文更正,专利权人除认为证据30的更正译文中的“葡萄糖转移酶”应翻译为“转葡糖苷酶”,与本专利保持一致,证据31的更正译文中的“乙胺化氢氯”应翻译为“乙胺盐酸盐”之外,对更正译文的其余部分无异议。(4)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证据组合及评述方式,坚持权利要求8不享有优先权。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强调,证据1中公开的酶与本专利的酶不能对应,本专利使用的F6PE和T6PP是特异性催化酶,不是非特异性的普通酶,植酸酶是非特异性的广谱的酶,显然不可能应用在本专利的动态平衡的反应中;依据权利要求1结合本专利实施例,本专利步骤(i)和(ii)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的一锅法反应,证据1不是在同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的,是在不同反应条件、不同PH值和不同温度中进行的,不是一锅法反应;坚持权利要求8应享有优先权。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酶采用了功能性限定,涵盖了所有的实施方式,根据功能看,植酸酶属于本专利意义上的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定义什么是一锅法,且同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可以意味着不同阶段不同反应条件,证据1也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其采用的缓冲液也都是相同的。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及以下证据:
证据32:华彤文、陈景祖等编著,《普通化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六章之“6.3 多重平衡”;
证据33:王振兴,《多重离子平衡的平衡常数的计算和应用》,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第10卷第1期,1994年1月;
证据34:Petrucci等, https://chem.libretexts.org/Bookshelves/General_Chemistry/Map:_General_Chemistry_(Petrucci等)/15:_Principles_of_Chemical_Equilibrium/15.3:_Relationships_Involving_Equilibrium_Constants,第15.3部分,及其译文;
证据35:《普通化学》,第五版,浙江大学普通化学教研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2.2.2节之“2. 多重平衡反应”。
专利权人重点阐述了本专利所涉及的平衡常数计算问题,认为以上证据均为本领域普通专业书籍,其中均记载了如果某个可逆反应是两个或更多个可逆反应的总和,那么总的可逆反应的平衡常数等于各反应平衡常数的乘积,请求人所述本专利实验结果不可信、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提交了意见陈述,强调了实施例使用的F6PE和T6PP的种类不清楚、实施例数据不符合常识、权利要求8不能享有优先权的理由,增加了若干所认为的实施例错误的理由,并认为请求人已经在无效请求书和补充意见中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实施例的错误,并提出了实施例明显错误导致实施例的数据缺乏真实性,进而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列举实施例的错误没有超出无效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职权全面审查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足以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错误,否则在后续阶段基于所述“未列举的错误”提交的新的无效请求将很可能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予受理,对于公众不公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本案中,双方共提交了35份证据,其中证据1-19为请求人提交,证据20-35为专利权人提交,其中证据32-35为口审结束后提交的。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2、17真实性、关联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其中证据1-4、6-7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证据5用于证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已被公开,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是否能作为现有技术文件取决于权利要求8的优先权是否成立。证据13-16、18-19来源于网络,请求人未提供证实其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合议组对其不予采纳。
请求人对于证据28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请求人认为证据20-24、26-27与本专利无关,对证据25、29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0-21、26来源于网络,证据25、29为专利权人提交的期刊文献,专利权人未提供其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合议组对其不予采纳。证据22-24、27为请求人或本发明的专利权人之一在后申请的专利及中间文件,且发明内容与本专利存在关联,合议组予以采纳。
证据30、31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关于证据9、证据17相关部分的译文,请求人对其提交了校正译文。专利权人仅对校正译文的个别字词提出异议且获得请求人同意,因此证据30、31以请求人提交的校正译文为基础,个别字词的翻译以双方达成一致的译文为准。证据9、17除请求人提交校正译文之外的其它部分,以及其它证据的译文以双方各自提交的为准。
证据32-35为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鉴于其超出了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无效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采信。
3、无效审理的范围
请求人在口审结束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补充了若干说明书实施例数据不可信的新的具体理由,并认为由于无效请求书和补充意见中已经提出了实施例明显错误导致实施例的数据缺乏真实性,进而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因此进一步补充列举实施例的错误没有超出无效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对其不进行审理则可能因“一事不再理”损害公众利益。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及实施例明显错误的理由,但补充新的事实仍属于增加新的理由。请求人提出上述新的理由的时机,已经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关于请求人增加理由的期限,而且也不属于允许一个月后增加理由的情形(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另外,审查指南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规定,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参见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可见,对增加的理由不予审理,不会对请求人和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反,由于专利权人无机会对所述新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若对其进行审理,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因此,本无效审查决定审理的范围以请求人的请求书和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具体如下: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证据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发明时,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在充分理解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具体如下:(1)本专利实施例8-20都使用了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F6PE)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T6PP),但没有描述使用的酶的具体序列,从而不能确定具体使用的酶,导致所述实施例无法实现。(2)专利权人自认并非所有F6PE和T6PP的酶促反应都能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参见证据8),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哪些具体的F6PE和T6PP可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3)依照证据5、12-14中的转化率或平衡常数,实施例1按照理论最多可以生产6.1 mM F6P,而实施例1得到13.7 mM F6P,实验结果不可信;同理实施例4实验结果不可信。(4)实施例2反应温度为40-80℃,由于反应中所用磷酸异构酶来源于Clostridium thermocellum,该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60℃(见证据15),根据经验,PGI很难耐受80℃的高温,难以达到“在80℃反应40h后,10g/L可溶性淀粉生成3.6g/L F6P”这一个结果。(5)αGP作用于淀粉非还原端的α-1,4-糖苷键(见证据16),而Avicel是高纯度的纤维素,由β-1,4-糖苷键连接,故而实施例5-7所述多酶体系中无需添加αGP,根据专利附图3,图中所示途径中也未涉及αGP的使用,而且实施例6中“5U mL PGI”单位书写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加入的PGI的量。实施例17-18所述体系中酶的加量表述不清楚;实施例20中“0.05多磷酸盐果糖激酶”缺少单位。(6)实施例11较实施例9塔格糖产量提高,收率却降低,数据自相矛盾;且所述实施例均加入了4-GT,其加入麦芽糖糊精中会生成环状葡聚糖(参见证据7),导致无法生成有效量的塔格糖。(7)实施例10反应体系中酶的加量表述不清楚,进而导致在所述条件下可能不能达到所述效果。(8)实施例15中麦芽糖磷酸化酶催化麦芽糖生成β-G1P和葡萄糖(见证据18),但β-G1P不会被葡萄糖磷酸变位酶(EC 5.4.2.2)催化为G6P。β-G1P需在β-葡萄糖磷酸变位酶(EC 5.4.2.6)的作用下转化为β-D-葡萄糖6-磷酸(见证据19),随后可被转化为F6P参与反应。故而在该体系中添加麦芽糖磷酸化酶不会提高塔格糖的产量。(9)实施例7、16-18、20多聚磷酸盐添加过量。多聚磷酸盐会和体系中的镁离子发生络合反应,造成体系中镁离子浓度过低,进而导致需要镁离子激活的酶(如,塔格糖6-磷酸磷酸酶,葡萄糖磷酸变位酶)失去活性,从而导致产物产量降低(见证据17)。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从第0077段开始描述了本专利使用的酶及其活性测定,0081段中记载了使用来自嗜热网球菌Uniport ID B5YBD7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F6PE)的具体反应方法,第0109段记载了使用来自Archaeoglobus fugidis(Uniport ID 029805)的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T6PP)的具体反应方法;说明书0102-0108段和第0110-0114段分别描述了所述酶的具体核苷酸序列和氨基酸序列。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实施例中使用的应该就是说明书中具体记载的酶。(2)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0081和0109段描述了实施例中具体使用的F6PE和T6PP及具体反应方法,说明书第0082-0108和第0110-0124段还分别描述了其它本专利优选的F6PE和T6PP,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使用上述酶可以在一个容器中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从而实现本专利所述的发明目的。(3)证据13-14因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被采纳;即使考虑所述证据,证据5、12-14分别列出的是三步独立反应的平衡系数,即计算基础在于以前一步的产物作为下一步的原料进行先后的反应;而实施例1是将三步反应中用到的反应原料、酶等组成的混合物同时进行反应,多个反应之间相互影响,并达成新的平衡,即专利权人所述“一锅法”反应,请求人的计算方法忽视了上述区别,关于实施例1、4数据不可信的理由不能成立。(4)证据15因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被采纳;即使考虑该证据,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60℃不意味着其体内的酶在超过60℃时无活性,反而说明该酶来源于耐热菌,其体内酶的最适催化温度较高。请求人认为实施例2的PGI很难耐受80℃的高温仅出于猜测,并无充分证据。(5)证据16因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被采纳;即使考虑该证据,虽然专利权人也认可实施例5-7中加入αGP是不必要的,但没有证据表明多加了该非必要的物质会对反应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从而影响反应结果;实施例6中“5U mL PGI”经专利权人澄清,属于翻译中的明显错误,正确应为“U/ mL”(参见证据28),而且实施例6中也记载了多个U/ mL的单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明显错误的正确含义。(6)实施例11相对于实施例9的区别在于添加了4-GT,实施例9明确记载了“这是由于不含酶(如异淀粉酶或4-转葡糖苷酶)的麦芽糖糊精降解的限制(参见第0149段第6行),即实施例9能继续转化塔格糖的理论产量比较低,实施例11能转化为塔格糖的理论产量比较高;实际产率是以塔格糖的实际产量除以理论产量,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产量高而产率低属于正常情况。另外,虽然证据7表明4-GT能产生环状葡聚糖,但也能产生线性葡聚糖(参见摘要),证据7并没有记载其在产物中的占比,并且证据7在90℃下反应,而本专利在50℃反应;反应条件不同,产物可能不同。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例11中的产率不符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5中仅使用aGP催化玉米淀粉,反应条件pH7.2,温度70℃,得到120mM G1P;而再加入IA及4-GT,得到200 mM的G1P(参见第1780-1781页,表1),表明4-GT可以提高G1P的产量,进而可以提高塔格糖的产量。可见,本专利的实施例11的产率并非不符合本领域的常规认识。(7)实施例10中记载了“如实例9定量生成的塔格糖”“通过异淀粉酶预处理麦芽糖糊精,塔格糖的产量提高到16g/L”,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实施例10与实施例9的区别仅仅在于实施例10使用的是异淀粉酶处理过的麦芽糖糊精而实施例9直接使用麦芽糖糊精,即实施例10与实施例9是同等规格的反应。因此,基于本专利的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上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实施例10中酶的加量。同样,实施例17、18也记载了“如实例9定量塔格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按照实施例9同等规格理解酶的加量。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施例20中0.05多磷酸果糖激酶中在0.05后明显漏掉了单位U。(8)证据18和证据19因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被采纳;即使考虑该证据,所述酶是否存在其他作用导致塔格糖的产量增加并不能排除。而且请求人在后专利同样涉及塔格糖的制备方法,并在多处使用了麦芽糖磷酸化酶(例如参见证据22权利要求7),请求人关于实施例15中添加麦芽糖磷酸化酶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9)证据17与本专利涉及的反应并不相同,反应条件对络合性能有多种影响,过量的多磷酸盐会对反应造成多大的影响不易确定;请求人在后申请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多处记载了聚磷酸盐的用量为1-100 mM(如参见证据22a权利要求6),其混合物中也添加有葡萄糖磷酸变位酶,因此请求人关于实施例7、16-18、20多聚磷酸盐添加过量的造成实验结果不可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不能仅仅考虑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可以合理推测或者根据常规实验确定的内容。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理解也不能而脱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和实验技能。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均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如下:(1)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陈述,在一个反应容器中反应体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不是所有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的酶促反应都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参见证据8)。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具体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公开哪些具体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的酶促反应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从而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包含了效果无法预测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13都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在该方法步骤中加入4-转葡糖苷酶(4-GT)。在实施例11中还加入了αGP、PGM、PGI等酶。根据说明书和本领域公知常识,4-GT并不能在所有条件下都提高塔格糖产量,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没有限定与4-GT一起加入的酶以及处理对象,因而包含了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高产率生产塔格糖,从而提供一种可以在一个罐或生物反应器中进行的塔格糖生产方法。其磷酸盐可以循环利用,和/或不需要使用三磷酸腺苷作为磷酸盐的来源,同时在任何反应步骤中不需要使用昂贵的烟酰胺腺苷二核苷酸辅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如上所述,说明书中公开了使用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以及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及其来源和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使用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要求催化pH、反应温度,特异性等达到可以在一个反应容器中反应的程度,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的教导下,可以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中选择符合所述要求的酶,而排除那些不符合要求的酶,如证据1中的植酸酶。因此请求人在证据8中的意见陈述也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同时证据8中也强调了本发明的方法中步骤1和2采用了特定的酶类而实现了在单个反应容器中进行,而实审审查员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肌醇六磷酸酶是非特异性的,除T6P外,还可使G1P,G6P和F6P去磷酸化,并在多个位置破坏本专利的酶催化路径,因此无法在同一个反应器中进行塔格糖制备,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这与其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陈述没有本质上的矛盾之处。(2)实施例11验证了与在先的实施例相比,加入4-GT进一步提高了塔格糖的收率,证明了4-GT在增加塔格糖收率的作用(解除麦芽糖糊精的降解限制)。没有证据表明4-GT必须与何种酶联用才能起到进一步提高塔格糖收率的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份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同,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在其它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塔格糖的酶促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i)采用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催化,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和 (ii)采用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催化,将生成的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其中,所述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
证据1实施例8涉及一种通过己糖激酶、醛缩酶和植酸酶的混合物反应从果糖制备塔格糖的生产方法: 30℃下,通过在50mM Trizma缓冲液(pH7.5)中将5mM果糖与等量的三磷酸腺苷(ATP)和250U/mL来源于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ivisiae)的已糖激酶反应60分钟,生产6-磷酸果糖。结果,100%的5mM果糖转化为5mM 6-磷酸果糖。作为连续反应,当在pH8.5下在包含0.5U/mL的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的50mM Trizma缓冲液中反应30分钟时,93%的5-mM 6-磷酸果糖转化为4.65mM的6-磷酸塔格糖。然后,当反应在包括50U/mL的酶的50mM Trizma缓冲液(pH5.5)中在60℃下反应60分钟时,100%的4.65mM 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4.65mM塔格糖。因此,作为使用5mM果糖的已糖激酶、醛缩酶和植酸酶的混合物反应的结果,93%的果糖被成功地转化为4.65mM塔格糖(参见证据1译文第2页)。
从证据1实施例8的记载来看,其制备塔格糖的方法包括了三步反应:第一步,已糖激酶在pH7.5、30℃下催化果糖转化为6-磷酸果糖,反应时间60分钟;第二步,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在pH8.5、30℃下催化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反应时间30分钟;第三步,植酸酶在pH5.5、60℃下催化6-磷酸塔格糖催化为塔格糖,反应时间60分钟。其中第二步和第三步反应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反应(i)和反应(ii)。
请求人认为,(1)实施例8明确描述其反应为混合物反应,可见证据1实施例8的三步反应的反应物为混合物,明确公开了其反应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对于不同步骤采用不同的反应条件。(2)权利要求1所用的术语“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和“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为功能性限定,证据1中的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和植酸酶分别具有与之完全相同的功能,即,分别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以及将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6-塔格糖,因此证据1中的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和植酸酶分别落入权利要求1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的范围。专利权人则认为,(1)依据权利要求1结合本专利实施例,本专利步骤1-2是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的一锅法反应,而证据1不是在同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的,是在不同反应条件、不同PH值和不同温度中进行的。(2)本领域熟知这种定义方式往往并非是指“只要”含有某功能,而是仅仅含有或者“主要”含有某功能;例如,本专利说明书图2-6给出了酶促途径,可见各催化剂均为特异性催化,尤其是T6P转化为塔格糖的反应更涉及单向的不可逆反应。
对此,合议组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1)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反应(i)(ii)两个步骤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中“一个反应容器”的术语存在分歧。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高产率生产塔格糖,从而提供一种可以在一个罐或生物反应器中进行的塔格糖生产方法。其磷酸盐可以循环利用,和/或不需要使用三磷酸腺苷作为磷酸盐的来源,同时在任何反应步骤中不需要使用昂贵的烟酰胺腺苷二核苷酸辅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采用T6PP将T6P脱磷酸化生成的磷酸根离子,可以在将糖类转化为G1P的方法步骤中再利用,特别是当所有的方法步骤在单个生物反应器或反应容器中进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如果以分步的方法生产,则最后一步从T6P脱磷酸生成的磷酸根和塔格糖是最终产物,要想将其作为前面糖类转化的G1P的方法步骤中再利用,需要对磷酸根和塔格糖进行分离再加入前面的反应中,操作上比较麻烦;而采用多个反应同时进行的话,磷酸根既是最后一步的产物,又可作为前面糖类转化的原料之一,实现磷酸盐的循环应用。另外,从本专利说明书所有的实施例,尤其是直接验证包含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两步反应的实施例8-14来看,其是将混合物反应的所有的原料、酶加入一个共同的缓冲溶液中,在统一的pH和温度下进行反应。结合前述的本专利发明目的中记载的有关提高反应效率、磷酸盐循环利用等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实际是多个反应步骤在同一个反应体系中同时进行的混合物反应。证据1的实施例8虽然提及了其反应为混合物反应,但从反应条件来看,三个反应在三个不同的pH条件下进行,只能在前一步反应完成后,调节pH值和/或温度,然后进行下一步反应,各步的反应时长也不相同,是按照顺序依次进行的三个独立反应,二者存在根本区别。(2)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酶以功能性限定,但显然并非所有具备所述催化功能的酶都适用于权利要求1的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例如,如果使用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的最适pH差别很大,甚至在混合物反应的时候一种酶没有活性,或者酶的特异性比较差,会产生较多的副产物,则所述酶即使有所述功能,也不适于权利要求1的反应。证据1中用植酸酶作为催化最后一步反应的酶,其催化pH为5.5,而前一步的催化pH为8.5,二者相差巨大,若将其加入同一缓冲体系,难以保持二者均有较强的催化活性。而本专利实施例13列出反应pH范围在6.0-7.3,最适为6.8,显然证据1的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和植酸酶不适于作为权利要求1的6-磷酸果糖差向异构酶、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存在实质性区别,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没有证据表明在一个反应容器中不能实现上述反应,相反,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认为,植酸酶分为组氨酸酸性植酸酶和碱性植酸酶(参见证据8),证据1实施例8中使用的植酸酶pH为5.5,显然是组氨酸酸性植酸酶两类,其在酸性PH范围内具有较高活性。而证据1实施例8中通过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的步骤的反应条件为pH8.5,在此条件下,植酸酶没有较高活性,不会对该步反应造成本质影响,两步反应在一个反应容器中没有任何技术障碍。(2)证据2公开了一种在超家族水平应用体外高通量功能性筛选代谢物和相关化合物,针对来自多种原核物种的超过200种酶筛选了167个化合物的定制底物库,其中EFI ID为50387,来自Archaeoglobus fulgidus DSM 4304的磷酸乙醇酸磷酸转移酶的相关数据显示其对于D-塔格糖-6-磷酸具有活性,而且其Uniprot ID为029805,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SEQ ID NO:13的氨基酸序列所代表的T6PP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该酶用于证据1的方法,用于替换植酸酶,从而起到将6-磷酸塔格糖转化为塔格糖的作用,并且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多个步骤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前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塔格糖酶促生产方法。针对所述技术问题,(1)首先,证据1实施例8中的三步反应在三个不同的pH下进行,反应温度和反应时间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如同本发明一样将其放在同一个反应容器中同时进行。其次,证据1中植酸酶的催化pH为5.5,若将其加入1,6-二磷酸果糖醛缩酶将6-磷酸果糖转化为6-磷酸塔格糖的pH为8.5的反应步骤中,虽然植酸酶在该条件下活性低,不会干扰该反应,但也因活性低难以催化6-磷酸塔格糖继续转化为塔格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难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证据2虽然公开了本专利说明书使用的6-磷酸塔格糖磷酸酶,但证据2仅仅公开了其具有所述催化活性,对于所述酶的最适催化pH、温度、催化的特异性等并未进行具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其可作为合适的酶与其它酶在一个反应容器中使用。此外,证据1中采用植酸酶将6-磷酸塔格糖催化为塔格糖的产率已经达到了100%,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替换。另外,如前所述,证据1也不能提供前两个反应在同一个容器中进行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的动机。(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多个反应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操作简便,其磷酸盐可以循环利用。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取得了有益效果,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均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基础,其使用的证据3-7均用于评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公开,证据5还需在权利要求8不享有优先权的基础上使用。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80003822.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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