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和贴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92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4W108986、4W109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189382.3
申请日:2011-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深圳市森阳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刘利芳
参审员:潘光虎
国际分类号:H05K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词一般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结合说明书的解释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确定其含义,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189382.3,申请日为2011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贴片机的贴装结构,用于对LED电路板进行贴装,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装结构包括:贴装头和与贴装头配合使用的料带盘;
其中,所述贴装头包括:N个吸嘴结构、与吸嘴结构对应的吸嘴底座、用于调节吸嘴底座之间距离的第一调节结构,所述吸嘴结构设置在吸嘴底座上,所述吸嘴底座与第一调节结构相连,N为大于10的自然数;
所述料单盘包括:用于放置LED元器件的料带孔、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的第二调节结构,所述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
所述第一调节结构包括底盘、与底盘相连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所述第一、第二导轨分别与吸嘴底座相连;
所述贴装头还包括一用于带动吸嘴结构运动的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相连;
所述贴装结构还包括一获取LED电路板上定位信息的图像采集装置,所述图像采集装置与贴装头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节结构包括一用于精确调节吸嘴底座距离的刻度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为丝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贴装结构还包括一与贴装头相连的自动补偿装置,用于控制没有吸取到LED元器件的吸嘴结构去料带盘上拾取LED元器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吸嘴结构为36个。
6.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对LED电路板进行贴装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需要进行贴装的LED电路板放置在贴装平台上;
S2、第一调节机构根据LED电路板上的LED元器件相应的焊盘位置,调节吸嘴底座之间的距离;
S3、第二调节机构根据吸嘴底座之间的距离来调节相应的料带孔之间的距离;
S4、所述N个吸嘴结构同时从料带孔上吸取LED元器件,同时将LED元器件贴装在LED电路板上的LED元器件相应的焊盘上。”
(一)4W108986
请求人深圳市森阳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第一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料带孔”是指什么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相连”描述不清楚,“相连”的传动装置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所述贴装头还包括一用于带动吸嘴结构运动的传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传动装置是指什么技术特征,不清楚吸嘴结构如何运动;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N”没有明确含义,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如果权利要求6中的“N”理解为权利要求1中N为大于10的自然数,说明书描述的是采用至少2个吸嘴结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02143239.2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2:第200510096544.3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3:第97126237.3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4:第02149458.4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5:第00104028.6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6:第201020644755.2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7:第200980111137.1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8:第00100732.7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1-9:第2015京知行初字第4589号案件中专利权人提交的代理意见书;
证据1-10:第26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5月31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2019年06月19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1:第26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1-2:(2015)京知行初字第458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反证1-3:(2017)京行终3964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反证1-4:请求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6描述清楚,能够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7月13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5:请求人企业名称变更信息。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证据l的技术方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具备新颖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l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用于对LED电路板进行贴装;2)贴装头包括N个吸嘴结构,N为大于10的自然数;3)料带盘包括用于放置LED元器件的料带孔、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的第二调节结构,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4)第一调节结构包括底盘、与底盘相连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所述第一、第二导轨分别与吸嘴底座相连。证据2-8任一篇均未公开全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8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二)4W109041
请求人深圳市朤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同第一请求证据1,下统称证据1):第02143239.2号中国专利文献。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同第一请求证据2,下统称证据2):第200510096544.3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3’(同第一请求证据3,下统称证据3):第97126237.3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4’(同第一请求证据4,下统称证据4):第02149458.4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5’(同第一请求证据5,下统称证据5):第00104028.6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6’(同第一请求证据6,下统称证据6):第201020644755.2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7’(同第一请求证据7,下统称证据7):第200980111137.1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8’(同第一请求证据8,下统称证据8):第00100732.7号中国专利文献;
证据2-9:第26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二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料带孔”是指什么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相连”描述不清楚,“相连”的传动装置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所述贴装头还包括一用于带动吸嘴结构运动的传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传动装置是指什么技术特征,不清楚吸嘴结构如何运动;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N”没有明确含义,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如果权利要求6中的“N”理解为权利要求1中N为大于10的自然数,说明书描述的是采用至少2个吸嘴结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7月08日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l的技术方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具备新颖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l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8月01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第26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2:(2015)京知行初字第458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反证3:(2017)京行终3964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反证4:请求人企业名称变更信息。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6描述清楚,能够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用于对LED电路板进行贴装;2)贴装头包括N个吸嘴结构,N为大于10的自然数;3)料带盘包括用于放置LED元器件的料带孔、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的第二调节结构,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4)第一调节结构包括底盘、与底盘相连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所述第一、第二导轨分别与吸嘴底座相连。证据2-8任一篇均未公开全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8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三)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将对案件编号分别为4W1O8986和4W109041的案件进行合并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
(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3)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贴片工艺与设备》,封面、封底、第103-107、123-125、133、134、169、170页,电子工业出版社,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核实,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1-9、证据1-10、证据2-9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8、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全部反证均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4)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具体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第一、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为教科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8、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8、公知常识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词一般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结合说明书的解释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确定其含义,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对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而言,当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3.1)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料带孔”是指什么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相连”描述不清楚,“相连”的传动装置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所述贴装头还包括一用于带动吸嘴结构运动的传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一”传动装置是指什么技术特征,不清楚吸嘴结构如何运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放置LED元器件的料带孔”,即清楚限定了“料带孔”的技术特征,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第二调节结构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的技术特征。因此,“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 的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传动装置带动吸嘴结构运动,因此,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必然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传动装置与吸嘴结构相连”的技术特征,“一”传动装置是对传动装置数量的限定,且由于吸嘴结构用于吸取LED元件并安装在电路板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吸嘴结构的运动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N”没有明确含义,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由于引用关系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限定了“N为大于10的自然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第一、第二请求人认为:如果权利要求6中的“N”理解为权利要求1中N为大于10的自然数,说明书描述的是采用至少2个吸嘴结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6中的N为大于10的自然数,说明书记载了“至少2个吸嘴结构”的技术方案,并在说明书第【0026】段中记载了N为36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贴片机的贴装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气元件的供应方法和电气元件的安装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12-15、19-20、39-42页,附图1-3、6-7、17-19):一种用来将电气元件安装在线路基板上的电气元件安装系统(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贴片机的贴装结构);在机座10上,安装有元件安装装置22和两个元件供应装置24、26(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料带盘);元件安装装置22包括三个元件安装单元150(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贴装头);每个元件安装单元150包括:吸嘴200(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吸嘴结构);用来固定吸嘴200的吸嘴座202(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吸嘴底座); 元件供应装置24带有元件供应台44,上面设有支承块42,支承块42上布呈许多具有皮带输送器40形式的元件输送器.每个皮带输送器40用来传愉输送带50,输送带50中包括容纳电子元件20的基底48,如图6和7所示;基底48是带有许多容纳元件凹槽52(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料带孔)的长条带,凹槽52沿基底48的纵向等间距排列成一直行,电子元件20容纳在各凹槽52中,如图6所示;在图17-19所示的本发明第二个实施例中,通过移动吸嘴座202的旋转轴线从而调整吸嘴200轴线之间在X轴方向上的距离,可以调整吸嘴200和电子元件20之间在X轴方向上的相对位置。在根据第二个实施例的电子元件安装系统中,三个元件安装单元400支承在XY自动操作装里152的X轴滑动装置164上,使元件安装单元400沿X轴方向排列。三个元件安装单元400的中间单元固定在X轴滑动装置164上,而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可沿X轴方向移动。除了左右单元400在X轴方向上可相对于中间单元400移动之外,三个元件安装单元400在结构上与第一个实施例中提供的三个元件安装单元150相同,因此吸嘴座202旋转轴线之间的距离是可以调整的。每个元件安装单元400包括主体404,上面安装有吸嘴430、吸嘴座202、吸嘴座升降装置204和吸嘴座旋转装置206。中间元件安装单元400的主体404固定在x轴滑动装置上。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的主体404分别设有导块406。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通过其导块406可在设于x轴滑动装置164上并沿X轴方向延伸的导轨408上滑动。这些导块406和导轨408构成了导向装置410(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调节结构)。容纳在输送带50的一连串电子元件20一个接一个地依次输送到输送器40的元件供应部分中。步进马达100是转动量或转动角度可高精度控制的旋转电动机,并用作输送带进给装置66的驱动源。步进马达100的转动角度是根据受控脉冲信号来控制的,以控制输送带50的进给长度,因此每个电子元件20在输送带50进给运动之后的停止位置是可以控制的。该位置是输送器40在Y轴方向上的元件供应位置。即,输送器40在Y轴方向上的元件供应位置是通过控制步进马达100的转动角度来控制的。当吸嘴200从输送器40中接收电子元件20时,控制装置300利用吸持端面254的偏心距并通过调整元件供应位置来控制元件安装单元150和输送器40,以消除上述吸嘴座202旋转抽线和元件供应部分122的位置误差,其中由输送器40输送的电子元件20停止在元件供应部分122的元件供应位置处。因此,吸嘴200与位于元件供应位置的电子元件20准确地对准,使得电子元件20能够同时被相应的吸嘴200以非常高的位置精度吸住。如图3所示,X轴滑动装置164中还设有基准标记成像系统272(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图像采集装置),可从设在印制线路板14上的两个基准标记270(在图1中示出)摄取图像。在本实施例中,滚珠丝杠416、球状螺母414和间距调整马达418(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传动装置)构成可沿X轴方向移动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中吸嘴座202的吸嘴座移动装置420的主要部分,而且也构成可调整吸嘴430或吸嘴座202轴线之间距离的间距调整装置的主要部分。在X轴方向上对相邻吸嘴座202旋转轴线之间的距离进行调整,并在Y轴方向上对相应输送器40的实际元件供应位置进行调整之后,使三个吸嘴430下降以同时吸住位于元件供应位置的电子元件20。在吸嘴430通过吸力吸持电子元件20之后,升起吸嘴430,然后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的吸嘴座202返回到其X轴方向上的零点位置。与第一个实施例一样,一个接一个地拍摄三个电子元件20的图像,然后依次将电子元件20安装到印制线路板14上相应的元件安装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贴片机的贴装结构用于对LED电路板进行贴装;(2)贴装头包括N个吸嘴结构,N为大于10的自然数;(3)用于调节料带孔之间距离的第二调节结构,所述第二调节结构与料带孔相连;(4)第一调节结构包括底盘、与底盘相连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所述第一、第二导轨分别与吸嘴底座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多个吸嘴结构对LED电路元件的群取群贴,简化贴装过程。
针对区别特征(1)和(2),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电气元件的安装系统,其电子元件并不一定是LED电路元件,并且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中均记载了三个吸嘴结构的装置,其工作方式是三个吸嘴结构同时吸取电气元件、依次贴装电气元件,不存在对LED电路元件群取群贴的技术需求。
第一、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并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贴装头有多吸嘴并列结构,公开了2到12个吸嘴、20个贴片模块等实施例,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贴片机的吸嘴结构来说,将相同结构的吸嘴结构数量本身进行扩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基于证据1公开的吸嘴结构及其工作原理,证据1中公开的三个吸嘴结构需要以中间的吸嘴结构作为调整基准,左右两个吸嘴结构在驱动下进行多维度的位置调整才能实现吸嘴结构的精准取料。证据1中对于吸嘴结构之间距离调整的装置、以及对送料输送器输送的元件供应位置的调整均是为了实现精准取料,本专利中调节机构是为了实现LED电路元件群取群贴,证据1中相应调节机构的作用、结构、实现方式与本专利均不同;证据1中贴装过程中电子元件是依次进行贴装的,而本专利中贴装过程中电子元件是同时进行贴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如果需要对证据1中的吸嘴机构进行数量扩充,则需要进一步设定其他吸嘴结构的配合工作方式,而不是吸嘴机构数量的简单叠加。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3)和(4),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气元件安装系统中元件安装单元从该系统的元件供应装置的输送器中接收电气元件的精度,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对吸嘴结构的多维度调整,以及通过控制装置调整元件供应位置来控制元件安装单元和输送器,以消除吸嘴座旋转抽线和元件供应部分的位置误差,使得吸嘴能够精确吸取电气元件。也就是说,证据1中公开的导向装置410虽然调整吸嘴结构的间距,但其是为了取料时更精确对准电气元件,其贴装电气元件是依次进行的;证据1中公开的用于调整实际元件供应位置的调整装置是通过调整步进马达100的转动角度以控制每个电子元件20在输送带50进给运动之后的停止位置,而并非通过调节料带孔之间的距离而实现取料位置的调节。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3)和(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效果:使得整个贴装过程更加简单化,并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满足大规模、流水化作业的要求;同时,所述贴片机的贴装结构还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第一、第二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2)还被证据1-3任一篇、或证据5、或证据7、或证据8公开;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4)还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8公开。
针对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中均记载了三个吸嘴结构的装置,且左右元件安装单元均相对于中间元件安装单元调整位置,不存在对LED电路元件群取群贴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三个吸嘴结构的基础上,如果需要扩充到大于10个吸嘴结构,则需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多次重新调整确定基准和调整方式,并非简单的方案扩充,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证据2-3、证据7、证据8中公开的吸嘴结构数量均小于等于10,且其具体工作方式均与证据1的吸嘴结构工作方式不同,证据2-3、证据7、证据8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零件安装设备的头部组件,其中虽然公开了吸嘴41的数量为12个,但吸嘴的运动方式是通过齿条驱动电机51驱动而转动,与证据1中公开的三个吸嘴结构多维度调整以能够精确吸取电气元件的技术方案有实质差别,证据5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因此,证据1-3任一篇、或证据5、或证据7、或证据8均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第4.1节的评述,区别特征(3)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4),合议组认为:
证据1中仅公开了左右元件安装单元400通过其导块406在导轨408上滑动构成了导向装置410,并未公开与底盘、吸嘴底座相连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
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两个导轨20,但该导轨用以实现摄像装置19的移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
证据4公开了一种处理机中的器件拾取机,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3-4):器件拾取机100包括一个垂直极板102,该垂直极板102通过一个限位(LM)导引件103的限位(LM)块(图中未示)与安装架30相连接,一对可变节距块104a和104b安装在垂直极板102(相当于本专利的底
盘)的下端且彼此相互平行。可变节距块104a固定连接在垂直极板102上,而另一可变节距块104b与安装在垂直极板102上的限位导引件10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的限位块103a相连接。这样,可变节距块104a和104b可以在左右方向上移动以调节左右边的间距,也即节距。拾取件110a和110b(相当于本专利的吸嘴底座)分别通过限位导引件109的限位块109a与可变节距块104a和104b的前后边相配合以拾取器件。且每个拾取件110a和110b在其下端具有一个真空吸嘴111,通过真空压力吸起器件。即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4)。
证据8中也仅公开了滑动板36上的一条滑轨,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4)。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8任一篇再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110189382.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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