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体式双组份胶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体式双组份胶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07
决定日:2019-12-06
委内编号:5W1183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515951.6
申请日:2018-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扬州市鑫泽塑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65D8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820515951.6,名称为“一种分体式双组份胶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04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为扬州市鑫泽塑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包括桶体一、桶体二和压盖,所述桶体一和桶体二为后端开口的桶状结构,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后端可拆卸的设有密封堵头,所述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前端设有柱塞座,所述柱塞座内设置有出胶口,所述出胶口分别与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储胶腔相连通,所述压盖内设有圆座,所述圆座内可转动的设有转盘,所述转盘上设有两个柱塞,两柱塞之间的中心矩与两出胶口的中心矩一致,所述柱塞的下端设有密封柱,所述密封柱的直径比出胶口的直径略大,所述密封柱和出胶口之间为过盈配合,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一和桶体二之间通过连接装置可拆卸的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包括后卡柱、后卡板、后限位板、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所述后卡柱设于桶体二的后端内侧,所述后卡板设于后卡柱上,所述后限位板设于后卡柱的后端,所述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设于桶体一的后端内侧并与后卡柱位置相对应,所述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上端设有导向座限位板,所述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之间的距离与后卡板的宽度一致,所述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上的导向座限位板之间的距离与后卡柱的厚度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还包括前卡柱、前限位板、前卡座一、前卡座二和卡爪,所述前卡柱设于桶体二的前端内侧,所述前限位板设于前卡柱的两端,所述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设于桶体一的前端内侧与前卡柱对应位 置处,所述卡爪设于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的上端内侧,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上的卡爪之间的距离比前卡柱略大,前卡柱与卡爪之间为过盈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一上柱塞座的前端设有半圆转座一,所述桶体二上柱塞座的前端设有半圆转座二,所述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为半圆形状,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的上设置有转动槽,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上转动槽与柱塞座之间分别设置有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上设有扇形限位板,扇形限位板位于转动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座上相对设置有两个扇形卡台,所述扇形卡台可以在转动槽内转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上设有扇形卡板,所述扇形卡板的尺寸与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扣合后形成的卡槽尺寸一致,所述扇形卡板可以在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扣合后形成的卡槽内转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前端设有若干加强筋,所述加强筋的前端设有连板,所述柱塞座设于连板的前端。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分体式双组份胶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的外侧设有若干防滑凸起。”
针对本专利,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1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344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4541034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4492449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7481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11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3521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1744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一致;证据4-6供合议组参考;权利要求6中的扇形卡板实际上不能在卡槽内转动;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特别是由证据1公开的盖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其配适的桶体的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体式双组份胶瓶。证据1公开了一种AB双组份胶瓶(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8-0024段,图1-7),包括A、B胶瓶1、2,用于打枪胶,其中,所述的A胶瓶1、B胶瓶2通过卡扣连接组合,或A、B胶瓶为连体,并密封配合AB双组份胶瓶旋盖3和/或AB胶水混合管4,使用时,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与AB胶水混合管4内壁固定,出胶位与混合管旋转90度,正好为打胶使用的角度,并将混合管牢牢卡扣在胶瓶上。 如图4和5所示,所述A、B胶瓶的瓶嘴13、23设有出胶口131、231和A、B胶瓶的卡位132、232,所述的出胶口位于胶瓶上部的一侧,且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尺寸相同,当A、B胶瓶为分体时,至少所述A、B胶瓶的上部与底部均设置有卡扣装置用于相互连接。本实施例设有A、B胶瓶的上卡扣11、21和A、B胶瓶的下卡扣12、22;A、B胶瓶1、2通过卡位连接AB双组份胶瓶旋盖3。 AB双组份胶瓶旋盖3包括内芯32、外盖31,内芯32用于与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配合,外盖31下边有卡扣311,与A、B胶瓶的卡位132、232配合,AB胶瓶旋转90°固定;内芯32与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对应处为二个密封结构322,二个密封结构连线的二侧对应设有防呆结构321,防止AB双组份胶瓶旋盖3装反。 防呆结构为截面尺寸一大一小的二个棱柱,如图7所示防呆结构321为大、小棱柱3211、3212。 密封结构322为凸起的左、右圆柱体3221、3222,用于定位密封功能。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A、B胶瓶相当于本专利的桶体一和桶体二,旋盖3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盖,出胶口131、231相当于本专利的出胶口,证据1图4中出胶口131、231外侧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柱塞座,证据1的内芯32相当于本专利的圆座,密封结构322相当于本专利的两个柱塞,证据1的二个密封结构322与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相对应,因此二个密封结构322的中心矩与出胶口131、231的中心矩一致,且A、B胶瓶通过卡扣装置可拆卸相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桶体一和桶体二位后端开口的桶状结构,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后端可拆卸的设有密封堵头,②圆座内可转动的设有转盘,③柱塞的下端设有密封柱,密封柱的直径比出胶口的直径略大,密封柱和出胶口之间为过盈配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胶瓶通常通过后端开口进行灌装,并利用胶枪推动后端可拆卸的密封堵头进行打胶,因而,胶瓶后端开口且后端可拆卸的设有密封堵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1公开了“AB双组份胶瓶旋盖3包括内芯32、外盖31,内芯32用于与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配合,外盖31下边有卡扣311,与A、B胶瓶的卡位132、232配合,AB胶瓶旋转90°固定”;由于证据1旋盖的内芯与胶瓶的出胶口配合,旋盖的外盖与胶瓶的卡位配合,且AB胶瓶旋转90°固定,因此证据1的内芯与外盖必然可以相对旋转。而通过转盘实现转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芯32上可转动的设有转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首先,证据2公开了一种胶瓶旋盖(AB双组份),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立体图中可以看出,柱塞下端设有密封柱。其次,通过过盈配合加强密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封柱的直径设置为比出胶口的直径略大,从而实现密封柱和出胶口之间的过盈配合。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连接装置包括后卡柱、后卡板、后限位板、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后卡柱设于桶体二的后端内侧,后卡板设于后卡柱上,后限位板设于后卡柱的后端,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设于桶体一的后端内侧并与后卡柱位置相对应,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上端设有导向座限位板,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之间的距离与后卡板的宽度一致,后导向座一和后导向座二上的导向座限位板之间的距离与后卡柱的厚度一致”,“连接装置还包括前卡柱、前限位板、前卡座一、前卡座二和卡爪,前卡柱设于桶体二的前端内侧,前限位板设于前卡柱的两端,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设于桶体一的前端内侧与前卡柱对应位置处,卡爪设于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的上端内侧,前卡座一和前卡座二上的卡爪之间的距离比前卡柱略大,前卡柱与卡爪之间为过盈配合”。
权利要求2、3对桶体一和桶体二之间的连接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0段,图5)A、B胶瓶的上部与底部均设置有卡扣装置用于相互连接,为此设有A、B胶瓶的上卡扣11、21和A、B胶瓶的下卡扣12、22。可见,证据1公开了两个胶瓶通过上卡扣(其卡合位置对应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前卡柱等部件的卡合位置)和下卡扣(其卡合位置对应于权利要求2限定的后卡柱等部件的卡合位置)将两个胶瓶在上、下位置上可拆卸连接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还对连接装置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但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连接装置都是常见的卡合连接方式,各部件的设置方式、尺寸以及相互距离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卡合连接装置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桶体一上柱塞座的前端设有半圆转座一,桶体二上柱塞座的前端设有半圆转座二,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为半圆形状,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的上设置有转动槽,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上转动槽与柱塞座之间分别设置有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半圆转座一和半圆转座二上设有扇形限位板,扇形限位板位于转动槽内”,“圆座上相对设置有两个扇形卡台,扇形卡台可以在转动槽内转动”,“转盘上设有扇形卡板,扇形卡板的尺寸与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扣合后形成的卡槽尺寸一致,扇形卡板可以在扇形槽一和扇形槽二扣合后形成的卡槽内转动”。
权利要求4-6对桶体和压盖之间的配合方式进行了限定,其中:压盖圆座上的两个扇形卡台在桶体的转动槽内转动,压盖转盘上的扇形卡板位于桶体的卡槽内,桶体上的两个半圆转座上设有转动槽,桶体上的两个扇形槽扣合形成卡槽,两个半圆转座上设有位于转动槽内的扇形限位板。
证据1的AB双组份胶瓶中A、B胶瓶的瓶嘴13、23设有胶瓶的卡位132、232,A、B胶瓶1、2通过卡位132、232连接旋盖3;旋盖3的外盖31下边有卡扣311,与A、B胶瓶的卡位132、232配合,AB胶瓶旋转90°固定,内芯32与AB胶瓶的出胶口131、231对应处为二个密封结构322,二个密封结构连线的二侧对应设有防呆结构321,防止AB双组份胶瓶旋盖3装反(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0022段,图1-4、7)。
分析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卡位132、232对应于本专利的转动槽,证据1的两个卡扣311对应于本传的扇形卡台,证据1的防呆结构321对应于本专利的扇形卡板。证据1没有公开卡位132、232设置在两个半圆转座上、两个扇形槽形成的卡槽和转动槽内的扇形限位板。然而,从证据1图7中可以看出两个卡扣的形状和设置位置,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桶体上与卡扣配合的卡位的形状和设置位置,将桶体上的两个卡位别设置在两个桶体的半圆转座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从证据1图7还可以看出防呆结构的形状和设置位置,并且证据1公开了防呆结构防止AB双组份胶瓶旋盖装反,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桶体上设有与防呆结构对应的卡槽,而且卡槽由桶体上的两个扇形槽扣合形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1已经公开旋盖与胶瓶旋转90°固定,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转动槽内需要设置限位板,而圆形转动槽内的限位板设置为扇形限位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桶体一和桶体二的前端设有若干加强筋,加强筋的前端设有连板,柱塞座设于连板的前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证据3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上所示内容中,显而易见地得到“两个桶体的前端设有多个加强筋,加强筋的前端设有连扳,柱塞座设在连扳的前端”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压盖的外侧设有若干防滑凸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证据1图7显示的内容中,显而易见地得到“旋盖3的外侧有多个防滑凸起”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到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论。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51595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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