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为组播内容提供选择分集的系统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为组播内容提供选择分集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41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4W109120、4W109155
优先权日:2002-10-28
申请(专利)号:200380102135.9
申请日:2003-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9-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张秋阳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4W4/06,H04W36/18,H04W4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基于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优先权日为2002年10月28日、申请日为2003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8日、名称为“用于为组播内容提供选择分集的系统和方法”的200380102135.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诺基亚公司,最后变更为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其中这些小区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这些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传送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至少一些小区也传送关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小区的小区信息,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被作为系统信息块SIB传送。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所述小区的广播信道上传送。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专用控制信道DCCH上传送。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包括关于传送所述相同组播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上发送所述相同的组播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无线网络控制器RNC传送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的组播内容到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其中每个所述小区都广播所述DSCH,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其能够以足够的或者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上发送所述相同的组播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小区的基站通知关于涉及用于传送组播内容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的专用信道DCH。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的基站基于以下因素调整传送功率:
检测到的DCH功率,或者
所述相关DCH信道的出现,或者
指示主/次小区状态的选址分集传输SSDT上行链路反馈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对于每个终端,每个DSCH分别与DCH相关,观测与DSCH相关的DCH,并且停止没有DCH与之相关的DSCH的发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比较来自至少两个小区的信息的接收质量,并且选择提供较好或较强接收的小区来接收所述组播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多个小区接收到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并且在检测到特定小区发送以比当前被监听小区的导频信号强度或功率更高的强度或功率而接收到的导频信号时,检验所述特定小区是否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并且如果是,则开始解码来自所述特定小区的组播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特定小区不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时,启动小区重新选择过程,其中命令所述特定小区开始传送所述组播内容。
15.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主公共导频信道P-CPICH上的多个小区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
16. 一种用于在具有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系统,所述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传送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至少一些小区也传送关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小区的小区信息,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被作为系统信息块SIB传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所述小区的广播信道上传送。
19.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专用控制信道DCCH上传送。
20.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包括关于传送所述相 同组播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
21.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上发送所述相同组播内容。
22.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无线网络控制器RNC传送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的组播内容到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每个所述小区都广播所述DSCH,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其能够以足够的或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23.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上发送相同的组播内容。
24. 根据权利要求16的系统,其中向所述小区的基站通知关于涉及用于传送组播内容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的专用信道DCH。
25. 根据权利要求24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的基站基于以下因素调整传送功率:
检测到的DCH功率,或者
所述相关DCH信道的出现,或者
指示主/次小区状态的选址分集传输SSDT上行链路反馈信息。
26. 根据权利要求24的系统,其中对于每个终端,每个DSCH分别与DCH相关,至少一个网络单元用于观测与DSCH相关的DCH,并且所述网络单元或者另一个网络单元用于停止传送没有DCH与其相关的DSCH。
27. 根据权利要求26的系统,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比较来自至少两个小区的信息接收质量,并且选择提供更好或更强接收的小区,用以接收所述组播内容。
28. 根据权利要求27的系统,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所述多个小区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并且当检测到特定小区发送以比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的导频信号强度或功率更高的强度或功率而接收到的导频信号时,检验所述特定小区是否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并且如果是,则开始解码来自所述特定小区的组播内容。
29. 根据权利要求28的系统,其中所述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特定小区不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时,启动小区重新选择过程, 其中命令所述特定小区开始传送所述组播内容。
30. 根据权利要求27的系统,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主公共导频信道P-CPICH上的多个小区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
31. 一种用于在网络中接收组播内容的终端,其中所述网络具有能够与所述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所述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所述终端基于从所述小区传送的、指示哪些小区正在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32. 根据权利要求31的终端,其中组播内容在由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所广播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传送,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它能够以足够的或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33. 根据权利要求31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比较来自至少两个小区的信息的接收质量,并且选择提供更好或更强接收的小区用以接收所述组播内容。
34. 根据权利要求33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所述多个小区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并且当检测到特定小区传送以比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的导频信号强度或功率更高的强度或功率接收的导频信号时,检验所述特定小区是否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并且如果是,则解码来自所述特定小区的组播内容。
35. 根据权利要求34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特定小区不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时,启动小区重新选择过程,所述小区重新选择过程包括命令所述特定小区开始传送所述组播内容。
36. 根据权利要求33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主公共导频信道P-CPICH上多个小区中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

(一)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9120)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公开号为CN149604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02年06月14日,公开日为2004年05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3:3GPP TSG-RAN2 Meeting #32,R2-022618及其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4:3GPP TSG-RAN2 Meeting #32,R2-022619及其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5: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 2 Meeting #32,R2-022573及其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6:3GPP TS 25.331 V5.2.0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1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7:3GPP TS 25.214 V5.2.0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8:3GPP TSG RAN WG2 #31,R2-02206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8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9: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 2 Meeting #32,R2-022615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9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10:3GPP TSG-RAN Working Group 2 Meeting #30,R2-02168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06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1:3GPP TSG-RAN WG2 meeting #33,R2-022716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08日。
第一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0、11、25、26;(2)权利要求10、11、25、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11、16、20、26、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4、5、8、12、13、15、16、19、20、23、27、28、30、31、33、34、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4、5、12、13、15、16、19、20、27、28、30、31、33、34、3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16、23、3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6、3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5)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16、3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32-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4-9之一公开,或被上述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详细证据组合方式参见请求书),因此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未陈述具体意见,仅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及修改说明,另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1:本专利的PCT公开文本WO2004/039100A2及其权利要求16、27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此次修改的具体方式为:分别将权利要求11、26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6、21中,删除权利要求11、26;将权利要求27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5,并引用反证1说明该引用关系的修改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另外,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第一请求人。
针对该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不认可对权利要求27引用关系的修改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无效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在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5-28,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其中这些小区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这些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传送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至少一些小区也传送关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小区的小区信息,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被作为系统信息块SIB传送。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所述小区的广播信道上传送。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专用控制信道DCCH上传送。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包括关于传送所述相同组播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上发送所述相同的组播内容;以及
其中对于每个终端,每个DSCH分别与DCH相关,观测与DSCH相关的DCH,并且停止没有DCH与之相关的DSCH的发送。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无线网络控制器RNC传送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的组播内容到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其中每个所述小区都广播所述DSCH,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其能够以足够的或者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上发送所述相同的组播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向所述小区的基站通知关于涉及用于传送组播内容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的专用信道DCH。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的基站基于以下因素调整传送功率:
检测到的DCH功率,或者
所述相关DCH信道的出现,或者
指示主/次小区状态的选址分集传输SSDT上行链路反馈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比较来自至少两个小区的信息的接收质量,并且选择提供较好或较强接收的小区来接收所述组播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多个小区接收到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并且在检测到特定小区发送以比当前被监听小区的导频信号强度或功率更高的强度或功率而接收到的导频信号时,检验所述特定小区是否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并且如果是,则开始解码来自所述特定小区的组播内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特定小区不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时,启动小区重新选择过程,其中命令所述特定小区开始传送所述组播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主公共导频信道P-CPICH上的多个小区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
15. 一种用于在具有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系统,所述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传送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至少一些小区也传送关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小区的小区信息,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被作为系统信息块SIB传送。
1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所述小区的广播信道上传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在专用控制信道DCCH上传送。
19.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信息包括关于传送所述相同组播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
20.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上发送所述相同组播内容;以及
其中对于每个终端,每个DSCH分别与DCH相关,至少一个网络单元用于观测与DSCH相关的DCH,并且所述网络单元或者另一个网络单元用于停止传送没有DCH与其相关的DSCH。
21.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无线网络控制器RNC传送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的组播内容到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每个所述小区都广播所述DSCH,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其能够以足够的或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22.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至少两个所述小区在被至少两个终端接收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上发送相同的组播内容。
23.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系统,其中向所述小区的基站通知关于涉及用于传送组播内容的前向接入信道FACH的专用信道DCH。
24. 根据权利要求23的系统,其中所述小区的基站基于以下因素调整传送功率:
检测到的DCH功率,或者
所述相关DCH信道的出现,或者
指示主/次小区状态的选址分集传输SSDT上行链路反馈信息。
25. 一种用于在网络中接收组播内容的终端,其中所述网络具有能够与所述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所述终端能够选择与之通信的小区,其中所述终端基于从所述小区传送的、指示哪些小区正在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26. 根据权利要求25的终端,其中组播内容在由所述小区的至少两个基站所广播的下行链路共享信道DSCH中传送,并且所述终端选择它能够以足够的或最强的功率接收的DSCH。
27. 根据权利要求25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比较来自至少两个小区的信息的接收质量,并且选择提供更好或更强接收的小区用以接收所述组播内容。
28. 根据权利要求27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所述多个小区接收 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并且当检测到特定小区传送以比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的导频信号强度或功率更高的强度或功率接收的导频信号时,检验所述特定小区是否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并且如果是,则解码来自所述特定小区的组播内容。
29. 根据权利要求28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在检测到所述特定小区不提供与所述当前被监听的小区相同的组播内容时,启动小区重新选择过程,所述小区重新选择过程包括命令所述特定小区开始传送所述组播内容。
30. 根据权利要求27的终端,其中所述终端比较从主公共导频信道P-CPICH上多个小区中接收的导频信号的强度或功率。”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11月01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再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给了第一请求人。

(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9155)
针对该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其具体的无效理由及证据均与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无效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1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第二请求人。

鉴于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针对同一专利权、且具体的无效理由及证据完全相同,因此合议组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6日分别向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实:
(1)第二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完全相同,本次口头审理以第一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为主(下文统称请求人)。
(2)专利权人针对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9155),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9120)中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完全相同。请求人对于以该修改文本为审查基础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53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9、证据1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9、证据11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9、证据1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另外,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11仅用于证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作为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4)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涉及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1、26的无效理由,即请求书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意见4.1.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意见4.2.2,以及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意见4.3.3。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关于新颖性,请求人重点阐述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评述方式,关于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最主要的证据组合方式是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5,并重点分析了该种比对方式。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选择分集切换方式,始终只选择一个小区接收组播内容,而对比文件都是最大比合并切换方式,会同时接收多个小区的组播内容进行软合并,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第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9120)案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口审当庭,专利权人又针对第二无效宣告请求(4W109155)案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完全相同。
该修改文本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分别将权利要求11、26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6、21中,该修改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删除权利要求11、26-30,该修改属于对权利要求的删除。上述修改都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对于以该修改文本为审查基础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修改予以接受。
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即为该修改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9是3GPP标准或提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明对比文件2-9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536号”公证书。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比文件2-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抵触申请,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9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9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记载了“所述小区的基站基于以下因素调整传送功率:检测到的DCH功率,或者所述相关DCH信道的出现”,然而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描述是基站还是终端检测DCH功率,也没有描述如何基于DCH信道来调整FACH信道功率的具体技术手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段公开了以下内容“如果所有终端都指示另外的小区为非主要的,那么现在能够通过不发送或减少TX(发送)功率也能考虑上行链路反馈信息,例如SSDT(指示在上行链路中哪个小区对于DCH传输最好的特征,例如指示主要/非主要小区状态的SSDT上行链路反馈信息)。(终端用SSDT发送在上行链路中那个小区最强的指示)”,其揭示了终端发送SSDT,该SSDT指示在上行链路中哪个小区对于DCH传输最好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终端对DCH功率进行的检测。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能够用于此的信道优选地是FACH和DSCH(下行链路共享信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段);“图3所示的实施例具有这样的结构,其中存在专用信道DCH,并且并行地从DSCH(下行链路共享信道)或FACH上的DCH有效组(不需要来自全部)中的小区中发送到MBMS内容” (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段)。上述内容说明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FACH和DSCH类似,是并列的用于传输MBMS内容的传输信道,其都与专用信道DCH存在着关联性。另外,本专利说明书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DCH和DSCH之间的关系如下。不接收相关DCH,则UE不能接收DSCH,因此,如果对于给定的DSCH不存在相关DCH,则没有人接收哪个DSCH……如果没有与DSCH相关的DCH,则一个(或至少一个)网络单元(例如无线网络控制器,RNC,或者发送单元,优选是BTS)停止发送DSCH,即DSCH不被任何终端接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2段)。由上述内容可知,如果对于给定的DSCH不存在相关DCH,则没有人接收哪个DSCH,因此如果没有与DSCH相关的DCH,则基站停止发送DSCH;又由前文分析可知,FACH和DSCH类似都与专用信道DCH存在着关联性,因此当FACH与DCH关联时,基站可以基于相关DCH信道的存在与否来决定是否停止发送FACH,也即控制相应信道的传输功率。对于该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也存在着相关记载“通过存在在发送信道时的FACH以及DCH,能够通知基站那个 DCH与FACH(MBMS)接收相关,并且在被通知时,基站能够基于例如以下因素调节传输功率:DCH功率;相关DCH信道的存在”。
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内容及权利要求10、24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的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基于与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24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述意见3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0、24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小区信息”并非本领域专用术语,其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25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传送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至少一些小区也传送关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小区的小区信息,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即小区信息是终端用于进行小区选择的信息,例如可以包括小区的标识信息。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也对小区信息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对于组播内容,还提供关于具有与正在被发送的相同的组播内容的其他小区的、以及关于必需参数(例如其他小区中的扩展码)(这些参数允许终端解码来自其他小区的组播内容)的信息(可以在SIB中发送的小区信息,DCCH=专用控制信道等)允许终端独立地选择接收哪个小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8段);“RAN(无线接入网络),例如基站收发器(BTS)或节点B2、3,发送包含有包括关于发送相同MBMS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例如扩展码)的小区信息的系统信息块(SIB)”(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小区信息”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15、25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的具体含义不清楚,且也不清楚当小区信息包括信道化码时,终端如何能够基于包括信道化码的所述信息来对小区进行选择的,其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9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小区的信道化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为小区的标识信息,其含义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也有相关内容的说明“RAN(无线接入网络),例如基站收发器(BTS)或节点B2、3,发送包含有包括关于发送相同MBMS内容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例如扩展码)的小区信息的系统信息块(SIB)”。基于小区标识信息来对小区进行识别并进而进行选择,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清楚的。
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每个小区的信道化码”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19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6.1、相对于对比文件1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码分多址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软切换的设备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6-9、11-16页,附图5):当UE移动到一个区域时,本发明为UE提供了软切换,在上述区域中,UE可以从支持MBMS服务的异步CDMA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多个节点B接收数据,假设一个节点B支持一个小区;通常,UE不会停留在一个小区区域内部,而是会从一个小区区域移动到另一个小区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现有语音服务或数据服务通过软切换而继续进行;与专用信道上的现有软切换过程不同,为使UE能够根据MBMS服务来单独执行软切换,将表1中关于UE的相邻小区的信息通过无线承载建立RRC消息提供给UE;无线网络控制器(下文中称为“RNC”)经由当前提供MBMS服务的小区将UE的相邻小区的码信息和定时信息提供给UE;为了执行能使UE单独软合并MBMS数据的方法,RNC将涉及相邻节点的表1中的信息提供给UE当前归属的所有小区,这个操作为以上三种信令过程所共有;为了执行能使UE单独软合并MBMS数据的方法,RNC将涉及相邻节点的表1中的信息提供给UE当前归属的所有小区,在表1中,Info#1代表了UE从其接收MBMS服务的UE 的相邻小区中小区的ID(标识符)信息,该小区提供了与当前小区所提供的相同的MBMS服务,根据这个值,UE在其相邻小区中搜索提供了与当前小区提供的相同的MBMS服务的小区;Info#2是与Info#1对应的相邻小区的MBMS码信息,它表示的是扰码和信道化码,因此,在执行软合并的时候,UE可以精确地解扩各个路径的信号;Info#3是提供MBMS服务的相邻小区的服务ID信息,它指示了MBMS服务的类型。由于Info#3是表示相邻小区提供的MBMS服务的类型的信息,因此,如果UE在切换期间或是执行软合并时所要移至的相邻小区正在提供与当前所接收的MBMS服务相同的服务,那么UE可以执行软合并,有时,如果UE所要移至的相邻小区并未提供与当前所接收的MBMS服务相同的服务,那么UE有可能无法执行合并或者请求小区启动相同的MBMS服务;Info#4包含了代表来自相应的相邻小区的MBMS数据的传送帧起始点与CPICH帧起始点之间的差值,根据这个差值,UE可以对在不同时间经由各个路径接收的相同符号执行软合并;为了稳定接收MBMS数据,UE需要进行软切换,从根本上讲,为了进行软切换,UE必须对从多个小区接收的相同MBMS数据执行软合并;如果确定小区B正在提供与小区A所提供的相同的MBMS服务,那么控制器430确定对来自小区A和小区B的MBMS数据进行软合并;为了执行软合并,在满足该条件的路径中,从小区A和小区B接收的至少一个多径信号分量必须被分配给相应分支,在将信号分量分配给分支时,搜索器420提供信号分量之间的定时信息(帧偏移)以及小区信息(扰码和信道化码),以便最终能够进行软合并;在搜索器430分配分支的过程中,控制器430向相应分支告知每个MBMS信号的帧偏移值;现在将对合并器460的操作进行更为详细的描述,分配到每个分支的MBMS数据信号被保存在缓存中,并由合并器460进行合并;如上所述,由于同步来自各个小区的相同MBMS数据的传输时间以便将其间的时间差值限制在几百个码片,所以每个信号分量都可以由合并器460进行合并;由于合并器460知道控制器430分配到所有分支的MBMS信号的帧偏移值,因此它通过考虑各个信号之间的帧偏移值,对缓存中存储的MBMS 数据信号进行合并,也就是说,合并器460通过将所分配的相应小区的相关帧偏移值应用于分支,来将所有分支的符号输出定时与参考分支的符号输出定时进行匹配,从而对来自不同分支的相同符号进行合并,其中分配给参考分支的MBMS数据信号具有最早接收定时,由于RNC和UE通过无线承载建立/重新配置过程预先了解到MBMS偏移信息,而使上述操作成为可能;图5描述了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软合并过程,参考图5,在时间轴501上的时间T1之前,UE在CPICH1 503上接收来自小区#1的MBMS数据,如果从小区#2接收的CPICH2 504的测量值小于与时间T1时CPICH1 503 的测量值相对应的迟滞值506,那么UE在准备进行软合并的同时设置一个定时器;在时间T2,当所设置的定时器在经过时间T之后而终止的时候,CPICH1 503的测量值与CPICH2 504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不大于时间T1时的迟滞值506,因此UE对从小区#1和小区#2接收的MBMS信号进行软合并;此后,在时间T3,CPICH1 503的测量值与来源于小区#3的CPICH3 505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显示了迟滞值507,因此UE设置一个定时器;在 时间T4,当所设置的定时器在经过时间T之后终止时,UE对CPICH1 503 的测量值与CPICH3 505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进行检查;由于这个差值不大于迟滞值507,因此UE还对从小区#3接收的MBMS数据进行软合并;因而在时间T4之后,UE对来自小区#1、小区#2、小区#3的全部MBMS 数据进行软合并;在时间T5,CPICH1 503的测量值与CPICH2 504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显示了迟滞值508,因此UE设置一个定时器,以便再次检查是否执行软合并;在时间T6,在所设置的定时器经过了时间T时,CPICH1 503 的测量值与CPICH2 504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大于迟滞值508,因此UE将 来自小区#1的MBMS数据排除在软合并之外;因此,在时间T6之后,UE对从小区#2和小区#3接收的MBMS数据进行软合并;最终,在时间T7, CPICH2 504的测量值与CPICH3 505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显示了迟滞值 509,因此UE设置一个定时器,以便确定是否再次执行软合并;在时间T8,当所设定的定时器经过时间T时,CPICH2 504的测量值与CPICH3 505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值大于迟滞值509,因此UE将来小区#3的MBMS数据排除在软合并之外,结果,在时间T7之后,UE仅仅从小区#2接收MBMS 数据。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是对来自多个小区的相同MBMS数据进行的软合并,具体的合并过程可以参见图5及其相关文字说明,该软合并可以将两个小区或者多个小区中的MBMS数据进行合并;为了执行软合并,RNC需将涉及相邻节点的表1中的信息提供给UE当前归属的所有小区,其中包括Info#4,表示来自相邻小区的相应的MBMS服务的时间偏移信息,且正是“由于RNC和UE通过无线承载建立/重新配置过程预先了解到MBMS偏移信息,而使上述操作成为可能”。即对比文件1是将多个小区的MBMS数据合并在一起的一种软合并,其需要获知多个小区MBMS服务的时间偏移信息,以能够对缓存的多路MBMS数据信号进行合并。
而参见本专利的发明内容部分:“本发明提出了用于切换、最好是不要求BTS重新同步并不对终端(例如用户设备(UE)或网络)添加任何额外定时要求的软切换(SHO)的方法和系统;所提出的观念允许从网络和终端(例如UE(用户设备))的角度来看具有最小的附加网络负荷和简单的结构的用于组播、MBMS的切换,并且在网络中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一个优选方案是基于DSCH和选择分集的使用;本发明允许使用不要求节点B同步的新的宏分集方法来传输和接收组播内容,即组播消息;使用传统的最大比率组合方法,软切换要求链路在下行链路传输中是时间校准的,这对于专用信道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对于组播内容,出现的问题是对此考虑网络中的全部UE,并因此对于大的小区配置,同步要求能够非常严格;以前,在软切换中只必须考虑专用信道,并且各个UE控制无线链路的定时,当认为多个UE接收相同内容时,这是困难的;本发明还提供了当前广播方案的更好性能的优点,对于提出的“完全”宏分集,不要求新的同步”。基于上文对本专利的相关说明可知,本专利的选择分集软切换方法相对于传统的最大比率组合方法,具有最小的附加网络负荷和简单的结构,并且在网络中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本专利采取的具体实现方法是“终端4执行选择,例如通过执行比较公共导频信道(CPICH)、最好是P-CPICH(主公共导频信道)上的导频信号,并基于这个CPICH或P-CPICH比较的结果选择一个公共信道(最好是最强的公共信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段);“解码来自发送所检测到的较强或较好导频信号的新的小区的MBMS数据。因此,终端4切换到(即转换到)新的小区,以接收组播消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段)。即本专利检测发送相同MBMS内容的小区的导频信号,并直接将终端切换到具有最强导频信号的一个小区上接收MBMS数据。由于不需要对多个小区的MBMS数据进行软合并,因此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也就无需传输过多的定时信息,相应的网络负荷也较小;又因为始终只从一个小区上接收MBMS数据,终端中缓存的数据量也较小。权利要求1中通过技术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对此进行了限定,即该技术方案中自始至终仅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中选择一个(接收组播内容)。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5,在时间T1之前,UE接收来自小区#1的MBMS数据,在时间T7之后,UE仅仅从小区#2接收MBMS数据,从图5中截取的这两个时间段可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但是,合议组认为,无论是权利要求1还是对比文件1,对其技术方案的理解都应该进行整体考量,而不应该割裂理解。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是UE从多个小区中接收MBMS数据进行软合并,仅仅是在软合并过程中存在某些时段有从一个小区接收MBMS数据的可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是终端从且仅从一个小区接收MBMS数据,因此二者的技术实质完全不同。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中接收组播内容的终端,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所述终端基于从所述小区传送的、指示哪些小区正在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5、25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5、11-12、14、18-19、27-28、3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2、相对于对比文件2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MBMS的自主软切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全文):如果UE可以自主软合并由两个或更多个小区发射的内容,则保持相同QoS所需的发射功率将大幅度降低;为了考虑到在UE中实现自主软切换,必须验证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相邻小区中发射的相同的MBMS内容在待确定的码片内应对准;2、UE应被告知相邻小区中可用的MBMS内容;CRNC可以使用现有NBAP过程来确定每个NodeB的定时信息,此类过程可以提供帧量级的时间精度,为了减少UE中的缓冲量,可能需要更高的精度;为执行自主软切换UE需要的信息可以由CRNC使用NCCH发送至由CRNC控制的区域中的所有UE,下节中描述了更多详细信息;下文中描述了为在UE中实现自主软切换所需要的信令要求,自主软切换的Uu信令要求:1、UTRAN将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相邻小区中哪些MBMS内容是可获得的;2、UTRAN将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服务小区中发射的特定MBMS内容与在邻居小区中发射的相同MBMS内容之间的时间关系(例如,在哪个SFN处在邻居小区中开始特定内容块);3、UTRAN将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服务小区中发射的特定MBMS内容与在邻居小区中发射的相同MBMS内容之间的时间关系的任何变化;4、UTRAN将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当前小区的P-CCPCH与相邻小区的P-CCPCH之间的定时差之间的时间关系;自主软切换的主要挑战:UE中的缓冲要求将令人望而却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MBMS的自主软切换方法,其实质也是将两个或更多个小区的MBMS内容进行的软合并,参见图1及自主软切换的Uu信令要求部分可知,该方法对定时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在网络中发送大量的时间信息,例如CRNC需要与每个NodeB交换定时信息、UTRAN向UE通知MBMS内容之间的时间关系、时间关系的变化及小区之间的定时差,并且该方法还需要在UE中缓冲大量数据。而由上文意见6.1(1)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分析可知,本专利检测发送相同MBMS内容的小区的导频信号,并直接将终端切换到具有最强导频信号的一个小区上接收MBMS数据,其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相应的网络负荷较小,且终端中缓存的数据量也较小。二者的技术实质、技术效果都不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中接收组播内容的终端,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其中所述终端基于从所述小区传送的、指示哪些小区正在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5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22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3、相对于对比文件3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MBMS中的长块编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全文):在本文档中,说明了如何可以使支持MBMS的不同小区之间的切换被支持,即使使用长块编码也不会降低QoS;如图1所示,当相邻小区中的MBMS内容偏移几秒钟时,用户将感受到重复的内容和削剪,尽管可以减少内容重复(例如,静默音频或冻结视频),但是对于内容削剪几乎束手无策;可以安全地假设需要针对MBMS内容进行某种形式的时间对准,以减少重复和削剪,使由不同小区进行的相同内容的MBMS传输对准到正或负几TTI可能是足够的;在该节中说明了使用长块编码如何可以改善在提供相同MBMS内容的两个小区之间的转换;如图2所示,当切换到新小区时,UE将仅丢失几个内部块,但是长块码的纠错属性将允许解码出正确的信息,而不会导致任何数据丢失;因此,用户将体验无缝服务,即使当选择新小区(硬切换)时;长块编码的Uu信令要求:1、UTRAN可以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邻居小区中哪些MBMS内容是可获得的;2、UTRAN可以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服务小区中发射的特定MBMS内容与在邻居小区中发射的相同MBMS内容之间的时间关系(例如,在哪个SFN处在邻居小区中开始特定内容块);上述要求是针对支持自主软切换「2](R2-022618)详述的要求的子集;可以注意到,在MBMS中利用长块编码并非严格需要所有上述要求,还应考虑的是,无论是否使用软切换的事实,这些要求都可以加速从一个小区到另一个小区的切换。
对比文件3重点介绍了MBMS中的长块编码及其Uu信令要求,其并不关注具体的软切换过程,且提到“上述要求是针对支持自主软切换「2](R2-022618)详述的要求的子集”,而自主软切换「2]其实就是本案中的对比文件2,并且对比文件3也提到“UTRAN可以向小区中的所有UE发信号通知在服务小区中发射的特定MBMS内容与在邻居小区中发射的相同MBMS内容之间的时间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的切换过程也是对定时有一定要求的软合并。另外,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在软切换过程中终端自始至终仅从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中选择一个小区接收组播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能够与一个或多个终端通信的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中接收组播内容的终端,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其中所述终端基于从所述小区传送的、指示哪些小区正在传送相同组播内容的小区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参见上文意见6.2(1)中对对比文件2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的情况下实现提供相同组播内容的多个小区之间的软切换。
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的第10.2.48.8.7节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系统信息块类型4,系统信息块类型4包含将在连接模式下使用的小区选择和重选的参数,比如小区标识信息。
显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该区别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的情况下实现了提供相同组播内容的多个小区之间的软切换,且网络负荷小、终端中缓存的数据量也较少。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时还引用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9,上述对比文件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9,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5、2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5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5、25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15、25的从属权利要求2-14、16-24、26-3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具有多个小区的网络中提供组播内容的方法,参见上文意见6.3(1)中对对比文件3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终端基于所述信息,选择用以传送所述组播内容的小区中的一个。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的情况下实现提供相同组播内容的多个小区之间的软切换。
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的第10.2.48.8.7节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系统信息块类型4,系统信息块类型4包含将在连接模式下使用的小区选择和重选的参数,比如小区标识信息。
显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该区别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不需要复杂的定时控制的情况下实现了提供相同组播内容的多个小区之间的软切换,且网络负荷小、终端中缓存的数据量也较少。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时还引用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9,上述对比文件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6-9,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5、2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25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5、25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15、25的从属权利要求2-14、16-24、26-3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不能据此否定本专利的有效性。
三、决定
维持200380102135.9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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