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28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5W1181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69302.9
申请日:2015-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航光电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林甦
国际分类号:H01R12/77,H01R13/652,H01R13/6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较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由于采用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发明名称为“电连接器”,专利号为201520269302.9,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连接器,其包括有绝缘本体、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导电端子及相对绝缘本体转动的转压板,所述绝缘本体上设有收容空间,该收容空间用以收容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连接器还包括有一金属件,该金属件包括有固定部、接地脚及伸入收容空间上方的抵压部,所述抵压部在转压板的旋转按压下能向下运动与柔性印刷电路板上的屏蔽层相接触,进行接地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抵压部上设有弹性臂,该弹性臂上设有接触部和受力部,该受力部在受外力情况下可带动接触部向下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部为竖直状,接地脚从固定部一侧的下端缘延伸出,抵压部从固定部的上端缘向另一侧延伸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容空间包括有底壁和两侧壁,所述抵压部距绝缘本体的底壁的距离要大于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厚度。”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韩国专利文献KR101124847,其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5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112681Y,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以及
证据1的中文译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存在细微区别,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由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且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通过转压板驱动抵压部向柔性印刷电路板运动并实现二者的电性接触,而证据2是通过盖板驱动柔性印刷电路板向弹性臂运动并实现二者的电性接触,或者是说权利要求1中抵压部电接触过程中接触的是柔性印刷电路板的上表面,而证据2中的弹性臂电接触过程中接触的是柔性印刷电路板的下表面。而该区别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各自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并入原权利要求1后删除原权利要求2。并随同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团体标准 T/CVIA-51-2016代替 T/CVIA-06-2016,“X C板和T-CON板信号输入插座技术规范”,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发布,2016-07-12发布,2016-07-12实施,复印件;
反证2:“昶通通讯研发新产品打破国外垄断”的报道,复印件;
反证3: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一部分,复印件。
反证4:韩国专利文献KR10-1734290,其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2日;以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6116764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
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是要防止扁平线缆向上方翘起的问题,其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金属件、以及具有接触部和受力部的弹性臂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金属件、以及具有接触部和受力部的弹性臂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具备创造性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本专利解决了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成功的技术难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具体表现为:①参见反证1,该专利的方案被电视机行业采纳为团体标准,并在2017年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召开的8k接口技术规范讨论会上予以推广;②本专利的方案被国内排名前三位的电视机龙头企业引用做为企业内部标准并大批量采用;③通过舍弃了FPC插头,降低了电连接器的成本并改善了连接质量;④参见反证2和反证3,本专利的产品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被广东省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⑤本专利被同行竞相模仿,参见反证4,例如证据1的申请人在后也就同样的方案申请了专利;⑥本专利的产品被华为采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电连接器,其包括有绝缘本体、收容于绝缘本体内的导电端子及相对绝缘本体转动的转压板,所述绝缘本体上设有收容空间,该收容空间用以收容柔性印刷电路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连接器还包括有一金属件,该金属件包括有固定部、接地脚及伸入收容空间上方的抵压部,所述抵压部在转压板的旋转按压下能向下运动与柔性印刷电路板上的屏蔽层相接触,进行接地连接;
所述抵压部上设有弹性臂,该弹性臂上设有接触部和受力部,该受力部在受外力情况下可带动接触部向下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部为竖直状,接地脚从固定部一侧的下端缘延伸出,抵压部从固定部的上端缘向另一侧延伸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容空间包括有底壁和两侧壁,所述抵压部距绝缘本体的底壁的距离要大于柔性印刷电路板的厚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1)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和中文译文均无异议;并指出反证3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对反证1、反证2和反证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反证与本专利不具有关联性。
(4)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特征部分为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可以解决接地问题,但可靠性不足,且证据1中会限制柔性电路板的上翘,证据2中柔性电路板上翘在弹性片上方,二者无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受力部和接触部,且受力的是弯折点还是弹性片上扬的部分在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因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连接器。
(1)与证据1的对比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扁平线缆的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0009段、0025-0027段、0032-0036段,图3-9):目的在于提供具有使支承致动器的枢轴部与接触件分离以提高阻抗特性的结构并且具有利用壳体外壳而使扁平线缆接地的结构的用于连接扁平线缆的连接器。扁平线缆的连接器包括绝缘壳体100、以一定间隔排列在绝缘壳体100上的多个接触件101和致动器支承部件102、可旋转开闭地接合在绝缘壳体100上的致动器103、与绝缘壳体100结合的金属材料的壳体外壳104、以及设置在壳体外壳104上的接地弹性片105。绝缘壳体100设置有供从连接器的前方插入的诸如FPC或FFC的扁平线缆1能够插入的扁平线缆插入空间1OOa。接触件101作为与形成在扁平线缆1下方的用于传输信号的布线层接触的部分,其插入并接合到形成在绝缘壳体100的内部的凹槽中。壳体外壳104在致动器103的旋转开闭操作时提供防止绝缘壳体100变形的加强功能。壳体外壳104由金属体构成以向连接器提供遮蔽效果。在对于预定的主印刷电路板(PCB)的连接器的安装时,壳体外壳104的一部分可在PCB中接地。壳体外壳104包括接地弹性片105和交叉板106,其中,接地弹性片105选择性地接触到扁平线缆1的上表面上以提供接地功能,并且交叉板106在扁平线缆1的上方防止扁平线缆的翘起。优选地,接地弹性片105和交叉板106与壳体外壳104的本体形成为一体。接地弹性片105从壳体外壳104的端部延伸,并且其一部分具有朝着上方弯曲的结构以使得扁平线缆1能够顺利地插入。在致动器103置于关闭位置的状态下,接地弹性片105定位在致动器103与扁平线缆1之间。如图6中所示,接地弹性片105通过致动器103的关闭操作而变形以与形成在扁平线缆1的上表面上的接地层电接触,并且在致动器103的打开操作时通过弹性复原力而复位到与扁平线缆1间隔开的原位置。在致动器103的关闭操作时接地弹性片105通过被致动器103按压而变形,从而保持与扁平线缆1的接地层接触的状态以提供接地功能。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其中的绝缘壳体100、扁平线缆插入空间1OOa、多个接触件101、以及致动器10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收容空间、导电端子以及转压板,壳体外壳104包括接地弹性片105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件,其需要安装在绝缘壳体100上,因此必然有固定部,接地弹性片必然也具有接地脚,用于在PCB中接地,从证据1的附图5-6中可以确定,接地弹性片105位于扁平线缆的上方,由此其具有深入收容空间上方的抵压部,并且从证据1说明书0036段的记载可以确定,其能够在致动器103的旋转按压下能向下运动与扁平线缆的上表面的接地层电接触,进行接地连接,并且还接地弹性片上用于变形的部分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弹性臂上设有接触部和受力部,该受力部在受外力情况下可带动接触部向下运动;而证据1并未公开该特征。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二者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依据前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够实现良好的接地效果。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实现良好的接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2)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第2段,图1-6):请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连接器用以与一软性电路板相连接,包括:一绝缘本体10、一盖板20、多个信号端子30、二接地片40及多个接地端子50。该绝缘本体10的内部设有一容置槽11,该容置槽11前端呈开口状,该绝缘本体10设有多个个与该等信号端子30相对应的信号端子槽12。该绝缘本体10前端面的两侧分别内凹形成一插槽14,该二插槽14与该二接地片40相对应。该二接地片40以具有导电性及弹性的金属材料制成,每一接地片40具有一基部41,该基部41一侧往该容置槽11方向弯折延伸形成一弹性臂42,该弹性臂42末端为自由端且弯折形成一接触部421,该接触部421伸入该绝缘本体10的容置槽11内。该基部41另一侧往远离该绝缘本体10方向弯折延伸形成一接脚部43,该接脚部43伸出该绝缘本体10外。请再配合参阅图3至图6所示,本实用新型在组装时,该盖板20的凸柱21组设于该绝缘本体10的凹槽13,从而使该盖板20活动枢设于该绝缘本体10。该二接地片40分别由该绝缘本体10前端往后组设于该绝缘本体10,每一接地片40的基部41分别容设于对应的插槽14内,该弹性臂42穿过该连通槽17,以使该接触部421伸入该容置槽11内,从而令该二接地片40分别组设于该绝缘本体10两侧,且该二接地片40的接触部421与该等信号端子30的接触部341形成并排的设置。该二接地片40的接脚部43分别伸出该绝缘本体10左、右两侧外,且焊接于该印刷电路板预设的接地接点 当该软性电路板连接于该连接器时,该软性电路板插置于该接触臂34及第二支撑臂33形成的间隔空间,借助将该盖板20往下盖合的同时,下压该软性电路板,使得该等信号端子30的接触部341抵接于该软性电路板的信号接点而达成电性连接,且该等接地片40的接触部421抵接于该软性电路板的接地接点,从而令该软性电路板所产生的噪声可借助该接地片40的接脚部43传导至该印刷电路板,而快速的予以接地排除。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2同样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其中的绝缘本体10、容置槽11、信号端子30、盖板20、以及接地片4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收容空间、导电端子、转压板以及金属件,接地片40中的基部41、接脚部4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部和接地脚,同时,接地片40中的弹性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抵压部,但其伸入的是收容空间下方。同时,证据2中在盖板20旋转按压时弹性臂42的接触部421与软性电路板上的接地接点相接触进行接地连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抵压部伸入收容空间上方,所述抵压部在转压板的旋转按压下能向下运动与柔性印刷电路板上的屏蔽层相接触,弹性臂上设有接触部和受力部,该受力部在受外力情况下可带动接触部向下运动;而证据1中的弹性臂42伸入收容空间下方,设于柔性印刷电路板下方,并且未公开弹性臂的具体结构。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够实现良好的接地效果。
参见之前的评述,证据1中也未公开上述弹性臂的具体结构,进而也未公开上述全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实现良好的接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基础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152026930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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