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53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4W109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81926.5
申请日:2013-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E01H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判断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首先审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相互作用,如果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紧密联系的,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则应当整体考虑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不应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分别对待。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的ZL201310381926.5号、名称为“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包括机架(8)、后地轮支架(14)、后地轮(15)、多个破冰轮轴(24)、多个破冰轮支臂(3)、多个破冰轮(1)和清扫系统,多个破冰轮支臂(3)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8)的前端,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3)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24),每个破冰轮轴(24)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1),后地轮(15)通过后地轮支架(14)安装在机架(8)的后端,所述清扫系统安装在机架(8)的中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破冰轮(1)沿圆周均布设有若干个破冰齿(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包括搅龙液压马达(9)、滚刷液压马达(13)、清扫滚刷(17)、搅龙(22)、两个下部浮动连杆(10)、两个上部浮动连杆(11)、滚刷支架(18)和搅龙支架(19),搅龙支架(19)设置在机架(8)中部的下方,搅龙支架(19)的每个侧板的上部分别通过一个下部浮动连杆(10)和一个上部浮动连杆(11)与机架(8)相对应的一侧连接,搅龙(22)套装在搅龙轴上,所述搅龙轴的两端分别与搅龙支架(19)的两个侧板对应连接,搅龙液压马达(9)的输出轴与所述搅龙轴连接,搅龙支架(19)的每个侧板的后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清扫滚刷(17)套装在滚刷轴上,所述滚刷轴的两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的两个侧板对应连接,滚刷液压马达(13)的输出轴与所述滚刷轴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两个浮动油缸(12),机架(8)两侧分别各安装一个浮动油缸(12),每个浮动油缸(12)下端的活塞杆分别与搅龙支架(19)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包括推雪铲(20)和多个起伏器(21),推雪铲(20)和多个起伏器(21)均安装在搅龙支架(19)的下部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两个滚刷浮动拉簧(16),两个滚刷浮动拉簧(16)分别设置在机架(8)的两侧,每个滚刷浮动拉簧(16)一端分别与搅龙支架(19)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后端的上部连接,每个滚刷浮动拉簧(16)另一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搅龙护罩(23),搅龙护罩(23)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下方,且搅龙护罩(23)位于搅龙(22)的前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还包括弹簧下销轴(4)、多个弹簧总成(5)、多个弹簧压臂(6)和多个减震橡胶板(7),多个弹簧压臂(6)并排平行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上,且每个弹簧压臂(6)的一端分别通过一个减震橡胶板(7)与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每个弹簧压臂(6)的另一端分别各与一个弹簧总成(5)的上端连接,每个弹簧总成(5)的下端均与弹簧下销轴(4)连接,弹簧下销轴(4)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破冰轮支臂(3)连接。”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38043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又于2019年08月0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CN101565933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1日;
证据3:US2002/0034419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2年03月21日;
证据4:CN217163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7月13日;
证据5:CN10193599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1月0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本专利包括后地轮支架和后地轮,所述后地轮通过后地轮支架安装在机架的后端;(b)本专利包括多个破冰轮;(c)本专利中破冰轮是多个,且还包括多个破冰轮支臂,所述多个破冰轮支臂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的前段,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每个破冰轮轴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d)本专利所述清扫系统安装在机架的中部。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被证据2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被证据5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被证据3给出技术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d)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8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成立,并声称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3中,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全文替换页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对照页,其中所述对照页的修改方式与其声称的修改方式完全一致,但是所述替换页的修改方式与其声称的修改方式不同。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此后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冯德魁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牟永林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与其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声称的修改方式完全一致,即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2)请求人放弃其于2019年07月02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并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其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并针对专利权人的修改适应性调整了评述方式。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4)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5)请求人明确证据3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为积雪压实装置,根据证据3发明内容,说明书第32段中记载的标记28对应的结构的实际装置为积雪压实轮,作用为压实积雪,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并且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
(6)请求人明确评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的证据组合方式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与其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声称的修改方式完全一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包括机架(8)、后地轮支架(14)、后地轮(15)、多个破冰轮轴(24)、多个破冰轮支臂(3)、多个破冰轮(1)和清扫系统,多个破冰轮支臂(3)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8)的前端,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3)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24),每个破冰轮轴(24)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1),后地轮(15)通过后地轮支架(14)安装在机架(8)的后端,所述清扫系统安装在机架(8)的中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破冰轮(1)沿圆周均布设有若干个破冰齿(2);
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还包括弹簧下销轴(4)、多个弹簧总成(5)、多个弹簧压臂(6)和多个减震橡胶板(7),多个弹簧压臂(6)并排平行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上,且每个弹簧压臂(6)的一端分别通过一个减震橡胶板(7)与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每个弹簧压臂(6)的另一端分别各与一个弹簧总成(5)的上端连接,每个弹簧总成(5)的下端均与弹簧下销轴(4)连接,弹簧下销轴(4)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破冰轮支臂(3)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包括搅龙液压马达(9)、滚刷液压马达(13)、清扫滚刷(17)、搅龙(22)、两个下部浮动连杆(10)、两个上部浮动连杆(11)、滚刷支架(18)和搅龙支架(19),搅龙支架(19)设置在机架(8)中部的下方,搅龙支架(19)的每个侧板的上部分别通过一个下部浮动连杆(10)和一个上部浮动连杆(11)与机架(8)相对应的一侧连接,搅龙(22)套装在搅龙轴上,所述搅龙轴的两端分别与搅龙支架(19)的两个侧板对应连接,搅龙液压马达(9)的输出轴与所述搅龙轴连接,搅龙支架(19)的每个侧板的后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清扫滚刷(17)套装在滚刷轴上,所述滚刷轴的两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的两个侧板对应连接,滚刷液压马达(13)的输出轴与所述滚刷轴连接;
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还包括弹簧下销轴(4)、多个弹簧总成(5)、多个弹簧压臂(6)和多个减震橡胶板(7),多个弹簧压臂(6)并排平行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上,且每个弹簧压臂(6)的一端分别通过一个减震橡胶板(7)与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每个弹簧压臂(6)的另一端分别各与一个弹簧总成(5)的上端连接,每个弹簧总成(5)的下端均与弹簧下销轴(4)连接,弹簧下销轴(4)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破冰轮支臂(3)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两个浮动油缸(12),机架(8)两侧分别各安装一个浮动油缸(12),每个浮动油缸(12)下端的活塞杆分别与搅龙支架(19)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包括推雪铲(20)和多个起伏器(21),推雪铲(20)和多个起伏器(21)均安装在搅龙支架(19)的下部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两个滚刷浮动拉簧(16),两个滚刷浮动拉簧(16)分别设置在机架(8)的两侧,每个滚刷浮动拉簧(16)一端分别与搅龙支架(19)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后端的上部连接,每个滚刷浮动拉簧(16)另一端分别与滚刷支架(18)上相对应的一个侧板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扫系统还包括搅龙护罩(23),搅龙护罩(23)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下方,且搅龙护罩(23)位于搅龙(22)的前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还包括弹簧下销轴(4)、多个弹簧总成(5)、多个弹簧压臂(6)和多个减震橡胶板(7),多个弹簧压臂(6)并排平行设置在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上,且每个弹簧压臂(6)的一端分别通过一个减震橡胶板(7)与机架(8)前端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每个弹簧压臂(6)的另一端 分别各与一个弹簧总成(5)的上端连接,每个弹簧总成(5)的下端均与弹簧下销轴(4)连接,弹簧下销轴(4)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破冰轮支臂(3)连接。”
随后,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日即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修改方式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声称的修改方式一致,并且修改文本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对照页一致,请求人对此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证据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4份中国专利证据和1份美国专利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5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3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为积雪压实装置,说明书第32段中记载的标记28对应的结构的中文译文为积雪压实轮,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并且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因此证据3的文字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为基础,其中证据3的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以“积雪压实装置”为准,说明书第32段中记载的标记28对应的结构的实际装置为积雪压实轮,作用为压实积雪。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是针对“现有道路清扫装置扫路面积雪不彻底,且不能将路面的冰层破坏清除”的技术问题,因此提出了一种可以破冰除雪的道路清扫装置,所述道路清扫装置包括机架、后地轮支架、后地轮、多个破冰轮轴、多个破冰轮支臂、多个破冰轮和清扫系统,尤其是,多个破冰轮支臂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的前端,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每个破冰轮轴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后地轮通过后地轮支架安装在机架的后端,清扫系统安装在机架的中部,由此实现每个破冰轮可以单独进行浮动,以适应路面的高低不平,并且由于后地轮能够旋转并承受机体的重量,在作业时使整机保持平衡。
证据1公开了一种破冰除雪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28段,附图1-4):破冰初雪设备包括架体1、通轴2、破碎辊3、清扫装置13、两个侧板17及四个连杆机构12;通轴2的两端安装在架体1的左右两侧壁上,通轴2上固定安装有破碎辊3,架体1的左侧与右侧各设置有一个侧板17;清扫装置13由连杆机构12将其和架体1及侧板17连接,实现上下浮动。
将证据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见,证据1中的架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证据1中的清扫装置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清扫系统。
通过以上比对可见,证据1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后地轮支架、后地轮,且后地轮通过后地轮支架安装在机架的后端,所述清扫系统安装在机架的中部,而证据1中未公开后地轮支架和后地轮及其连接关系和位置,并且清扫装置安装在架体的后部;(2)权利要求1中包括多个破冰轮支臂、多个破冰轮轴、多个破冰轮,多个破冰轮支臂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的前端,每个相邻的两个破冰轮支臂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每个破冰轮轴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而证据1中仅包括一个通轴,未公开破冰轮支臂,也未公开破冰轮有多个。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持破冰机自身的平衡,以及尽可能贴紧不平整路面进行破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该特征涉及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备后地轮以及限定了其具体安装位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推式自适应除冰扫雪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8段,附图1-4):手推式自适应除冰扫雪机包括车架、电机6、减速机2、前轮13、万向后轮12和电池架8,进一步结合附图1-4可见,万向后轮12经由相应的支架结构安装在车架上。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手推式自适应除冰扫雪机由前轮13和万向后轮12提供支撑作用和旋转功能,其中万向后轮12也是通过支架结构安装在车架的后方,并能够帮助整机保持平衡,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通过后地轮支架在除冰扫雪设备的机架后端安装后地轮”这一技术手段,并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持整机平衡,因此证据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即给出了在证据1中设置后地轮并将其经由后地轮支架安装在机架后端的技术启示,并且经由该设置必然使得证据1中的清扫装置13位于破碎辊3和后地轮之间,即位于机架的中部。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证据1中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该特征限定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破冰轮的设置方式。
证据5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安装在驱动机械上的破冰除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7-11段,附图1-5):破冰除雪装置包括轮轴1和多个偏心破冰除雪轮2,多个偏心破冰除雪轮2的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积雪压实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前述第2点中确认的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附图1-7):支臂24一端与车架固定连接,另一端可旋转地与轮轴26连接,积雪压实轮28安装在轮轴26上,进一步结合附图1-7可见,所述积雪压实装置中包括多个支臂24、多个轮轴26以及多个积雪压实轮28。
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了多个破冰轮,证据3公开了多个破冰轮支臂和多个破冰轮轴及其与多个破冰轮的安装关系。
合议组认为:在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判断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首先审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相互作用,如果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紧密联系的,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则应当整体考虑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不应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分别对待。
具体到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2)限定了多个破冰轮的设置方式,具体设置方式为多个破冰轮支臂并排平行安装在机架的前端,每个相邻的两个破冰轮支臂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每个破冰轮轴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由此可见,所述的多个破冰轮支臂、多个破冰轮轴和多个破冰轮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他们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使得每个破冰轮可以单独进行浮动,使得破冰除雪部分能够适应路面的高低不平,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需进行整体考量,而不应当进行拆分割裂地单独考量。请求人使用证据5公开多个破冰轮,证据3公开轮臂、轮轴以及安装关系,因此认为证据5、3相结合公开了多个破冰轮以及轮臂、轮轴的评述方式,实际上是将区别技术特征(2)技术特征割裂为多个轮以及轮的设置方式等多个特征分别评述再进行结合,该评述方式割裂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整体性,请求人的评述方式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5的多个破冰除雪轮2安装在同一根轴上,显然这与区别特征(2)限定的中多个破冰轮分别安装在多个破冰轮轴上的结构是完全不同的,即证据5中的多个破冰除雪轮2的设置方式与区别特征2破冰轮设置方式不同。
从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从技术领域来说,证据3和本专利有差异。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积雪压实装置,其功能是将松散的积雪压实,证据1是将紧实的冰雪破碎清除的破冰除雪装置,两者产品领域有差异。其次,从结构上说,证据3轮子设置方式和本专利不同。证据3的每个支臂24延伸出一个轮轴,轮轴上套接一个轮子,其、轮、轮轴、支臂的设置不同于区别特征(2)的“每个相邻两个破冰轮支臂(3)之间设有一个破冰轮轴(24),每个破冰轮轴(24)上分别套装一个破冰轮(1)”支臂和轮轴以及轮子的设置方式;最后,从作用上说,由于证据3中的辊轮状积雪压实轮28、轮轴26和支臂24相互连接共同作用实现压实积雪,而区别特征(2)限定的破冰轮、破冰轮轴和破冰轮支臂相互连接共同作用实现破碎冰雪,两者功能完全不同。综上,证据3和本专利技术领域有差异、轮、轮轴、支臂的设置方式与本专利的设置方式不同、装置整体的功能和作用亦不同,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仿形地面以适应路面的高低不平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请求人提交了证据4,认为其公开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积雪清运车,在未公开或者启示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述区别特征的情况下,亦不能破坏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请求人理由不能成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ZL20131038192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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