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皮带运输机静电抑尘的电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皮带运输机静电抑尘的电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4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5W1178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43076.1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65G4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243076.1,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皮带运输机静电抑尘的电极,所述的皮带运输机包括皮带传送架(1),在皮带(8)上方罩有金属筒体(7),金属筒体与皮带传送架(1)之间构成密闭空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筒体(7)作为阳极电极,在密闭空腔内不同部位分布有多个相互连接的阴极电极(3),所述的阴极电极(3)的形状为星形,星形的各个尖角指向金属筒体(7)的内壁。”

针对本专利,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30日、公开号为WO2008128530A1的国际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353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465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333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有“所述的阴极电极(3)的形状为星形,星形的各个尖角指向金属筒体(7)的内壁”的描述,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对此描述的进一步说明,根据本专利附图2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在附图2中星形最下方的尖角指向皮带8,并不是金属筒体7的内壁,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星形的各个尖角”保护范围不清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做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金属筒体与皮带传送架之间构成密闭空腔”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表示,密闭空腔是指图2所示的截面是密闭的,皮带运输方向上所属空腔是有入口和出口的。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表示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金属筒体作为阳极电极,密闭空腔内不同部分分布有多个相互连接的阴极电极”的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通常包括阴极除尘和阳极除尘,本专利的创新点不在于此,在于阴极电极的形状为星形。
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阴极电极的形状为星形”,专利权人表示星形电极是在所述长度方向上一片一片设置,证据1没有文字记载其电极为星形,本专利的星形电极效果更好。
(4)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粘合灰尘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3-4页,图1-2):“灰尘控制系统包括:壳体5,壳体5中上升的灰尘空气是散装材料在下落过程中产生的。在接地壳体5中布置有电极6,电极6具有多个间隔开的电极板7。电极6通过支架8固定在壳体5上。保持器8可选地设置有绝缘层。电极6连接到合适的高压电源9,其通过中央控制装置10控制。壳体5沿输送方向延伸。在壳体5的外侧安装有不平衡电动机11,用于引起壳体5的机械摇动。不平衡电动机11在规定时间内周期性地接通。不平衡电动机11的接通和断开也可以通过中央控制装置10来控制。进一步的,稍低于第二传送带2处,设置有收集装置14用于收集被侧传送带12运来的被分开的灰尘颗粒13,例如一个合适的容器。侧传送带12可以转动以进行颗粒运输。在侧传送带12处于静止状态时,如图所示,最初分离的灰尘颗粒13在侧传送带12上累积,可以规定,侧传送带12以规定的间隔向收集装置14中运输。或者,灰尘颗粒13也可以由气动的螺旋输送器运输至收集装置14。图2是图1中沿线A-A截取的剖视图,图1是图2中沿线B-B截取的纵向剖视图,第二传送带2的输送表面3由己知的方式设置,其上的散装材料16的支承辊15具有一定的角度。在第二传送带2上方,可以看到壳体5和具有星形电极板7的电极6。壳体5的底部具有开口,在开口的下方,第二传送带2上有散装材料16与灰尘颗粒17,其在该图中由点表示,含尘空气上升后被施加到电极6的高电压电离,携带电荷的灰尘颗粒17被吸引到接地外壳的内壁18上。一旦沉积在内壁18的灰尘颗粒17形成一定尺寸的附聚物,附聚物就会由于重力的作用而下落。壳体5通过不平衡电动机11产生的机械摇动振动使附聚物从内壁18脱离并落下(见图1)。壳体5的内壁18的圆周可以借助于图示的辅助线19分成两个侧部20和一个中间部分21。在这三个区段20,21中,每个区段占据内壁18的面积的大约三分之一。中间区域21的落下的灰尘附聚物落回到第二传送带2和位于其上的散装材料16上。然而, 内壁18的两个侧部20上的灰尘附聚物落在偏转板22上。偏转板22具有第一纵向边缘23,其朝向外壳5的内部,和第二纵向边缘24,其从壳体5向外突出,偏转板22位于壳体5的开口和第二传送带2的侧缘之间,沿大致平行于外壳5的纵向方向上的侧边缘延伸。偏转板22进一步沿壳体5的横向方向向下倾斜,使得第一纵向边缘23布置成高于第二纵向边缘24。因此,沿着偏转器22的斜坡的灰尘颗粒13可以从壳体内部输送到外部。为了使灰尘颗粒13顺利下落,偏转板22的每隔一段布置一个不平衡马达25,以确保灰尘颗粒13不附着在偏转板22上。随后,灰尘颗粒落在两侧传送带12上,所述两侧传送带12横向地布置在第二传送带2旁边,与其平行且略低。侧传送带12的传送方向可以与散装材料16的传送方向(图1中的箭头4)相同或与其相对的设置。而且,两个侧传送带12可以沿相同方向或彼此相对地延伸。分离的灰尘颗粒13由传送带12传送到相应的收集装置14中,例如合适的容器。最后,图2示出了用于根据本发明的第二传送带2和灰尘粘合系统的支撑系统26和27。支撑系统26具有框架28,框架28用于承载支撑辊15。框架28由多个间隔开的支撑件29支撑在底表面(未示出)上。第二传送带2可以基本上水平地对齐并且与水平面具有相应的倾斜角度。壳体5由从底表面对应的支撑支架31隔开的臂30支承,使得壳体5被布置在第二传送带2的上方。”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证据1的图1和图2示出的皮带2的架体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皮带传送架”,证据1公开的“壳体5”对应于本专利的“筒体”。
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本专利限定了筒体为金属,金属筒体与皮带传送架之间构成密闭空腔,金属筒体为阳极电极,密闭空腔内不同部分分布多个相互连接的阴极电极,阴极电极为星形,星形的各个尖角指向金属筒体的内壁;证据1没有公开关于“金属”以及“密闭空腔”的有关技术内容,证据1公开了其空腔内不同部分分布多个相互连接的电极板7,证据1公开了其电极板7为星形,其各个尖角指向壳体5的内壁,其没有明确公开其壳体和电极板的具体阴极和阳极设置。
证据2公开了一种回流式静电除尘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9-0039段,图1-2):“本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的一种回流式静电除尘装置,包括芒刺电晕线1、吊杆2、Ω形极板3、绝缘管4、静电发生器5、回流风机6、振打电机7、芒刺连接管8和排空风机9,Ω形极板3设置在皮带运输机11上部,Ω形极板3顶部等距离开设若干通孔12,通孔12内设置绝缘管4,绝缘管4一端位于Ω形极板3内侧,绝缘管4另一端位于Ω形极板3外侧,吊杆2一端穿过绝缘管4与芒刺连接管8连接,吊杆2另一端固定在绝缘管4上部,芒刺连接管8上等距离设置芒刺电晕线1,Ω形极板3上设置振打电机7,Ω形极板3顶部一侧设置回流风机6,Ω形极板3顶部另一侧设置排空风机9,静电发生器5分别与吊杆2、Ω形极板3电性连接,静电发生器5接地。所述的芒刺电晕线1为放射型针状芒刺电晕线,放电效果好。所述的吊杆2为不锈钢螺杆,强度大,不易锈蚀。所述的Ω形极板3为不锈钢极板,Ω形极板3包括上部半圆形壳体和下部L形支脚,上部半圆形壳体与下部L形支脚焊接,直接利用皮带运输机上的金属密封罩作为收尘极板,结构简单,占地少,安装维护方便,适用于用地紧张的场所和受限空间。所述的绝缘管4为聚四氟乙烯绝缘管,绝缘效果好,有利于静电的发生,产生的电荷量不易流失。所述的回流风机6、排空风机9均为轴流风机,回流风机6工作功率小于排空风机9工作功率,结构简单,稳固可靠、噪声小、功能选择范围广。所述的芒刺连接管8为不锈钢管,耐锈蚀,不易变形,强度大。所述的两个Ω形极板3平行并联,在并联的Ω形极板3上设置弧形拉结架10,适合于皮带宽度较大的场所。所述的弧形拉结架10包括直线拉杆13和弧形拉杆14,直线拉杆13一端与弧形拉杆14顶部连接,直线拉杆13另一端与两个并联的Ω形极板3并联处连接,弧形拉杆14分别与并联的Ω形极板3外侧下部L形支脚连接,结构强度大,不易变形。所述的直线拉杆13、弧形拉杆14均为不锈钢管,耐锈蚀,强度大。本具体实施方式的工作原理:回流风机、排空风机在开启后使Ω形极板内形成负压环境,含尘气流随着皮带运转产生的皮带风进入除尘装置;进入除尘装置内的粉尘被带上电荷,带电荷的粉尘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向壳体运动而沉降在Ω形极板上;Ω形极板上的积灰采取定时机械振打清灰,从Ω形极板上脱落的粉尘直接掉在皮带上,随物料一起运走,净化后的空气从设在尾部的排空风机排出;若皮带运行速度大于2m/s时,可以关闭排空风机,依靠回流风机形成的负压和皮带风吸入含尘气流,将进一步降低系统能耗。”
即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用于皮带运输机静电抑尘的电极,其公开了通过金属密封罩设置于皮带运输机上作为收尘极板,以实施电极静电除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除尘结构设置为壳体为金属、金属筒体与皮带传送架之间形成密闭空腔以获得更好的除尘作业空间。同时,将金属筒体设置为阳极,将空腔内的多个互连的电极设置为阴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将证据1公开的壳体5设置为阳极,星形电极板7设置为阴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24307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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