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流管和具有其的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集流管和具有其的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92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5W117822
优先权日:2016-12-30
申请(专利)号:201720861274.9
申请日:2017-07-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戚孝美
授权公告日:2018-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三花微通道换热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F28F9/02,F28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3项权利要求,其中四项独立权利要求1、8、12、20如下:
“1. 一种集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流管的周壁上设有沿所述集流管的壁厚方向贯通所述集流管的周壁的多个槽孔,每个所述槽孔的长度方向平行于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且多个所述槽孔沿所述集流管的轴向间隔设置,
其中,相邻所述槽孔在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上的距离小于所述集流管的当量直径的三分之一。
8.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集流管,所述集流管为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集流管;
多个换热管,多个所述换热管的端部分别插接在所述集流管的多个槽孔内。
12. 一种集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流管的周壁上设有沿所述集流管的壁厚方向贯通所述集流管的周壁的多个槽孔,每个所述槽孔的长度方向平行于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且多个所述槽孔沿所述集流管的轴向间隔设置,
其中,相邻所述槽孔在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上的距离与所述槽孔的宽度的比值在0.9~4 之间。
20. 一种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集流管,所述集流管为根据权利要求12-19中任一项所述的集流管;
多个换热管,多个所述换热管的端部分别插接在所述集流管的多个槽孔内。”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一个月内提交了补充意见,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201706810U;
证据2:CN205642110U;
证据3:CN103128519B。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符合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方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周祥玉,专利权人方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宋合成、杜德海、委托代理人闫志恒、钟笑鸣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证据1或2或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亦确认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涉及换热器中使用的集流管,通过对集流管上槽孔位置和尺寸的限定,使得集流管的耐压性能和换热性能得到改善。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集流管和独立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换热器分别对集流管上所设槽孔在轴向上的距离与集流管当量直径的尺寸关系进行具体限定,独立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集流管和独立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换热器分别对槽孔在集流管的轴向上的距离与槽孔的宽度比值进行具体限定。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包括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集流管上设有多个扁管槽,多孔扁管与扁管槽焊接(参见第[0023]段、附图2)。
证据2公开一种蛇形扁管微通道换热器,包括集流管、扁管和翅片,上方翅片与下方扁管的距离大于等于3mm,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扁管与集流管上设置的槽孔连接在一起(参见第[0029]-[0038]段、附图1)。
证据3公开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包括集流管和扁管,扁管的端部插入集流管的插入槽中固定深度(参见第[0030]段、附图1)。
经比较,三份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中对于槽孔尺寸的限定,具体而言,证据1-3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相邻所述槽孔在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上的距离小于所述集流管的当量直径的三分之一”,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2和20中的特征“相邻所述槽孔在所述集流管的轴向上的距离与所述槽孔的宽度的比值在0.9-4之间”,双方在口头审理中对此予以确认。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限定的关于槽孔尺寸的特征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出,属于常规选择,且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试验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佐证。
专利权人则坚持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0052]段的记载,在换热器长度和高度一定的条件下,扁管宽度、扁管间距以及集流管外径等单一参数的变化,均会对换热器的强度和换热效率等性能产生复杂影响。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对于槽孔尺寸的限定,均涉及多个参数间的关联关系,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涉及扁管间距与集流管外径的关联关系,权利要求12和20中的特征涉及扁管间距与扁管宽度之间的关联关系。本专利中也记载了通过设置不同参数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兼顾耐压性能、换热效果以及水温分布的均匀性等多种性能的均衡改善(参见说明书第[0062]和[0068]段)。如前所述,证据1-3中均未公开上述权利要求中扁管间距与集流管外径以及扁管间距与扁管宽度之间的关联关系,鉴于上述参数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影响,仅根据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选择实验方向,也没有动机针对不同参数的关联关系进行尝试,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参数之间的关联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2、2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请求人关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86127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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