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4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5W117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03275.1
申请日:2017-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23K3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且其起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303275.1,名称为“一种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包括焊架、焊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焊架设有可滑动的滑移块,所述的滑移块与驱动其移动的驱动机构连接,从而使所述的滑移块可靠近或远离需要焊接的工件;
所述的滑移块上设有转轴,所述的转轴上穿设有一安装架,所述的焊枪设于所述的安装架上;
所述的安装架上具有与所述的焊枪平行且位于同一平面内的跟踪臂,所述跟踪臂的前端设有跟踪轮,所述跟踪轮的前端位于所述焊枪的前端的前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架与所述的滑移块之间设有弹簧轴,所述的弹簧轴与所述的转轴垂直;
所述的弹簧轴上套有弹簧,所述弹簧的一端顶在所述的安装架上,所述弹簧的另一端顶在所述的滑移架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为安装在焊架上的驱动气缸。”
针对本专利,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6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137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21日,授权公布号为CN2041085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补充提交证据3: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978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以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均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如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请求书以及证据1和证据2,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①主题名称,②证据3的摆动臂同时实现本专利安装架和跟踪臂的功能;专利权人认为二者的区别还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跟踪轮的前端位于焊枪的前端的前方”;双方当事人就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3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H型钢组立机电焊装置(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4-0018段,图1-2),包括由平板及立板构成的呈L型的主基座2。主基座2的平板上固定有两根滑条7,滑条7与主基座2的平板之间构成滑槽,滑动座5滑动配合在主基座2上的滑槽内,滑动座5在向前运动过程中滑条7对滑动座5进行导向。滑动座5也呈L型。主基座2的立板上安装有推动液压缸1,液压缸1的活塞杆通过螺母6固定在滑动座5的立板上,推动滑动座5沿滑槽运动。滑动座5的平板上固定有转动座8,转动座8上铰接有摆动臂9,摆动臂9可以围绕转动座8旋转。摆动臂9为板状,其中部通过销轴铰接在转动座8上。摆动臂9的外端固定有可转动的导向滚轮12,导向滚轮12的轴线与铰接销轴的轴线垂直,导向滚轮12轮面的轴向两端设置有倒角,可增加导向滚轮12与H型钢之间的接触面积,减小摩擦。摆动臂9的侧面固定有焊枪13,导向滚轮12对焊枪13起导向作用。在摆动臂9的侧边安装有焊枪夹块14,焊枪夹块14内设置有绝缘套15,焊枪13安装装在绝缘套15内。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主基座2相当于本专利的焊架,滑动座5和转动座8相当于本专利的滑移块,推动液压缸1为本专利驱动机构的下位概念,转动座8上的销轴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导向滚轮12相当于本专利的跟踪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为用于钢管束焊接的机械跟踪焊枪装置,而证据3是H型钢组立点焊装置;②本专利跟踪轮的前端位于焊枪的前端的前方;③本专利转轴上穿设安装架,焊枪设于安装架上,安装架上具有与焊枪平行且位于同一平面内的跟踪臂;而证据3没有明确公开有一个安装架,但安装功能由“摆动臂9通过销轴铰接在转动座8上,摆动臂9的侧面固定有焊枪”来实现。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H型钢和钢管束都属于钢组立件,将用于H型钢的焊接装置用于钢管束焊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证据3图2显示了导向滚轮12的前端与焊枪13前端的前后位置关系;其次,通常跟踪轮需要与待焊工件接触,而焊枪与工件之间要留有焊接距离;因此,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跟踪轮的前端位于焊枪的前端的前方;特别是当跟踪轮卡入焊缝时,将跟踪轮的前端设置成位于焊枪的前端的前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导向滚轮剖面是长方形的形状,而本专利钢管束的焊缝是小缝,证据3的导向滚轮不能插入本专利的焊缝中。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导向轮与待焊件的哪个部位接触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其次,跟踪轮卡入焊缝是常规的导向方式,采用证据3的焊接装置焊接小焊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证据3中导向滚轮的厚度,以便通过卡入焊缝的方式进行跟踪导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安装架的具体结构没有限定,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仅能确定安装架穿设在移动块上的转轴上,具有安装互相平行的焊枪和跟踪臂的功能。而证据3的摆动臂9同时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安装架和安装架上具有的跟踪臂的功能,且摆动臂与焊枪平行且位于一个平面内,也就是说证据3与本专利的安装方式均是为了实现的摆动臂与焊枪同步动作的功能,区别仅在于实现安装的方式不同。然而,将证据3摆动臂的安装功能分离出来,并将焊枪安装在其上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区别③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通过手轮可以调节焊枪和跟踪轮之间的相对位置,但证据3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手轮,以及焊枪和跟踪轮之间的相对位置是否可调在权利要求甚至说明书中均没有限定或记载,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安装架与所述的滑移块之间设有弹簧轴,所述的弹簧轴与所述的转轴垂直;所述的弹簧轴上套有弹簧,所述弹簧的一端顶在所述的安装架上,所述弹簧的另一端顶在所述的滑移架上”。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5段,图1):摆动臂9的内端开有垂直于铰接销轴的通孔,通孔内设置有贯穿的定位轴10(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轴);定位轴10的下端固定在滑动座5上,其上端螺纹连接有螺母;位于摆动臂9两侧的定位轴10上分别套装有弹簧11,弹簧11用来对摆动臂9的转动范围进行约束。结合证据3图1-2可知,证据3公开了“摆动臂靠近销轴的部分与滑动座之间设有定位轴,定位轴与销轴垂直,定位轴上套有弹簧,弹簧一端顶在摆动臂靠近销轴的部分上,另一端定在滑动座上”的技术特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摆动臂的安装功能分离出来设置穿设在销轴上的安装架时,容易想到定位轴设在安装架和滑动座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机构为安装在焊架上的驱动气缸”。证据3采用安装在主基座2上的液压缸1推动滑动座5,而液压缸和驱动气缸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驱动气缸代替证据3的液压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30327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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