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8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5W117943、5W1180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350247.7
申请日:2013-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5W117943: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金豪塑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B32B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包括塑料制成的膜,膜上分布有多个压花点,其特征在于膜上还设有至少一处暗花纹区,所述暗花纹区内设有多个暗花纹压花点,所述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为压花点高度的1/10~1,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密度为压花点密度的1/10~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其特征在于压花点的深度为0.001mm~2mm,暗花纹压花点的深度为0.001mm~1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其特征在于压花点的排列密度为1个~1000个/cm2,暗花纹压花点的排列密度为1个~10000个/cm2。
针对本专利,淄博康利达塑料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17943),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且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曹嘉明(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18014),随后又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没有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2648085A;
证据2:CN102293605A;
证据3:CN1072100C;
证据4:CN203004315U。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赵吉军,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董金国、代理人王利航,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于志波、代理人孙少君和于明霞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其中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2和证据3来评述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使用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3)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4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仅能够用于评述新颖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暗花纹压花点的深度和密度均与膜上其他的压花点不同,暗花纹区所包含的内容非常明显,便于人们进行识别并具有防伪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0011]段)。当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与压花点高度相同(高度比为1),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密度与压花点密度相同(密度比为1)时:(1)暗花纹区就不存在了,不能得到“暗花纹压花点的深度和密度与膜上的其他压花点不同”的技术效果,发明目的则不能实现,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第一和第二请求人认为, 说明书的实施例仅提供了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密度与压花点高度、密度不同的例子,没有给出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密度与压花点高度、密度相同的例子,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排列密度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发明的目的和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是存在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密度与压花点高度、密度相同的情况,也不影响本专利的实现,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第一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2)说明书中实施例是对发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在于阐明技术构思,指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实施例所反映的技术教导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这些实施例本身,能否得到支持应当结合申请文件的教导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中的“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密度与压花点高度、密度相同的情况”是一种容易理解和确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获得明确的教导和指引,同理,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矛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矛盾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确定。因此,第一和第二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这种隔离膜应用于建筑防水卷材无需印刷,通过压花点不同高度、密度体现各种信息,成本低,不会降低膜回收利用价值。膜上分布有多个压花点,压花点嵌入防水卷材的沥青表面,形成支撑点,不易变形起褶皱,剥去隔离膜后防水卷材与施工面粘结强。(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06]段)
证据1公开了一种纤维制品,特别是薄棉纸产品、无纺布产品或者其混合品。层10被部分压花并且不同区域可被区分开。具有设置有微压花图案的连续的第一区域12。微压花意味着压花凹陷的平均密度相对较高并且每平方厘米超过至少25个压花凹陷。压花凹陷可具有通常用于微压花图案的任何适宜形状。除了第一区域12外,产品还具有多个未压花的第二区域16。第二区域16优选相对平坦,这提高了产品可觉察的手感价值(参见其说明书[0036]、[0088]-[0094]段及附图1-3)。其中区域12是在膜上形成的压花区域,其中有压花点,未压花的第二区域16形成暗花纹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高压花生活用纸,其纸面上压印有两类压花,其中一类压花是点状压痕,另一类压花是以线条状压痕环绕勾勒构成图案的图案压痕;所述图案压痕的凹陷深度比点状压痕的凹陷深度深;并且,所述图案压痕中构成图案外轮廓的线条状压痕上设有打断处。(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段和附图)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用作压敏型粘合剂的衬垫和其他用途的压花片,实施例1中:在第二压花的更深的深度显示出由第一压花形成的凹陷的直径比它们起始直径尺寸略有减小。第二压花步骤不会消除由第一压花步骤形成的凹陷的存在(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和第8页)。另外说明书第7-8页给出了图案14的厚度X和图案16进行压花的厚度Y分别与无压花部分厚度X之间的关系。
证据4涉及一种制作防水卷材用花纹隔离膜的压花辊。压花凸点和信息压花凸点的外端形状为圆形、长方形……。压花凸点的高度为0.001mm~2mm,排列密度为1个~1000个/cm2。优选信息压花凸点的高度为0.001mm~1mm,排列密度为1个~10000个/cm2。压花辊外表面设置多个向外凸起的压花凸点,压花辊上方设压紧辊,膜从两个辊之间经过时,膜上被压出多个压花点(参见其说明书[0010]-[0013]段、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另外说明书第[0024]-[0025]段说明了通过压花点的高度和密度排列达到便于识别和防伪效果。
(1)关于新颖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压花辊上的压花凸点能够与隔离膜上的压花点对应,压花凸点的高度为0.001mm~2mm,信息压花凸点的高度为0.001mm~1mm,可以取二者的比值为1比1。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二者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新颖性的判断上,要判断二者是否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要确定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为压花点高度的1/10~1,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密度为压花点密度的1/10~1。 证据4中公开了压花凸点的高度和信息压花凸点的高度范围,并未明确公开二者的比值为1比1,且没有公开压花点密度的比值范围。因此,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创造性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设暗花纹的花纹隔离膜的材质为塑料,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高度为压花点高度的1/10~1,暗花纹区内暗花纹压花点的密度为压花点密度的1/10~1。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无纺布材料给出了塑料成分的启示。证据2中公开了在纸面上压花和点状压痕与图案压痕的关系,因此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两个区域压花点的高度关系和密度关系是惯常设计,纸张和塑料是常用压印设备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互借鉴;或者,证据3公开了图案14的厚度X和图案16进行压花的厚度Y分别与无压花部分厚度X之间的关系,两个区域压花点的高度关系和密度关系是惯常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互借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公开的纤维制品中虽然涉及无纺布材料,但是由无纺布制成的纤维制品仍然与塑料薄膜在材质上有本质不同,证据1和本专利的产品的用途和目的不同,证据1的纤维制品主要用于卫生和清洁,能够改善纤维产品的视觉外观和可柔触性,本专利的隔离膜应用于建筑防水卷材,膜上分布的压花点嵌入防水卷材的沥青表面,形成支撑点,不易变形起褶皱,剥去隔离膜后防水卷材与施工面粘结强。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生活用纸,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图案压花不清晰的问题。证据3公开的多重压花片可用于压敏型粘合剂,能够解决膜与基材之间的空气残留问题,其记载的图案14的厚度X和图案16进行压花的厚度Y分别与无压花部分厚度X之间的关系也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由此可见,证据1-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且领域有差别。因此,证据2或3并未给出与证据1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启示。而证据1也并未涉及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的隔离膜,因此,在没有相关启示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为解决图案压花不清晰的技术手段或证据3中为解决膜与基材之间的残留气体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也没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的隔离膜上并对暗花纹压花点与压花点的高度比和密度比进行调整。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32035024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