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65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5W1183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910214.8
申请日:2017-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授权公告日:2018-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超力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炜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F25D2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与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910214.8,申请日为2017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07日,专利权人为江苏超力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由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加热包安装座(2)、PTC加热包(3)、环形密封圈(4)、铜排(5)、铜排固定架(6)、PTC上盖(7)、电气盒盖板(8)、电路板(9)、电气盒壳体(10)、销轴(11)组成,加热包主体由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加热包安装座(2)、PTC加热包(3)、密封圈(4)、铜排(5)、铜排固定架(6)、PTC上盖(7)组成,多个PTC加热包(3)安装固定在加热包安装座(2)内部,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从下往上套装在加热包安装座(2)下部,铜排固定架(6)安装在加热包安装座(2)正上方,PTC上盖(7)通过快速卡扣(7-1)安装固定在铜排固定架(6)上方,电气盒壳体(10)安装在加热包主体一侧,电气盒壳体(10)外侧设置有电气盒盖板(8),电路板(9)设置在电气盒壳体(10)与电气盒盖板(8)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主体为一体成型塑料件,进水口(1-1)和出水口(1-2)设置在同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与加热包安装座(2)之间设置有环形密封圈(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PTC加热包(3)每排设置有一个铜排(5),对单个加热包进行串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上集成设置有低压接插件(10-1)和高压接插件(10-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与加热包主体接触侧设置有多个缓冲垫(10-3)。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与加热包主体之间连接还设置有销轴(11)。”
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3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该清楚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4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文献EP2884198A1及译文,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证据2:专利文献EP2505931A1及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证据3:专利文献EP1931176A1及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
证据4:专利文献CN107105527A,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证据5:专利文献CN101097092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证据6:《电子设备典型结构件图册 第二册》,天津第二机械工业局情报计量站,1980年;
证据7:《机械设计图册》,第5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3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9年10月2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9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就本案的无效理由、事实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声明专利法第26条3款无效理由针对权利要求3和6;关于证据6,原首页提交为第二册封面有误,应为第一册封面,内容没有变化。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1至7未提出过异议。证据1至5均为专利文献;证据6和证据7为出版物,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出示了证据6原件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出具的证据6和证据7复制证明,经审查,合议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至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与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然后对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特征,确定该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以解决本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实用新型,在此情况下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3.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的小功率车用PTC加热器(具体参见案由)。
证据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带塑料水室(塑料注塑件4)的PTC加热器,用于对车辆中的液体调温介质进行加热。包括:壳体下部部件4,用于接收壳体盖6;壳体盖6,用作加热包安装座;PTC电加热元件28(即PTC加热包);密封元件32;金属板44;塑料板42用于固定金属板44(相当于固定架);连接壳体盖48(相当于PTC上盖);控制壳体盖78(相当于电气盒盖板);控制电路板64;控制壳体60(相当于电气盒壳体);固定螺钉68、杆84(相当于销轴)。其加热包主体由壳体下部部件4、壳体盖6、PTC电加热元件28组成的PTC加热包、密封元件32、金属板44、塑料板42、连接壳体盖48组成。多个PTC加热元件28安装固定在壳体盖6中的U形凹槽24内。壳体下部部件4从下往上套装在壳体盖6下部。塑料板42安装在壳体盖6正上方。连接壳体盖48通过卡扣112安装固定在塑料板42上方。控制壳体60安装在加热包主体一侧,控制壳体60在外侧上设置有控制壳体盖78,电路板64在控制壳体60内设置在控制壳体60与控制壳体盖78之间。壳体下部部件4构造为塑料注塑件(即一体成型塑料件)。两个连接接管10作为入口和出口设置在同一侧(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1-4、8-12)。
本专利与证据1技术领域均为机动车用PTC加热器领域,经对比分析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其中证据1所述壳体下部部件4用于接收壳体盖6,相当于本专利加热包安装座罩壳;关于金属板44,在证据1说明书(第0025段)中引用证据2内容说明金属板44由CuSnNi1Mg制成,其上可以覆盖有数微米的铜薄涂层,相当于本专利所述铜排。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与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加热包安装座罩壳(1)与加热包安装座(2)之间设置有环形密封圈(4)”。证据1公开了在壳体下部部件4和壳体盖6之间设置有密封元件32(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3段及附图1、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PTC加热包(3)每排设置有一个铜排(5),对单个加热包进行串联”。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多个PTC加热元件28组成的PTC加热包安装在壳体盖6中的U形凹槽24内,其上置有构成电导体电路的金属板44用于PTC加热元件导电,在此基础上对单个加热包选择串联连接属于该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PTC电热装置,明确记载并公开了“以一个接一个的方式被布置的电元件的多个延伸部分通过接触板串联连接”(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10页第6-7行)。其中的电元件对应于本专利的PTC加热包,因此证据5给出了采用串联方式以连接PTC加热元件和金属接触板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上集成设置有低压接插件(10-1)和高压接插件(10-2)”。证据1公开了控制壳体60上集成设置有控制接插件72和功率接插件80(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8-0030段及附图2),控制接插件72即低压接插件,功率接插件80为高压插接件。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
即使认为证据1中上述部件不能明确对应于低压或高压接插件,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汽车空调系统PTC加热器,“所述的高压连接器2与车载动力电源连接,用于为工作回路供电;低压连接3与车载控制电源及汽车总线连接,用于为控制回路供电及通信;其中,高压连接器2型号为Delphi 13753471;低压连接器3型号为Molex 31100-0040”(参见证据4说明书0026段)。因此证据4给出了PTC加热系统中分别采用低压及高压接插件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与加热包主体接触侧设置有多个缓冲垫(10-3)”。在设备间设置缓冲垫以减少设备损耗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对其技术效果有特别说明。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电气盒壳体(10)与加热包主体之间连接还设置有销轴”。证据1中通过螺钉68将控制壳体60固定在壳体盖6上(参见证据1第0028段及附图10、11),并且通过杆84把壳体盖6和壳体下部部件4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0039、0040段及附图2)。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其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有差异,权利要求6所述销轴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已得出权利要求1-6因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191021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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