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及洗衣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及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26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5W118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096295.0
申请日:2018-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中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神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D06F3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采用相同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是,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反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096295.0,申请日为2018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包括投放泵组件及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所述投放泵组件的一端具有至少两个进液管及两个出液管,投放泵组件的每一工作腔内设有一个活塞组件,所述活塞组件具有活塞杆,活塞杆的一端设有活塞头,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所述投放泵组件的另一端与驱动组件连接,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电机及传动机构,传动机构包括至少两个联动件及至少两个相互啮合传动齿轮,传动齿轮的顶端中部设有凹槽,底端与电机连接,联动件位于传动齿轮的凹槽中,联动件包括本体、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的若干单向卡位支脚及位于本体顶端的不完全齿轮,单向卡位支脚的一端均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另一端均沿本体的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延伸,所述传动齿轮沿凹槽的周向内侧壁上还设有若干单向卡位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头为圆柱形,所述活塞头远离活塞杆的末端设有直径大于活塞头的密封垫。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齿槽与右齿槽错开设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具有传动壳体,传动壳体上设有至少两个通孔,每一联动件的本体顶端从每个通孔中伸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放泵组件朝向进液管及出液管的一端设有端盖,端盖上开设有至少两个第一开口及至少两个第二开口,端盖远离进液管及出液管的一端设有隔离板,所述隔离板上对应第一开口及第二开口分别设有单向入口及单向出口。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口的圆周设有向外凸起的限位凸筋,所述限位凸筋的外侧设有第一密封圈。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密封圈的形状为“8”字形。
8.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具有如上述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至少两个液体盒及滚筒,两个进液管分别与两个液体盒连通,两个出液管均与滚筒连通。”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5893715U,公开日2017年01月18日,复印件12页;
证据2:CN205533043U,公开日2016年08月31日,复印件24页;
证据3:CN204419474U,公开日2015年06月24日,复印件6页;
证据4:CN204844178U,公开日2015年12月09日;复印件5页;
证据5:CN2O55O1915U,公开日2016年08月24日,复印件6页;
证据6:CN1O721244OA,公开日2017年09月29日,复印件8页;
证据7:CN205348147U,公开日2016年06月29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其中所述“所述驱动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投放泵组件的每一工作腔内设有一个活塞组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中仅在投放泵组件具有两个独立的工作腔,驱动组件不具有两个独立的工作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所述驱动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具体指的是哪两个工作腔。
2、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活塞杆的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本体顶端设置不完全齿轮;B,电机驱动。基于区别技术特征A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往复运动机构。证据3的水泵设计为在使用给水泵抽水时,只需一个方向转动摇柄19,摇柄19通过不完全齿轮4及双齿条运动件3使得橡胶活塞巧在泵体6内做往复运动,通过橡胶活塞巧的往复运动时,泵体6的内部形成了近似真空的空腔,地下井水通过进水管12进入泵体6内再通过出水管10供水。即上述区别特征A已被证据3公开,且作用均是提供了一种往复运动机构。区别技术特征B为公知常识,电机为常用的驱动器件。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区别技术特征A、B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电机为常用的驱动器件;利用不完全齿轮和两个齿条配合实现往复运动为一种常用的往复运动机构,例如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或证据7中均公开了上述往复运动机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3、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活塞杆的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本体顶端设置不完全齿轮;B,活塞组件。如上所述,上述区别特征A、B已被证据3公开,且作用均是提供了一种往复运动机构,均采用活塞对液体进行抽吸。由此可见,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区别技术特征A、B为公知常识,例如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或证据7中均公开了上述往复运动机构。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4、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所述驱动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修改为“所述投放泵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将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每一联动件的本体顶端从每个通孔中伸出”修改为“每一联动件的本体顶端从一个通孔中伸出”;将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所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作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为:
“1. 一种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包括投放泵组件及驱动组件,所述投放泵组件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工作腔,所述投放泵组件的一端具有至少两个进液管及两个出液管,投放泵组件的每一工作腔内设有一个活塞组件,所述活塞组件具有活塞杆,活塞杆的一端设有活塞头,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所述投放泵组件的另一端与驱动组件连接,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电机及传动机构,传动机构包括至少两个联动件及至少两个相互啮合传动齿轮,传动齿轮的顶端中部设有凹槽,底端与电机连接,联动件位于传动齿轮的凹槽中,联动件包括本体、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的若干单向卡位支脚及位于本体顶端的不完全齿轮,单向卡位支脚的一端均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另一端均沿本体的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延伸,所述传动齿轮沿凹槽的周向内侧壁上还设有若干单向卡位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机构具有传动壳体,传动壳体上设有至少两个通孔,每一联动件的本体顶端从一个通孔中伸出。”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相应部分将“投放泵组件”笔误写成了“驱动组件”,本次修改可以从说明书附图和上下文毫无疑义的得出。
2、证据1与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活塞组件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活塞组件包括具有活塞杆,活塞杆的一端设有活塞头,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证据1所公开的活塞组件仅公开有每个抽液部23设置在对应的抽液腔201,并且每个抽液部23可通过连杆44与偏心轴杆43可枢转地相连。(2)活塞组件的驱动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活塞组件通过不完全齿轮与所述左齿槽或右齿槽啮合从而驱动所述活塞杆作活塞运动;证据1所公开的连杆44与偏心轴杆43可枢转地相连。证据3公开的给水泵为水泵领域,而不属于洗衣机领域,证据1与证据3不具有结合的启示。并且,将证据1的偏心轴杆43改变成中心轴杆,这在证据3与证据1中都没有任何教导,原因在于,如果将偏心轴杆43改变成中心轴杆,证据1的技术方案将无法实施,中心轴杆本身在证据1和3中都不存在,故而也不能将证据3的不完全齿轮4的齿牙设置在证据1所述的中心轴杆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具备创造性。
证据4涉及机器人领域,证据5涉及汽车机械领域,证据6涉及水果高效清洗装置,证据7涉及建筑机械领域,上述领域均与本专利所属的洗衣机领域不同,因而不能与证据1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证据2与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活塞组件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活塞组件包括具有活塞杆,活塞杆的一端设有活塞头,另一端的中部设有长条孔,长条孔内沿长边的两内壁上分别设有左齿槽及右齿槽;证据2所公开的离合机构仅公开泵体3具有至少两个泵腔31,并且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32,并且每个泵腔驱动组件32与作为偏心凸轮的离合从动件42可枢转地相连。(2)活塞组件的驱动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活塞组件通过不完全齿轮与所述左齿槽或右齿槽啮合从而驱动所述活塞杆作活塞运动。而证据1所公开的泵腔驱动组件32与偏心凸轮可枢转地相连。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的给水泵为水泵领域,而不属于洗衣机领域,证据2与证据3不具有结合的启示;证据4-7均与本专利所属的洗衣机领域不同,不能与证据2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4、证据2没有公开所述阀101的具体工作原理,从功能角度去解释,即当证据2的阀管102收缩时,阀管102内物料通过阀101被压入出料部103,而阀管伸长时物料从进料部104经过阀101进入到阀管102内部,进而进入洗衣机中。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离板设置。另外,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6所述的端盖结构,证据2公开的泵可能不需要密封圈,也就不需要权利要求6所述的凸筋。因此,权利要求2-8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同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和修改文件转文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9年12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没有异议,并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无效理由。
(2)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无效阶段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能修改说明书。专利权人坚持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放弃对说明书的修改。
(3)请求人放弃证据4-7的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
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相对于授权公告文本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4,经核实,修改部分确属明显错误,修改依据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0026、0029段和说明书附图。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附图。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合议组依法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采用相同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是,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反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3.1.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洗涤投放组件(参见第0030-0063段,图1-4):包括:抽液件2和驱动装置3,抽液件2可具有与两个盛放腔101一一对应的抽液腔201,每个抽液腔201可具有抽液入口21和抽液出口22, 由图3可以看出抽液入口21和抽液出口22位于抽液件2的一端(参见第0034段,图2-3,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投放泵组件的一端具有至少两个进液管及两个出液管),连杆44(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活塞杆)在偏心轴杆43的带动下运动(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投放泵组件的另一端与驱动组件连接),从而带动对应的抽液部23工作,实现对应盛放腔101内的衣物处理剂的抽放(参见第0043-0044段,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投放泵组件的每一工作腔内设有一个活塞组件,所述活塞组件具有活塞杆,活塞杆的一端设有活塞头),两个转盘42(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至少两个联动件),右侧的齿轮41与左侧的齿轮41啮合传动(参见第0053-0054段,图1-4,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至少两个相互啮合传动齿轮),转盘42位于齿轮41的槽内,驱动装置3与齿轮41相连,驱动装置3驱动一个齿轮41转动(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传动齿轮的顶端中部设有凹槽,联动件位于传动齿轮的凹槽中),每个卡勾对5中的另一个可以设在转盘42上,每个卡勾对5可以包括设在齿轮41的内周沿上的外卡勾51和设在转盘42上的内卡勾52(参见第0047-0048段,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联动件包括本体、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的若干单向卡位支脚),驱动装置3驱动右侧齿轮41顺时针转动,右侧的齿轮41与左侧的齿轮41啮合传动,右侧的齿轮41上的外卡勾51可与转盘42上的内卡勾52卡接,带动右侧的转盘42转动,从而可以带动连杆44运动,使得右侧的抽液部23工作,将右侧抽液部23对应连通的盛放腔101内的衣物处理剂从抽液入口21抽至抽液腔201,并从抽液出口22送至洗涤筒,在此过程中,左侧的齿轮41逆时针转动,左侧的齿轮41上的外卡勾51与转盘42上的内卡勾52不能卡接,使齿轮41不能与转盘42传动,左侧的齿轮41空转,左侧的抽液部23不工作,从而可以单独投放右侧抽液部23对应的衣物处理剂;而驱动装置3驱动右侧齿轮41逆时针转动时,右侧的齿轮41与左侧的齿轮41啮合传动,此时,右侧的齿轮41逆时针转动,右侧的齿轮41上的外卡勾51与转盘42上的内卡勾52分离,右侧的齿轮41空转,右侧的抽液部23不工作,在此过程中,左侧的齿轮41上的外卡勾51(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单向卡位槽)可与转盘42上的内卡勾52卡接,带动左侧的转盘42转动,从而可以带动连杆44运动,使得左侧的抽液部23工作,将左侧抽液部23对应连通的盛放腔101内的衣物处理剂从抽液入口21抽至抽液腔201,并从抽液出口22送至洗涤筒。从而可以单独投放左侧抽液部23对应的衣物处理剂(参见第0053-0058段,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单向卡位支脚的一端均与本体的周向侧壁连接,另一端均沿本体的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延伸,所述传动齿轮沿凹槽的周向内侧壁上还设有若干单向卡位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二者的活塞杆驱动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联动件转动,同时带动其顶端同轴的不完全齿轮转动,使不完全齿轮与活塞杆另一端中部的长条孔内壁的左右齿轮槽啮合,从而将联动件的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带动活塞作直线往复运动;而证据1中转盘42转动带动与其不同轴的偏心轴杆43转动,偏心轴杆43带动连杆44运动,转盘42和偏心轴杆43之间的偏心与连杆44形成曲柄连杆机构,带动活塞作直线往复运动。另外,证据1未明确记载驱动组件包括电机。
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不同液体的投放,操作简单、投放量可控(参见说明书0003段)。然而证据1同样实现了不同液体的投放、操作简单、且投放量可控(参见证据1说明书0033和0035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往复运动结构的简单替换。
经核,证据3公开了一种给水泵,所述给水泵包括活塞杆7、橡胶活塞15及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支撑架1、双齿条运动件3、支撑板17及不完全齿轮4。支撑架1的底部设有对称分布的支撑板17,不完全齿轮4通过齿轮轴及轴承安装于支撑板17的顶部。所述的活塞杆7通过销轴16与双齿条运动件3下方的导杆2连接,活塞杆7下部设有2个橡胶活塞15,2个橡胶活塞15中间设有膨胀胶圈8,活塞杆7及橡胶活塞15位于泵体6的内部,所述的不完全齿轮4的齿轮轴与摇柄19连接。在使用给水泵抽水时,只需一个方向转动摇柄19,摇柄19通过不完全齿轮4及双齿条运动件3使得橡胶活塞15在泵体6内做往复运动,通过橡胶活塞15的往复运动,泵体6的内部形成了近似真空的空腔,地下井水通过进水管12进入泵体6内,再通过出水管10供水。实现结构简单地给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7段)。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结构的活塞往复驱动方式。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与本专利、证据1技术领域不同,不能与证据1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另外,如果将证据1中的偏心轴杆43替换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中心轴杆,则证据1的技术方案将无法正常实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与本专利、证据1均为抽取液体用的泵,不存在技术领域上的难以检索或跨越。其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证据3中由不完全齿轮和齿条构成的齿轮齿条往复活塞驱动方式时,当然是将证据1中由转盘42和偏心轴杆43之间的偏心与连杆44构成的整个曲柄连杆往复运动机构整体替换,并不会如专利权人所述仅用中心轴杆替换偏心轴杆。
另外,驱动组件包括电机是本领域公知的工作方式。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同样公开了一种洗衣机自动投放系统(参见第0055-0095段,图1-17),包括:泵体3,所述泵体3具有至少两个泵腔31,并且每个泵腔31对应设置有一泵腔驱动组件32;至少两个离合机构,离合机构与泵腔31一一对应,并且所述离合机构与相对应的泵腔31的泵腔驱动组件32相连,当动力源1正转动力输出时或当动力源1反转动力输出时,其中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处于动力接合状态和至少一个离合机构动力分离处于动力分离状态,每个泵腔31具有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出料部103和进料部104位于泵体3的一端(参见第0082,0091段,图14,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投放泵组件的一端具有至少两个进液管及两个出液管),所述泵腔驱动组件32包括联动部106,所述联动部106的一端与所述离合从动件42传动连接,所述离合从动件42由所述动力源1驱动旋转,所述联动部106的另一端与所述阀管102固定连接,以便使所述联动部106做直线往复运动,所述阀管102在联动部106的带动下收缩或者伸长(参见第0091-0092段,图14,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投放泵组件的每一工作腔内设有一个活塞组件,所述活塞组件具有活塞杆,所述投放泵组件的另一端与驱动组件连接),动力源1可以为电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驱动组件包括电机),两个离合从动件42(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联动件),所述离合从动件42与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传动连接,以便离合从动件42旋转时,离合从动件42带动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动作,两个离合主动件41啮合(图10,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至少两个相互啮合传动齿轮),离合主动件41中容纳离合从动件42,离合主动件41由动力源1带动转动(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传动齿轮的顶端中部设有凹槽,底端与电机连接),设置在离合从动件42的外圈的至少一个棘爪421(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单向卡位支脚),棘爪轨道411上设置有一端面412,棘爪421上设置有一可与相应端面412抵接配合的自由端端面422,棘爪轨道411和棘爪421相配合,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412(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单向卡位槽)和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422相配合,以便当离合主动件41转动时,所述离合从动件42做单向运动(参见第0090段,图11);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一个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轨道411的端面可抵住棘爪421的自由端端面,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传动接合,离合主动件41带动离合从动件42向相同的方向旋转;当所述离合主动件41向相反的方向旋转时,此时所述棘爪421在棘爪轨道411内受到朝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的力时,所述弹性伸出构件贴向离合从动件42的主体,从而使离合主动件41与离合从动件42之间的动力分离(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另一端均沿本体的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延伸,所述传动齿轮沿凹槽的周向内侧壁上还设有若干单向卡位槽)。证据2同样实现了不同液体的投放、且投放量可控(参见证据2说明书0030-0035段)。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二者的活塞杆驱动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联动件转动,同时带动其顶端同轴的不完全齿轮转动,使不完全齿轮与活塞杆另一端中部的长条孔内壁的左右齿轮槽啮合,从而将联动件的旋转运动转化为直线运动带动活塞作直线往复运动,而证据2中偏心凸轮状的离合从动件42与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传动连接,离合从动件42转动时带动相应的泵腔驱动组件32动作。
如上3.1.1节所述,证据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结构的活塞驱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证据3公开的不完全齿轮驱动活塞杆的活塞驱动方式替换证据2中所述离合从动轮与驱动组件的配合驱动方式。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活塞头为圆柱形以及密封垫密封,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左齿槽和右齿槽错开设置。将活塞头设计为圆柱形是本领域惯常设计,且为了达到更好的抽吸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活塞头运动腔内设置密封垫;齿槽具体设置方式可根据运动距离调整,这也是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传动机构具有传动壳体,传动壳体上设有至少两个通孔,每一联动件的本体顶端从一个通孔中伸出。证据1公开了传动机构具有壳体(参见证据1图1、3),偏心轴杆43从壳体伸出。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证据2同样公开了传动机构具有壳体(图9),离合主动件41上凸出壳体的轴与驱动组件32相连(图17)。可见,证据2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投放泵组件朝向进液管及出液管的一端设有端盖,端盖上开设有至少两个第一开口及至少两个第二开口,端盖远离进液管及出液管的一端设有隔离板,所述隔离板上对应第一开口及第二开口分别设有单向入口及单向出口。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端盖和隔离板为公知常识,单向阀和单向出入口已为本领域广泛使用,且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了液体单向流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两个抽液部可切换地与所述驱动装置连接,以使两个抽液部不同时工作(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8、0040段),并未提及单向开口和隔离板。证据2公开了每一个泵腔对应设置有阀、阀管、出料部和进料部分别于外部的物料管路连通,并由所述阀实现阀管与所述出料部的单向导通,阀管与进料部的单向导通(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6段)。即,证据2同样未公开隔离板的使用。针对端盖上设计隔离板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请求人未提交公知常识进行佐证,仅声称隔离板的作用为支撑作用。然根据本专利的描述,本专利中隔离板上对应第一开口及第二开口分别设有单向入口及单向出口,可见,其功能并非仅为支撑作用,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隔离板解决物料单向流动时出入口设计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和7引用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和7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保护包含上述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洗衣机液体投放装置的洗衣机,其中至少两个液体盒及滚筒,两个进液管分别与两个液体盒连通,两个出液管均与滚筒连通。
证据1公开了洗衣机可以是滚筒洗衣机,料盒1可以间隔设置两个盛放腔101,每个抽液腔201可以具有抽液入口21和抽液出口22,其中抽液入口21可与对应的盛放腔101连通,抽液出口22可与洗衣机的洗涤筒连通(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1、0033-0035段)。
证据2公开了洗衣机自动投放系统的储液盒5、流道板6和泵,泵腔31的进液口分别与储液盒5内的溶液腔(即两个液体盒)相连通,泵腔31的出液口分别与流道板6内的流道相连通(参见证据2说明胡0078段和图8)。滚筒洗衣机为常用的洗衣机类型。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4的洗衣机投放装置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5-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同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宣告201820096295.0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无效,权利要求5-7有效,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无效,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继续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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