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磨耗构件附接至基底的锁、磨耗构件及其运送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将磨耗构件附接至基底的锁、磨耗构件及其运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98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4W108962
优先权日:2006-03-30
申请(专利)号:201310106615.8
申请日:2007-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五方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2F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均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将磨耗构件附接至基底的锁、磨耗构件及其运送方法”,专利号为201310106615.8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9日,专利权人原为爱斯科公司,后变更为爱斯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附接至挖掘设备的磨耗构件,包括:前端,后端,由顶壁、底壁和侧壁限定并开设在所述后端中的槽,以接收固定于所述挖掘设备的基底,与所述槽连通的通孔,以及锁,其包括连接在一起用于从槽的外部插入至所述通孔中的主体和弹性构件,从而为了运送、储存、装设及使用在所述通孔中整体连接并且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绕一轴可移动,其中,在所述保持位置中,所述锁接触所述基底和所述磨耗构件从而将所述磨耗构件固定至所述基底,并且在所述释放位置,所述磨耗构件可从所述基底释放,其中,所述锁在所述保持位置和所述释放位置中都保持固定至磨耗构件,而不受基底是否在接收在所述槽中和所述磨耗构件的定向的影响,并且所述锁没有用于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的运动的螺旋调整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耗构件,其中,所述锁具有闩构造,用于将锁保持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耗构件,其中,所述锁包括工具接收构造,用于将锁在所述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移动。
4. 一种用于附接至挖掘设备的磨耗组件,包括:
固定至挖掘设备的基底;
磨耗构件,包括:前端,后端,后端,由顶壁、底壁和侧壁限定并开设在所述后端中的槽,以接收固定至挖掘设备的基底,以及与所述槽连通的通孔;以及
锁,其包括连接在一起用于从槽的外部插入至所述通孔中的主体和弹性构件,从而为了运送、储存、装设及使用在所述通孔中整体连接并且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绕一轴可移动,其中,在所述保持位置中,所述锁接触所述基底和所述磨耗构件以将所述磨耗构件固定至所述基底,并且在所述释放位置,所述磨耗构件可从所述基底释放,其中,所述锁在所述保持位置和所述释放位置都保持固定至所述磨耗构件,而不受基底是否在接收在所述槽中和所述磨耗构件的定向的影响,并且所述锁没有用于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的运动的螺旋调整结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磨耗组件,其中,所述基底是没有可动组件的一体型构件。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磨耗组件,其中,所述锁具有闩构造,用于将锁保持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磨耗构件,其中,所述锁包括工具接收构造,用于将锁在所述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移动。”
针对本专利,宁波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4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公开号为EP1361313A2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1997年9月16日,公开号为US566674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2005年12月28日,公开号CN17142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2007年3月7日,公开号CN192628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6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9年6月25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7是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合理概括,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8月26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4,放弃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均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磨耗构件的稳定度、强度、耐久度、穿透、安全性及更换容易性,但首先,权利要求1仅记载锁“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绕一轴可移动”和“并且在所述释放位置,所述磨耗构件可从所述基底释放”,但并没有记载所述锁是如何释放的。如果采用一般的释放结构,如采用敲入和敲出的方式释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能实现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其次,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锁在所述保持位置和所述释放位置中都保持固定至磨耗构件,而不受基底是否在接收所述槽中和所述磨耗构件的定向的影响,并且所述锁没有用于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的运动的螺旋调整结构”,说明书第8页记载“锁17配合至通孔81内使得枢转构件113支承在球泡93上,以实现锁在固定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的枢转运动”,请求人认为这种锁的安装方式必须采用这种特定的结构,而不是一般的锁结构。否则不能实现本专利声称的效果。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且给出了具体实施方式,具有其他结构但符合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的锁也能够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1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合理概括,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锁的释放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在固持位置及释放位置上,锁可被可释放地固接于磨耗构件中的锁开口中,从而降低了装设期间锁掉落或遗失的风险,这样的组件涉及较少的独立部件,且装设过程较容易”,第0018段记载“锁沿一大致纵向延伸的轴线作摇摆,以实现使用便利性及稳定度。固持位置中,锁配合在鼻的一侧壁中所界定的一腔穴内,这避开了传统的通孔,增加了鼻的强度”。第0081-0085段记载了锁17如何固持和释放:锁17配合至通孔81内使得枢转构件113支承在球泡93上,以实现锁在固持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的枢转运动(图23-32),为了固接一磨耗构件12,锁17绕球泡93摇摆以完全地配合于腔穴83内。优选实施例中,利用一工具T将锁移至固持位置内,亦即工具T被放置在球泡93中的一槽132内(图12及13)且用来将锁17撬至固持位置内(图23至25)。所述工具能够通过弹性构件112的压缩来强迫指状件116经过与停止器95相邻的端壁87。此位置中,指状件116面对插槽16中的刻面66来防止锁17移离固持位置,端壁87对于锁17起到卡制件的作用。锁17进一步包括凹口122、124、126,它们被设置用来辅助将锁17自组件移除(图18-22),视需要利用一工具T来接合凹口122、124、126(图26至29)从而将锁17自固持位置枢转至释放位置。譬如,当释放锁17时,工具初始被放置在凹口126中(图26)且利用停止器95作为一支点被移动以逆着弹性构件112的偏压将锁17朝向球泡93偏压(图27),并将锁向外摇摆使得指状件116摇摆经过端壁87而至通孔81外侧(图28),然后工具T接连被放置在凹口124及122内以将锁17摇摆至释放位置。可见,说明书已经记载了锁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绕一轴可移动、并且在释放位置,磨耗构件可从鼻释放,并给出了如何保持和释放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能够合理预期,按照常规的绕一轴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转动且其始终保持在磨耗构件中的锁均可以改善磨耗构件的稳定度、强度、安全性和易更换性,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能够得出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
关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枢转构件113支承在球泡93上以实现锁在固定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的枢转运动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枢转构件113支承在球泡93以实现锁在固定位置与释放位置之间的枢转运动仅是本专利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预期只要是“在保持位置和所述释放位置中都保持至磨耗构件,而不受基底是否在接收所述槽中和所述磨耗构件的定向的影响,并且锁没有用于在保持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的运动的螺旋调整结构”的所有结构形式的锁具均可以实现改善磨耗构件的稳定度、强度、安全性和易更换性的技术效果,并非局限于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采用枢转构件113支承在球泡93上的结构。
因此,请求人上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310106615.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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