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件及杆件连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保持件及杆件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04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8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84463.1
申请日:2018-0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达
授权公告日:2018-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森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陈玉阳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4C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84463.1,申请日为2018年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保持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持本体,所述保持本体上开设有多个第一穿孔,所述保持本体上还开设有第二穿孔;多个所述第一穿孔围绕所述第二穿孔的周向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本体的外缘具有第一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缺口的数量为多个。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缺口的长度向所述第二穿孔的孔心所在的方向延伸,用于使相邻两个所述第一穿孔之间形成空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穿孔的孔壁上开设有第二缺口,所述第二缺口的长度向所述保持本体的外缘延伸,用于使相邻两个所述第一穿孔之间形成空隙。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穿孔呈扇形,或所述第一穿孔呈多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穿孔的形状呈圆形,或所述第二穿孔的形状呈多边形。
8.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本体的材质为塑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本体的厚度为2mm~50mm。
10. 一种杆件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
李达(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日2004年8月9日、韩国KR10-0443594B1号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64页;
附件2:公开日2007年7月30日、韩国KR10-2007-0077895A号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63页;
附件3:公告日1983年10月11日、美国US4408926号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7、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被附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10未被附件1公开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所以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9的附加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或者被附件1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10未被附件2公开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所以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3)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1或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或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7、8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6、7、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0被附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10未被附件3公开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所以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保持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持本体,所述保持本体上开设有多个第一穿孔,所述保持本体上还开设有第二穿孔;多个所述第一穿孔围绕所述第二穿孔的周向分布,所述保持本体的外缘具有第一缺口,所述第一缺口的数量为多个,所述第一缺口的长度向所述第二穿孔的孔心所在的方向延伸,用于使相邻两个所述第一穿孔之间形成空隙。
2. 一种保持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持本体,所述保持本体上开设有多个第一穿孔,所述保持本体上还开设有第二穿孔;多个所述第一穿孔围绕所述第二穿孔的周向分布,所述第二穿孔的孔壁上开设有第二缺口,所述第二缺口的长度向所述保持本体的外缘延伸,用于使相邻两个所述第一穿孔之间形成空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穿孔呈扇形,或所述第一穿孔呈多边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穿孔的形状呈圆形,或所述第二穿孔的形状呈多边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本体的材质为塑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保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持本体的厚度为2mm~50mm。
7. 一种杆件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2保持件的第一穿孔、第二穿孔以及与第一穿孔、第二穿孔相关联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3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完全不同,两者的作用和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本专利具备更优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3、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另外,附件1-3没有公开第一穿孔为多边形、第二穿孔为多边形的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包括权利要求1-6的保持件的连接装置,其同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枣荷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出具的用户意见,复印件共1页;
证据2: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意见,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以专利权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附图6所示实施例)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与附件1或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附图11、12所示实施例)或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附件2或附件3的结合、附件2、附件3与附件1或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2或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2或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评述方式同权利要求1-6。(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4)专利权人明确证据1-3用于证明本专利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请求人不认可其真实性。(5)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修改后权利要求,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3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此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保持件。附件1涉及一种钢筋连接装置,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案,附图2-6):钢筋连接装置包括:结合部100,其具有紧贴且结合于钢筋的外表面的三个组合片110以及固定各组合片110的位置的支撑体120。支撑体120由弹性体物质构成并形成为中空的圆形条带形状,并且支撑体120具有组合片结合口122,其具有的大小的形状构成为是插入端115能够与钢筋的插入方向平行地以夹紧的方式插入。组合片结合口122形成数量与结合于支撑体120的组合片一致,并且组合片结合口122的宽度和长度形成为使组合片的插入端以夹紧的方式结合。各组合片结合口122之间形成有沿钢筋的插入方向以较长的方式形成的狭缝形状的结合口间隔槽124,从而支撑体120能够以改变个组合片结合口122的方向的方式进行形状改变。因此,结合于各组合片结合口122的组合片110能更轻易紧贴至插入于结合部100的内部的钢筋的外表面。此外,在附件1的附图3中明确示出支撑体120的中心具有中心孔,各结合口122围绕该中心孔的周向分布,结合口间隔槽124的长度向中心孔的孔心所在的方向延伸。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工人手拿多个锁片使其维持包围状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第一穿孔、第二穿孔以及相关联的特征,本专利只需要一套保持件,比附件1简单。就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对第一穿孔、第二穿孔的大小等特征作出具体限定,而附件1的附图2、3中明确示出与本专利第一穿孔、第二穿孔对应的组合片结合口122和支撑体120的中心孔,且各结合口122围绕该中心孔的周向分布,结合口间隔槽124的长度向中心孔的孔心所在的方向延伸,且间隔槽的作用是使支撑体120能够发生形状改变,这与本专利的第一缺口作用相同。尽管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可以使用一套保持件连接两根钢筋,但其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且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保持件”,并非整个杆件连接装置,也无法由权利要求1的限定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其方案仅是要求保护用一套保持件连接两根钢筋。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的附图11、12所示实施例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保持件。附件2涉及一种钢筋连接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第二实施例,附图11、12):片体结合构件5a为圆形带状,由弹性材质制成。该片体结合构件5a形成有每隔120度的三个部分向外方向突出的、具有伸缩性的伸缩部51a。上述片体结合构件5a还形成有上述伸缩部51a的两个边缘部分向横向突出的固定凸缘54a,其用于固定压片体4a的结合部44,使三个压片体4a配置为等同的间距,由此在三个方向上均匀地按压钢筋的外周面。连接上述伸缩部51的支撑部52起到支撑压片体4a的结合部44的内表面的作用。压片体4a在不具有切开部的情况下实现连接。结合部44支撑在片体结合构件5a的支撑部52的同时,通过固定凸缘54a实现结合。当由紧固螺栓3加压时,伸缩部51容易发生伸缩,从而不会抑制压片体4按压钢筋的外周面。可见,附件2的片体结合构件5a对应于本专利的保持件,两个固定凸缘54a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带有缺口的第一穿孔,片体结合构件5a的中心孔及伸缩部51a相当于本年专利的第二穿孔及其侧壁上开设的第二缺口,并且从附件2的附图11、12能够看出,伸缩部51a的长度向片体结合构件5a的外缘延伸,使得两固定凸缘54a之间的部分之间形成空隙,两个固定凸缘54a之间的部分围绕片体结构构件5a的中心孔的轴向分布。因此,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工人手拿多个锁片使其维持包围状态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此外,附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将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第二穿孔的孔壁上开设有第二缺口,所述第二缺口的长度向所述保持本体的外缘延伸,用于使相邻两个所述第一穿孔之间形成空隙。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使得锁片向杆件的表面紧贴的技术问题。附件3涉及一种轴向夹压连接装置,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间隔器44可以使用聚乙烯作为材料而模制。间隔器具有三角主体48,从该三角主体上,三个凸缘50从主体的角上突出。拱形凸瓣52向外突出,其定位在主体的凸缘之间的平坦表面54上。槽58从孔处侧向地延伸到凸缘50的内部。由于中空且由聚乙烯制成的原因,间隔器44易于压紧。通过围绕间隔器44放置三个钳口分段,钳口组件46被安置在一起。每个分段都位于邻近凸缘50之间,其中拱形凸瓣52被接收在壁20的拱形空腔22中。凸缘和凸瓣配合以间隔分开的方式将钳口分段保持在一起;即,钳口分段可以在压紧力的作用下朝向彼此移动。通过将套环66添加到钳口组件46上,形成了轴向夹压连接装置12。两个柱形物体70通过组件46的开口和环套66的通道68被插入到通道62中。物体70可以是电导线、线缆、加强杆、管道等。可见,附件3公开的轴向夹压装置也可用于钢筋的连接,间隔器对应于本专利的保持件,凸缘50、平坦表面54以及拱形凸瓣52组合起来固定细长钳口分段10,孔56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穿孔,槽58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缺口,使得相邻两个用于固定分段10的凸缘50、平坦表面54及凸瓣52的组合之间形成空隙,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的第二缺口所起作用相同,均能够使得间隔器易于变形压紧,进而钳口分段可以在压紧力的作用下朝向彼此移动而紧贴物体70,从而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可见,附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附件1的间隔槽124的开口改为朝向支撑体120的中心孔,也能到达使组合片易于紧贴钢筋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6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附件1或2或3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第一穿孔及第二穿孔的形状、保持本体的材质、厚度。附件1附图3中示出结合口122形状近似扇形、中心孔呈圆形;附件2附图11、12中示出两固定凸缘54a之间的部分为近似扇形、中心孔呈近似圆形;附件3的孔56为圆形。并且,附件1公开了支撑体120由通过注塑成型制作的塑料物质制作而成,附件2公开了片体结合构件5a由弹性材质制成,附件3公开了间隔器44可以使用聚乙烯作为材料而模制。此外,第一穿孔及第二穿孔的形状、保持本体的材质、厚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评述方式同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杆件连接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保持件。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一种钢筋连接装置、附件2公开了一种钢筋连接器、附件3公开一种轴向夹压连接装置,均属于一种杆件连接装置,并且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相应地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3用于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取得了有益效果。但证据1-3中并未清楚地记载所涉及产品的具体结构,无法判断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18446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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