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反馈的方法以及WTRU-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反馈的方法以及WTRU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95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4W108784
优先权日:2007-04-30
申请(专利)号:201310065974.3
申请日:2008-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310065974.3,名称为“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反馈的方法以及WTRU”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04月30日,申请日为2008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2日,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880014223.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母案申请)的分案申请。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反馈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确定反馈比特的数量,其中所述反馈比特包括至少一个预编码矩阵索引PMI;
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
将所选数量的EC比特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
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
将所选类型的信道编码方案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以及
通过数据类型信道传送信道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多个PMI分组成多个PMI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将第二信道编码方案应用于用户数据比特,其中通过所述数据类型信道传送信道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包括通过所述数据类型信道将所述用户数据比特与所述信道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共同传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数量的EC比特包括至少一个循环冗余校验CRC比特。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被选择为卷积编码方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信道编码方案为turbo编码方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馈比特由至少一个PMI和至少一个信道质量索引CQI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类型信道是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将秩指示与所述反馈比特一起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馈比特还包括至少一个信道质量索引CQI。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应答/非应答ACK/NACK与所述反馈比特一起被传送。
12. 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
确定反馈比特的数量,其中所述反馈比特包括至少一个预编码矩阵索引PMI;
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
将所选数量的EC比特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以及
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
将所选类型的信道编码方案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以及
发射机,被配置成传送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将多个PMI分组成多个PMI组。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将第二信道编码方案应用于用户数据比特,其中所述发射机被配置成通过数据类型信道将所述用户数据比特与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共同传送来实现通过所述数据类型信道传送所述编码的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选数量的EC比特包括至少一个循环冗余校验CRC比特。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WTRU,其中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被选择为卷积编码方案。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第二信道编码方案为turbo编码方案。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反馈比特由至少一个PMI和至少一个信道质量索引CQI组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编码的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通过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PUSCH被传送。
20.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发射机还被配置成将秩指示与所述反馈比特一起传送。
21.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反馈比特还包括至少一个信道质量索引CQI。
22.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发射机还被配置成将应答/非应答ACK/NACK与所述反馈比特一起传送。
23. 一种用于向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传送的反馈提供差错保护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确定反馈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预编码矩阵索引和信道质量索引中的至少一者;
确定将被编码的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
基于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包括:
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以及
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信道编码方案;
将所选择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以及
传送所述反馈信号。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编码方案被选择为卷积编码方案。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将turbo编码方案应用到将被传送的用户数据;以及
通过数据类型信道将turbo编码后的用户数据和卷积编码后的反馈信号一起传送。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类型信道是物理上行链路共享信道。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通过所述数据类型信道将秩信息和混合自动重传请求HARQ反馈中的一者或多者与所述反馈信号一起传送。
28. 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
确定反馈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预编码矩阵索引和信道质量索引中的至少一者;
确定将被编码的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
基于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其中所述WTRU被配置成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将应用的所述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
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以及
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信道编码方案;
将所选择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
将不同的信道编码方案应用到用户数据;以及
发射机,被配置成通过数据类型信道将所述反馈信号与所述用户数据一起传送。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EC比特的数量包括循环冗余校验比特的数量。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基于在所述反馈信号中所报告的子带的数量而变化。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WTRU,其中在所述反馈信号中所报告的子带的数量基于系统带宽而变化。”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3152135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3152135B;
证据2:本专利的母案申请的公开文本CN101689963A;
证据3: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US60/915,040及其中文译文,共44页;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1):编号为R1-081370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8年03月27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2):编号为R1-081157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9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9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3):编号为R1-071487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3日;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US2006/0062217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1页,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3日;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2004/0110473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7页,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0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6):编号为R1-071459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3日;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US2006/0274712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2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7日;
证据11(下称对比文件8):英文书籍《WCDMA Requirements and Practical Design》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37-138页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
证据12(下称对比文件9):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通信原理》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封底页、目录页、第412-415页的复印件,周炯槃等编著,2005年11月第1版,2005年11月第1次印刷,共15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30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3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权利要求1-31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优先权,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至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对对比文件8的部分中文译文提出了异议,补充翻译了对比文件5的部分内容,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编号为R1-063613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1日;
反证2:编号为R1-070777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6日;
反证3:编号为R1-071418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3日;
反证4:编号为R1-063470的3GPP工作组会议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2日;
反证5:3GPP技术规范TS 36.211 V1.0.0 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9日;
反证6:3GPP技术规范TS 36.212 V1.0.0 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专利权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9日;
反证7: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8: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8的部分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至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为准;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于将对比文件8、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8的部分中文译文有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编号为(2019)沪东证经字第12550号的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反证1至6的获取来源,请求人经核实后表示对反证1至6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专利权人补充翻译的对比文件5的部分译文无异议;专利权人主张反证1至4用于证明反馈信令可以与用户数据复用,通过数据信道进行传送等事实,反证5用于证明E-UTRA的上行数据类型信道为PUSCH等事实,反证6用于证明现有技术普遍采用在控制信道或数据信道上传送控制信息的事实。
(5)关于对比文件8译文内容,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在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基础上,对存在译文异议的部分(即第137页第2段的内容),以专利权人翻译的内容为准。
(6)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证据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出示了证据13和证据14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表示对证据13、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无异议。具体证据为:
证据13:人民邮电出版社,《UMTS空中接口与无线工程概论》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序言页、目录页、第113页的复印件,苏信丰编著,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无线工程组翻译,2006年06月第1版,2006年06月北京第1次印刷;
证据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编号为2019-NLC-CGZM-0970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内容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WCDMA原理与开发设计》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封底页、目录页、第108-109页的复印件,Rudolf Tanner等编著,叶银法等翻译,2007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15页。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本案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3节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880014223.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的母案申请200880014223.6的原始公开文本(证据2)作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予以认可。因此,下文所引用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均指证据2中记载的内容。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但是本专利母案申请的公开文本证据2中仅记载了这些编码方案和信令类型有关,没有记载编码方案的选择与“反馈比特的数量”之间存在任何关联,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超出了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2、23、2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记载了“可使用合适的差错校验、校正和差错检测机制,并且这些机制可以依赖于需要被编码的比特数”等内容,信道编码方案是基于要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的差错校验、检测和校正方法的一部分,因此,基于要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来选择应用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上的信道编码方案的类型是可以从证据2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整体记载的方案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和“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其中限定的特征“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的应当作前后一致性的理解,结合本专利母案申请(即证据2)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的差错检验EC比特的数量”,其中“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是指需要反馈的、且未附加EC比特(不包括EC比特数)的比特数量。其次,本专利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10页倒数第2段、第12页第1段、第13页第4段、第15页第2-3段):“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反馈类型信令差错校验、检测和保护的方法和设备”;“可使用合适的差错校验、校正和差错检测机制,并且这些机制可以依赖于需要被编码的比特数。例如,特定的EC可以使用CRC,例如24比特CRC、短CRC、单一校验位或者块校验位。例如,信道编码可以使用Reed-Solomon 编码。可使用其他的合适差错校验和检测例如长CRC或者其他奇偶校验机制。还可使用其他合适的信道编码例如块编码、卷积编码、turbo编码或者 LDPC”;“一般地,不同的差错校验和/或校正可用于不同类型的反馈信号或者相同类型的不同反馈信号。选择使用哪一个差错校验和/或校正可涉及鲁棒性对开销的设计决定。越长的CRC可给出越多的保护,但是也建立了更多的比特。因此,如果一个类型的反馈信号比另一类型反馈信号更加重要,越长的差错校验和/或校正能力可提供给更加重要类型的反馈信号。与相同类型的反馈信号相似,如果一个反馈信号或者一组反馈信号比另一个反馈信号或者一组反馈信号更加重要,越强的差错校验和/或校正能力可以提供给更加重要的反馈信号或者一组反馈信号。再参见上述提供的例子,如果可以是PMI的第一反馈信号,比可以是CQI的第二反馈信号更加重要,则有差错校验和检测能力的较长的CRC可用于PMI,且有差错校验和检测能力的较短的CRC可用于CQI”。可见,根据本专利母案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地确定的内容是:基于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附加到所述反馈比特的差错校验EC比特的数量。但本专利母案申请中没有记载“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关于如何选择信道编码方案类型,本专利母案申请中只记载了合适的差错校验、校正和差错检测机制可以依赖于需要被编码的比特数,同时例举了多种编码类型。可见,在本专利母案申请中公开了可供选择适当的编码方法,但并没有公开编码方案的选择与“反馈比特的数量”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母案申请上述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选择信道编码类型是以“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为基础,并且证据2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未记载关于如何选择编码方案类型的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基于上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特征“基于将被编码的反馈比特的数量,选择应用于所述反馈比特和所选数量的EC比特的信道编码方案类型”,权利要求23中记载的特征“基于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包括: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信道编码方案”,权利要求28中记载的特征“基于所述反馈信号的比特数量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其中所述WTRU被配置成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将应用的所述差错校验、检测、和修正方法:选择应用到所述反馈信号的信道编码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13-22、24-27、29-31也没有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基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修改超范围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10065974.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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