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座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96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6W1134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647012.2
申请日:2018-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齐威
授权公告日:2019-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安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钧钧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于汽车座椅类产品而言,头枕、靠背、坐垫和扶手存在较为固定的位置关系,但座椅整体的形状及各部分具体的设计均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其设计变化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整体形状及各部分具体设计均基本一致,已经形成了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所述不同点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830647012.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齐威(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9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浙海证民字第163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2019)浙海证民字第1637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3:(2019)浙海证民字第1638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4:(2019)浙海证民字第163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5:(2019)浙海证民字第1640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6:(2019)浙海证民字第1641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7:专利号为201830612646.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6任一项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至6任一项的组合、证据2和证据3至6任一项的组合、证据2至6任三项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7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6任一项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至6任一项的组合,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至6任一项的组合,相对于证据2至6任三项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将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7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7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至6公证书原件,明确证据1至6中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的具体图片。(3)合议组当庭告知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至6任一项的组合,证据2和证据3至6任一项的组合,证据2至6任三项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在书面意见中未具体说明,本案将不予审理。(4)关于具体比对意见,请求人的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海证民字第1637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2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证据2公证书原件装订完整连续,公证过程规范,形式上无明显瑕疵,故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求人认为:证据2所示页面为搜狐网,其信誉度、知名度和经营规范程度较高,其生成、运行、保存等环节具有较高可靠性,在无相反证据说明存在人为篡改可能性的情况下,可直接推定来源于该网络系统的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并明确证据2中使用公证书第1页/共29页所示2018年08月20日为公开时间,使用第22页/共29页最上方的两幅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经查,证据2为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书,其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并记载了如下内容:在IE浏览器中进入百度主页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搜狐RA2018年度定制整车评选”后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搜索结果中排序第一的“…唯我‘金猴将军’—RA2018年度定制整车评选-搜狐汽车-搜狐网”,进入相关网页。网页显示文章标题为“谁能横刀立马,唯我‘金猴将军’—RA2018年度定制整车评选”,标题下方显示有“2018-08-20 09:05:59”,其中包含有2幅请求人用以对比的图片。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所附网页内容来看,其为搜狐网汽车频道发布的关于“年度十大定制整车品牌”评选活动的介绍说明,其中以图文方式详细说明了活动投票时间、活动介绍、活动规则及其参选企业介绍和数款车辆,内容较为详实。由于搜狐网为知名网站,搜狐汽车主要涉及汽车资讯、热点新闻等内容,从网站本身以及证据2所附具体网页内容来看,具有较高的真实可信性,且一般而言,标题下方的时间为文章的发布时间,从发布机制上考虑,该时间通常是由服务器自动生成,自发布时起即公开于网络,修改的可能性较小,且证据2所附网页上并没有显示任何编辑过的时间记录,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证据2所附网页已经修改过的情况下,合议组推定证据2所附网页的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即为网页公开时间,上述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因此请求人指认的文章中的汽车座椅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能用以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汽车座椅”,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汽车座椅”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对比设计未公开左右视图,但左右视图为使用时不容易看到、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及各部分具体的设计均基本相同,即均由头枕、靠背、坐垫和两侧的扶手组成,其中头枕左右两侧略内收,整体呈三段式设计,靠背左右两侧呈蝶形,靠背中部近矩形,设有三条纵向压线和一条横向压线,坐垫较宽大,左右两侧略上翘,中部设有三条横向压线,扶手呈条形,靠近靠背处略窄,向外延伸部略宽,一侧较长,前部设有类矩形结构,另一侧较短,前端呈弧形。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①涉案专利较长扶手外侧设有弧形外凸结构,较短扶手外侧平滑,对比设计未显示两侧扶手外侧面;②涉案专利坐垫下方前侧为矩形平板状,对比设计未显示坐垫下方前侧区域;③对比设计未显示座椅背面下部和座椅底面。
对于汽车座椅类产品而言,头枕、靠背、坐垫和扶手均存在较为固定的位置关系,但座椅整体的形状及各部分具体的设计均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其设计变化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整体形状及各部分具体设计均基本一致,已经形成了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其中不同点①位于扶手外侧,不同点③位于产品背面和底部,为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不同点②位于产品下方,且涉案专利对该部分的设计亦较为常见,没有任何独特的设计特征,故上述不同点均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64701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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