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机齿辊-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破碎机齿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48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5W1177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423571.7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盛金平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02C4/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14年01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破碎机齿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320423571.7,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专利权人为盛金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破碎机齿辊,包括有转动安装在破碎机壳体内的多个辊轴,所述的多个辊轴并列排布,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辊轴的外圆面上沿圆周方向分别设有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包括有多个辊齿,所述的多个辊齿分别包括有护台和一体连接在护台底端的齿柄,多个辊齿的齿柄分别对应插装在所述多个辊轴上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内,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所述的多个辊轴中,相邻两个辊轴上相对应的辊齿外圆面上的多个柱齿相互错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破碎机齿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间分别设有螺钉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破碎机齿辊,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两侧分别开有U形台阶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破碎机齿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个辊轴中两两组成一组。”
针对本专利,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2033297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167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8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417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097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863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证据5进行审查后,于2015年03月31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共4页;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08年12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45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064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440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证据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中的齿柱7和本专利的齿头,仅仅是部件名称不同,实质上指代同一结构,部件名称的不同属于惯用手段,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的1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手段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特征“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被证据4公开;其余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的多个辊齿分别包括有护台和一体连接在护台底端的齿柄”和“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被证据4公开;特征“多个辊齿的齿柄分别对应插装在所述多个辊轴上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内”被证据7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特征被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8、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的多个辊齿分别包括有护台和一体连接在护台底端的齿柄”和“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被证据4公开;特征“转动安装在破碎机壳体内的多个辊轴,所述的多个辊轴并列排布”、“多个辊齿的齿柄分别对应插装在所述多个辊轴上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内”和“所述的多个辊轴中,相邻两个辊轴上相对应的辊齿外圆面上的多个柱齿相互错开”被证据8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其余特征被证据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9、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的多个辊齿分别包括有护台和一体连接在护台底端的齿柄”和“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被证据4公开;特征“转动安装在破碎机壳体内的多个辊轴,所述的多个辊轴并列排布”、“多个辊齿的齿柄分别对应插装在所述多个辊轴上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内”和“所述的多个辊轴中,相邻两个辊轴上相对应的辊齿外圆面上的多个柱齿相互错开”被证据9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其余特征被证据9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证据5和证据6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4、7-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证据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8、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9、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8、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9、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已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过,且已超出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限,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7-9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7-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4、7-9予以采信。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公开的内容仅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3-4、7-9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3-4、7-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其所处的技术环境及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确定其技术含义,进而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破碎机齿辊。
证据1公开了一种破碎机齿辊,“包括有转动安装在破碎机壳体内的多个辊轴1,多个辊轴1并列排布,多个辊轴1中两两组成一组,多个辊轴1的外圆面上沿圆周方向分别设有多个轴向沟槽8,多个辊轴1的外圆面上在每个轴向沟槽的底部沿轴线方向分别设有多个螺纹孔10,多个轴向沟槽8内分别嵌装有齿条2,齿条2包括有条形凸台7,条形凸台7的上表面为圆弧面9,圆弧面9上沿轴线方向分别设有多个安装孔6,有多个螺栓5分别对应穿过齿条2上的多个安装孔6,并分别对应旋入设于每个轴向沟槽底部的多个螺纹孔10,将齿条2分别锁紧在每个轴向沟槽内,圆弧面9上沿圆周方向分别具有一体连接的多排柱状齿3,每排柱状齿中相邻的柱状齿之间沿圆周方向分别具有一体连接的剪切刃4;多个辊轴1中,相邻两个辊轴上相对应的齿条外圆面上的多排柱状齿相互错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0021段,及其附图1-7)。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多个辊齿分别插装在齿柄孔内,而证据1是齿条2通过螺栓5安装在辊轴上,即:证据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多个辊轴的外圆面上沿圆周方向分别设有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包括有多个辊齿,所述的多个辊齿分别包括有护台和一体连接在护台底端的齿柄,多个辊齿的齿柄分别对应插装在所述多个辊轴上的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内”。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基于相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4
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特征“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被证据4公开,其余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破碎机齿辊。
证据3公开了一种齿辊式破碎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7-0028段,及其附图1-6):
“包括有机架1,机架1上安装有一组相匹配的齿辊2。
该齿辊2包括一辊轴3。
每一齿辊2的辊轴3的外端均套装有飞轮4和保险盘5。
该机架1上位于该齿辊2啮合部位的上方设有一进料斗6,位于该齿辊2啮合部位的下方设有一出料斗7。
该齿辊2包括有辊体8、柱齿9和螺钉10。
该辊体8表面开有若干条台阶式的安装槽11,安装槽11沿辊体8的圆周方向分布。
每条安装槽11的槽面上分别设有一排柱齿孔(未标号)(对应于本专利的齿柄孔)和一排螺钉孔(未标号),柱齿孔和螺钉孔一一对应。
该柱齿9(对应于本专利的辊齿)包括有柱体12(对应于本专利的齿柄),柱体12上部延展设置有护台13,其中一侧的护台设有安装台14,安装台14上开有U型台阶孔15。
柱齿9装入辊体8对应的柱齿孔中后,螺钉10依次装入U型台阶孔15和螺钉孔中将柱齿9锁紧,螺钉10的头部压在U型台阶孔15的台阶面上;两齿辊2的柱齿9位置沿轴向相互错开。
飞轮4和保险盘5之间设有一中间盘16,该中间盘16套装在辊轴3上,该中间盘16通过螺栓17固定在飞轮4的外端面上,保险盘5与中间盘16之间通过保险柱销18连接。
所述中间盘16和保险盘5上开有相互对应的连接孔,所述保险注销18两端分别插装于中间盘16和保险盘5上对应的连接孔(未标号)中,保险柱销18的环形外壁上位于中间盘16和保险盘5之间的部位设有环形槽19。
飞轮4分别通过带传动控制转动。实现带传动的结构包括有电机20,电机20的输出轴外端套装有主动轮21,主动轮21和对应的飞轮4之间套装有皮带22”。
可见,证据3公开的齿辊式破碎机,其齿辊2上设置有多排柱齿孔,柱齿9包括护台13和柱体12,柱体12插装在柱齿孔中,两齿辊2的柱齿9位置沿轴向相互错开。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实质上在于:
(1)辊齿的安装方式不同:本专利是“所述多个辊轴的外圆面上沿圆周方向分别设有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而证据3是在齿辊2的辊体8的圆周方向分布设置若干条台阶状的安装槽11,安装槽11上的槽面上设置柱齿孔和螺钉孔;
(2)齿辊上插装的辊齿不同:本专利是“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而对比文件1是柱齿9。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辊齿的安装,证据3辊齿的安装方式是“辊体8表面开有若干条台阶式的安装槽11,安装槽11沿辊体8的圆周方向分布。每条安装槽11的槽面上分别设有一排柱齿孔和一排螺钉孔。柱齿9装入辊体8对应的柱齿孔中后,螺钉10依次装入U型台阶孔15和螺钉孔中将柱齿9锁紧”,可见证据3公开的辊齿安装方式是在辊体8的圆周方向上设置台阶状的安装槽11,安装槽11上的槽面上设置有柱齿孔用于插装柱齿9的柱体12,以及螺钉孔用于通过螺钉10将柱齿9锁紧在辊体8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公开的将柱齿安装在台阶状的安装槽11的槽面上的方式,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取消台阶状安装槽,在辊轴外圆周面上设置齿柄孔5用于插装辊齿的齿柄10,即证据3与本专利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辊齿安装方式,同时,证据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的将证据3公开的辊齿安装方式设置为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齿辊式破碎机上的辊齿,“包括有由两种不同金属材料制作且熔接在一起的齿头4和齿柄5,所述的齿头4上沿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1和剪切刃2,所述的齿头4上在柱齿1下部设有护台3,护台3上开有U型台阶孔6。所述的齿头4通过护台3与齿柄5熔接在一起”(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7-0018段,及其附图1-4)。可见,证据4公开的辊齿具有齿头4和齿柄5,其护台3上表面沿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1和剪切刃2,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的将证据4公开的辊齿的齿柄5插装在证据1公开的齿辊的台阶状安装槽11上。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权利要求2-4
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其他证据组合方式
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8、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9、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轮齿式破碎机的转子部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包括一对平行设置并作相对转动的辊轴1、2及支承辊轴1、2的轴承10、20,该对辊轴1、2的外表面分别在轴向间隔地安装有一簇破碎齿3和若干隔盘4,该对辊轴1、2上的破碎齿3相互轴向地交错设置。
破碎齿3包括齿牙31和锤盘32,锤盘32用于安装齿牙31,锤盘32的内孔直径与辊轴1、2的直径匹配,用于通过安装键紧套在辊轴1、2上,锤盘32的径向外表面上均布地设有四个的用于安装齿牙31的梯形凹槽321,在该梯形凹槽321的一侧还设有连通梯形凹槽321的楔形槽322;
齿牙31的下部311为厚度与锤盘32的厚度相应并且形状与梯形凹槽321的形状相配的梯形板,该下部311插置在锤盘32的梯形凹槽321中,并通过一夹置在楔形槽322中的楔块33夹紧;
隔盘4用于两个辊轴1、2上破碎齿3间隔设置,它安装在两相邻的破碎齿3之间,它的宽度大于锤盘32的宽度,用于形成较大的咬合空间;隔盘4的内孔直径与辊轴1、2的直径匹配,用于通过安装键紧套在辊轴1、2上;隔盘4的径向外表面上覆套一层由四块均等的弧形籿板40构成的籿套,籿板40是通过螺栓加点焊的方法固定在隔盘4的径向外表面上,同时便于更换”(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3-0016段及其附图1-2)。
证据8公开了一种换齿式对辊破碎机辊筒, 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辊筒包括辊筒体1和辊轴6,辊轴6安装在辊筒体1的中心,其特征在于:在辊筒体1的圆周表面均匀分布避让槽2,辊齿3经压紧块4压紧安装在辊筒体1的避让槽2中,压紧块4的斜面与辊筒体1中的辊齿3的斜面相匹配,辊齿3在避让槽2中处于浮动伸缩状态。
正常工作时,经压紧块螺杆5让压紧块4与避让槽2紧密结合,辊筒体1带动辊齿3高速旋转,由于离心力的作用,辊齿3甩出对物料进行切削作业;当碰到硬物时,由于辊齿3处于伸缩浮动状态,辊齿3可以缩进避让槽2中”(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0010-0011段及其附图1-2)。
证据9公开了一种破碎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各破碎齿单元的固定罩的两端部通过螺丝固定于所述辊,所述辊的外周面上形成有使所述固定罩的两端部的背面面接触的平面部即可。
若固定罩的拧紧部分中的辊为圆柱外表面,则弯曲应力作用于固定有固定罩的螺丝上,但通过设为由平面部面接触的状态,由此固定罩变得稳定从而能够防止破损等。
根据本实用新型,在破碎齿的基端部设置斜面部,将该斜面部夹持于固定罩与辊之间,以面接触状态固定,因此能够以其较宽的整个接触面承受施加于破碎齿的冲击力。由此,能够分散集中于破碎齿的基端部的应力,因此能够防止破碎齿的磨损,并能够得到高品质的破碎物。
本实施方式的多晶硅的破碎装置1中,两根辊3将其旋转轴线4朝向水平方向平行地配置于壳体2内,在两根辊3的外周面朝向半径方向外方突设有多个破碎齿5。此时,如图2所示,各辊3的外周面并不是均匀的圆弧面,而是形成为将沿轴向的长形平坦面6(平面部)沿圆周方向连结而构成的多面体状,在各平坦面6的两端部设置螺丝孔7,在这些平坦面上各固定一个破碎齿单元8。
如图3及图4所示,破碎齿单元8由抵接于辊3的平坦面6的长条状的固定罩11和安装于该固定罩11的多个破碎齿5构成。
如图5的(a)及(b)所示,破碎齿5通过硬质合金或硅材料形成为其基端部14比前端部更加扩径。并且,破碎齿5的前端部设置为球面的前端面15,连接前端面15和基端部14的柱状部13的侧面16连续于前端面15,并形成为扩径至基端部14的圆锥面状。
基端部14上形成有从破碎齿5的前端部方向朝向基端部方向逐渐扩径的斜面部14b,该斜面部14b设置成延长柱状部13的侧面16的圆锥面状。并且,位于基端部14的基端部分的底座部14c的侧面设置成圆周面状,底座部14c的端面(基端部14的端面)形成为与破碎齿5的长度方向正交的平坦面14a。
固定罩11形成为与辊3的平坦面6宽度和长度相同的长条状,如图6所示,在长度方向上相互隔开间隔以贯穿状态形成多个破碎齿固定孔21,并且形成使这些破碎齿固定孔21的两侧方的侧缘向外方伸出而成的加宽部18,配置于破碎齿固定孔21之间的部分的侧缘上形成相对加宽部18缩窄宽度的凹部19。并且,固定罩11的两端部形成螺丝插入孔22。
另外,如图6所示的固定罩11中,加宽部18的上表面及凹部19的底面形成于与固定罩11的长度方向平行的面上,加宽部18的上表面端部与凹部19的底面端部呈在平缓的斜面连接的形状。
如图3所示,破碎齿固定孔21中,固定罩11的厚度的一半为止作为具有与破碎齿5的斜面部14b对应的斜面23b的圆锥面状的嵌合孔23,剩余的一半作为与底座部14c对应的扩径孔25。并且,破碎齿5在使斜面部14b接触于固定罩11的斜面23b的状态下,保持底座部14c卡合于扩径孔25的状态。
此时,该固定罩11将扩径孔25朝向辊3表面,设为使破碎齿5的柱状部13从嵌合孔23突出的状态,重叠于辊3的各平坦面6,将基端部14的斜面部14b夹持于辊表面之间,以使破碎齿5的斜面部14b与嵌合孔23的斜面23b面接触的状态,其两端部通过螺丝26固定于辊表面。该状态下,各破碎齿5的基端部14的平坦面14a成为与辊3的外周面的各平坦面6面接触的状态,固定罩11也成为平坦的背面11a与辊3的各平坦面6面接触的状态。
并且,这样形成的破碎齿单元8中,设置于破碎齿5的基端部14的斜面部14b的倾斜角度θ设定为相对辊3的外周面的法线10°以上且25°以下(参考图5的(b))。
若斜面部14b的倾斜角度低于10°,则破碎齿5易从固定罩11脱离。并且,当斜面部14b的倾斜角度超过25°时,应力集中于柱状部13与斜面部14b的连续部,变得易破损。并且,随着斜面部14b的倾斜角度变大,破碎齿5的底面(基端部的端面)扩径而形成,因此,各破碎齿5必须扩展在辊3的圆周方向的间距而配置。因此,难以按所需大小对破碎被破碎物而获得的破碎物进行管理。
并且,为了避免相邻的破碎齿单元8的破碎齿5沿辊3的圆周方向连续排列,如图4所示,各破碎齿单元8安装成破碎齿5排列成交错状的状态。此时,将各破碎齿单元8设为一个固定罩11的加宽部18卡合于形成在相邻的另一个固定罩11的凹部19上的状态来安装。
另一方面,在两根辊3之间,如图7所示,配置成两根辊3的破碎齿5的前端面15彼此在其对置部(两根辊3的破碎齿5彼此最接近的位置)相对置。
另外,在该图7中,用实线表示排列成交错状的破碎齿5中配置于同一圆周上的一列破碎齿5,用双点划线表示其他列的破碎齿5。
利用这样构成的破碎装置1制造多晶硅破碎物时,若以旋转两根辊3的状态向两根辊3之间投入预先较粗糙地破碎的适当大小的多晶硅,则多晶硅在两根辊3的破碎齿5之间进一步被破碎而细化成块状。
此时,各破碎齿的基端部14形成为比前端部更加扩径,并且斜面部14b形成为延长柱状部13的侧面16的圆锥面状,与固定罩11的接触部的强度有所提高。由于以设置于该直径较粗的基端部14的斜面部14b接触于破碎齿固定孔21的斜面23b的状态将破碎齿5夹持在与辊3之间,且以面接触状态固定,因此能够以该较宽的整个接触面承受施加于破碎齿5的冲击力。由此,能够使集中于破碎齿5的基端部14的应力分散,因此能够防止破碎齿5的磨损。并且,通过将斜面部14b与侧面16的连续部设置为连续的圆锥面状,从而能够防止应力集中于连续部。
另外,如图8及图9所示的变形例,基端部14的斜面部14b可设置为与柱状部13的侧面16不同角度的斜面。如图8所示的破碎齿5A中,呈将基端部14的斜面部14b设为与柱状部13的侧面16不同角度的斜面的组合形状。并且,如图9所示的破碎齿5B中,将柱状部13的侧面16形成为圆柱面状。在这样形成破碎齿时,由于比前端部更加扩径而形成基端部14,因此也能够充分提高与固定罩的接触部的强度。并且,关于破碎时从固定罩露出的柱状部13,能够选择适于破碎的侧面16的形状,关于斜面部14b能够选择适于支承破碎齿的角度的斜面。
并且,成为如下结构:使支承该直径较粗的基端部14的破碎齿固定孔21的两侧方的侧缘伸向外方而设置加宽部18,并且使一个固定罩11的加宽部18卡合于设置在邻接的另一个固定罩11的加宽部18之间的凹部19上,将各破碎齿5设为排列成交错状的状态来安装,从而邻接的固定罩11彼此的接触面形成为相对固定罩11的长度方向弯曲形成为凹凸状,因此其接触面积增加而相互支承。由此,当破碎齿5上被施加负荷时防止破碎齿5上产生磨损或固定罩11变形。
并且,破碎齿5成为其基端部14的平坦面14a与辊3的平坦面6面接触的状态,因此能够由其整个接触面承受破碎时的冲击力,使其强制性稳定。因此,破碎齿5不会产生偏斜就能够稳定地制造出均匀的块。
关于固定罩11也同样成为固定罩11的背面11a与辊3的平坦面6面接触的状态,因此不会因施加于破碎齿5的冲击力而偏斜,不会有弯矩等作用于将固定罩11固定于辊3的螺丝26,能够维持坚固的固定结构来防止破损等。
并且,由于固定罩11的加宽部18宽幅地设置于辊3的圆周方向上,因此破碎齿5变得不易倾倒,破碎齿5上不会产生偏斜等,能够稳定地制造出均匀的破碎物的块。
并且,将各破碎齿5设为排列成交错状的状态而安装,由此当扩径设置破碎齿5的基端部14时,不必扩展在辊3的圆周方向上的间距就能够配置各破碎齿5,能够按所需大小对破碎被破碎物而获得的破碎物进行管理。
另外,由于各破碎齿5的其前端面15形成为球面状,因此该前端面15与多晶硅成为点接触,并且,由于柱状部13的侧面16形成为圆锥面状,因此该侧面16与多晶硅成为点接触或线接触。因此,破碎齿5以点接触或线接触的状态对多晶硅附加冲击,因此能够减少以面压碎多晶硅之类的情况。
并且,在该破碎装置1中,由硬质合金或硅材料形成破碎齿5,因此可防止杂质从该破碎齿5混入多晶硅中。并且,壳体2也设为聚丙烯等树脂制或者涂层有四氟乙烯,因此可防止杂质在破碎中混入多晶硅中。因此,根据该破碎装置1,能够获得高品质的半导体原料用的多晶硅。
并且,在本实施方式中,通过固定罩11保持各个破碎齿5来构成破碎齿单元8,并将该破碎齿单元8固定于辊3的表面,因此即使一部分破碎齿5产生缺损等,也只更换产生该缺损的破碎齿5即可,此时,破碎齿单元8以拧紧方式固定于辊3,并且破碎齿5嵌合于固定罩11的破碎齿固定孔21,并只夹持于固定罩11与辊3的表面之间,所以也容易进行只更换一部分破碎齿5的工作”(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0019-0021段、第0035-0060段及其附图1-2)。
根据证据7-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获知,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1)“所述多个辊轴的外圆面上沿圆周方向分别设有多排与轴线平行的齿柄孔”;(2)“多个辊齿的护台的上表面沿所在的辊轴的圆周方向间隔分布有多个柱齿和剪切刃”,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9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8、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9、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42357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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