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垂直连续电镀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3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5W1182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24612.4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25D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且请求人举证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明确的技术教导,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24612.4,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专利权人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包括机架(1),以及
电镀槽装置,包括供待镀板在其中电镀的电镀槽体(A1),装有电镀药液的回流箱体(A2),设置在所述电镀槽体(A1)内,对待镀板的表面进行喷镀的喷管(A3),以及设置在所述回流箱体(A2)内实现电镀槽体(A1)、回流箱体(A2)之间电镀药液循环的过滤循环系统;
待镀板传送装置,运载待镀板在所述电镀槽体(A1)内前行;
电解装置,以待镀板为阴极,以待镀金属为阳极,对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待镀板进行电镀;
电气装置,为所述电解装置提供直流电源;
其特征在于:
所述回流箱体(A2)设置在所述机架(1)的底部,所述电镀槽体(A1)处于所述机架(1)的中部,且位于所述回流箱体(A2)的上方,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位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上方,所述电解装置的阴极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的夹紧待镀板的夹具(26)电连接,阳极与所述电镀槽体(A1)内电镀药液导通,所述电气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1)的顶部,还包括电镀浮床装置,所述电镀浮床装置包括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浮板(2),以及处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方,驱动所述浮板(2)在所述电镀槽体内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为传送链结构,所述电镀槽体(A1)处于所述传送链结构一侧的链条(27)下方,所述传送链结构另一侧的链条(27)下方处设有夹具清洗装置,所述回流箱体(A2)的一部分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下方,所述回流箱体(A2)的另一部分处于所述夹具清洗装置的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具清洗装置包括硝酸段夹具接水盒(24)和水洗段接水盒(2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27)上间隔固设有若干个附件,所述附件包括一导电滑块以及设置在所述导电滑块下的若干所述夹具(26);所述链条(27)位于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之间的部分的两外侧分别固设有一轨道(16),所述轨道(16)的长度方向与所述链条(27)的长度方向平行,且所述链条(27)运行时,所述导电滑块能够卡合于所述轨道上,所述轨道(16)导电,且与所述导电滑块接触的侧面为导电的工作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待镀板通过夹具(26)、所述轨道(16)与所述电气装置的负极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两侧上还设有添加盒(A26),所述添加盒(A26)上分布有若干容纳孔,盛放装有阳极金属材料的钛篮(A24)通过所述容纳孔分布在所述添加盒(A26)上,所述钛篮(21)通过阳极钛包铜与所述电气装置的正极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管(A3)也安装在所述添加盒(20)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喷管(A3)上设置有若干喷嘴(A14)。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分布在所述电镀槽体(A1)一侧的所述喷管(A3)相对于另一侧的所述喷管(A3)是以错位排布的方式布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分布在所述电镀槽体(A1)同一侧的相邻的喷嘴(A14)在竖直方向上以错位排布的方式布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装置包括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的整流机(22),以及给所述整流机(22)降温的冷水管路(23),所述整流机(22)以及所述冷水管路(23)均处于所述电镀浮床装置的上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循环系统包括由所述回流箱体(A23)向所述电镀槽体(A1)内供洁净电镀药液的第一循环部分,由所述电镀槽体(A1)向所述喷管(A3)供洁净电镀药液的第二循环部分,以及从所述电镀槽体(A1)中向所述回流箱体(A23)中溢流电镀药液的第三循环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循环部分包括从所述回流箱体(A23)内抽取电镀药液的的第一泵(A20),与所述第一泵(A20)的出液口连接的第一过滤器(A4),将所述第一过滤器(A4)与所述电镀槽体(A1)底部连通的第一管路(A5)。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连接在所述第一泵(A20)进液口处的吸液管(A25)伸入所述回流箱体(A23)内的一端还设有吸入口网罩(A6)。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循环部分包括从所述回流箱体(A2)内抽取电镀药液的的第二泵(A21),第二过滤器,连通所述第二泵(A21)的出液口与所述第二过滤器(A7)进液口的第二管路,以及连通所述第二过滤器(A7)的出液口与所述喷管(A3)的第三管路(A8)。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循环部分包括成型在所述电镀槽体(A1)的侧壁的上端的溢流孔(A9),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外侧壁上,且围绕所述溢流孔(A9)设置的溢流腔(A10),以及将所述溢流腔(A10)处的电镀药液导向所述回流箱体(A2)内 的回流通道(A11)。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溢流腔(A10)由若干溢流板围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侧壁上高于所述溢流孔(A9)的位置处还设有药液气味排出孔(A12),且所述溢流孔(A9)与所述药液气味排出孔(A12)之间还设有溢流抽风隔板(A13)。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与所述回流箱体(A2)之间的槽体中间板(A15)上设有循环泄流口(A16)、循环吐出口(A17),以及铜球排泄口(A18)。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由多个电镀分槽体首尾相接形成,每个所述电镀分槽体配设有一个分回流箱体,每个所述分回流箱体上设置有连通管(A19),相邻两所述分回流箱体之间通过所述连通管(A19)连通。
2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升降机构包括
伸缩管结构,至少设有一个,包括升降外管(3),以及可伸出或缩回地套设在所述升降外管(3)内的升降内管/杆(4),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与所述浮板(2)固定连接,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
钢丝绳(5),设置的数目与所述伸缩管结构的数目一致,所述钢丝绳(5)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所述浮板(2)上的所述升降外管(3)或所述升降内管/杆(4)连接;
钢丝绳收放结构,控制所述钢丝绳(5)的收放,其与所述钢丝绳(5) 的另一端连接。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与所述伸缩结构之间,对所述钢丝绳(5)的引出进行导向的滑轮改向结构,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若干滑轮,以及将所述滑轮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的滑轮安装件(6)。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轮安装件(6)为U型槽结构,所述U型槽结构的一侧外侧壁通过吊臂(17)固定在所述机架(1)上,另一侧外侧壁固定安装所述滑轮。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内管/杆(4)或所述升降外管(3)的上端通过固定连接在所述U型槽结构的底面固装在所述机架(1)上。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管结构成对设置在所述通道两侧,所述滑轮改向结构包括两个由两单滑轮同轴构成的双滑轮(7),以及两个单独的单滑轮(8),所述伸缩管结构对应的所述钢丝绳(5)通过对应的所述单独的单滑轮(8),以及先后两个所述双滑轮(7)上对应侧的所述单滑轮引向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成对设置的所述伸缩管结构设置有三套。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包括捆绕以及释放钢丝绳(5)的主导轮(9),以及驱动所述主导轮(9)正反转的马达(10)或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为直线马达。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钢丝绳收放结构还包括获取马达(10)转速信号,控制所述马达(10)运转的编码器(11),检测和控制浮板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传感器,以及安装所述传 感器的申舍固定座(12)。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浮板(2)上设有若干贯通所述浮板(2)上下表面的通孔(15)。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16)通过所述吊臂(17)固定安装在所述机架(1)上,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设置在所述滑轮安装件(6)的下方。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浮板高度指示装置,所述浮板高度指示装置包括固定在所述吊臂(17)上且竖向设置的标尺(18),以及下端固定在所述浮板(2)上的指示导杆(19),所述标尺(18)上还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垂直于所述标尺(18)的设有刻度的表面设置,且所述连接件上成型有适合所述指示导杆(19)穿过的通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3096220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复印件5页;
证据2:CN201420100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 月10日,复印件10页;
证据3:CN2900556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复印件14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32的技术方案均无法实现说明书0004段所描述的技术目的,导致说明书公开不清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说明书0021-0025及附图对技术方案的说明不清楚,尤其是其中的第一循环部分、第二循环部分、第三循环部分,各电镀槽体,各管以及各过滤器,其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和结构功能都不清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也不能理解其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1-32的保护范围,基于上述说明书的不清楚,各结构特征的限定不清楚,导致其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2、关于创造性,参见证据1的附图1公开内容,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有设置在电镀槽内的浮板和设置在传输装置上的浮板升降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传动装置链条结构公开于证据3中,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3、5-3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8月28日,请求人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和如下证据:
证据4:CN2918454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04日,复印件11页;
证据5:CN201485527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复印件7页;
证据6:CN1O1517132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复印件19页;
证据7:CN1O201116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3日,复印件45页;
证据8:CN1O421318O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复印件5页;
证据9:CN204O8O16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07日,复印件7页;
证据10:CN202378036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15日,复印件8页;
证据11:TW563700U,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1日,复印件21页及其简体译文22页;
证据12:CN204138807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复印件7页;
证据13:CN202492608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1)关于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9-25行、第8页第14行及附图1-3)、证据7(参见附图1-7)或证据8(参见附图1)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公开于证据4和证据5中;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公开于证据1或证据6中;权利要求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结合证据9、证据10或证据11中公开;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12中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13中公开;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和证据9中公开。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将请求人补充的上述理由和证据转文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4日再次提交了其在委内编号5W117819案中相同的修改文本,该文本的提交时间为2019年08月23日,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9,并调整权利要求30-31的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包括机架(1),以及
电镀槽装置,包括供待镀板在其中电镀的电镀槽体(A1),装有电镀药液的回流箱体(A2),设置在所述电镀槽体(A1)内,对待镀板的表面进行喷镀的喷管(A3),以及设置在所述回流箱体(A2)内实现电镀槽体(A1)、回流箱体(A2)之间电镀药液循环的过滤循环系统;
待镀板传送装置,运载待镀板在所述电镀槽体(A1)内前行;
电解装置,以待镀板为阴极,以待镀金属为阳极,对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待镀板进行电镀;
电气装置,为所述电解装置提供直流电源;
其特征在于:
所述回流箱体(A2)设置在所述机架(1)的底部,所述电镀槽体(A1)处于所述机架(1)的中部,且位于所述回流箱体(A2)的上方,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位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上方,所述电解装置的阴极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的夹紧待镀板的夹具(26)电连接,阳极与所述电镀槽体(A1)内电镀药液导通,所述电气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1)的顶部,还包括电镀浮床装置,所述电镀浮床装置包括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浮板(2),以及处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方,驱动所述浮板(2)在所述电镀槽体内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
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14和15(实际上为同一份证据):
证据14:CN1428462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09日,复印件9页。
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超出授权保护范围。(2)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对浮板的技术特征进行清除完整的公开,没有说明波浪状的具体形状,也没有说明波浪状导板与通道和待镀件的相对位置关系,且在前序部分未有提及,缺乏引用基础,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4)修改后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2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文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和记录了如下事项:
(1)关于审查文本:专利权人将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该文本同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在委内编号5W117819案中提交的修改文本相同。因此,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1,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
(2)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12、证据14的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1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3)关于无效宣告理由: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超期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请求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证据12和14在创造性评述中不再使用;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传动装置链条结构公开于证据3或证据4结合证据5中;权利要求2-3、5-3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公开于证据1或证据6中;权利要求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结合证据9、或证据10或证据11中公开;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13中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证据2结合证据9中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1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1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核,合议组依法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11译文的准确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部记载于现有技术的对比技术方案中,且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隐含公开内容,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
经核,证据6公开了一种镀膜装置(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6页第9-25行、第8页第14行及附图1-3),其中,镀膜装置1具有积存镀膜液2的镀膜槽3、用于调整镀膜液2的温度等的镀膜液调整槽4和将被镀膜的轴状构件5以旋转自如的方式进行保持的旋转保持装置6。镀膜槽3由如下形式形成:镀膜液2经镀膜液喷嘴9从液体积存室7供给到镀膜槽3,然后从镀膜槽3的上端溢出至回收部8,溢出的镀膜液经设置在回收部8的底部并与镀膜液调整槽4相连通的镀膜液回收管11被镀膜液调整槽4所回收。在镀膜液供给管32的中途设置有泵33、过滤器34以及流量计35。
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电镀装置“包括电镀浮床装置,所述电镀浮床装置包括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浮板(2),以及处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方,驱动所述浮板(2)在所述电镀槽体内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因此,证据6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同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且请求人举证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教导,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其目的在于节约占地空间,并能够使喷管分流均匀,提高产品品质。所述电镀槽过滤循环系统,包括循环泵浦装置1、过滤装置2和喷管组件3,所述循环泵浦装置1连接于所述过滤装置2的进口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2和喷管组件3均定位设置在电镀槽内,且所述过滤装置2的出口端通过循环管路4连通于所述喷管组件3(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3、0013段)。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待镀件是通过一个待镀件传送装置的夹具悬挂在电镀槽内两个阳极的两侧喷管之间,显然存在一个待镀件传动装置带动夹具以及夹具下方的待镀件在电镀槽内移动。
证据1全文中没有关于回流箱体的记载,其说明书0013段仅记载了过滤装置2和喷管组件3都定位设置在电镀槽内,从证据1的附图1中仅能够看出“循环泵浦装置1”设置在整个电镀槽过滤循环系统的底部,但是以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无法得知循环泵浦装置1是设置在槽体中的,证据1图1显示的底部框架,也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是回流箱体。也就是说,证据1没有公开循环泵浦装置1所在的位置究竟是槽体、支架或者其他结构,证据1中更没有公开循环泵浦装置1所在的位置装有电镀药液,因此,证据1中“循环泵浦装置1所在槽”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有电镀药液的回流箱体”,证据1仅公开了一个电镀槽,而没有公开独立于电镀槽的回流箱体,更没有公开设置在电镀槽体和回路箱体之间的过滤循环系统。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内容:
(1)电解装置,以待镀板为阴极,以待镀金属为阳极,对所述电镀槽体Al内的待镀板进行电镀;电气装置,为所述电解装置提供直流电源;所述电解装置的阴极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的夹紧待镀板的夹具电连接,阳极与所述电镀槽体Al内电镀药液导通,所述电气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1的顶部;
(2)电镀槽装置还包括装有电镀药液的回流箱体A2,以及设置在所述回流箱体A2内实现电镀槽体Al、回流箱体A2之间电镀药液循环的过滤循环系统;回流箱体A2设置在所述机架的底部,所述电镀槽体处于所述机架1的中部,且位于所述回流箱体的上方;
(3)电镀浮床装置,所述电镀浮床装置包括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l内的浮板2,以及处于所述待镀板传送装置上方,驱动所述浮板2在所述电镀槽体内上升或下降的浮板升降机构;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根据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一套完整的电镀设备包括电镀槽、电源、整流器、给整流器冷却的冷却装置、电解装置以及与电镀槽内的药液形成循环的回流箱、运送待镀件在电镀槽内前行的运载装置、清洗夹具的清洗装置、遮挡电力线的浮板结构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03段)。本实用新型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分将各组成部分有机巧妙地布置在机架的上、中、下位置,不仅能够实现垂直的连续电镀,而且结构简单紧凑,布局合理,所占空间小,此外,浮板升降机构的设置保证了好的电镀效果。电镀浮床装置不仅能够实现浮板在机架上的上升和下降的调整,而且由于使用质量较轻的钢丝绳配合结构简单的伸缩管结构来拉动浮板,因此,需要耗费驱动浮板上升和下降的能量就大大减少,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整体结构也更为紧凑。电镀浮床装置浮板上的导向板的设置,能够在待镀板沿着通道前行时,代替浮板接触的是导向板,由于导向板是波浪状,因此,对待镀件不会造成刮痕,不会像现有技术中浮板直接与待镀板接触,使得划痕集中在一条直线上,非常明显,从而影响待镀板的美观和性能。电镀槽装置包括有三路循环部分的过滤循环系统的设置,使得在电镀生产过程中,电镀液不仅可以在电镀槽体与回流箱体之间循环流动,同时也使得电镀液可以在电镀槽体内部循环流动,增加了电镀液的流动性,使电镀槽装置内电镀液的化学成分更加均匀,从而使电镀层也更加均匀,提高了电镀效果。而第三循环部分的设置,既能控制电镀槽体的液面高度,同时能够实现将溢流出来的电镀药液回流至回流箱体,另外,由于喷管的进液是从液面稳定的电镀槽体中提供,而不是直接从液面不稳定的回流箱体中提供,因此,能够保证喷管单位时间内喷出来的电解液的量,以及液压均衡,电镀质量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48、0052、0054、0056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整体上结构简单紧凑、所占空间小、喷镀液压稳定、电镀板外表美观的垂直连续电镀设备。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动调节阳极挡板及浮架的升降机构,包括机架1、阳极挡板2、浮架3、升降电机4、升降传动装置5、阳极提升架6、吊杆7,阳极挡板2位于电镀槽20槽内的上端,浮架3位于槽内的下端,升降电机4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升降电机4通过升降传动装置5连接阳极提升架6,吊杆7的上端与阳极提升架6连接,其下端与浮架3连接,阳极挡板2设置在吊杆7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1段)。
至于,证据2中的浮架3及其相连接的部件是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浮板和导向板,合议组查明,证据2是通过调节阳极挡板及浮架的位置以适应不同尺寸大小电路板的电镀加工,浮架3通过浮架导向块13与电镀槽20连接,浮架导向块13的下端固定在电镀槽20上,其上端与浮架3滑动连接,浮架导向块13对浮架3的升降起导向作用,使得浮架3的升降运动较平稳(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2段)。即,证据2中浮架设在电镀槽上,浮架导向块设在在电镀槽外,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述电镀槽体(A1)内的浮板(2)”、“所述浮板(2)上的供待镀板下端通过的通道(14)的两侧的上表面还设有对待镀件在所述通道(14)中的前行进行导向的两波浪状的导向板(13)。”
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以及区别特征(3)中的波浪状导向板,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交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尽管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3-11、13评述从属权利要求4、15、17、21、23、30-31的附加技术特征,然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证据结合方式同样不能破坏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1基础上,维持20152002461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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