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及其自消除压实带射孔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及其自消除压实带射孔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4W109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02928.7
申请日:2013-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奥星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瑞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E21B43/116(2006.01);E21B43/11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名称为“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及其自消除压实带射孔工艺”的201380002928.7号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西安瑞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包括聚能射孔弹和内部装有破压实药饼(2)的破压实药盒(3),所述破压实药盒(3)同轴安装在所述聚能射孔弹前端;所述破压实药饼(2)为由注入破压实药盒(3)内的用于消除射孔压实带的破压实药浇注而成的环形药饼,所述破压实药饼(2)与所述聚能射孔弹呈同轴布设;所述破压实药由高氯酸铵、铝粉、添加物和癸二酸二辛酯按以下重量百分比混合而成:高氯酸铵50%~70%,铝粉10%~30%,添加物10%~15%,癸二酸二辛酯3%~5%;所述添加物为端羟基聚丁二烯,或由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混合而成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中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重量比为(2.85~7)︰(0.05~0.2)︰(3~7.8)。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压实药盒(3)内装有重量为20g~40g的破压实药饼(2)。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压实药饼(2)的外部结构和尺寸均与其所布设位置处破压实药盒(3)的内部结构和尺寸一致,所述破压实药饼(2)的中部留有射流通道(5),且射流通道(5)与所述聚能射孔弹呈同轴布设;所述破压实药盒(3)的前端开有射流通孔(4),所述射流通孔(4)为圆形孔;所述射流通孔(4)与射流通道(5)相通,所述射流通孔(4)布设在射流通道(5)的正前方。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压实药饼(2)后端端部与所述聚能射孔弹前端端部的间距为10mm~20mm。
5.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通道(5)为圆锥形通道,所述射流通道(5)前端直径小于其后端直径,所述圆锥形通道的前端直径与射流通孔(4)的孔径相同。
6. 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通孔(4)的孔径为10mm~20mm。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通道(5)后端直径为35mm~45mm。
8.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聚能射孔弹(1)包括弹壳(1-1)和同轴布设在弹壳(1-1)内的药型罩(1-2),所述弹壳(1-1)和药型罩(1-2)之间形成一个装药腔,所述装药腔内压装有高能炸药(1-3);所述弹壳(1-1)的后端中部设置有用于放置导爆索的起爆半圆槽(1-4),所述起爆半圆槽(1-4)与所述装药腔内部通过传爆孔(1-5)进行连通;所述射流通道(5)与药型罩(1-2)的内腔相通。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壳(1-1)为圆柱形壳体,所述破压实药盒(3)为圆柱形盒体或碗形盒体。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形盒体的内径不小于弹壳(1-1)的外径,所述碗形盒体后端的内径不小于弹壳(1-1)的外径。
11.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压实药盒(3)粘接在所述聚能射孔弹前端。
12.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压实药盒(3)为钢质盒体,所述钢质盒体的壁厚为2mm~3mm。
13.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对地层进行自消除压实带射孔的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聚能射孔枪下放:将多颗同轴随进式射孔弹装入聚能射孔枪内,然后将装有多颗同轴随进式射孔弹的聚能射孔枪下放入油气井井眼内,再将所述聚能射孔枪下放至预先设定的射孔位置;
步骤二、自消除压实带射孔:启动步骤一中下放到射孔位置的聚能射 孔枪,并通过所述同轴随进式射孔弹进行射孔。
14. 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二中射孔过程中,待所述聚能射孔枪射出的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形成聚能射流进入地层后,在地层中形成带压实带的射孔孔眼;在所述射孔孔眼形成的同时,所述聚能射流中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前端所装的破压实药饼(2)同轴随进入所述射孔孔眼内,随着所述射孔孔眼内所述破压实药的聚集,且在所述射孔孔眼内的压力和温度共同作用下,在所述射孔孔眼内先后发生多次殉爆,使所述射孔孔眼周侧产生裂缝,并将所述射孔孔眼与其周侧地层完全连通,达到自动消除压实带的效果。
15. 按照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所述聚能射孔枪的枪筒外径D=89mm~128mm。”
西安奥星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2456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号为CNll29276A,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推进技术》第18卷第2期于1997年4月刊登的“破碎燃烧无壳高能气体压裂技术”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4: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于1987年05月出版的《固体推进剂化学及工艺学》封面、封底及正文第394-396、407页的复印件;
证据5:《化学与粘合》于2003年刊登的“聚合物在固体推进剂中的应用进展”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6:《火炸药学报》第34卷第4期于2011年08月刊登的“军用混合炸药的发展趋势”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2052068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1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8:申请公布号为CN102432405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5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695631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0:公开号为CNl01566056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破压实药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及其对性能的影响,未公开浇注条件、工艺步骤、设备,药饼是一个整体,无法实现多次殉爆,本专利所用的射孔工艺与常规射孔工艺相同,却得到不同的结果,如果本专利的射孔工艺与常规射孔工艺不同,说明书也未记载普通射孔工艺的步骤,对比分析结果无法确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固化剂的情况下无法浇注形成环形药饼,不能实现,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3和4,或者结合证据5-8,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4,或者结合证据5-8,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9-10中已公开,证据1-2中也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9-10中已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记载了射孔工艺步骤与常规射孔工艺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破压实药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及其对性能的影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了解的,不需记载在说明书中;浇注形成药饼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本专利的结构和破压实药成分,药饼即可实现多次殉爆;本专利所用的射孔工艺并非与常规射孔工艺完全相同,本专利采用了合理的结构和破压实药配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包括固化剂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能够实现,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使用方式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会直接影响组合物性能,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破压实药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及其对性能的影响;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浇注条件、工艺步骤、设备,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说明书中也不能得出上述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的药饼无法实现多次殉爆;本专利所用的射孔工艺与常规射孔工艺相同,却得到不同的结果,如果本专利的射孔工艺与常规射孔工艺不同,说明书也未记载普通射孔工艺的步骤,对比分析结果无法确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包括添加物为端羟基聚丁二烯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没有固化剂的情况下无法浇注形成环形药饼,不能实现,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口头审理于2019年11月0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2、7-10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同意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由合议组核实确认。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要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添加物为端羟基聚丁二烯的技术方案删除,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庭后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告知请求人如果专利权人庭后提交的修改文本与当庭陈述的修改方式一致,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无异议。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后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替换页的修改之处仅涉及权利要求1,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修改方式相同。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其特征在于:包括聚能射孔弹和内部装有破压实药饼(2)的破压实药盒(3),所述破压实药盒(3)同轴安装在所述聚能射孔弹前端;所述破压实药饼(2)为由注入破压实药盒(3)内的用于消除射孔压实带的破压实药浇注而成的环形药饼,所述破压实药饼(2)与所述聚能射孔弹呈同轴布设;所述破压实药由高氯酸铵、铝粉、添加物和癸二酸二辛酯按以下重量百分比混合而成:高氯酸铵50%~70%,铝粉10%~30%,添加物10%~15%,癸二酸二辛酯3%~5%;所述添加物为由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混合而成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中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重量比为(2.85~7)︰(0.05~0.2)︰(3~7.8)。”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仅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添加物为“端羟基聚丁二烯”的技术方案删除。经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均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7-10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7-1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6为中国国内公开出版的图书或期刊记载的内容,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10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破压实药的具体成分和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对各个组分选择适当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浇注是本领域形成药饼的常用方式,浇注条件、工艺步骤、设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选择的,说明书中未记载相关内容也不至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射孔弹的结构以及破压实药的具体成分和比例,并在说明书第23、63、66段对爆炸过程进行了描述,破压实药饼在爆炸后会破碎,不再是一个整体,破碎后的破压实药进入射孔中可以发生殉爆。本专利依赖于不同的射孔弹结构以及破压实药的具体成分和比例,能够实现不同与现有技术的射孔效果。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添加物为端羟基聚丁二烯的技术方案缺少固化剂,不能实现,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上述技术方案,目前权利要求1的破压实药组分中包括作为固化剂的成分,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缺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五)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3和4,或者结合证据5-8,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4,或者结合证据5-8,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9-10中已公开,证据1-2中也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9-10中已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记载了射孔工艺步骤与常规射孔工艺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同轴随进式射孔弹。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合型增效射孔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该复合型增效射孔弹包含射孔弹1及增效头2;射孔弹1包含弹壳3、主炸药4及药型罩5,弹壳3有内孔,弹壳3的下端有传爆孔6,主炸药4装在弹壳3内孔中,药型罩5装在主炸药4的上面;增效头2包含有中心孔的高能药饼7及增效头罩8,高能药饼7装在射孔弹1的弹壳3的上端面上,增效头罩8装在射孔弹1的弹壳3的上段,将高能药饼7固定在射孔弹1上;在射孔作业中,主炸药和高能药饼同时起爆,增大射孔强度,保证射孔作业效果。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高能药饼7为环形药饼,增效头2同轴安装在增效射孔弹前端,高能药饼7与增效射孔弹呈同轴布设。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射孔和压裂两种功能的完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5页及附图5、9):其包括普通射孔器5和后效作用部分6,其特点是在普通射孔器5前方装有能在瞬间产生大量高温高压气体的含能材料602和盛装此含能材料602的前仓601,两者都为轴对称旋转体,并且同轴中心留有圆孔,供射流通过,并为射孔器装药502爆轰产物和含能材料602的喷出留出通道。当射孔器5中的装药502被引爆后爆轰,压垮药型罩503,形成高速金属射流从含能材料602和前仓601底部中心孔通过这个高速运动使含能材料602中心孔附近产生一个低压区,与此同时,由射孔器5的装药502爆轰产物的膨胀,又使本完井装置了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逐步扫过含能材料602,向前仓601底部扩展。这个逐步推进的高压和含能材料602中心孔附近的低压共同作用,使本来密度很低,强度不大的含能材料602的结构立即破坏,塌垮并向前仓601底部的圆孔涌去,并从那喷出;进入射孔器5射流打出的孔道10中。含能材科可以是火药、炸药、推进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为低密度环形块状结构,内表面留有可以让射流及作药爆轰产物通过的圆孔,外表面为流线或折线型。在含能材科中添加少量压裂砂(重量百分比<10%)则压裂效果更好。由于采用了上述方案,普通射孔器引爆后,驱动金属射流在油层中射孔,由于射流速度很高,它走过的途径周围(特别是含能材料中心孔附近)就形成了低压区;同时射孔器装药的爆轰,爆轰产物的迅速膨胀,导致本装置内部压力急剧升高,这两者其同作用将含能材料从前仓的孔中挤出,充添在射流打出的孔道内,然后起爆孔道中的含能材料,含能材料点火后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在孔道中产生几千-几万大气压的高压,结果油层被压开,裂出新的更深的裂缝。由证据2的附图5可以明显看出,前仓601同轴安装在射孔弹前端,含能材料602与普通射孔器5呈同轴布设。
证据3公开了高能气体压裂是利用固体推进剂或发射药燃烧释放出大量高温气体在井筒附近建立高压,岩石在脉冲载荷的作用下,在井筒附近形成多方位径向裂缝,使储层中的天然裂缝与井筒相连,达到油田增产的目的(参见证据3第78页)。
证据4公开了一种端羟基聚丁二烯推进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第394-396、407页):其组分及作用为:铝粉(金属燃料)15~20%、过氯酸铵(氧化剂)68~75%、固化系统{HTPB(高分子粘结剂)、异氰酸酯(固化剂)、MAPO(键合剂、交联剂)}11~13%。配方变量对推进剂力学性能的影响很大。异氰酸酯的当量比,MAPO的当量比,增塑剂的种类和含量,结合剂的种类和含量等等均对HTPB推进剂的力学性能有很大的影响。生产的工艺条件尤其是环境温度、固化温度和时间等也有影响。
证据5公开了一种复合推进剂,以高聚物粘合剂为弹性基体,其中掺有固体有机或无机氧化剂(如高氯酸铵)和金属燃料(如铝粉)及其他添加剂,是一种多相混合物的异质推进剂。端羟基聚丁二烯推进剂(HTPB)是在吸收聚氨酯和CTPB的优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较好的固化系统和良好的工艺性能,其抗老化性能优良,储存寿命长(参见证据5第74-75页)。
证据6公开了美国海军研制的PBXW-16炸药以Hytemp4454作高分子黏结剂,DOS(癸二酸二辛酯)和WS-280(一种有机硅化合物)作增塑剂,还含有少量石墨作为润滑剂(参见证据6第2页)。
证据7公开了一种油气井复合压裂射孔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5段、17-20段及附图1-5):内药盒6内装一级火药,外药盒7附着在圆筒型弹架外壁,外药盒7内装二级火药,其中一级火药的组分重量配比为:高氯酸铵75~80%、端羟基聚丁二烯20~25%和适量添加剂,高氯酸铵和端羟基聚丁二烯之和为100%,所说的添加剂是固化剂、增塑剂、缓燃剂和稳定剂,一级火药的性能参数是爆热3600-4200kJ/kg、火药力600-1100kJ/kg;二级火药的组分重量配比为:高氯酸铵75-80%、聚醚20-25%和适量添加剂,高氯酸铵和聚醚之和为100%,所说的添加剂是固化剂、增塑剂、缓燃剂和稳定剂,二级火药的性能参数是爆热2800-3400kJ/kg、火药力600-1100kJ/kg。
证据8公开了一种低密度炸药,所述低密度炸药由下述重量百分比的成分组成:聚黑-14传爆药55%~65%,端羟基聚丁二烯20.07%~25.81%,癸二酸二异辛酯10.33%~13.28%,甲苯二异氰酸酯1.56%~2.01%,三-(2-甲基氮丙啶)氧化膦0.38%~0.49%,二月桂酸二丁基锡0.03%,二氧化硅中空微球(HD-3)2.63%~3.38%。该低密度炸药,安全性好、强度较高,同时爆轰能力较高,爆轰性能稳定(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3-5段)。
请求人以证据1或2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证据1和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和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破压实药的组成,即“所述破压实药由高氯酸铵、铝粉、添加物和癸二酸二辛酯按以下重量百分比混合而成:高氯酸铵50%~70%,铝粉10%~30%,添加物10%~15%,癸二酸二辛酯3%~5%;所述添加物为由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混合而成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中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重量比为(2.85~7)︰(0.05~0.2)︰(3~7.8)”。
由证据3、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给出了采用推进剂作为压裂药的技术启示,证据4公开了推进剂的成分:铝粉15~20%、高氯酸铵68~75%、固化系统{HTPB(高分子粘结剂)、异氰酸酯(固化剂)、MAPO(键合剂、交联剂)}11~13%,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破压实药的组分与证据4中公开的推进剂相比,二者均包括铝粉、高氯酸铵和端羟基聚丁二烯,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破压实药包括癸二酸二辛酯3%~5%,占比10%~15%的添加物中还包括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且端羟基聚丁二烯、N,N′-二苯基对苯二胺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重量比为(2.85~7)︰(0.05~0.2)︰(3~7.8),而证据4中的推进剂固化系统中包括异氰酸酯、MAPO。
如证据4所述,配方变量对推进剂力学性能的影响很大,异氰酸酯的当量比,MAPO的当量比,增塑剂的种类和含量,结合剂的种类和含量等等均对HTPB推进剂的力学性能有很大的影响。破压实药中的各个成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影响,目前并无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将证据4中的MAPO去掉,并增加N,N′-二苯基对苯二胺,选择甲苯二异氰酸酯,增加癸二酸二辛酯,并使得各个成分的含量满足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例关系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4或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射孔的同时对射孔压实带进行自动去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证据5-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5中的复合推进剂包括氧化剂高氯酸铵和金属燃料铝粉及其他添加剂,并公开了端羟基聚丁二烯推进剂效果好;证据6公开了可以以癸二酸二辛酯和WS-280(一种有机硅化合物)作为炸药的增塑剂;证据7公开了油气井复合压裂射孔装置中设置两级火药,其中一级火药的组分重量配比为:高氯酸铵75~80%、端羟基聚丁二烯20~25%和适量添加剂,添加剂是固化剂、增塑剂、缓燃剂和稳定剂,二级火药的组分重量配比为:高氯酸铵75-80%、聚醚20-25%和适量添加剂,添加剂是固化剂、增塑剂、缓燃剂和稳定剂;证据8公开了一种低密度炸药的成分组成:聚黑-14传爆药55%~65%,端羟基聚丁二烯20.07%~25.81%,癸二酸二异辛酯10.33%~13.28%,甲苯二异氰酸酯1.56%~2.01%,三-(2-甲基氮丙啶)氧化膦0.38%~0.49%,二月桂酸二丁基锡0.03%,二氧化硅中空微球(HD-3)2.63%~3.38%。
可见,证据5-8中公开了在各种不同的推进剂或炸药中包括铝粉、高氯酸铵、端羟基聚丁二烯、癸二酸二异辛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但证据5-8中的各种推进剂或炸药的组成各不相同,而各个成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5-8公开的不同组分直接相互组合,并使得各个成分的含量满足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例关系,目前并无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破压实药的成分和比例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破压实药的成分和比例在证据5-8中均未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或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8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射孔的同时对射孔压实带进行自动去除,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2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仅主张采用证据9-10来评述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决定不再对证据9-10公开的技术内容予以评述。
3、权利要求13保护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同轴随进式射孔弹对地层进行自消除压实带射孔的工艺,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孔弹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的工艺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4-15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80002928.7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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