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6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5W118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46526.8
申请日:2010-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46526.8,申请日为2010年0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专利权人为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由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装置包括卡柱(2)和卡钩(1),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另一侧具有开口(5)并形成相对的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从开口(5)端向卡钩的与分配器相连接的一侧延伸,并形成卡槽(6),卡槽(6)在垂直于开口方向的最大宽度大于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在开口(5)一侧的最小距离;所述卡柱(2)截面形状与尺寸与卡槽(6)相配合或者间隙配合,卡柱与卡钩接触部分的截面直径大于两个卡臂间的最小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柱和卡钩分别设置于水槽上盖和分配器盒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6)为圆形或者椭圆形,且通过卡槽(6)圆心朝向开口方向的延长线与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的距离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钩为矩形,长宽比为1∶1~3∶1;所述卡槽(6)圆心与卡钩和分配器连接侧距离H1,卡槽(6)圆心与卡钩开口侧距离H2,卡槽(6)半径R1,其中H1∶H2∶R1为1∶2∶1~2∶2∶1;所述卡槽(6)圆心与第一卡臂(3)外侧距离H3,卡槽(6)圆心与第二卡臂(4)外侧距离H4,其中H3∶H4为4∶5~5∶4。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钩长宽比为3∶2;H1∶H2∶R1为1.5∶2∶1;H3∶H4为5∶5。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臂(3)朝向开口一侧最宽处宽度D1,第二卡臂(4)朝向开口一侧最宽处宽度D2,其中D1∶D2∶R1为2~3∶2~3∶2.8~3.7。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D1∶D2∶R1为2~2.5∶2.5~3∶3~3.5。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朝向开口一侧分别设置一楔形面(7)。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楔形面(7)与其所位于的卡臂外侧面夹角为25~30°;所述楔形面长度D3,D3∶R1为3~6∶6~7。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楔形面(7)与其所位于的卡臂外侧面夹角为27°;D3∶R1为4~5∶6.2~6.6。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楔形面与所位于的卡臂内侧面过渡面为圆弧形,所述圆弧形横截面的圆弧半径R2,其中R2∶R1为1∶1~2∶1。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R2∶R1为1∶1。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与卡槽(6)过渡面为圆弧形,所述圆弧形横截面的圆弧半径R3,其中R3∶R1为1∶3~1∶2。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R3∶R1为1∶3。
15. 根据权利要求1~14任意一项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6)朝向卡钩与分配器连接的一侧形成一凹槽(8),所述凹槽(8)长度D4,凹槽宽度D5,其中D4∶D5∶R1为4∶1∶3~4∶2∶3;所述凹槽(8)两侧边与卡槽(6)过渡面为为圆弧形,所述圆弧形横截面的圆弧半径R4,其中R4∶R1为1∶3~1∶2。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D4∶D5∶R1为4∶1∶3;R4∶R1为1∶3。
17. 根据权利要求1~14任意一项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6)内壁设置至少3个弹性部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部件为弹性片;所述弹性部件高度H5与R1比为0.5~1∶3~3.5。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部件为弹性片;所述弹性部件高度H5与R1比为0.7~0.8∶3.1~3.3。”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塑料制品设计指南》,徐佩弦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03月印刷,封面、信息页,第164、17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CN200988915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3:CN201195796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对“分配器”的描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9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仅描述了“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并未说明与分配器的哪部分连接,也未说明“卡柱”安装在哪里。
3、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未公开分配器,权利要求1限定“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由于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锁紧装置”,因此“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属于对“锁紧装置”使用状态的一种描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一种滚筒洗衣机料盒,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1公开的可拆联结构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洗衣机排水管固定装置用“Ω”形夹持部,该固定装置与权利要求1所述“锁紧装置”具有相同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洗衣机分配器盒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11-14、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3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
反证1:《塑料制品设计指南》,徐佩弦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03月印刷,封面、信息页,目录、第164-179页,复印件22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现有技术中的分配器既有带盖的,也有不带盖的,当使用的分配器是带盖的分配器时,“分配器”指代的就是“分配器盒+分配器盒盖”,当使用的分配器是不带盖的分配器时,“分配器”就指代“分配器盒”。本专利中的“分配器”的定义显然不能包含“水槽”和/或“水槽上盖”。
2、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并已经在说明书中给出了卡钩固定于分配器盒上的示例性的具体实施方式,据此概括至“卡钩与分配器相连的范围”是合理的。权利要求1中虽然并未限制卡柱的位置,但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卡钩与卡柱是相对运动的,二者需要一个设置于活动结构上、一个设置于静止结构上来确保二者之间的相对运动;在权利要求1中也已经限定了“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的前提下,由于与卡钩相连的分配器是可抽拉的,属于活动结构,则卡柱必然设置在滚筒洗衣机上的不可动的静止结构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令卡柱和卡钩都设置在活动结构上同进同出。
3、请求人在使用证据1评述创造性的过程中,将证据1不同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了组合,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提供反证1完整体现证据1的全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分配盒锁紧装置,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从开口(5)端向卡钩的与分配器相连接的一侧延伸,并形成卡槽(6)。证据1中提及了“洗衣机”的部分与第179页的“嵌入夹固”结构完全无关,证据1并未给出任何将该包括卡钩与卡柱的开拆联接结构与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相连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证据2除了公开洗衣机洗涤剂盒以外,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构成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仅仅公开了一种单独的嵌入夹固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将其中的卡钩与分配器相连接,用其锁紧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的固定装置用于夹持洗衣机排水管,不但与分配器盒毫无关联,其本身结构也是仅有一个近似于“Ω”形状的加持部(无卡柱),因此,证据3也不能给出将证据1中的卡钩与分配器相连接用其锁紧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9月16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确认的无效宣告理由为,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19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的证据评述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3。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与反证1(专利权人提交的内容更多)为同一本工具书。经核实,合议组依法认可证据1-3和反证1的真实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侯,应当有附图。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分配器的描述不清楚,根据说明书0002、0007、0009段的描述,“分配器”包括本体、盖子或分配器盒、水槽上盖;根据说明书0041-0046段描述,“分配器”包括水槽、分配器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分配器”具体是指洗衣机的哪些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洗衣机分配器是插入洗衣机内的用于盛放洗涤液的配件,可随时抽出以增加洗涤剂。现有技术中的分配器既有带盖的,也有不带盖的。当使用的分配器是带盖的分配器时,“分配器”自然指代的就是“分配器盒”。“分配器”的定义显然不能包含“水槽”和/或“水槽上盖”。说明书对分配器的描述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技术术语,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19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描述了“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并未说明与分配器的哪部分连接,也未说明“卡柱”安装在哪里;(2)权利要求2中水槽上盖与分配器盒同进同出,将导致分配器盒无法被固定。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19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另一侧具有开口(5)并形成相对的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说明书0008段进一步解释“卡柱(2)能够穿过开口(5)并进入到卡槽(6)中,且卡柱(2)不会从卡槽(6)中自由脱出”。由此可知,卡钩与卡柱是相对运动的,二者需要一个设置于活动结构上,一个设置于静止结构上,来确保二者之间的相对运动。由于与卡钩相连的分配器是可抽拉的,属于活动结构,则卡柱必然设置在滚筒洗衣机上的不可动的静止结构上。另外,本专利说明书0051段记载,“水槽上盖与水槽通过卡扣安装,并组成支撑分配器盒运用的滑轨。分配器盒两侧各有一个翻边,作为滑道,在水槽上盖和水槽组成的滑轨上运动”。从该记载中同样可确定,分配器盒是活动结构,水槽上盖是静止结构。请求人主张两者同进同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1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既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5.1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案中,证据1(反证1)是关于塑料制品设计的工具书,其中第6章为“可拆联接”制品综述:第164页“6.1.1卡夹的弹性件”节指出“塑料制品的卡夹联接是利用塑料的弹性变形,实现两种零件快装和速拆的一种联接方法。……在电动工具或洗衣机等有振源的设备上,卡夹联接处会出现振动和噪音”,“6.1.1.1联接原理与分类”中展示了悬臂弹性卡夹工作过程,该卡夹方式常用于面板连接,实质为单臂连接(第165页倒数第2段、第166页倒数第2段);第175页“6.1.2卡夹联接结构”节指出,要保证装拆高效和联接强度可靠,除了弹性片,还需要导向、定位和锁紧等功能结构。第179页“6.1.2.2节扣环和卡固联接”实例“g.嵌入夹固”中指出,图6.31是常用的塑料弹性支承夹固刚性圆轴的结构,悬臂长度影响装配力和拆卸力的难易。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实质上就是一种“可拆联结构”,与证据1第164、第179页记载了“可拆联接结构”的设计原理和方法相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未公开分配器,权利要求1还描述了“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由于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锁紧装置”,因此“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属于对“锁紧装置”使用状态的一种描述,它表达的是“锁紧装置”可与“分配器”相连接。“分配器”并非“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只是为了锁紧“分配器盒”才安装在“分配器”上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将“拆联结构”中的塑料支承或圆柱与分配器盒连接是不言而喻的,“拆联结构”可与分配器连接已隐含在证据1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6.1.1.1节和6.1.2.2节内容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不属于单独的一个技术方案,6.1.1.1节虽然提及了应用于洗衣机设备,但该节内容常用于面板连接,实质为单臂连接,与本专利双臂卡钩不同,6.1.2.2节虽然为双臂连接,在反复可拆解场景下应用,但并未提及该卡夹联接结构可应用于洗衣机领域;其次,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分配器盒与锁紧装置的卡钩、卡柱均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从开口(5)端向卡钩的与分配器相连接的一侧延伸,并形成卡槽(6)”。可见,仅在卡钩固定在分配器盒上才能形成洗衣机上使用的分配器锁紧装置,构成完整的功能部件。故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要求保护锁紧装置明显不当。
当采用证据1第179页的“嵌入夹固”结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以及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从开口(5)端向卡钩的与分配器相连接的一侧延伸,并形成卡槽(6)。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洗衣机分配器盒锁紧装置的抽拉手感。
鉴于证据1中提及了“洗衣机”的部分与第179页的“嵌入夹固”结构无关,证据1并未记载将该包括悬臂与圆柱的嵌入夹固结构与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相连的技术内容。请求人也未举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何种动机可将证据1中所述的嵌入夹固装置与洗衣机分配器联接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抽拉手感不良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 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一种滚筒洗衣机料盒,它包括上分水盒、下分水盒、洗涤剂盒,上分水盒扣在下分水盒之上,通过卡扣的连接方式,组合成一个分水盒体,洗涤剂盒插入分水盒体中,其中:在洗涤剂盒与分水盒体的接触部位,设有定向滑动配合结构,洗涤剂盒通过此结构的引导,进行定向开闭的抽屉式运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1行)。
证据2中的洗涤剂盒相当于分配器盒,证据2与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紧装置包括卡柱(2)和卡钩(1),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另一侧具有开口(5)并形成相对的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从开口(5)端向卡钩的与分配器相连接的一侧延伸,并形成卡槽(6),卡槽(6)在垂直于开口方向的最大宽度大于第一卡臂(3)和第二卡臂(4)在开口(5)一侧的最小距离;所述卡柱(2)截面形状与尺寸与卡槽(6)相配合或者间隙配合,卡柱与卡钩接触部分的截面直径大于两个卡臂间的最小距离。”
请求人认为,证据2解决了滑动配合结构使洗涤剂盒在开闭过程中不会出现左右上下的晃动或推拉不畅的问题,但没有解决洗衣机电机工作产生震动使得洗涤剂盒从分水盒体中震脱出来的问题。证据1已经给出了可通过设置可拆联接结构的方式实现零件之间的卡固连接及多次快速拆装,并将这种可拆联结构运用在洗衣机上的技术启示。由于需要锁紧的是洗涤剂盒,因此将可拆联接结构中的活动端连接在洗涤剂盒上,将可拆联接结构中的固定端连接在位置固定的分水盒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一种单独的嵌入夹固结构,并指出悬臂较短时,圆柱的装卸力较大,导致塑料支撑折裂,加长悬臂有效长度可以减小装卸力,设计为双弹性支卡可以使得装配推力小于拆卸力(参见证据1第179页第2段)。证据1并未明确教导该嵌入夹固结构可用于洗衣机分配器盒上,更没有指出将所述卡钩的一侧与分配器相连接可以解决洗衣机工作振动时产生的震脱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任何技术启示将其中的卡钩与分配用其锁紧滚筒洗衣机分配器盒。
证据3记载了一种用于洗衣机排水管的固定装置,该“固定装置”具有一个近似于“C”形状的夹持部,该夹持部12包括上臂16和与之相应的下臂17,所述上臂与下臂之间形成沿水平方向或向上倾斜一定角度的开口18,优选所述开口18小于排水管2的外径(参见证据3图2和说明书第5页第4-6行)。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固定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锁紧装置”具有相同的结构,排水管相当于卡柱。只不过证据3的“固定装置”用于锁紧的是洗衣机排水管,而涉案权利要求1的“锁紧装置”用于锁紧的是洗衣机分配器盒。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联想到将该“固定装置”用到锁紧分配器盒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的固定装置用于夹持洗衣机排水管,与分配器盒无关,本身结构也仅是一个“C”形状的夹持部(无卡柱)。证据3与证据1一样,不能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中的卡钩与分配盒相连接用其锁紧滚筒洗衣机分配盒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3 关于权利要求2-19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2、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证据3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则从属权利要求2-19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14652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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