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及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及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20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4W1088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8797.1
申请日:2001-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B7/00,H01B7/17,H01B7/02,C08JL83/04,H01B17/58,H02G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138797.1,申请日为2001年12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6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包括导电杆(1),导电杆(1)外侧相接的主绝缘层(2)、绝缘外套(3)及连接套筒(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绝缘层(2)是由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和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绝缘层,绝缘外套(3)和连接套筒(4)也与主绝缘层(2)外侧紧密相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外套(3)的材料为硅橡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其特征在于:与主绝缘层(2)相接有测量端子(5),与测量端子(5)相接有运行状态监视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其特征在于:连接套筒(4)上设有电流互感器(6)。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每层沿导电杆(1)纵向的长度从内层至外层逐层递减。
6.一种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基本包括如下步骤:
a.用环氧玻璃丝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将半导体带、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1)上制成主绝缘层(2),第一层为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最末层为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
b.固化;
c.对主绝缘层(2)进行表面加工;
d.固定连接套筒(4);
f.装设绝缘外套(3);
g.安装均压盖(7)及接线端子(8)。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a步骤前将导电杆(1)预热。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绕制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前的导电杆(1)上及在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的外侧涂环氧树脂。
9.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a步骤中,当绕完最末一层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后,设置用于与测量端子(5)相接的引出抽头。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装设绝缘外套为用整体模压方法分别将硅橡胶一次模压硫化成型在主绝缘层(2)外表面上,形成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或先将硅橡胶一次模压硫化成户内、户外伞套,再将户内、户外伞套用胶粘接在主绝缘层(2)的外表面上,形成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大连避雷器厂的产品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曾在之前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大连避雷器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证据,即证据1,证据2已在判决中确认此事实,专利权人已自认本专利技术已在申请日前就被公开销售,使本专利技术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使用公开,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577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
证据4:专利号为GB1173762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69年12月10日;
证据5:《高电压绝缘》,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编,电力工业出版社,1980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目录页、版权页,第303-313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6:《电工绝缘手册》,《电工绝缘手册》编审委员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0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目录页、版权页,第2-441至2-449页的复印件,共27页;
证据7:《复合材料工艺及设备》,刘雄亚、谢怀勤主编,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目录页、版权页,第159-162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1811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26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3542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4507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9月26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6-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基于证据1,专利权人已自认本专利技术已在申请日前就被公开销售,使本专利技术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使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以及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以及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以及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8、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以及证据10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以及证据4、证据10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以及证据3、证据10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以及证据3、证据4、证据10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8、证据9公开。
2019年06月26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10月0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
(A)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清楚地限定了所要保护的范围,因而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B)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10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C)证据1中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
(D)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应当为:一种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包括导电杆(1),导电杆(1)外侧相接的主绝缘层(2)、绝缘外套(3)及连接套筒(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绝缘层(2)是由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和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绝缘层,绝缘外套(3)和连接套筒(4)也与主绝缘层(2)外侧紧密相接。证据3的芯子仅仅是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后固化的结构,从图1中也仅仅能够确定芯子为层状结构。然而,证据3并未公开芯子是由不同材料层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结构,更不必说各层的具体材料。此外,证据3的芯子虽然是由绝缘树脂浸渍的,但证据3并未提及芯子究竟是由何种材料作为基体浸渍绝缘树脂而得到的。证据3完全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主绝缘层的结构和材料。从证据3的图1中可以看出,外绝缘层3和芯子5之间有明显的空隙,两者并不是“紧密相接”的关系,从而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绝缘外套和连接套筒也与主绝缘层外侧紧密相接”的特征。而且,证据3的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到“向外套与电容芯子之间灌注软质硅橡胶填充物”。根据该内容,在证据3的方案中,很有可能在图1所示的外绝缘层3和芯子5之间灌注软质硅橡胶填充物。如此一来,证据3的技术方案更不会是“绝缘外套和连接套筒也与主绝缘层外侧紧密相接”。证据4所公开的包括“多孔网格体”增强型树脂产品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在结构、材料和成型方法等方面均存在本质的区别。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而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6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主绝缘层是由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和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绝缘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E)证据3的技术方案正是以替代“聚四氟乙烯绝缘层+铝箔”的方案为目的而提出的。而证据8采用的恰恰就是“聚四氟乙烯绝缘层+铝箔”的方案。因此,在证据8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启示,是无法将两者的方案结合起来的。即使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证据3的启示来对证据8的方案进行修改的话,其也必然是以证据3的技术方案来整体替换掉证据8的方案,这样也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证据8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均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主绝缘层是由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和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绝缘层”的结构。因此,以证据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F)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必然具备创造性。此外,请求人所认为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相应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各个附加技术特征本身也给相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创造性。
(G)证据1中的内容并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相应地,也不能以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否定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此外,证据1的销售合同无法体现出产品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也就不能以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否定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H)证据3、证据4和证据10均只涉及产品的组成和结构,而并未公开产品的生产方法。因此,这些现有技术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各个方法步骤。此外,至少对于权利要求6中的步骤a,上述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证据中均未公开用环氧玻璃丝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将半导体带、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上制成主绝缘层的内容。综上所述,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I)证据3、证据4、证据8和附件13均只涉及产品的组成和结构,并未公开产品的生产方法。因此,这些现有技术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各个方法步骤。此外,至少对于权利要求6中的步骤a,上述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证据中均未公开用环氧玻璃丝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将半导体带、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上制成主绝缘层的内容。综上所述,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J)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10必然具备创造性。此外,请求人所认为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相应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的各个附加技术特征本身也给相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创造性。
2019年10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22号电子卷宗的部分内容的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1)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附件转交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请求人表示放弃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证据11。
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专利权人撤回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译文异议,对证据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4)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以书面意见为准。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证据2作为使用公开的证据,但其没有涉及产品结构,无法进行比对,因此请求人的关于使用公开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均不予接受。
(5)双方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6)请求人表示不需要额外的期限对专利权人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3、证据4、证据8-证据10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3、证据4、证据8-证据10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证据7为教科书,证据6为专业技术手册,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证据3公开了一种干式无油套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3页,图1):现有一种干式无油套管,其结构包括有测量端子、法兰、高压电极、电容芯子等;电容芯子结构为,在导杆上设有逐级缩短的铝均压屏和聚四氟乙烯绝缘层交替缠绕组成。一分两段的外套由刚性的高强树脂管和固定在其上的硅橡胶质的外绝缘层组成。将两段外套之间分别用法兰固定,再将其套在已制作好的电容芯子外面,两法兰固定成一体,再将高压电极分别装设在电容芯子和外套的两端,向外套与电容芯子之间灌注软质硅橡胶填充物。这种干式无油套管,其外壳由三段组成,因而其刚性较差,而且密封效果不好;虽然称为干式无油套管,实际上为了提高套管的局放性能,电容芯子必须存储一定量的液态浸渍剂,而液态浸渍剂在运行中常常会因密封不良而渗漏流失,从而使套管的绝缘劣化,严重时会起火爆炸,威胁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上述干式无油套管存在的缺点,提供新结构的干式无油套管。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以有两种方案实现。一种干式无油套管结构为,包括有测量端子1、法兰2、高压电极4、芯子5、高压电极6;法兰2固定在芯子上;芯子上的导杆8两端或位于高压电极内,或位于高压电极外;芯子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
这种结构的干式无油套管,可有外绝缘层3,外绝缘层可全部覆盖芯子上;外绝缘层固定在芯子上,并与法兰2、高压电极4、高压电极6密封连接。外绝缘层可部分覆盖芯子上;外绝缘层与法兰一侧及高压电极4或高压电极6一侧密封连接。
这种技术方案的芯子是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后固化,芯子变成固体结构,因此无渗漏问题;又由于绝缘树脂具有优良的绝缘性能,所以芯子内部无需存储液态浸渍剂,即具有良好的局放性能。
干式无油套管,包括有测量端子1、法兰2、高压电极4、芯子5、高压电极6;法兰2固定在芯子5上,外绝缘层3固定在芯子上,并与法兰2、高压电极4密封连接;芯子5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芯子5上的导杆8两端位于高压电极4、高压电极6之外。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干式无油套管,其中芯子5上的导杆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杆,芯子5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其中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绝缘层,证据3的导杆8的外侧相接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杆外侧相接的主绝缘层。证据3的外绝缘层3、法兰2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外套、连接套筒,并且证据3的外绝缘层3可全部覆盖芯子上;外绝缘层固定在芯子上,并与法兰2、高压电极4、高压电极6密封连接,因此外绝缘层3和法兰2均与芯子5的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的部分的外侧紧密相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外套(3)和连接套筒(4)也与主绝缘层(2)外侧紧密相接。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主绝缘层(2)是由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和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设置且紧密结合而成的多层串联纯固体同心圆柱绝缘层,而证据3的芯子5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两者的绝缘层的结构和使用的材质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压套管的主绝缘层的结构以及制成主绝缘层的材料。
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证据6公开了一种高压套管的结构:电容式套管一般由电容芯子、瓷套、连接套筒和其他固定附件组成。电容芯子作为套管的主绝缘,瓷套作为外绝缘和保护芯子的容器。电容式套管主绝缘是由层状绝缘材料和箔状电极在导电管上缠绕而成的同心圆柱形串联电容器。油纸电容套管芯以电缆纸和油为绝缘,胶纸电容套管芯以涂有专用树脂的卷绕纸为绝缘。电极一般用铝箔或半导体镶边的铝箔或半导体箔以改善电极边缘的局部放电特性(参见证据6第2-441、2-442页,图2.11-10)。上胶是层压制品生产过程中的预加工过程。经浸渍热固性树脂的底材作为层压制品的半成品,一般称为“预浸料”。其底材有纸、布、非织布、玻璃布、玻璃毡等。热固性树脂(粘结剂)有酚醛、改性酚醛、环氧、改性环氧、有机硅、二苯醚、聚胺酰亚胺等(参见证据6第2-445页)。无碱玻璃布属无机纤维材料,具有很高的机械强度和绝缘性能、耐高温、防潮良好。玻璃纤维的强度与纤维粗细、含碱量及拉丝工艺有关(参见证据6第2-446页)。
证据6为专业技术手册,其记载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证据6公开了高压套管的主绝缘可以为层状绝缘材料和箔状电极在导电管上缠绕而成的同心圆柱形串联电容器,并且层状绝缘材料可以是由玻璃纤维制成的无碱玻璃布作为底材,其上浸渍环氧树脂。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3的基础上,在面临选择高压套管的主绝缘层的结构以及制成主绝缘层的材料的技术问题时,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证据3中,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绝缘外套(3)的材料为硅橡胶。证据8公开了一种合成绝缘穿墙套管(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2页,图1):导杆(1)的外部包有许多层聚四氟乙烯绝缘层(2),设置在各绝缘层之间形成同心圆柱形的极板(3)为铝箔,上述电容芯子(6)的绝缘层及极板的数量可根据电压等级的高低来设定。外护套(4)为有机硅橡胶护套,采用一次成形工艺套靠在电容芯子外部,并使导杆、电容芯子、外护套三者之间构成紧密结构。在外护套上套接有接地法兰(5)。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与主绝缘层(2)相接有测量端子(5),与测量端子(5)相接有运行状态监视器。使测量端子与主绝缘层相接,并且将测量端子与运行状态监视器相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连接套筒(4)上设有电流互感器(6)。证据5为教科书,其记载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证据5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第304页):在电容套管上有时还附设有电压抽取装置以及电流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通常安装在中间法兰或者芯子外部的接地部位上。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每层沿导电杆(1)纵向的长度从内层至外层逐层递减。证据5为教科书,其记载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证据5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5第306、307、309页,表8-3、图8-13):所述的半导体均压极板每层沿导杆纵向的长度从内层至外层逐层递减。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的生产方法,证据3公开了一种干式无油套管包括有测量端子1、法兰2、高压电极4、芯子5、高压电极6;法兰2固定在芯子5上,外绝缘层3固定在芯子上,并与法兰2、高压电极4密封连接;芯子5由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芯子5上的导杆8两端位于高压电极4、高压电极6之外(具体出处同上)。
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制造证据3所公开的干式无油套管必然存在以下步骤:为使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必然存在固化步骤,当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后其表面进行表面加工的步骤,固定法兰2的步骤,安装外绝缘层3的步骤。固化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b步骤,当绝缘树脂真空浸渍并固化成整体后其表面进行表面加工的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c步骤,固定法兰2的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d步骤,安装外绝缘层3的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f步骤。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6与证据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了要求6具有a步骤:用环氧玻璃丝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将半导体带、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1)上制成主绝缘层(2),第一层为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最末层为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g步骤:安装均压盖(7)及接线端子(8)。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针对特定的高压套管的主绝缘层的结构以及制成主绝缘层的材料的成产高压套管的方法。
证据6公开了高压套管的主绝缘可以为层状绝缘材料和箔状电极在导电管上缠绕而成的同心圆柱形串联电容器,并且层状绝缘材料可以是由玻璃纤维制成的无碱玻璃布作为底材,其上浸渍环氧树脂(具体出处同上),即证据6公开了半导体极板、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上制成主绝缘层的结构,上述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7公开了缠绕成型工艺(参见证据7第159-161页,图7-1):7.1.1纤维缠绕工艺分类,将浸过树脂胶液的连续纤维或布带,按照一定规律缠绕到芯模上,然后固化脱模层为增强塑料制品的工艺过程,称为缠绕工艺。7.1.1.2湿法缠绕,将无捻粗纱(或布带)浸渍树脂胶液后直接缠绕到芯模上。此法无须另行配置浸渍设备,对材料要求不严,便于选材,故比较经济。7.1.3原材料,纤维缠绕所用原材料主要是纤维增强材料和树脂基体两大类。选择原则主要有三条:缠绕制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即产品的各项设计性能指标;工艺性及经济性要求。7.1.3.1应用最广、量最大的是玻璃纤维,主要为无碱、中碱无捻粗纱,高强纤维。选用要求:(1)航空和航天制品多选用性能优异价格昂贵的碳纤维和芳纶纤维。一般民用产品多选用连续玻璃纤维;(3)纤维都不需进行表面处理,以改善与树脂基体的浸润性和粘附性。玻璃纤维应采用优良的增强型浸润剂。7.1.3.2树脂基体,一般是指合成树脂与各种助剂的基体体系。复合材料制品的工艺性、耐热性、耐老化性及耐化学腐蚀性主要取决于树脂基体。而且对力学性能的压缩强度、层向剪切强度也有重要影响。常温使用的内压容器,一般采用双酚A型环氧树脂;高温使用的容器则采用酚醛型环氧树脂或脂肪族环氧树脂。
证据7为教科书,其记载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证据7公开了对将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可以采用湿法缠绕,上述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上可知,半导体极板、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上制成主绝缘层的结构,以及对将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可以采用湿法缠绕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也记载主绝缘层2在加工时可采用现有的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高压套管的结构和玻璃纤维制作方法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上述区别的a步骤用环氧玻璃丝湿法绕制成型工艺将半导体带、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交替间隔地绕制定型在导电杆上制成主绝缘层,第一层为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最末层为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的g步骤,在高压套管上设置均压盖及接线端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安装均压盖及接线端子的工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上述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证据3中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a步骤前将导电杆(1)预热。为了使浸涂有环氧树脂的玻璃纤维材料缠绕得更好,在湿法绕制时需要加热装置加热树脂,对绕制棍进行加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导电杆上缠绕玻璃纤维材之前加热导电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绕制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前的导电杆(1)上及在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的外侧涂环氧树脂。为了使粘接更好,在绕制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前的导电杆上及在第一层半导体均压极板的外侧涂环氧树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的a步骤中,当绕完最末一层半导体电容均压极板后,设置用于与测量端子(5)相接的引出抽头。证据5公开了(参见证据5第304页): 电压在60千伏以上的电容套管,在中间法兰上通常装有小套管,以便将芯子的最外层极板(接地极板)从这里引出,用以测量高压套管的介质损耗等。上述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装设绝缘外套为用整体模压方法分别将硅橡胶一次模压硫化成型在主绝缘层(2)外表面上,形成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或先将硅橡胶一次模压硫化成户内、户外伞套,再将户内、户外伞套用胶粘接在主绝缘层(2)的外表面上,形成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证据8公开了:外护套(4)为有机硅橡胶护套,采用一次成形工艺套靠在电容芯子外部(具体出处同上),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先成形,然后再套在主绝缘层上,还是直接将户外端绝缘外套及户内端绝缘外套成形在主绝缘层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0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0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138797.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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