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降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的电池消耗的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降低无线发射/接收单元的电池消耗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7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4W109263
优先权日:2006-03-24
申请(专利)号:201310036589.6
申请日:2007-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张秋阳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4W52/02;H04W56/00;H04J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则该权利要求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036589.6,优先权日为2006年03月24日,申请日为2007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0日,本案是申请号为200780015082.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母案)的分案申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
接收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所述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指示可用于所述WTRU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信息的周期性子帧;
接收不连续接收DRX控制信息,该DRX控制信息指示所述WTRU在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检查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预定时间间隔;
响应于在具有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接收上行链路调度信息来确定是否设置标志比特;以及
响应于设置所述标志比特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CQ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标识符为无线电网络临时身份RNTI或C-RNTI。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上行链路调度信息包括功率控制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TRU,其中在所述预定时间间隔之间的时段响应于非活动性而被增加。
5. 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执行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所述WTRU接收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所述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指示用于所述WTRU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信息的周期性子帧;
所述WTRU接收不连续接收DRX控制信息,该DRX控制信息指示所述WTRU在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检查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 预定时间间隔;
所述WTRU响应于在具有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接收上行链路调度信息来确定是否设置标志比特;以及
所述WTRU响应于设置所述标志比特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CQI。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识符为无线电网络临时身份RNTI或C-RNTI。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行链路调度信息包括功率控制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非活动性而增加在所述预定时间间隔之间的时段。”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8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200711194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即母案的申请文件);
证据2:本案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8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其中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2.1:同上述证据1;
证据2.2:3GPP TR25.903 V0.3.0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3:EP1499144A1及相关段落中文译文;
证据2.4:中国专利文件CNll29340C。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证据2.1;权利要求1-8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证据2.2-2.4。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同时,提交了附件1作为译文对比表,其中对证据2.2和2.3的部分译文提出了异议。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针对证据2.2提交了公证书复印件,证据如下:
证据2.5:(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214号公证书复印件。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2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以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将无效理由中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法条变更为专利法第33条,专利权人无异议;同时出示了证据2.5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1是作为WO200711194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提交的,但是没有提交WO2007111941的原文,证据提交程序上有瑕疵。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双方当庭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母案的申请文件(即证据2.1)是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WO200711194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中文文本,可以作为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WO2007111941的中文译文,用于评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WO2007111941的原文,证据提交程序上存在瑕疵。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作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有能力获取本专利原始申请即WO2007111941的国际申请文件,专利权人当庭也表示对于该证据2.1作为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亦说明专利权人已经经过核实,此时,要求请求人必须提交原文并不合理。因此,合议组认可该证据2.1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证据使用。
3、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处理器,被配置成:
接收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所述上行链路信道分配信息指示可用于所述WTRU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信息的周期性子帧;(特征A)
接收不连续接收DRX控制信息,该DRX控制信息指示所述WTRU在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检查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预定时间间隔;(特征B)
响应于在具有与所述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接收上行链路调度信息来确定是否设置标志比特;以及(特征C)
响应于设置所述标志比特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CQI。(特征D)
请求人认为:1)对于特征A,母案中并没有记载CQI信息本身是周期性的,也没有记载指示可用于WTRU发送CQI的周期性子帧;母案申请文件中轮询消息指示的内容与CQI信息的发送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母案申请文件没有记载“指示可用于所述WTRU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信息的周期性子帧”;2)对于特征C和特征D,母案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节点B指示上行链路同步突发是强制的,或者是可选的,并没有记载在具有与WTRU相关联的标识符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接收标志比特,更没有记载响应于标志比特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CQI。因此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证据2.1说明书第15页实施例69、70的记载可知,上行链路信道分配是周期性的,必然调度信息也是周期性的。根据证据2.1的实施例96可知,既然调度信息是周期性信息,则节点B指派的子帧也是周期性子帧。根据证据2.1第6页第2段的记载可知,上行链路同步突发和CQI是基于同样信息的两个反馈,则必然是同步发送的,由于调度信息是周期性的,则反馈也必然是周期性的。2)根据证据2.1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4行的记载可知,节点B可以通过下行链路信令信道(例如共享控制信道)发送信号来修改该调度或者该建议,下行链路信令信道与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含义相同。证据2.1只有标志,没有提到比特,必然通过比特形式,基于证据2.1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可知,标志表征强制状态和可选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根据标志比特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CQI。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1记载了三个技术方案用于保持上行链路同步同时降低电池消耗,整体技术方案框架分别是节点B通过发送轮询消息、调度消息或者同步请求消息来触发,进而WTRU发送上行链路同步突发,节点B基于上行链路同步突发来估计上行链路定时位移并发出上行链路定时校准命令,WTRU基于上行链路定时校准命令来校准上行链路定时。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争议焦点,合议组进一步认为,1)根据证据2.1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第6页最后一段,权利要求13、14、22、55、56、74,以及专利权人所引用的上述出处可知,仅仅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用于上行链路同步突发的上行链路信道分配是周期性的。在证据2.1涉及到信道质量指示符CQI的相关部分中,证据2.1记载了“WTRU254还可以发送测量结果,例如信道质量指示符(CQI)”。在随后的实施例部分例如27、91也仅记载了WTRU在接收到所述轮询消息之后发送CQI。根据上述记载,只能明确信道质量指示符CQI是一个WTRU可以选择的发送内容,但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发送上行链路同步突发必然同时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因此,即使认为上行链路同步突发是周期性发送的,也不能得出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也是周期性发送的。并且,证据2.1说明书相关部分以及实施例96仅记载了节点B可以为WTRU指派子帧以执行上行链路同步过程,也没有记载该子帧可以用于CQI的发送。因此,特征A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根据证据2.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3行至第8页第5行,权利要求29、38、64等,以及专利权人所引用的上述出处可知,首先,根据证据2.1第4页第2段、第5页最后一段、第6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轮询消息、调度消息和同步请求消息都是通过下行链路公共控制信道来传送,同步突发是通过上行链路共享信道接入;证据2.1第6页第2段记载了节点B可以通过下行链路信令信道(例如共享控制信道)发送信号来修改该调度或者该建议,可见证据2.1没有记载调度消息在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上进行发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证据2.1第7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可知,节点B可以在轮询消息、调度消息或者同步请求消息中包括标志以指示WTRU执行上行链路同步过程是强制的还是可选的。也即在节点B发送调度消息这个方案中,证据2.1仅记载了可以在调度消息中包括标志以指示WTRU执行上行链路同步过程是强制的还是可选的,以及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发送上行链路同步突发,其并没有记载该标志为“标志比特”,也没有记载根据接收的这一标志比特来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以及在上行链路共享信道上进行该信道质量指示符的发送,并且根据上文1)中的记载可知,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发送上行链路同步突发必然同时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特征C、D。此外,证据2.1第7页最后一段中记载了命令WTRU执行上行链路同步(即将标志设置为“强制”)是有用的,这是因为WTRU需要进行上行链路同步从而发送混合自动重传请求(H-ARQ)正反馈,而该原因通常并不是强制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的原因,这也印证了并不是在强制发送上行链路同步突发的同时必然会发送信道质量指示符CQI,即缺少技术上的逻辑关联性。
因此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其中所述标识符为无线电网络临时身份RNTI”,但是在证据2.1中并没有记载所述标识符可以为RNTI,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外,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4
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4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310036589.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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