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5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7726
优先权日:2013-08-29
申请(专利)号:201320754247.3
申请日:2013-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小芳
授权公告日:2014-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N2/26(2006.01);B60N2/42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754247.3,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9日,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座椅(1)、位于所述座椅(1)下方并对座椅(1)形成支撑的底座(2),所述座椅(1)可沿一路线滑动地设置于底座(2),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限位块(22),所述限位块(22)处于座椅(1)相对底座(2)滑动所沿路线的前方,所述限位块(22)与座椅(1)之间设置有吸能材料(4),在座椅(1)朝向限位块(22)滑动时,所述吸能材料(4)被压缩而产生形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1)包括座椅本体(11)、可拆卸地连接于座椅本体(11)底部的框架(12),所述框架(12)底部具有滑动块(122),该滑动块(122)与底座(2)相滑动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框架(12)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的横梁(123),在横梁(123)左和/或右侧部设置有滑动块(122)。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本体(11)上设置有卡座(111),框架(12)上设置有卡扣(121),座椅本体(11)与框架(12)通过卡座(111)与卡扣(121)的插接配合相可拆卸地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1)的底部具有滑动块(10),座椅(1)通过滑动块(10)与底座(2)可相对滑动地连接,吸能材料(4)设置于滑动块(10)与限位块(22)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用于对座椅(1)提供滑动支撑的滑轨(21),该滑轨(21)沿前后方向呈直线形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水平方向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延伸,且滑轨(21)的前端高于或低于后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用于对座椅(1)提供滑动支撑的沿前后方向延伸的滑轨(21),所述滑轨(21)呈弧线形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吸能材料(4)的材质选自泡沫金属、薄壁的管材、聚氨酯泡沫中的一种或几种,且优选为蜂窝铝。”
针对本专利,叶小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2日,公开号为WO2009/062505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号为WO2013/040692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US2013/0033076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87年12月01日,公开号为US470996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1995年08月22日,公开号为US544323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1日,公开号为US568560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5-6、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所以权利要求3-4、7-10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5-6、8、1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4、7-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5、9、10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权利要求1、2、5,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适应性修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座椅(1)、位于所述座椅(1)下方并对座椅(1)形成支撑的底座(2),所述座椅(1)可沿一路线滑动地设置于底座(2),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限位块(22),所述限位块(22)处于座椅(1)相对底座(2)滑动所沿路线的前方,所述限位块(22)与座椅(1)之间设置有吸能材料(4),在座椅(1)朝向限位块(22)滑动时,所述吸能材料(4)被压缩而产生形变;座椅(1)包括座椅本体(11)、可拆卸地连接于座椅本体(11)底部的框架(12),所述框架(12)底部具有滑动块(122),该滑动块(122)与底座(2)相滑动配合;框架(12)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的横梁(123),在横梁(123)左和/或右侧部设置有滑动块(1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座椅本体(11)上设置有卡座(111),框架(12)上设置有卡扣(121),座椅本体(11)与框架(12)通过卡座(111)与卡扣(121)的插接配合相可拆卸地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用于对座椅(1)提供滑动支撑的滑轨(21),该滑轨(21)沿前后方向呈直线形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水平方向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21)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延伸,且滑轨(21)的前端高于或低于后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上具有一用于对座椅(1)提供滑动支撑的沿前后方向延伸的滑轨(21),所述滑轨(21)呈弧线形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特征在于:吸能材料(4)的材质选自泡沫金属、薄壁的管材、聚氨酯泡沫中的一种或几种,且优选为蜂窝铝。”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明确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1、4,或证据3结合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性,证据1-3、5-6的相关中文译文无异议,只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证据4原文第3栏第21-31行应译为“通过相应地大致纵向延伸的槽或狭缝19的前端和后端抵靠所述轴13相对的碰撞或邻接,获得框架18和座椅10在相对于基本框架的两个相对的止动位置之间的大致角度或倾斜的垂直和/或纵向前后移动或滑动的限制,用于选择性角度定位;在相应的所述狭缝的相对的前端或后端设置一些柔性端部挡块22以缓冲所述碰撞”,请求人表示同意专利权人针对该段提交的译文。
双方当事人还应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2、5,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适应性修改。请求人对该修改文本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6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6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仅对证据4第3栏第21-31行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该段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故证据1-3、5-6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4第3栏第21-31行“The limiting of the generally or inclined vertical……said collision”以专利权人翻译的内容为准,应译为“通过相应地大致纵向延伸的槽或狭缝19的前端和后端抵靠所述轴13相对的碰撞或邻接,获得框架18和座椅10在相对于基本框架的两个相对的止动位置之间的大致角度或倾斜的垂直和/或纵向前后移动或滑动的限制,用于选择性角度定位;在相应的所述狭缝的相对的前端或后端设置一些柔性端部挡块22以缓冲所述碰撞”,其余部分以请求人翻译的内容为准。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2结合证据1、4,或证据3结合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车辆用儿童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1-6):图1示出了安装在底座3上的儿童座椅7、通过安全带或皮带4和6固定在成人座椅1上的能量吸收器。
儿童座椅7以众所周知的方式固定在成人座椅的靠背2上,并且在发生碰撞时可以向前移动一段距离。
如图2和3所示,底座3构造为四壁构成容纳腔的腔体13。
该容纳腔容纳变形构件10,变形构件10为安装于腔体13中的长管。长管可为铝管且被弱化以确保具有适当的吸收能力。
一个向上延伸的臂8位于变形构件10的后端,并通过开口11向上延伸。如图3所示,开口11在移动的方向上有延长的间隙。
儿童座椅7上有凸缘9,凸缘9位于壁8的顶部。
然后,参照图4-6解释这一结构的运作。
如图4所示,正面碰撞将导致向前移动,如图中的箭头12方向所示,将导致承载儿童的儿童座椅7将开始向前移动,在此期间,臂8会施压给变形构件10,变形构件10开始变形,正如图中所示。
该变形最后好是渐进的,以便在儿童座椅和臂8移动时可逐渐的提高对能量的吸收。
通过对材料和尺寸的适当选择,变形构件10可适应儿童的重量以便满足沿方向12移动时满足能量吸收的需求。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中儿童座椅7和底座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和底座。底座3的前壁和变形构件1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碰撞发生时,儿童座椅7将向前移动,臂8会施压给变形构件10,变形构件10被压缩产生变形。

证据2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附图1-7、8a-c):在图1中,示出了用于安装在例如为轿车或卡车等机动车辆中的组装完好的儿童安全座椅10。
如图3所示,座椅10包括座椅主体组件20、滑动组件40和座椅基座组件60。滑动组件40可允许座椅主体组件20在座椅10受到冲击力时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运动。
如图4所示,滑动组件40可包括一对大致平行的直立滑动侧壁48、滑动底板55(参见图7)、靠近座椅10的后方设置的直立后端壁49以及靠近座椅10的前方设置的直立中间壁54(也参见图6)。
基座组件60优选具有一对大致平行的直立基座侧壁64,基座侧壁64处于滑动侧壁48的横向向外位置上并且将滑动组件40夹持于其间。
各个滑动侧壁48包括柱形后滑动通孔50a和柱形前滑动通孔50b(参见图7),并且各个基座侧壁64包括分别与滑动通孔50a、50b中相应的一个通孔对准的弓形后基座槽65和弓形前基座槽66。滑动组件40包括分别延伸通过后基座槽65和基座槽66(以及后滑动通孔50a和前滑动通孔50b)的柱形的第一基座杆61和柱形的第二基座杆62。
基座杆61、62滑动地夹持在基座槽65、66中,从而能够沿着基座槽65、66的长度引导基座杆61、62,并且允许滑动组件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运动。如图4中所示,后基座槽65的定向不同于前基座槽64的定向,从而当第一基座杆61在后基座槽65中向下滑动时,第二基座杆62在前基座槽66内向上滑动,并且滑动组件40围绕着平行于杆61、62的轴线旋转。因此,滑动组件40经由基座槽65、66的运动使得能够手动地调节座椅组件20的倾斜角度。为了防止滑动组件40相对于座椅基座组件60不可控地运动,座椅10优选还包括滑动锁定组件80,该滑动锁定组件80将滑动组件40保持在多个预定角度位置中的一个位置上。
如图5和图6所示,座椅主体组件20包括:一对细长的第一滑槽46,其分别设置在相应的一个滑动侧壁48的后部;以及一对细长的第二滑动槽47,其分别设置在相应的一个滑动侧壁48的前部。座椅10还包括:第一滑杆42,其延伸通过成对的第一滑槽46;以及第二滑杆44,其延伸通过成对的第二滑槽47。座椅主体组件20经由设置在滑杆42、44相应端部上的安装硬件(未示出)固定在滑杆42、44上。座椅主体组件20经由滑杆42、44和滑槽46、47与滑动组件40可滑动地联接,并且可以相对于滑动组件40线性平移。
如图6所示,滑动组件40包括滑动组件隔室52以及设置在隔室52内的模块化能量吸收器。优选地,模块化能量吸收器包括冲击器活塞100和单件式能量吸收部件120。第一滑杆42延伸穿过成对的第一滑槽46和冲击器条形槽101。因此,当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运动时,冲击器活塞100朝向能量吸收部件1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运动。
能量吸收部件120可以包括形成为单件式分层蜂窝状结构的能量吸收材料。优选地,能量吸收材料为铝,但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可变形材料。
当具有座椅10的车辆突然停止(例如在车辆碰撞中)并且座椅10以朝前方向安装在车辆上时,剪切销103会由于从儿童的动量、滑动组件40和基座组件60(后者刚性固定在车辆上)的突然停止施加到剪切销103上的冲击力总和而断裂。当剪切销103断裂时,座椅主体组件20在基座组件60和滑动组件40突然停止的同时继续向前行进。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的运动导致冲击器活塞100在后滑槽46中滑动并且第二滑杆44在前滑槽47中无阻地滑动。当冲击器活塞100向前滑动时,其与能量吸收部件120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活塞100传递至能量吸收部件120,并且使能量吸收部件120在消耗冲击力时分阶式地变形。
由此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中座椅主体组件20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滑动组件40和座椅基座组件60的组合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直立中间壁54和能量吸收部件12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碰撞发生时,座椅主体组件20相对于滑动组件40的运动导致其上的第一滑杆42在后滑槽46中滑动并且第二滑杆44在前滑槽47中无阻地滑动。当第一滑杆42上的冲击器活塞100向前滑动时,其与能量吸收部件120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活塞100传递至能量吸收部件120,并且使能量吸收部件120在消耗冲击力时分阶式地吸能变形。

证据3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附图1-12):
儿童安全座椅10包括基座12和固定在底座上的座椅本体14。基座12包括固定在车辆座上的底座16、相对侧壁18、前表面20和刚性锁构件21。
如图7-14所示,儿童安全座椅10包括一个阻尼系统70。阻尼系统70(也称能量系统70)允许座椅本体14在受到超过极限值的力时相对于基座12滑动,这种力通常是由车辆碰撞引起的。
能量系统70在每个侧壁18中皆包括前弧形槽72和后弧形槽74,前弧形槽72和后弧形槽74限定了座椅本体14的弧形运动路径,两者具有共同的半径,且在结构和功能上基本相同。
两个侧壁18的前弧形槽72中设有一前横杆76,后弧形槽74中设有一后横杆78。每个横杆穿过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座椅本体14的框架(未示出)上,从而使横杆76、78在槽72、74内的弧形运动导致座椅本体14以相同的弧形运动。
在每个侧壁18中设置剪切销80,如果超过极限值,剪切销80断裂,从而座椅本体14可沿槽72、74滑动。如图7所示,显示的是座椅本体14在碰撞前的位置,其是用剪切销80固定于基座12。如图8所示,显示的是座椅本体14在碰撞后的位置。
在基座12内设置至少一个阻尼部件,并且位于基座12和座椅本体14之间,以吸收座椅在儿童安全座椅10上的力。该阻尼部件可为多个蜂窝芯阻尼柱82(如图9-13),也可称为压碎柱82。
支撑板84连接在基座12上,并支持压碎柱82。压碎柱82的一端靠在支撑板84上并由支撑板84支撑。冲击器86固定在座椅本体14上,并且位于压碎柱82的相对纵向端上。因此,座椅本体14的运动导致冲击器86相对于支撑板84的运动以及两者之间的压碎柱82。冲击器86可固定于固定在座椅本体14的框架上的后横杆78上。如图9-14所示,支撑板84与压碎柱82相邻的面为平面,而冲击器86一般为圆柱形。
由此可见,证据3也公开了儿童汽车座吸能减震装置,其中座椅本体14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基座1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支撑板84和压碎柱8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块和吸能材料。碰撞发生时,座椅本体14相对于基座12运动,导致其上的后横杆78在后弧形槽74中滑动并且前横杆76在前弧形槽72中滑动。后横杆78上的冲击器86向前滑动时,其与压碎柱82的前端接合,从而导致儿童身上的冲击力通过冲击器86传递至压碎柱82,并且使压碎柱82在消耗冲击力时吸能变形。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框架(12)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的横梁(123),在横梁(123)左和/或右侧部设置有滑动块(12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框架与吸能材料的接触面积,在撞击滑动过程中横向均衡吸能。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倾倒式儿童座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1-4):如图3和图4所示,座椅10有两个弧形框架18所形成的弧形框架,框架18的下半部分设有狭缝或狭槽19。框架18可在框架主体1上滑行。
框架主体1在其上部或凸起侧各设有支承部20,框架18的上半部分插入并带动支撑部20,下半部分贯穿对应的狭缝19。控制横杆13旋转安装在狭缝19的底端,控制横杆13通过与框架主体1配合的倾斜安装的纵杆21而控制狭缝19的运动。
通过相应地大致纵向延伸的槽或狭缝19的前端和后端抵靠所述轴13相对的碰撞或邻接,获得框架18和座椅10在相对于基本框架的两个相对的止动位置之间的大致角度或倾斜的垂直和/或纵向前后移动或滑动的限制,用于选择性角度定位;在相应的所述狭缝的相对的前端或后端设置一些柔性端部挡块22以缓冲所述碰撞。
向上和向下,以及向前和向后,座位的移动是通过连接杆23的联动系统来实现的。连接杆23的一端连接在框架18的中部,另一端连接曲柄24,曲柄24与横杆13为联锁设置。因此,当通过手柄13以某方向旋转横杆13时,曲柄24也旋转,连接杆23向上或向下运动,同时,连接杆23将运动传递给框架18。
横杆13还可以通过具有减速器的电机14而驱动,如前所述。
框架18通过三个横梁(25、26、27)而加固安装在座椅10,横梁25形成了两个桥28以安装在座椅的狭缝29中。
请求人主张: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故证据4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一种倾倒式儿童座椅,其通过旋转横杆13带动曲柄24和连接杆23联动,使框架18在框架主体1上滑行。座椅10向前或向后倾斜的最大角度通过横杆13在狭缝19中前后端的极限位置限定,柔性端部挡块22用于缓冲横杆13对狭缝19前后端部的碰撞。可见,证据4仅公开了一种可相对于框架主体1调整倾斜角度的儿童座椅,与本专利中儿童座椅的应用场景不同,本专利框架12在发生碰撞时才会相对底座2移动,证据4中的框架18在需调整倾斜角度时运动,其中的儿童座椅并不能在发生碰撞事故时使座椅相对底座移动挤压吸能材料,进而通过缓冲减震保护座椅以及座椅内的儿童,且证据4中横梁25、26、27两侧的部件并不对应本专利的滑动块,故证据4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该特征产生了如下技术效果:增大框架与吸能材料的接触面积,在撞击滑动过程中横向均衡吸能。因此,采用请求人所主张的所有证据结合方式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仅主张使用证据5-6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在判断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3.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75424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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