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洗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洗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6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5W118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575766.4
申请日:2011-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幼均
授权公告日:2012-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佳宝路厨卫产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3C1/1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575766.4,申请日为2011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盆,包括盆体(1),所述的盆体(1)内设有洗物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洗物槽(2)底部设有由盆体(1)一体冲压拉伸成型的下水凹槽(3),所述的下水凹槽(3)底部设有下水孔(4),所述的下水孔(4)下方连接有下水管连接头(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水凹槽(3)内装有过滤残渣的残渣收集器(6),所述的残渣收集器(6)上部外缘与所述的下水凹槽(3)内壁匹配装配,所述的残渣收集器(6)的底部和/或侧壁设有多个过滤孔(7),所述的下水凹槽(3)的槽口处设有密封所述的下水凹槽(3)槽口的封口塞(8),所述的封口塞(8)位于所述的残渣收集器(6)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水凹槽(3)槽壁与所述的洗物槽(2)底部连接处设有环形下沉台阶(9),所述的封口塞(8)压装在所述的环形下沉台阶(9)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塞(8)包括塞子盖板(81)和设置在塞子盖板(81)下方的密封圈(82),所述的塞子盖板(81)中部设有凹槽(83),所述的凹槽(83)中部设有手柄(84)。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水凹槽(3)为方形槽,所述的残渣收集器(6)也对应为方形皿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水孔(4)为圆孔。 ”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月7日,公开号为CN10134130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8997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即权利要求1-6。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槽排水装置100,包括连接构件110,其一体地形成于水槽主体30的排水孔32的下部;管状排水体120,其通过螺纹连接在连接构件110上;浮球130,其以插入的方式安装在管状排水体120内部,并位于管状排水体120的下部;以及过滤网140,其用于过滤从中经过的食物残渣。环形保持台阶111一体地形成于限定排水孔32的内周壁上,以从排水孔的内周壁向内和向下弯曲,使得盖子36能够安装在环形保持台阶上;连接构件110从环形保持台阶111的下端向下延伸,并在外周表面上形成有外螺纹部分,以使管状排水体120能够通过螺纹连接在该连接构件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6)。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水槽排水装置100相当于洗盆,水槽主体30相当于盆体,水槽主体30内部构成洗物槽,连接构件110一体形成在水槽主体30底部,连接构件110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水凹槽,连接构件110底部设有下水孔,下水孔下方连接有管状排水体120,其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水管连接头。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下水凹槽由盆体一体冲压拉伸成型,然而,冲压拉伸成型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一体成型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公开了:过滤网140,其用于过滤从中经过的食物残渣,过滤网140包括多个小孔;连接构件110设有环形保持台阶111,其从排水孔的内周壁向内和向下弯曲,使得盖子36能够安装在环形保持台阶上,即连接构件110的槽口处设有密封所述的连接构件110槽口的盖子36,盖子36位于过滤网140上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3段、附图3-5),可见证据1公开残渣收集器及其结构、封口塞及其相关位置,但是没有公开残渣收集器位于下水凹槽、残渣收集器上部外缘与下水凹槽内壁匹配装配。证据2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槽体构造,包含底座33、出水孔34和落水头(请参阅图3)。该底座33上缘可延伸平台331,该平台331可以扣置于使用者的桌子或是橱柜之上。该底座33为一开口向上的容置空间,可作为一集水区。该底座33的底部具有该出水孔34,出水孔34下方具有该落水头。该落水头为从该出水孔34延伸而出的管状物体,并借由该出水孔34与该底座33呈现导通状态。在该出水孔34上可以加置垫圈341,该垫圈341的作用阻绝该底座33与该落水头为导通状态,以供使用者蓄水用。该出水孔34内可以悬置提笼342,该提笼342的表面上具有复数个穿孔以作为过滤流经该出水口的物体,避免固态物质进入水管(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附图1-5)。可见证据2的提笼342相当于本专利的残渣收集器,出水孔34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水槽,提笼342位于出水孔34内、提笼342上部外缘与提笼342内壁匹配装配,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将证据1的过滤网140也设置在连接构件110内并与其内壁相匹配以实现安装,这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证据1公开了环形保持台阶111一体地形成于限定排水孔32的内周壁上,以从排水孔的内周壁向内和向下弯曲,使得盖子36能够安装在环形保持台阶上,盖子36 中部设有凹槽,凹槽中部设有手柄,盖子36下部为盖板(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3段、附图3-5),而设置密封圈以进一步对封口塞进行密封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证据1公开了:下水孔为圆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3段、附图3-5),而将下水凹槽为方形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相应的,设置其内的残渣收集器也对应为方形皿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全部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57576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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