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奥运会如火如荼,专家揭秘东京、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亮点!

编者按: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正在日本东京如火如荼地举行,中国体育健儿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观赏高水平体育赛事的同时,我们时常想起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办时的盛况。奥林匹克运动会与知识产权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本文让我们跟随两位业内专家的视角,来探寻两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亮点。

东京奥运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7月23日,备受瞩目的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日本东京点燃战火。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届奥运会不仅延期举办,而且在观众规模上也进行了严格控制。尽管如此,这场久违的体育盛宴依然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在赛场上,各国体育健儿奋力拼搏,争金夺银,奥运“五环”标志耀眼夺目。

众所周知,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本届奥运会,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其知识产权保护有何亮点?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郝敏。

多措并举,构建保护体系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奥林匹克的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国际奥委会及各个国家奥委会一直通过广泛的监管和执法行动,小心地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东京奥运会也不例外。根据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和系列申办承诺,在奥运会筹办、举办期间,上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由东京奥组委在日本境内进行保护。

那么,日本是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呢?

郝敏向本报记者介绍,日本对东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关法律保护,包括民事和刑事救济,日本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了东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例如,日本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日本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禁令、赔偿等。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万日元的罚金。日本奥委会的专有名称和标志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保护。对于非注册商标,根据日本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与国家、地方政府、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机构使用的著名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不得进行商标注册,这在客观上对“OLYMPIC”“PARALYMPIC”等也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在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方面,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对国际组织有关标志进行商业使用。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万日元的罚金。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号、姓名造成混淆的,权利人可以主张禁令、赔偿等。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万日元的罚金。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相关著作权的,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万日元的罚金。

2020年2月,东京奥组委颁布了《东京2020奥运会品牌保护指南5.0版》,里面包含了使用国际奥委会品牌和商标的指导方针。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包括奥林匹克符号、奥林匹克会徽、奥林匹克名称、奥林匹克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格言等。这些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权利主体的许可不能使用。日本奥委会以及日本选手代表团的标志和称呼、应援口号、肖像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据日本媒体公开报道,此届奥运会,仅黄金合作伙伴及以下层级赞助商,东京奥组委已经与其签署31亿美元标的额的赞助合同,创下奥运赞助的新纪录,东京奥组委有义务也有必要对这些赞助商提供充分的权益保护。

制定细则,阻遏“伏击营销”

体育赛事活动中,赞助商会出资购买相关的赞助权益以吸引公众注意,并借此开展其营销活动,这样的赞助商被统称为官方赞助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总是有一些企业(通常是官方赞助商的竞争对手)能将公众的注意力从官方赞助商那里吸引过来,他们所采取的营销方式被称为伏击营销(Ambush Marketing)。

为了遏制奥运会期间的伏击营销,并保持官方赞助商的专有权,国际奥委会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条规则,即只有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才能在开幕式前九天至闭幕式后三天使用其知识产权。这就意味着,在这段禁播期(也称为Rule 40 Period),非赞助商不能在社交媒体上或通过带有官方标识、奥运标志等的广告向奥运会运动员表达致敬或祝贺。

2019年6月,国际奥委会全会对《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把原条款“除非获得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批准,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都不得让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在奥运会期间被用于广告”,修改为“根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决定的原则,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可以授权他人在奥运会期间将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用于广告”。这一修改被视为国际奥委会对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在奥运期间的营销进行松绑。

郝敏表示,日本奥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了《东京2020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日本代表选手的肖像使用等相关的营销指南》的更新版,其中专门设立章节针对奥运会赛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伏击营销”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东京奥运会期间(具体为奥运村开村之日至闭幕式结束后2日内),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可以使用东京2020年奥运会参与者的形象,包括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进行商业宣传。对于这一类商业宣传,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还是要将通用广告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在奥运会召开前至少2个半月向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和相关的国家奥委会提交。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和相关的国家奥委会将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

在东京的政策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依旧被禁止使用,但是涉奥元素并没有要求受到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在东京奥运会赛时可以将参赛运动员肖像与“2020”“胜利”等用语同时用于广告上,而不会被认定为是伏击营销行为。(记者 孙芳华)

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

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曾经说过,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举办国全体人民的支持,另一个就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那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是如何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曾担任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请他为读者介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分享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

记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岩:国际奥委会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奥林匹克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内的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重要的基石: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

记者: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什么关系?

刘岩:在我国法治体系下,奥林匹克标志是最重要、最大量、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几乎是近义词、同义语。

各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特殊标志权利、奥林匹克标志权利都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按照奥林匹克标志的形式进行区分,可分为三种:图案图形类,例如,北京冬奥会的会徽与吉祥物;文字口号及专有名称类,例如,“奥运”字样、“北京2022”字样、“奥组委”字样、“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字样;其他表现形式,例如,奥林匹克会歌。

记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包括哪些主体?

刘岩: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一直以来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是长期存在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依据2002年颁布的条例,北京奥组委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直到该机构2009年依法解散为止。依据2018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运会的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组织机构一般是存续数年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目前仅有北京冬奥组委。

记者:我国如何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刘岩:我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角度,一贯强调权益保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北京奥组委很注意区分三个层次:打击犯罪;查处侵权;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系为商业目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是条例明文禁止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譬如,商品包装上印制北京奥运会会徽或吉祥物或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企业、商品、服务等广告中使用“奥运”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样,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则都是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与公益活动混合、交织在一起,该侵权行为仍然会被依法查处。

在奥运会赞助企业与非赞助企业联合举办商业活动,共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如果该非赞助企业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则该非赞助企业的侵权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各地海关依法及时查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限于北京和京外赛场城市。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为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我国通过行政执法更有效率。北京奥组委在存续期间,曾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了数千起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

记者:我国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有哪些重要成果?

刘岩: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后,不到3个月,北京市政府令第85号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6月8日废止。

北京市出台规定是国内创举,实际上为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实践准备,积累了立法和行政执法经验。该规定开始施行仅90余天,国务院就颁布了条例。

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修订,既是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郑重承诺,又是最重要、最有代表性、最有典型意义、最有奥林匹克特色的北京奥运与冬奥立法成果,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体育领域的制度创新。

记者:您对北京冬奥会及其他运动会立法有何建议?

刘岩:在此类立法实践中,有些现象值得思考和体会,甚至可以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譬如:国务院针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制定条例,而不是针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制定行政法规;针对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地方立法,迄今为止大体上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市的规定没有被修订,而是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被废止。

对于北京冬奥会来说,筹备北京奥运会时制定的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很有借鉴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支撑筹备和举办冬奥会,问题焦点在于如何确保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到位。(记者 孙芳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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