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动磁电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起动磁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39
决定日:2007-06-25
委内编号:5W084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02143.7
申请日:1998-03-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1999-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K23/52;H01R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是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指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
全文:
一.案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462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重新对98202143.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名称为“起动磁电机”,专利权人为毛世伦、邓先登。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起动磁电机,定子座13固定在发动机体15上,铁心11固定在定子座13上,铁心11上有绕组x1、y1、x2、y2,换向器16固定在铁心11上,曲轴14和转子9由紧固螺母18固定,转子9上有永磁体10,转子9上安装有离心块2,离心块2的一端压靠在碳刷1上,离心块2的另一端与弹簧7相连,弹簧7的另一端与转子9相连,其特征在于碳刷1经碳刷架5安装在转子9上,碳刷1之间作短路电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起动磁电机,其特征是碳刷1之间经导线3作短路电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起动磁电机,其特征是碳刷1之间经转子9作短路电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中所述的起动磁电机,其特征是碳刷1的数量可以为2至8个。”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第80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089号决定),指出如下事实:

“针对本专利,重庆海泉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缺少五个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所述五个特征分别为:

(1) 离心块2与转子9之间“活动连接”;

(2) 离心块2压靠在碳刷1的那一端的质量(重量)大于其另一端质量(重量);

(3) 具体安装离心块2的部件“柱销6”,以及“柱销6设在离心块2的中部位置”;

(4) “碳刷1活动安装在碳刷架5中”,即碳刷1应能在碳刷架5中移动;

(5) 碳刷1的一端与换向器16的换向片17相接触。

专利权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中“一块2的一端压靠在碳刷1上,离心块2的另一端与弹簧7相连,弹簧7的另一端与转子9相连”已很清楚说明连接关系;

(2) 离心块2与碳刷1可用拉簧或压簧连接,如何连接与质量及弹簧均有关系,无需限定各端质量;

(3) 该发明的目的是减少碳刷和换向器的磨损,无需写明离心块2与转子9的具体连接方式;

(4)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需参考说明书的解释,说明书已说明碳刷1可以远离换向片,说明碳刷1必然是活动的;

(5) 碳刷1与换向片17不能总是接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第80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089号决定),指出:在说明书仅公开了使用“柱销”这一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柱销”是该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缺乏所述“柱销6及相应的安放位置”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不服第8089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34号行政判决书判定: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发明目的为使该起动磁电机不仅具有起动和发电的功能,还能使碳刷和换向器不易磨损,从而提高工作的可靠性,采用销栓、柱销、定位销、卡销固定的方式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柱销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089号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462号行政判决书判定:采用“柱销”固定或者其他方式固定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代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柱销”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清楚,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专利继续审查,并于2007年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对本专利进行书面审理。现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

合议组审查本专利无效证据适用的无效理由和审查范围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 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使之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

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是对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是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碳刷和换向器易过早磨损,工作可靠性差,不易推广使用的问题。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使起动磁电机不仅具有起动和发电两种功能,还能使碳刷和换向器不易磨损,从而提高工作可靠性。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知道,“离心块的一端压靠在碳刷上,离心块的另一端与弹簧相连,弹簧的另一端与转子相连”中已经明确的表述了离心块、碳刷、弹簧及转子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离心块和转子活动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可知道,具体安装离心块2的部件“柱销6”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可以知道,本专利中离心块压碳刷的力是由离心块、柱销和弹簧形成的杠杆在弹簧施加力的作用下共同形成的,其大小与多种因素有关,比如弹簧拉力大小、杠杆的比例、离心块的质量等,为使离心块产生离心效果,即碳刷离开换向器,离心块的离心力必须大于弹簧的拉力,物理学中离心力的大小计算公式为F=mω22r,因此本专利中离心块的离心力是与离心块的质量m、电机转子的旋转速度ω和离心块与轴之间的距离r的乘积有关,因此离心块的质量、柱销在离心块中的固定位置不是解决起动磁电机在发电机运行状态下电刷离开换向器的唯一条件,因此“离心块与转子之间的活动连接”和“离心块压靠在碳刷的那一端的质量(重量)大于其另一端质量(重量)”以及“安装离心块的部件柱销以及柱销设在离心块的中部位置”的特征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在起动磁电机在电动机的工作状态下,碳刷是连接换相片和导线的部件,碳刷的一端与换向器的换向片相接触,碳刷因与换向器摩擦而不断消耗,为保证碳刷与换向器之间具有良好电连接,碳刷通常活动安装在碳刷架中并且与换向器的换向片相接触,碳刷活动安装在碳刷架中和碳刷的一端与换向器的换向片相接触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碳刷活动安装在碳刷架中和碳刷的一端与换向器的换向片相接触也不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原因,请求人关于上述五个特征(1)(2)(3)(4)(5)为权利要求1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中也没有记载上述5个必要技术特征(1)(2)(3)(4)(5),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使之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指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在本专利中,权利要求2-4都是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不适用于权利要求2-4。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820214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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