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69
决定日:2007-06-25
委内编号:6W06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306642.3
申请日:1997-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8-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国琳
主审员:骆素芳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09-01-C06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功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8年5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97306642.3、名称为“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3月14日,申请人为王政、王毅,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王政、王毅,2000年2月14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6月2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刘国琳。
针对上述专利权,吉林省洮儿河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7306642.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本专利);
附件2:97306641.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申请日为1997年3月14日,公告日为1998年5月20日;
附件3:93304764.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公告日为1994年5月4日;
附件4:95310100.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公告日为1996年4月3日;
附件5:96300174.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的网络打印页,共2页,其公告日为1997年1月1日。
请求人的理由主要是:本专利与附件2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分别与附件3-5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由于发给专利权人的通知书因地址有误被退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月24日再次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7年2月2日专利权人寄交了意见陈述书, 其陈述的理由主要为:(1)本专利与附件2相比,其明显的区别在于附件2下端少了一个含有防伪须的缺口,该缺口内的防伪须是本专利设计的要部,它与瓶盖的防伪功能有关,视图上除俯视图外,其它五个视图区别明显,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功能和外形上都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2)附件3的瓶盖是一个不规则的圆柱形,附件3、4、5的下端都没有两个缺口和防伪须,它们与本专利区别明显,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共2页转送请求人。该口头审理因故取消。
合议组于2007年4月4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7年5月3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外观设计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外观设计分别相对于附件3、附件4、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2-5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文献,其中,附件2的申请日为1997年3月14日,与本专利的申请日相同,公告日为1998年5月20日,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相同,经合议组核实,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证据。附件3-5的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经合议组核实,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在先设计。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5.1节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第(6)点规定: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本专利为一“瓶盖”,有6幅视图(参见附图):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从各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瓶盖整体上呈圆柱形;其左侧底部有一个含有3根防伪须的缺口;其右侧底部有一个缺口;在瓶盖的俯视图中,瓶盖的顶壁外表面呈现为两个同心圆;在瓶盖的仰视图中,瓶盖的外壁与内壁投影为两个半径差别很小的同心圆,瓶盖的内壁上有两个相对着的细长条形的凸起以及有3个分布均匀的小凸块,瓶盖的顶壁内表面上分布有3个小圆点,仰视图中还可以看到左右两侧缺口的投影。
附件2也为一“瓶盖”,有6幅视图(参见附图):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从各视图可以看出:附件2的瓶盖整体上呈圆柱形;其右侧底部有一个缺口;在瓶盖的俯视图中,瓶盖的顶壁外表面呈现为两个同心圆;在瓶盖的仰视图中,瓶盖的外壁与内壁投影为两个半径差别很小的同心圆,瓶盖的内壁上有两个相对着的细长条形的凸起以及有3个分布均匀的小凸块,瓶盖的顶壁内表面上分布有3个小圆点,仰视图中还可以看到右侧缺口投影。
通过比较本专利与附件2的六面视图可见,本专利与附件2的相同点在于:本专利与附件2的瓶盖整体上呈圆柱形;其右侧底部有一个缺口;在瓶盖的俯视图中,瓶盖的顶壁外表面呈现为两个同心圆;在瓶盖的仰视图中,瓶盖的外壁与内壁投影为两个半径差别很小的同心圆,瓶盖的内壁上有两个相对着的细长条形的凸起以及有3个分布均匀的小凸块,瓶盖的顶壁内表面上分布有3个小圆点,仰视图中还可以看到右侧缺口投影。
本专利与附件2的不同点仅在于:本专利的瓶盖左侧底部有一个含有3根防伪须的缺口,而附件2中没有此设计。
上述左侧缺口及3根防伪须的设计在瓶盖的整体设计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上述不同点仅是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相比,其明显的区别在于附件2下端少了一个含有防伪须的缺口,该缺口内的防伪须是本专利设计的要部,它与瓶盖的防伪功能有关,视图上除俯视图外,其它五个视图区别明显,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功能和外形上都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2外形上的不同点仅在于:本专利的瓶盖左侧底部有一个含有3根防伪须的缺口,而附件2中没有此设计。该不同点仅是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2)产品的功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本专利与附件2功能上的差异对本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鉴于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730664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主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本专利
主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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