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63
决定日:2007-06-26
委内编号:5W078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3855.0
申请日:2003-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都县兴源化工厂
授权公告日:2004-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陆正新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4F 17/02,F23J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并得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几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也不能完全公开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几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几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20123855.0,申请日是2003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是陆正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2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生效的第80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包括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其特征是:在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所述防火隔离门包括活动防火隔离门翻盖、防火隔离门框,防火隔离门翻盖一端装于销轴上,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防火隔离门翻盖另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特征是: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为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防火隔离门装于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的主烟道进气口与辅助烟道排气口之间;或装于烟道进气口处或导向管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特征是:防火隔离门装于排烟气止回阀出气口上,并与排气止回阀构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特征是:控制开关装置采用熔断装置或感应装置。
5.一种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包括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其特征是:在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所述防火隔离门做成滑动式,包括防火隔离门框,能滑动的防火隔离门盖在门框上下或左右滑动,左右滑动装有回弹弹簧,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防火隔离门盖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特征是: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为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防火隔离门装于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的主烟道进气口与辅助烟道排气口之间;或装于烟道进气口处或导向管上。
7.一种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包括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其特征是:在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所述防火隔离门做成多页式,包括活动的防火隔离门盖、防火隔离门框,防火隔离门盖一端装于销轴上,并装有回弹弹簧,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防火隔离门盖另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特征是: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为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防火隔离门装于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的主烟道进气口与辅助烟道排气口之间;或装于烟道进气口处或导向管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盐都县兴源化工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5833Y(专利号为00240242.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6354Y(专利号为9623091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于1993年出版的《暖通空调标准图集》封面、版权页、目录页、241-243、250-252、262-26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4:本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0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7相对于附件1、2和3或附件1、2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附件2中公开或为现有技术,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0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告知双方此次口头审理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00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所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8项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用附件1、2、3的组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的创造性,用附件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附件4和5仅仅用来表明本专利的状态,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无关。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附件3作为出版物应该有书号和出版的相关信息,因此对附件3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3是行业标准,在全国各标准图供应站都可以购买到,因此是真实的。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如坚持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内对附件3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举证,如果逾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或陈述意见,就视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同意。4.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附件3第244页的复印件两份,合议组当庭将其中一份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认为该补充页不符合审查指南对证据提交期限的规定。5.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一式两份,合议组当庭将其中一份转交给请求人。6.双方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承认权利要求4中的“感应装置”是公知常识。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o放弃对附件3进行核实的权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并当庭出示了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3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口头审理中告知专利权人,如坚持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内对附件3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举证,如果逾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或陈述意见,就视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同意。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表示放弃对附件3进行核实的权利,因此视为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3的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因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关于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的附件3第244页是否举证超期,由于附件3本身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附件1-3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并得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几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也不能完全公开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这几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几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进步性,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本专利提供一种可有效阻断共用排烟气道与各户排烟气口之间的联系,使火种不会经共用排烟气道蔓延至各户的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防火式共用排烟气道,包括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在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所述防火隔离门包括活动防火隔离门翻盖、防火隔离门框,防火隔离门翻盖一端装于销轴上,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防火隔离门翻盖另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
附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防火排气道,包括住户独立排气管道和共用排气道(即排烟气道主体烟气道),在连接排气设备的住户独立排气管道上固定有防火阀(即防火隔离门),防火阀是电磁防火阀或者机械防火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火隔离门的具体结构特征。附件3是暖通空调标准图集,其中第250-252页公开了 “JZF型矩形重力式防火阀”,从图中可以看出,该防火阀包括阀板(即翻盖)、门框,防火阀是常开式,翻盖一端由易熔片(即控制开关装置)固定,虽然其是在翻盖另一端偏中间的位置装于销轴上,但是将销轴位置移到翻盖另一端的端头位置也是容易想到的。本专利中防火隔离门的作用是阻断共用排烟气道与各户排烟气口之间的联系,使火种不会蔓延,附件3中防火阀(即防火隔离门)的作用也是阻止火种在风管管道中的蔓延,其作用显然是相同的,因此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上述同样的防火问题,有动机地将附件3的防火阀应用到附件1的安全防火排气道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是现有的技术;“防火隔离门装于变压式共用排烟气道的主烟道进气口与辅助烟道排气口之间;或装于烟道进气口处或导向管上”在附件1中也已经被公开(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4);关于权利要求3,根据附件1的图1显示,机械防火阀2装于与止回阀5相连接的气流导向装置4中,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防火隔离门装于排烟气止回阀出气口上,并与排气止回阀构成一体”也是容易想到的;关于权利要求4,附件3中公开了易熔片控制阀板,而“感应装置”是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承认感应装置是公知常识,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控制开关装置采用熔断装置或感应装置”也被公开或是容易想到。综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1、3明确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5-8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7是与权利要求1并列的技术方案,它们分别限定了滑动式和多页式两种结构的防火隔离门。请求人认为:附件3第241-244页的“塑料方形插板阀”公开了滑动式防火隔离门,其中用弹簧进行回弹在机械领域是公知技术,门盖左右滑动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3第262-264页的“JTFT型矩形弹簧式防火调节阀”公开了多页式防火隔离门,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中没有公开防火阀的具体结构;附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高气密防火阀门以及其结构,但其是一种由连轴片和连杆组成的连杆式阀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7中的滑动式和多页式隔离门在构造、工作原理均不同;附件3的 “塑料方形插板阀”是塑料材料,不具备防火功能,显然与权利要求5中的滑动式防火隔离门在应用场合和结构原理上均不相同,而且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在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能滑动的防火隔离门盖在门框左右滑动,左右滑动装有回弹弹簧,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防火隔离门盖一端由控制开关装置固定”等结构特征,并且请求人所称的“防火隔离门盖左右滑动装有回弹弹簧”是公知常识的主张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合议组不予支持;附件3还公开了一种 “JTFT型矩形弹簧式防火调节阀” ,但从其附图及文字说明尚不能准确地确定出其技术方案,不能推定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在主体烟气道进气口处装有防火隔离门,所述防火隔离门做成多页式,包括活动的防火隔离门盖、防火隔离门框,防火隔离门盖一端装于销轴上,并装有回弹弹簧,防火隔离门是常开式”等结构特征。因此,附件1、2、3相结合不能完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或7的所有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没有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2、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或7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或7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或者附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权利要求6、8分别为权利要求5、7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2385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8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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