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14
决定日:2007-06-27
委内编号:5W08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02407.X
申请日:1998-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视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3-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尚仲
主审员:覃冬梅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 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1、《中国标准书号》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出版社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在1988年完全取代“全国统一书号”,因此,在1987年以前中国正式出版物均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2、如果包含功能性和效果描述的技术方案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影响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表述其所要保护的范围,否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4、独立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3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98202407.X,申请日为1998年3月19日,专利权人是陈尚仲,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可输入多台电脑视讯信号,而以多工方式选择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送入一监视器中以供监视,该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包含:
三组开关电路,分别对应于该多台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各组开关电路中均含多个二极管电路,其数目等于或大于所要监控的电脑数目,对应连接于所要监控的各电脑相关视讯信号,且各二极管电路均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各组开关电路中多个二极管电路的输出连在一起成为各组开关电路的输出;
一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其输出为一视讯选择信号,其输出则为多个控制信号,该多个控制信号的数目等于或大于所要监控的电脑数目,分别用以控制该三组开关电路中的各对应二极管电路,每次输入一视讯选择信号时,仅有一对应的控制信号使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对应的二极管电路导通,其余的控制信号则使其他的二极管电路断路;
三组电压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组开关电路的输出相连,用以提供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的直流偏压,且将所选择的视讯信号予以放大输出,其中各组电压放大电路分别对各组开关电路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且各组电压放大电路皆为一共基极(common base)电压放大电路;
三组电流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组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相连,用以分别将来自该三组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作电流放大,并均提供一输出阻抗匹配,其中各组电流放大电路皆为一共集极(common collector)电流放大电路;
一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接收所监控的多台电脑的多组同步信号,利用该视讯选择信号选择其中对应的一组同步信号作为输出;以及
一介面连接电路,与该三组电流放大电路的输出及该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的输出分别连接,用以将该等输出送至该监视器中,以达成监控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的目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电路皆包含一直流低阻抗电阻,可作为辨别该等电脑输出为一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之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控制信号产生电路为一解码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该共基集电压放大器包含一晶体管,且该晶体管的射极端连接一电阻偏压电路,用以分别提供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的导通直流偏压。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晶体管的基极端连接一积层电容器,以维持电路的高频响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同步信号包含一水平同步信号及一垂直同步信号。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所输入的该电脑视讯信号,其频率可达250MHz。”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苏州视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中出现了功能或效果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直流低阻抗电阻”的概念含糊不清,且没有给出电阻相对二极管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698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2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复印件共13页,涉及封面、版权页、序言第1页、目录第1-3页、该书第134-151页,华中工学院工业电子学教研室编,康华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10月第2版,1983年8月第2次印刷;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1893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8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3日收到专利权人递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割裂出来进行单独判断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脱离其余特征而单独认定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缺乏依据的,另外,请求人于其请求书中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5处功能性和效果的描述,其实质是对其前面的相应特征的补充性描述或对相应特征的概括性描述,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出现用结构特征描述不如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或效果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和7中的功能或效果特征的理由同权利要求1的理由。(2)虽然权利要求2中的“直流低阻抗电阻”未在该权项中定义,但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一段最后一行已对直流低阻抗电阻给出了清楚的定义“该电阻器R5-R8的直流阻抗值皆为1K欧姆以下”,故权利要求2中的术语已由说明书进行了清楚的定义,因而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另外,权利要求2中的“直流低阻抗电阻与相对二极管的连接关系”,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是给出了直流低阻抗电阻与对应二极管的连接实施例,但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不限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的相应功能性描述则可知在由二极管构成的开关电路中,需要利用低阻抗电阻辨识电脑输出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时所采用的所有具有此功能的具体连接电路,因而权利要求2中的直流低阻抗电阻与相对应的二极管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3)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供高频视讯信号通过、低成本、设计方便,且可因应不同监控距离而能弹性调整交流输入与输出阻抗匹配以及增益放大,以避免视讯信号无谓损耗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将需监控的电脑视讯信号输入三组由二极管构成的开关电路中,由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将选通信号输出至开关电路而选通指定开关导通,开关电路的输出信号经晶体管电压放大电路及晶体管电流放大电路放大并经阻抗匹配和高频响应后输出视讯信号至介面连接电路,并由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保持信号同步,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将多台计算机或工作站连接导一台显示器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其中一台计算机信息的计算机显示切换器,对比文件1实质上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电路单元通过独特的电路连接关系而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公知电路的常识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相比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比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因此本专利相对比文件1至3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1月30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欲当庭增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该理由超出了补充无效理由的期限,在本案中不予接受。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出版号,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3评述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明确的无效范围和理由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对比文件1、3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3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依照专利法第22条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出版号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也未发现对比文件2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由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显示《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是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10月出版,1983年8月第2次印刷,书号为15010?0440。合议组经查证,根据前国家出版局于1986年7月14日颁布的“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以及1987年7月23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国家标准GB《中国标准书号》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出版社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在1988年完全取代“全国统一书号”,因此,在1987年以前中国正式出版物均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对比文件2显示《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的出版日、印刷日均在1987年之前,使用了全国统一书号,其属于1987年以前的公开出版物,并且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对比文件2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依照专利法第22条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5处功能性和效果的描述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1)“可输入多台电脑视讯信号,而以多工方式选择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送入一监视器中以供监视”;(2)“每次输入一视讯选择信号时,仅有一对应的控制信号使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对应的二极管电路导通,其余的控制信号则使其他的二极管电路断路”;(3)“用以提供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的直流偏压,且将所选择的视讯信号予以放大输出”;(4)“用以分别将来自该三组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作电流放大,并均提供一输出阻抗匹配”;(5)“以达成监控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的目的”。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可作为辨别该等电脑输出为一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之用”是功能性描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所说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所输入的该电脑视讯信号,其频率可达250MHz”是效果,不是产品结构、构造及其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形状、构造特征,但对现有已知的方法本身并未做出改进,则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5处描述属于对产品或装置的功能或对可预见的效果的说明,其中第(1)处是对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可达到的预见的效果的说明,第(2)处是对控制信号产生电路的功能的说明,第(3)处是对电压放大电路实现的功能的说明,第(4)处是电流放大电路实现的功能的说明,第(5)处是介面连接电路的可预见效果的说明,上述5处描述并不构成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并且权利要求1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采用将需监控的电脑视讯信号输入三组由二极管构成的开关电路中,由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将选通信号输出至开关电路而选通指定开关导通,开关电路的输出信号经晶体管电压放大电路及晶体管电流放大电路放大并经阻抗匹配和高频响应后输出视讯信号至介面连接电路,并由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保持信号同步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采用晶体管对模拟开关增加电路设计难度与成本及不利于高频信号的技术问题,获得了可供高频视讯信号通过、低成本、设计方便可因应不同监控距离而弹性调整交流输入与输出阻抗匹配以及增益放大,避免视讯信号无谓损耗的技术效果,属于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内容属于对本专利产品“一种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的构造即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所进行的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中对实用新型的定义。
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可作为辨别该等电脑输出为一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之用”是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电路皆包含一直流低阻抗电阻后可能实现的功能,从属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所说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所输入的该电脑视讯信号,其频率可达250MHz”属于对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的效果的说明,权利要求2和7的上述特征也不构成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中对实用新型的定义。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直流低阻抗电阻”的概念含糊不清,而且没有给出电阻相对二极管的连接关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电路皆包含一直流低阻抗电阻,可作为辨别该等电脑输出为一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之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中,该三组开关电路对应接收多台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由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将控制信号输出至该三组开关电路而选通指定开关电路导通,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三组开关电路分别接收红、绿、蓝单色视讯信号,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电阻通常起到分压或分流的作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直流低阻抗电阻”如何连接在二极管电路中,以及如何在开关电路中起到辨别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的作用。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描述直流低阻抗电阻用来辨别电脑输出为一单色或彩色视讯信号的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如何选择该“直流低阻抗电阻”的阻抗值范围也不清楚其如何与二极管电路相连接,由此,权利要求2并未清楚地表述其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供高频视讯信号通过、低成本、设计方便,且可因应不同监控距离而能弹性调整交流输入与输出阻抗匹配以及放大增益,以避免视讯信号无谓损耗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
权利要求1的可输入多台电脑视讯信号而以多工方式选择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送入一监视器中以供监视的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包含特征:
(1)三组开关电路,分别对应于该多台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各组开关电路中均含多个二极管电路,其数目等于或大于所要监控的电脑数目,对应连接于所要监控的各电脑相关视讯信号,且各二极管电路均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各组开关电路中多个二极管电路的输出连在一起成为各组开关电路的输出;
(2)一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其输出为一视讯选择信号,其输出则为多个控制信号,该多个控制信号的数目等于或大于所要监控的电脑数目,分别用以控制该三组开关电路中的各对应二极管电路,每次输入一视讯选择信号时,仅有一对应的控制信号使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对应的二极管电路导通,其余的控制信号则使其他的二极管电路断路;
(3)三组电压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组开关电路的输出相连,用以提供该三组开关电路中各二极管的直流偏压,且将所选择的视讯信号予以放大输出,其中各组电压放大电路分别对各组开关电路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且各组电压放大电路皆为一共基极(common base)电压放大电路;
(4)三组电流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组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相连,用以分别将来自该三组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作电流放大,并均提供一输出阻抗匹配,其中各组电流放大电路皆为一共集极(common collector)电流放大电路;
(5)一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接收所监控的多台电脑的多组同步信号,利用该视讯选择信号选择其中对应的一组同步信号作为输出;以及
(6)一介面连接电路,与该三组电流放大电路的输出及该同步信号多工选择电路的输出分别连接,用以将该等输出送至该监视器中,以达成监控其中一台电脑视讯信号的目的。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脑显示切换器,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将多台电脑或工作站连接到一台显示器并在该显示器上显示其中一台电脑信息的电脑显示切换器,所选择的显示信息可以是由用户选择,也可自动循环选择。该电脑显示切换器包括用于接纳多台电脑、工作站多台电脑、工作站VGA卡输出信号的多个输入插座,外接显示器的输出插座,连接在所述多个输入插座与所述输出插座之间的开关矩阵及驱动单元,用于显示信号源编号的数码显示管,用于产生定时信号的定时信号发生器,输出显示数据到所述数码显示管、输出控制数据到所述开关矩阵及驱动单元的脉冲逻辑处理器,与所述脉冲逻辑处理器连接用于手动选择显示信号源的一刀多掷开关,连接在所述定时脉冲发生器与所述脉冲逻辑处理器之间的用于选择自动循环和手动方式的方式选择开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开关矩阵及驱动单元具体的结构构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3、4段,第2页第1段,附图1-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特征(1)的三组开关电路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开关矩阵、特征(2)的控制信号产生电路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用于手动选择显示信号源的一刀多掷开关、特征(3)的三组电压放大电路和特征(4)的三组电流放大电路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驱动单元、特征(6)的介面连接电路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多个输入插座输出插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应部件整体功能虽然大致相同,但权利要求1特征(1)-(4)、(6)中的具体结构构成和连接关系均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5),因此,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所包含的特征(1)-(6)均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共基极放大电路和共集电极放大电路的原理、电路以及特点的比较(参见对比文件2第134-147页)。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共基极电压放大电路和共集极电流放大电路的原理电路图,但对比文件2只是对于电压放大电路和电流放大电路最基本和最一般的描述,并没有给出在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中具体应用的方案,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3)和(4)中三组电压放大电路和三组电流放大电路的具体连接关系和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1)-(6),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其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获得了供高频视讯信号通过、低成本、设计方便、避免视讯信号无谓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同步信号包含一水平同步信号及一垂直同步信号”。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路显示分配器,设有与直流电源相接的三路射频跟随器,每一路射频跟随器的输出端相接有至少两个电阻。对比文件3的附图1所示和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行公开了“显示器的水平同步、垂直同步与微机的水平同步、垂直同步端相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却并未公开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2、3均未给出得到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描述,权利要求6由于具有权利要求1的特征(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并其多工监控电脑视讯信号装置获得了供高频视讯信号通过、低成本、设计方便、避免视讯信号无谓损耗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820240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无效,维持9820240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7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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