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13
决定日:2007-06-27
委内编号:5W08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18061.6
申请日:1998-08-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视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9-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尚仲
主审员:覃冬梅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1、《中国标准书号》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出版社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在1988年完全取代“全国统一书号”,因此,在1987年以前中国正式出版物均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2、如果包含功能性和效果描述的技术方案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影响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表述其所要保护的范围,否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4、独立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98218061.6,申请日为1998年8月6日,专利权人是陈尚仲,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可输入一台电脑的视讯信号,加以处理后送入多台显示器中而达到视讯分享的目的,其特征在于,三个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分别输入该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而提供电压增益,产生放大输出,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以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使输入信号有较佳的传输效果,且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基极端连接一积层式电容器(multi-1ayer capacitor),使基极端为交流低阻抗,而维持电路的高频响应,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导通直流偏压,系由各该晶体管基极所连接的电阻偏压电路提供;

三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相连,而输出分别与下述的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相连,对输入的视讯信号提供良好的频率响应并将视讯信号按需求而分流输出;各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的第一级有一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二级有两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三级有四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四级有八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余此类推,可按显示器数目决定级数,最后一级的各晶体管射极输出端则串联两组电阻电容滤波电路作分流及频率补偿之用;

一同步信号缓冲装置,输入该电脑的同步信号,按需要产生多组同步信号而分别输出至下述的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

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分别接受该三组电流放大电路按需求而分流输出的视讯信号,并分别接受该同步信号缓冲装置按需要产生的多组同步信号,用以输入所需分享视讯信号的各显示器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其特征在于,各该电压放大电路所使用的晶体管可根据不同的电压增益需求而更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其特征在于,各该电流放大电路所使用的晶体管可根据不同的频宽需求而更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其特征在于,该同步信号缓冲装置所输入及输出的同步信号包含水平同步信号及垂直同步信号。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其特征在于,各该电压放大电路与各该电流放大电路之间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控制其基极的基准电压可决定产生分流作用与否,因而控制该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的电流增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其特征在于,各该电流放大电路的初级晶体管基极偏压由其相关的前级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集级电压提供,以达成直流耦合信号之目的。”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苏州视泰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893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8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复印件共12页,涉及封面、版权页、序言第1页、目录第1页、该书第134-151页,华中工学院工业电子学教研室编,康华光主编,第134-15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10月第二版,1983年8月第2次印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3日收到专利权人递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特征割裂出来进行单独判断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脱离其余特征而单独认定为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缺乏依据的,另外,请求人于其请求书中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5处功能性和效果的描述,其实质是对其前面的相应特征的补充性描述或对相应特征的概括性描述,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出现用结构特征描述不如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或效果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和3中的功能或效果特征的理由同权利要求1的理由。(2)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应与其后的“以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合并一起理解,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作用及说明书实施例的教导可以理解该射极端连接的电阻器与电容器的数量及连接关系,并且其内的具体连接关系及数量并非本专利所要发明的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作用即可理解任何一种可实现该作用的具体连接关系和相应数量,无需在权利要求1中对此作具体限定,故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权利要求5中已明确在电压放大电路与电流放大电路之间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晶体管电路,因而该晶体管电路与电压及电流放大电路之间的并联关系清楚,同时该并联结构在附图2中有关晶体管Q7的电气连接及其相关说明书部分内容已清楚定义这种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5的“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的限定是允许的,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将输入的高频视讯信号分别送至多台显示器,采用电晶体涉及而不使用运算放大器IC作为电压放大电路及电流放大电路的主要元件,因此可提高所传输的视讯信号频宽,而且只需要一正电压源,简化了电路设计,同时由于使用电晶体管作为放大电路的主要元件,而降低了电路成本,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将一台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分别输入至三个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并由该电压放大电路放大的信号经电压放大电路的射极端连接的电阻器与电容器进行阻抗匹配与频率补偿后,并经高频响应后输出至三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每组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根据显示器的数目而设置多级射极随耦电路,以对经电压放大电路放大的视讯信号提供良好的频率响应,然后经频率响应的视讯信号经最后一级晶体管的射极输出端串联的电阻电容滤波电路进行分流及频率补偿后输出电流放大信号至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并由同步信号缓冲装置保持同步,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线路简单、可解决宽频带放大问题的多路显示分配器,其工作原理是微机的“红、绿、蓝”三个视讯信号分别与一组射频跟随器相连,射频跟随器的输出端分别与显示器的红、绿、蓝输入端相连,以实现由一台微机带多台显示器。经上述比对分析,对比文件1实质上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公知电路的常识不加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相比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1月30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审理中,请求人当庭增加权利要求1第2段最后一行“最后一级的各晶体管射极输出端则串联两组电阻电容滤波电路作分流及频率补偿之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该理由超出了补充无效理由的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出版号,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权利要求5的并联是指:在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和接地端并联了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该晶体管电路还并联在该电流放大电路的输入和接地端之间,所述的并联是指器件的高电位端相并,低电位端相并,而并不限于本专利实施例的具体的这种在接地端与高电位端之间的并联结构。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对比文件1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适用于依照专利法第22条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出版号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未发现对比文件2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由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显示《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是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10月出版,1983年8月第2次印刷,书号为15010?0440。根据前国家出版局于1986年7月14日颁布的“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以及1987年7月23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国家标准GB《中国标准书号》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出版社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在1988年完全取代“全国统一书号”,因此,在1987年以前中国正式出版物均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对比文件2显示《电子技术基础》(第二版)上册的出版日、印刷日均在1987年之前,使用了全国统一书号,其属于1987年以前的公开出版物,并且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对比文件2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以依照专利法第22条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5处功能性和效果的描述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1)“可输入一台电脑的视讯信号,加以处理后送入多台显示器中而达到视讯分享的目的”;(2)“而提供电压增益,产生放大输出”;(3)“使输入信号有较佳的传输效果”;(4)“使基极端为交流低阻抗,而维持电路的高频响应”;(5)“对输入的视讯信号提供良好的频率响应”。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各该电压放大电路所使用的晶体管可根据不同的电压增益需求而更换”和“各该电流放大电路所使用的晶体管可根据不同的频宽需求而更换”不是产品结构、构造及其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形状、构造特征,但对现有已知的方法本身并未做出改进,则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5处描述属于对产品或装置的功能或可预见的效果的说明,其中第(1)处是对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可达到的预见的效果的说明,第(2)处是对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的已知功能的说明,第(3)处是对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后可预见的效果的说明,第(4)处是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基极端连接一积层式电容器后实现的功能的说明,第(5)处是对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的可预见的效果的说明,上述5处描述并不构成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采用了将一台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分别输入至三个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并由该电压放大电路放大的信号经电压放大电路的射极端连接的电阻器与电容器进行阻抗匹配与频率补偿后,并经高频响应后输出至三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每组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根据显示器的数目而设置多级射极随耦电路,以对经电压放大电路放大的视讯信号提供良好的频率响应,然后经频率响应的视讯信号经最后一级晶体管的射极输出端串联的电阻电容滤波电路进行分流及频率补偿后输出电流放大信号至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并由同步信号缓冲装置保持同步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装置利用运算放大电路IC配合电阻、电容等组成电压放大及电流放大电路时由于采用IC作为主体而导致的视频信号频宽选择受限制,高于100MHz的视频信号通过集成电路后会急剧衰减,而且视讯运算放大器IC除一正电源外还需提供一负电源电压增加电路设计复杂度与电路干扰来源的问题,获得了提高所传输的视讯信号频宽,而且只需要一正电压源,简化了电路设计,同时由于使用电晶体管作为放大电路的主要元件,而降低了电路成本的技术效果,属于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内容属于对本专利的产品“一种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的构造即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所进行的描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中对实用新型的定义。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中对实用新型的定义。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的“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以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中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不清楚,不清楚其连接电阻器和电容器的数量以及连接关系,权利要求5的“各该电压放大电路与各该电流放大电路之间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中的“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不知道怎样并联。

权利要求1的“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是为了“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而采用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来为电路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在本专利的电压放大电路中为了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电阻器和电容器的具体连接和数量,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虽然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权利要求5的“并联”是在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和接地端并联了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该晶体管电路还并联在该电流放大电路的输入和接地端之间,所述的并联是指器件的高电位端相并,低电位端相并,而并不限于本专利实施例的具体的这种在接地端与高电位端之间的并联结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并联”的基本概念出发,并联的电路应该是把电路元件并列接在电路上两点间的联接方式,其特点是并联元件两点间电压都相等,因此,虽然专利权人当庭解释了该“并联”的含义,但是根据权利要求5整体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字面意思并不能导出该清楚的并联关系,并且专利权人陈述的观点并不是能由权利要求5唯一得出的并联关系,由此权利要求5的“各该电压放大电路与各该电流放大电路之间并联一电流增益调整用的晶体管电路”中的“并联”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可将输入的高频视讯信号分别送至多台显示器,采用电晶体设计而不使用运算放大器IC作为电压放大电路及电流放大电路的主要元件,因此可提高所传输的视讯信号频宽,而且只需要一正电压源,简化了电路设计;同时由于使用电晶体管作为放大电路的主要元件,而降低了电路成本。

权利要求1的可输入一台电脑的视讯信号加以处理后送入多台显示器中而达到视讯分享的目的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包括特征:

(1)三个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分别输入该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而提供电压增益,产生放大输出,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以提供一输入阻抗匹配及频率补偿,使输入信号有较佳的传输效果,且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基极端连接一积层式电容器(multi-1ayer capacitor),使基极端为交流低阻抗,而维持电路的高频响应,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导通直流偏压,系由各该晶体管基极所连接的电阻偏压电路提供;

(2)三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其输入分别与该三电压放大电路的输出相连,而输出分别与下述的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相连,对输入的视讯信号提供良好的频率响应并将视讯信号按需求而分流输出;各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的第一级有一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二级有两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三级有四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四级有八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余此类推,可按显示器数目决定级数,最后一级的各晶体管射极输出端则串联两组电阻电容滤波电路作分流及频率补偿之用;

(3)一同步信号缓冲装置,输入该电脑的同步信号,按需要产生多组同步信号而分别输出至下述的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

(4)多组显示器输入介面,分别接受该三组电流放大电路按需求而分流输出的视讯信号,并分别接受该同步信号缓冲装置按需要产生的多组同步信号,用以输入所需分享视讯信号的各显示器中。

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线路简单、可解决宽频带放大问题的多路显示分配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设有与直流电源相接的三路射频跟随器,每一路射频跟随器的输出端相接有至少两个电阻;每一路射频跟随器均由直流电源供电,射频跟随器的输入端分别与微机的“红”、“绿”、“蓝”端相接,其输出端分别为显示器“红”、“绿”、“蓝”的输入端,显示器的水平同步、垂直同步与微机的水平同步、垂直同步端相接,当微机有信号输出时,通过射频跟随器同时传输到显示器,实现由一台微机带多台显示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3-5段、第10段,第2页,第3页第1、3段及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特征(1)、(3)和(4)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特征(2)与对比文件1中的射频跟随器虽然其功能都是电流放大电路,但本专利特征(2)的各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的第一级有一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二级有两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三级有四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第四级有八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余此类推,得到三组晶体管射极随耦式电流放大电路,而对比文件1的射频跟随器每一组仅有一个射极随耦式晶体管电路,由此可看出特征(2)与对比文件1中射频跟随器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包括的特征(1)-(4)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共基极放大电路和共集电极放大电路的原理、电路以及特点的比较(参见对比文件2第134-147页)。因此,权利要求1的特征(2)-(4)在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共基极电压放大电路的原理图,但只是对共基极放大电路和共集电极放大电路的最基本和最一般描述,并没有给出在本专利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的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中的三个晶体管共基极式电压放大电路,分别输入该电脑的红绿蓝视讯信号,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射极端连接电阻器与电容器,且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基极端连接一积层式电容器,各该电压放大电路的晶体管导通直流偏压,上述具体连接和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4)在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其电脑视讯信号分配器获得了提高所传输的视讯信号频宽、简化电路设计、降低电路成本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821806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5无效,维持9821806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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