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12
决定日:2007-07-09
委内编号:5W08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1132.9
申请日:2001-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H01H3/26,H01H31/00,H01H3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则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将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和上述技术手段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0124113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申请日为 2001年4月12日,专利权人为冯丽萍,于2007年3月23日变更为沈阳诚联宏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包含有机械传动、电器控制、箱体在内的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机构还设有手柄及手动?电动闭锁装置,该机构的机械传动装置固定在箱内机体上,手动?电动闭锁装置安装在箱体侧面的小拉门上,固定在机体上的微型电动机通过电机连接套与蜗杆相连,蜗杆与蜗轮啮合,蜗轮装在齿轮轴上,齿轮轴的上部装有轴齿轮,轴齿轮同装在输出轴上的大齿轮啮合,大齿轮通过其上的固定螺栓与联臂连接,联臂的另一端装有连杆,连杆与辅助开关相接,输出轴垂直安装,在输出轴的下部装有一限位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箱体结构为正面有两层门,侧面有一小拉门,门与箱体间有密封胶垫,门上设有锁紧装置及装锁孔,箱体背面有挂架,底面有电缆进出线盒。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箱体背面的挂架为沟槽式。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箱体内还装有驱潮用的电热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丹东市东华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高?隔????用手册》,1990年出版,封面、第117、118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CJ2-XG型电动机操动机构安装使用说明书1997,封面、第2、3、10、12、13、14页、封底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3:《金属切削机床》上册,1984年6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八次印刷,封面、第221页、封底的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2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附件,如下:

补充附件1:《电力工程设计手册》,1981年9月第一版,封面、第1368、1369页、封底的复印件(下称附件4),共4页;

补充附件2:《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第二版上册,1997年1月第二版,2004年6月第十五次印刷,封面、信息页、前言2页、目录5页、第591-596页的复印件(下称附件5),共15页;

补充附件3:《金属切削机床》上册,1984年6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八次印刷,封面、第220、221、223页、封底的复印件(下称附件6),共5页;

补充附件4:《机械原理》,1983年2月第1版,1985年10月第2次印刷,封面、第240-241页、封底的复印件(下称附件7),共4页;

补充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CJ2在国内公开使用的照片2张(下称附件8)。

补充的理由为:附件4第1369页表26-3中的GN10-20/800操动机构型号为CJ2,主要生产厂为沈阳高压开关厂;附件5第592页表4-6-1中GW4-35D(W)配用操动机构型号为CJ2-XG,第593页(四)中生产厂中的(1)为沈阳高压开关厂;附件8为CJ2在国内公开使用的照片。附件6和7证明蜗杆蜗轮为一级传动,齿轮为二级传动方式为公知技术及证明蜗杆蜗轮为一级传动会造成效率低、磨损大、成本高,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的主要内容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机械传动系统由电机驱动齿轮及蜗杆减速装置,经两级减速后将力矩传递给输出轴,输出轴为垂直安装,机构中设有分合闸终点限位开关及机械限位装置”的分合闸终点限位开关在隔离开关操动机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是电器控制系统一个组成部分,又是传动系统与电器控制部分的连接部件,说明书中没有对分合闸终点限位开关的名称、位置以及连接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描述限位块是如何控制分合闸终点限位开关,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上述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6年12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附件,陈述的主要意见是:提供WL/ZN12-10型减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及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本专利中电动机带动蜗杆蜗轮传动方式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补充附件如下:

补充附件6:WL/ZN12-10型减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下称为附件9),印有一九九七年十月字样,共4页;

补充附件7: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00300223号(下称为附件10),复印件1页;

补充附件8:照片2张(下称为附件11)。



请求人于2006年12月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补充的意见是: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CJ2-XG相比较,其区别特征为蜗杆蜗轮传动为高速级、齿轮传动为低速级的传动方式在申请日前以前被公知技术所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补充的附件为:

补充附件9:《机械零件课程设计图册》,1980年12月第2版,1983年1月第4次印刷,封面、信息页、前言和53号图的复印件(下称为附件12),共4页。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28日提交了的意见陈述书,其主要理由是:(1)从附件1是中并未看到任何关于CJ2-XG的结构连接方式描述,也未给出清晰的剖面图,特别是机构中的部件与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模糊不清,齿轮、涡轮减速装置的结构关系根本没有交代,请求人的附件1不足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附件2中没有给出蜗杆蜗轮作为第一级减速传动机构、齿轮作为第二级减速传动机构和电机连接套的技术特征,附件2根本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3)附件3的图中无法看出“电动机通过电机连接套与蜗杆相连”,电机连接套这个部件仍然未在图中清晰的表现出来,附件3是一个大型数控机床,其用途与机构特征与本专利所述的高压电控制开关完全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在技术特点上没有充分的技术启示,附件2和附件3结合仍然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4)附件2没有给出权利要求2中“正面有两层门,侧面有小拉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3、4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给请求人,转送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给专利权人。



2007年5月3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时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2、4、5、12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上述原件,并表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当庭表示使用附件1、2、4、5、12,其他7份附件放弃使用;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附件1、4、5证明附件2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1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4)请求人认为“传动减速方式”的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或公知常识,“电机连接套”属于公知常识等;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减速方式”与证据中的“传动减速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为蜗杆一级变速,齿轮二级变速,附件12与本专利领域不同,“电机连接套”具有运行平稳、无惯性冲击的效果等。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地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2、4、5、12的原件,其他7份附件放弃使用,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放弃的附件不予评述;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1、2、4、5、12,并表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附件1、4、5证明附件2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1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仅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附件5为1997年1月第二版的《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专利权人出示了附件5的原件并且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5为公开出版物中的技术手册,附件5第592页记载了GW4-35系列户外高压隔离开关技术数据及生产厂家,该系列开关中GW4-35D(W)型号户外高压隔离开关的配用操动机构型号为CJ2-XG,生产厂家为沈阳高压开关厂,而且GW4-35D(W)型号户外高压隔离开关为电气装置类商品,按照附件5的记载公众均可以购买该商品,由此可知,CJ2-XG型操动机构为公知技术。合议组认为,附件5可以证明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在1997年1月31日被公开。

电气装置类商品为特定商品,其制造、安装、使用有特殊的规定,通常在电气装置类商品出售过程中其安装使用说明也随该商品售出,因此可以知道记载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具体构造的安装使用说明在该类商品销售中也为公众所知,附件2是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安装使用说明书,请求人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附件2中记载的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公众所知。

附件12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编写的高等学校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公开日为1980年12月,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的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和附件12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是:“1.一种包含有机械传动、电器控制、箱体在内的高压隔离开关电动机操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机构还设有手柄及手动?电动闭锁装置,该机构的机械传动装置固定在箱内机体上,手动?电动闭锁装置安装在箱体侧面的小拉门上,固定在机体上的微型电动机通过电机连接套与蜗杆相连,蜗杆与蜗轮啮合,蜗轮装在齿轮轴上,齿轮轴的上部装有轴齿轮,轴齿轮同装在输出轴上的大齿轮啮合,大齿轮通过其上的固定螺栓与联臂连接,联臂的另一端装有连杆,连杆与辅助开关相接,输出轴垂直安装,在输出轴的下部装有一限位块”。

附件2公开了CJ2-XG型电动操动机构(参见第2、3页及图3),该机构包括机械传动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机械传动)、电气控制系统(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电器控制)及箱体三部分;该机构配有手柄,用手动操作;该机构上设置有手动-电动闭锁装置;机械传动系统由电动机驱动齿轮及蜗轮减速装置经两级减速后将力矩传递给输出轴,输出轴为垂直安装,机构中设有分合闸终点限位开关及机械限位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由电源开关、按钮、接触器、热继电器、形成开关,辅助开关及界限座等组成,用以控制电机正反转,实现机构的分、合闸操作;其中,电动机带动小齿轮5,小齿轮5与大齿轮啮合,大齿轮3带动齿轮轴,蜗杆19安装在齿轮轴上,蜗杆19与涡轮18啮合,蜗轮18安装在主轴1上,主轴1连接连杆15,连杆15连接辅助开关11。

将附件2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以知道,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其中,附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机械传动装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机械传动装置为“电机连接套与蜗杆相连,蜗杆与蜗轮啮合,蜗轮装在齿轮轴上,齿轮轴的上部装有轴齿轮,轴齿轮同装在输出轴上的大齿轮啮合,大齿轮通过其上的固定螺栓与联臂连接,联臂的另一端装有连杆”,附件2中机械传动装置为“电动机带动小齿轮5,小齿轮5与大齿轮啮合,大齿轮3带动齿轮轴,蜗杆19安装在齿轮轴上,蜗杆19与涡轮18啮合,蜗轮18安装在主轴1上,主轴1连接连杆15”;即权利要求1电机动力的输出中使用了连接套,附件2中没有公开连接套的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装置使用蜗杆蜗轮作为第一级减速传动装置,使用齿轮作为第二级减速传动机构,而附件2中的传动装置使用齿轮作为第一级减速传动装置,使用蜗杆蜗轮作为第二级减速传动机构。

附件12为机械零件课程设计图册,其中53号图中公开了蜗杆-齿轮减速器,高速级采用蜗杆传动,低速级采用齿轮传动。即,附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传动装置使用蜗杆蜗轮作为第一级减速传动装置,使用齿轮作为第二级减速传动装置。传动机构为电动操纵机构中的一个独立部件,实现动能从电动机到辅助开关的传送,在高压隔离开关中使用“蜗杆蜗轮作为第一级减速传动装置,使用齿轮作为第二级减速传动装置”是应用了传动装置的公知性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由传动装置带来的,并且用一种传动机构替换另一种传动机构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高压隔离开关中,电机和传动机构为独立机构,为了制造、装卸、维修等方便,通常采用连接机构连接电机和传动机构,其中使用连接套连接电机和传动机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2和附件1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1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CJ2-XG的具体连接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中的文字及图的描述,能够知晓其中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完全可以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附件12是机械零件课程设计手册,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根据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编写,属于教科书,为公知常识,被本领域一般设计人员所知,开关中根据设计需要更换减速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明显是应用了减速器的公知性质,因此附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箱体结构为正面有两层门,侧面有一小拉门,门与箱体间有密封胶垫,门上设有锁紧装置及装锁孔,箱体背面有挂架,底面有电缆进出线盒。”

附件2(第2、3页及封面)公开了箱体由钢板制成,正面及侧面各有一门,门与箱体间有密封胶垫,门上有锁紧装置,用专用手轮可将门打开或锁紧,底面有电缆进出线盒。附件2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区别为:箱体正面有两层门,箱体背面有挂架。为了保证电气装置的内部干燥,安装电气装置的箱体采用两层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箱体背面设置安装用的挂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箱体背面的挂架为沟槽式。”

固定箱体的挂架通常设置成挂钩、沟槽等方式,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 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箱体内还装有驱潮用的电热器。”

附件2(第3页)公开了“为了防止箱内电气元件受潮,箱内设有驱潮用的电热器”。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0124113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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