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63
决定日:2007-07-10
委内编号:5W08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6005.6
申请日:2004-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莹德嘉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培重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5B65/10;E05B45/10;E05B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使用公开不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或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66005.6,申请日是2004年6月16日,申请人是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何培重,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何培重。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机械装置、电子控制部件和电子传感部件组成,机械装置包括:锁头底座、锁舌、保险板、传动块、内支架、下压杆、上压杆、钥匙凸轮、具有声音出孔的锁头面罩;电子控制部件主要由电池、喇叭、复位锁、带CPU的控制部件等组成;电子传感部件包括:装于内支架侧面的微动开关、装于在底板上的微动开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安装在锁舌的侧面的保险板,通过传动块锁住锁舌。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锁头面罩上具有发出声音并聚音的声音出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在锁头内部带CPU的控制部件上有一指示电池电量不足的低电压指示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由不同输入经过处理后可以发出8种不同语音提示的喇叭。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钥匙凸轮侧面安装的一个与钥匙凸轮联动的微动开关。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在内支架的侧面安装了一个与压杆联动的微动开关。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语音引导功能的横式推杠防盗报警逃生门锁,其特征在于:带CPU的控制部件的输出端口具有控制电控锁及输出联动的设备延时开启的特征。”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莹德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宣传资料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No.2003-1581号检验报告,其中显示的受检门锁名称为“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型号规格为SP-6000A,复印件共2页;

附件3:第四届广州国际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产品、智能楼宇设备、智能交通及停车设施展览会会后报道,复印件共3页;

附件4:公鉴字[2004]第01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5:公安部科技局颁发的公成鉴登2004011号鉴定证书,其中显示的成果名称为“‘SPRINTS佳和’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复印件共1页;

附件6:HC360慧聪网安防行业频道上下载打印的关于2003年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的展台图片以及其中关于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展台的放大图和展板上所示门锁的放大效果图,复印件共3页;

附件7:下载打印的标题为“中国智能建筑专家网??《城市建筑智能系统》编辑部”的网页共1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91188Y(专利号为200420066005.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的首页及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9:公开日2005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CN1710232A(申请号为200410048232.0)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首页及权利要求书,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门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多次在中国政府承认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并且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取得的门锁型式检验报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在网站上公布过,因此,本专利门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被公众所知,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19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提出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支持其理由,同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专利法第24条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2、附件1-5均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属于无效证据;附件6中的“照片”没有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因此,对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从这些“照片”中也无法知道照片中产品的具体结构特征;附件7是网上下载的资料,资料的取得过程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对附件7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从中也看不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体技术特征相同的内容;附件8是本专利,对其真实性无异议;附件9的权利要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明显不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7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附件3、6、7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被公开展出,附件1、2、4、5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被出版物公开。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9。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朝阳公证处出具的第2007朝证字第1404号公证书原件和第2007朝证字第1403号公证书的原件,同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第1404号公证书是对附件3关于《第四届广州国际社会公共安全防范产品、智能楼宇设备、智能交通及停车设施展览会会后报道》网上相关内容的保全公证,第1403号公证书是对附件6第1页和第2页相关内容的保全公证,合议组当庭将这两份公证书复印件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确认附件6第3页中的产品放大效果图是供合议组参考所做出的。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7是无效的证据,不是公开资料,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对附件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当庭提交的公证书超出举证期限,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与提交的附件3、6的内容不一致,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没有提供原件的附件的真实性均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门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了,附件1、2说明本专利产品的型号是SP6000型,而根据国家规定抽样检验中至少要由100把锁中抽样2把,所以抽样的时候已经公开了图纸及门锁;附件3发表的技术讲座在专业网站上已经公开;附件4?5证明2003年本专利向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公开;附件3、6、7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进行了展出。请求人承认没有附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

专利权人认为:展览会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3的展会专利权人并未参展,只是做了报告,本专利与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并不相同。附件1是2004年7月份之后公开的文件,而且附件1中的技术内容也说明不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被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使用公开不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或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本案中附件1的第1页、第2页和第4-5页中公开了门锁的外观图,但由这些外观图无法得知所示门锁的内部结构,也无法得知该门锁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结构相同;第4-5页中的文字说明部分公开了横式推杠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SP6000)的系统配置,包括连接器、电控锁、打碎玻璃报警器灯、感应卡、信号转接器、闪灯、读卡器等部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各部件的具体构成等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并未公开,因此附件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附件1中的锁具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相同。

附件2是一份检验报告,从其中可以得知: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对SP6000A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中记载了检验结果为判定合格。即使如请求人所述该检验报告可通过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但该检验报告中并未披露本专利门锁的具体结构。因此无法得知附件2中的锁具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相同。

附件3是一份展览会的会后报道,从其中可以得知:专利权人曾在2003年7月11日曾经做过题目为《出入口控制系统如何处理安防与消防的矛盾问题研究》的报告,由附件3文字部分的记载无法得知专利权人所作报告的内容,而且该会后报道也没有记载任何门锁的结构。因此由附件3无法得知本专利门锁的具体结构,即其并未披露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特征。因而附件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

附件4是一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从其中可以得知: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是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成果名称为“SPRINTS佳和”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给出了“锁具结构紧凑、疏散时开启便捷,实现了语音报警、闪灯报警、自动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报警联动及延时阻隔等多项功能”以及“该门锁运用了计算机控制技术”的鉴定意见。合议组认为,鉴定意见中仅简单地介绍了受鉴定锁具具有的几项功能,并未将实现这些功能所使用的部件公开,即未公开其内部结构,因此无法得知附件4中的锁具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相同。

附件5是附件4中受鉴定门锁的登记证书,从其中可以得知: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是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成果名称为“SPRINTS佳和”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与附件4相同,附件5也没公开任何门锁的具体结构,因此无法得知附件5中的锁具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相同。

附件6是从网页上打印的一些图片,从第1页和第2页可以得知,北京科进天龙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曾参加2003年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由请求人自己做出的、供合议组参考的门锁放大效果图(即第3页)中也仅可以看出锁的外部,但由这些放大效果图同样无法得知所示门锁的内部结构,也无法得知该门锁是否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结构相同。

附件7是一页网页,从网页上可以得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曾经作过“出入口控制系统如何处理安防与消防的矛盾问题研究”的报告,但网页中并没有公开任何门锁的结构,由该网页的记载也无法确定该报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门锁。

综上所述,附件1-7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使用公开或出版公开,同时未给出或未充分给出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中无法确定附件1-7中涉及到的门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门锁是否相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6600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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