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68
决定日:2007-09-05
委内编号:W5082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5869.2
申请日:2004-1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艾景成
授权公告日:2006-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庆杰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吴亚琼
国际分类号:D05C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具有四根直线轴”,但是根据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证据2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理解,要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技术方案中未记载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的细节不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4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的200420115869.2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日,专利权人为孙庆杰。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该机器包括手柄(1)、开关(2)、机体(3)、直流电机(4)、主轴(5)、小轮(6)、大齿轮(7)、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和偏心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收针簧固定架(9)、克拔(10)、下连杆(11)、上连杆(12)、上滑块(13)、下滑块(14)、固定槽(15)、碰件(16)、四根直线轴(17)、直线轴前端定位片(18)、转环(19)、压脚固定架(20)、压脚(21)、高针针头(22)、剪子(23)、前手柄(24),压脚(21)、压脚固定架(20)、转环(19)、直线轴前端定位片(18),四根直线轴(17)都顺序固定在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上,四根直线轴或空心直线轴,体内带镶有套或直线轴承的上滑块和下滑块,上滑块经上连杆与主轴上方小轮上的偏心轴连接,下滑块经下连杆与主轴下方大齿轮上的偏心轴连接,机体上方直流电机上的小齿轮与大齿轮传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其特征是:该机器收针控制电路是电位器(25)和电阻R1串联,连接在A点与负极之间,电阻R2和电位器(26)串联,连接在A点与继电器(41)的动触点(27)上,继电器(41)的长开触点(28)接负极,继电器(39)的动触点(31)与电机(32)的一端连接,另一端接负极,继电器(39)的长闭触点(29)接正极,继电器(39)的长开触点(30)接负极,稳压块(44)输入端(33)接正极,地端(34)接负极,输出端(35)经继电器(41)的动触点(36)连接二极管(40)和继电器(41)的线圈一端,另一端连接开关(42)的一端,开关(42)的另一端接负极,二极管(38)继电器(39)的线圈和电容C的一端连接继电器(41)的长闭触点(37)另一端连接收针簧开关(43)一端,收针簧开关(43)另一端接负极。”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艾景成(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专利号为0320957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专利号为0325852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只列出了部件名称,并未对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以及作为发明点的部件的结构予以说明,权利要求2中只对电路本身进行了描述,并未指明与两用机的具体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使结合说明书也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7日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天津市宝坻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津宝坻证字第31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及该公证书的附件《谈话记录》复印件共1页;
证据4:天津市宝坻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津宝坻证字第318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及该公证书的附件《谈话记录》复印件共1页;
证据5:天津市宝坻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津宝坻证字第31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及该公证书的附件《谈话记录》复印件共1页;
证据6: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六户第一针织厂向购货方真顺地毯厂出具的收据及北京市昌平真顺地毯厂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证据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号0089050,共1页;
证据8: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补充意见,结合上述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本请求人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销售过“平针机”(见证据3-8),该产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案对比仅缺少“克拔、碰件、高针针头和剪子”(见证据8),结合已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全部公开,因而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04月11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反证如下:
反证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反证2: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津南开证字第75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及该公证书的附件《谈话笔录》复印件共2页;
反证3: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老雅台镀锌厂流水工作记录及送货单复印件,共2页;
反证4: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复印件3页,发票号分别是:00160172、00160088、00160156。
反证5:张家口监狱与专利权人的买卖欠条复印件2页;
反证6:无效宣告请求人自己记录与专利权人买卖的欠条复印件3页;
反证7: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权人家中与专利权人买卖“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录像光盘;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见反证1);(2)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给专利权人销售“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并同时仿制(见反证2、3、6、7);(3)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四杆滑动式电毯专用电平针”一事纯属虚构(见反证2-7)。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以证据1和证据2作为提出无效理由的证据,放弃其他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并声明:除保留反证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外,放弃其他证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和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证据1、2的真实性,因此证据1、2所公开的内容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为:该机器包括手柄(1)、开关(2)、机体(3)、直流电机(4)、主轴(5)、小轮(6)、大齿轮(7)、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和偏心轴、收针簧固定架(9)、克拔(10)、下连杆(11)、上连杆(12)、上滑块(13)、下滑块(14)、固定槽(15)、碰件(16)、四根直线轴(17)、直线轴前端定位片(18)、转环(19)、压脚固定架(20)、压脚(21)、高针针头(22)、剪子(23)、前手柄(24)。在本专利图1所示的实例中,在机体(3)后下方安装手柄(1),上方安装有直流电机(4),机体(3)内安装有主轴(5),机体(3)前端安装有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压脚(21)、压脚固定架(20)、转环(19)、直线轴前端定位片(18),四根直线轴(17)都顺序固定在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上,四根直线轴上分别装有上滑块(13)和下滑块(14),上滑块内安装高针针头(22),下滑块内的固定槽(15)内安装剪子(23),上滑块经上连杆与主轴上方小轮上的偏心轴连接,下滑块经下连杆与主轴下方大齿轮上的偏心轴连接,机体上方直流电机上的小齿轮与大齿轮传动连接;在图4所示的该机器的收针控制电路中,电位器(25)和电阻R1串联,连接在A点与负极之间,电阻R2和电位器(26)串联,连接在A点与继电器(41)的动触点(27)上,继电器(41)的长开触点(28)接负极,继电器(39)的动触点(31)与电机(32)的一端连接,另一端接负极,继电器(39)的长闭触点(29)接正极,继电器(39)的长开触点(30)接负极,稳压块(44)输入端(33)接正极,地端(34)接负极,输出端(35)经继电器(41)的动触点(36)连接二极管(40)和继电器(41)的线圈一端,另一端连接开关(42)的一端,开关(42)的另一端接负极,二极管(38)继电器(39)的线圈和电容C的一端连接继电器(41)的长闭触点(37)另一端连接收针簧开关(43)一端,收针簧开关(43)另一端接负极;工作时,点击开关电机传动,上滑块和下滑块交替运行,当下滑块碰到收针簧时,经收针控制电路给电机能量致(制)动。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只列出了部件名称,并未对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以及作为发明点的部件的结构予以说明,同时只对电路本身进行了描述,并未指明与两用机的具体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使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也不能够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中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主要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扎毯机的滑道形式,采用四根直线轴做滑道,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四根直线轴(17)都顺序固定在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上,四根直线轴上分别装有上滑块(13)和下滑块(14)”,结合附图以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地知道四根直线轴中各有两根分别作为上滑块和下滑块的滑道,从而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除作为改进滑道的四根直线轴外,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结合附图对于其它的部件也做了说明,而且即使只根据附图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的了解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至于控制电路与两用机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中记载“点击开关电机传动,上滑块和下滑块交替运行,当下滑块碰到收针簧时,经收针控制电路给电机能量致(制)动”,说明书中结合附图4对控制电路也做了详细的描述,由说明书中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开关(42)和收针簧开关(43)共同协作配合来实现对电机的控制,而控制电路与两用机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开关(2)和固定在收针簧固定架(9)上的收针簧来实现的,开关(2)和固定在收针簧固定架(9)上的收针簧分别充当控制电路中的开关(42)和收针簧开关(43)在两用机中的外在触发部件。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是清楚、完整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只列出了部件名称,并未对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以及作为发明点的部件的结构予以说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主要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扎毯机的滑道形式,采用四根直线轴做滑道,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四根直线轴(17)都顺序固定在直线轴后端固定架(8)上,四根直线轴或空心直线轴,体内带镶有套或直线轴承的上滑块和下滑块,上滑块经上连杆与主轴上方小轮上的偏心轴连接,下滑块经下连杆与主轴下方大齿轮上的偏心轴连接,机体上方直流电机上的小齿轮与大齿轮传动连接”,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地知道四根直线轴中各有两根分别作为上滑块和下滑块的滑道,从而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目的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扎毯机的滑道形式,而对于滑道之外的其他部件并不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也就是说了解现有技术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都是清楚了解的,而权利要求1中对于改进后的滑道作了清楚的记载。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改进现有技术中扎毯机的滑道形式,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1是证据1的图1中机体1,直流电机4是证据1中的电机3,主轴5相当于证据1中穿线片偏心轮7和剪滑套偏心轮8同轴转动设置,小轮6是证据1中的穿线片偏心轮7,大齿轮7是证据1中的剪滑套偏心轮8,直线轴后端固定架是证据1中穿线片滑杆12和剪滑杆14均被支撑在机体上,偏心轴是证据1中如图3、4偏心轮出所示,下连杆11、上连杆12是证据1中连杆71、连杆81,上滑块13、下滑块14是证据1中穿线片滑块11、剪滑块13,固定槽15是证据1中剪滑套5,四根直线轴17是证据1中穿线片滑杆12、剪滑杆14,直线轴前端定位片是证据1中如图3、4所示,高针针头22是证据1中穿线片2,剪子23是证据1中剪刀4,证据1中图3、4中可以看出是四根轴,证据2中公开了手柄、前手柄、转环、压脚、压脚固定架、克驳和碰件,由此证据1、2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扎毯机,从其附图3、4及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得知:其包括机体1、穿线片2(相当于本专利的高针针头22)、电机3、传动机构、剪刀4和剪滑套5,剪滑套5位于穿线片2的下方,剪刀4与剪滑套5(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槽15)连接,电机3固定在机体1上。所述的传动机构包括传动副、穿线片偏心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小轮6)及连杆71(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连杆12)、剪滑套偏心轮8(相当于本专利的大齿轮7)及连杆81(相当于本专利的下连杆11),穿线片偏心轮7和剪滑套偏心轮8同轴(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轴5)转动支承在机体1上,传动副由主动齿轮15、从动齿轮16和连接在它们之间的同步皮带17组成,主动齿轮15连接在电机轴上,该实施例以剪滑套偏心轮8的外沿作为从动齿轮16。当然也可以设置与所述的两个偏心轮的轴同轴的单独的从动齿轮。在所述的穿线片偏心轮7与穿线片2之间,以及剪滑套偏心轮8与剪滑套5之间各铰连一根所述的连杆71和81。滑动机构包括相互滑动配合的穿线片滑块11(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滑块13)和穿线片滑杆12(相当于本专利的直线轴17)、剪滑块13(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滑块14)和剪滑杆14(相当于本专利的直线轴17),穿线片滑杆12和剪滑杆14均被支承在机体1上,穿线片滑块11有孔,该孔内穿过穿线片滑杆12。所述的穿线片2与穿线片滑块11固定连接。剪滑块13有孔,该孔内穿过剪滑杆14。所述的剪滑套5与该剪滑块13固定连接,穿线片滑杆12位于剪滑杆14的外侧,也就是图4中的上方。由证据1的附图3和4中,还可以清楚地了解:连杆71和81通过各自的轴(相当于本专利的偏心轴)铰接于各自的偏心轮7和8,穿线片滑杆12和剪滑杆14的前后端都固定在机体1上,由图3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穿线片滑杆12为两根,由于图3为俯视图,而穿线片滑杆12又位于剪滑杆14的外侧,因此图3中看不到剪滑杆14,由图4可以看到剪滑杆14。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有四根直线轴,而证据1的图3、4中只能直接看到两根穿线片滑杆和一根剪滑杆;(2)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1)、开关(2)、收针簧固定架(9)、克拔(10)、碰件(16)、转环(19)、压脚固定架(20)、压脚(21)、前手柄(24)。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证据1的图3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穿线片滑杆12为两根,由于图3为俯视图,而穿线片滑杆12又位于剪滑杆14的外侧,因此图3中看不到剪滑杆14,由图4可以看到剪滑杆14,由于穿线片2与套在两根穿线片滑杆12上的两个穿线片滑块11固定连接,因此穿线片滑块11也就不可能绕穿线片滑杆12发生转动,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虽然由附图3和4中不能直接看出具有两根剪滑杆14,但是由附图3和4中两根穿线片滑杆12的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使不能直接推知图3、4所示的扎毯机具有与两根穿线片滑杆相应的两根剪滑杆,至少也能够得到同样也采用两根剪滑杆从而防止剪滑块绕剪滑杆转动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握式电动地毯植绒机,由其附图和相应的文字记载可知其具有手柄、克驳5(相当于本专利的克拔10)、压盖装置10(相当于本专利的碰件16)、转环、支布架固定架(??当于本专利的压脚固定架20)、支布架1(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脚21)、前手柄(24),而且这些部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部件的作用也都相同;证据1和2中虽然都没有明确记载具有开关,但是很显然作为电动扎毯机都一定具备开关;对于“收针簧固定架(9)”,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及专利权人的陈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扎毯机的滑道形式,避免上下滑块在各自滑道内的转动,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采用控制电路控制机器的收针停机,而“收针簧固定架(9)”是用于固定收针簧的构件,收针簧充当收针控制电路中的开关,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收针簧固定架与其它部件的关系,且与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无关,故该技术特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说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和效果,即该技术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来说无实质性贡献。
专利权人曾提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的结论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据此主张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无效程序中评价相关专利的专利性时只是作为参考,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具备约束力,不能据此就直接得出相关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1586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