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放射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09
决定日:2007-09-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1917.X
申请日:2005-01-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经济特区越盈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环球拔萃有限公司
主审员:巩克栋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F24J3/00,H05B3/00,H05B3/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从现有技术得到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则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5年1月31日、发明名称为“放射器”的第20052000191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环球拔萃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传热层;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份;及
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传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份球状形态;
辐射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份球状形态;及
传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3、根据权利要求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隔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份球状形态:及
隔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及传热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4、根据权利要求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 以至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6、根据权利要求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凹面的凸面, 以至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7、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连接一个汀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是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8、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辐射层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10、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及
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
一般圆顶状反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及
辐射成员的焦点区与反射成员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12、根据权利要求10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凹面,
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凹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凸面 , 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集中于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13、根据权利要求10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 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凸面,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凸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凹面,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14、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 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15、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份球状结构成员;及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 而辐射层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连接, 以及该辐射层集中能量至该焦点区以实现该焦点区与其周边环境的温度差别, 以提供力量予该天文仪器及/或对象。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
该部份球状结构包含传热层及一个隔热层 ; 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 : 及
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份。
17、根据权利要求15的一个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 辐射层包含设置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的凹面的一组红外线放射装置。
18、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成员;
一个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该辐射成员及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反射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区域。
19、 根据权利要求18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至少一部份环状。
20、根据权利要求18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位于反射面的一个焦点区。
21、根据权利要求18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22、根据权利要求18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环状。
23、根据权利要求18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环状。
24、一个放射器包含:
一部份球状的传热层:
一个辐射组件与传热层接触;及
一个面向传热层的部份球状隔热层。
25、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 其特征为:
传热层定有第一个焦点区;
隔热层定有第二个焦点区:及
第一个焦点区与第二个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27、根据权利要求26的放射器, 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 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28、根据权利要求27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传热物资。
29、根据权利要求27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
30、根据权利要求27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凹面的凸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31、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为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32、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33、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34、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部份嵌入传热层。
35、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全部嵌入传热层。
36、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反射面: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辐射成员,该辐射成员一般位于或接近反射凹面的焦点区,反射面为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照射区域。
37、根据权利要求3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的电阻圈。
38、根据权利要求3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39、根据权利要求3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2006年6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越盈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告日为1992年5月27日、公开号为CN21056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3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4月9日、公开号为CN14090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3年4月2日、公开号为CN14072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32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3年11月9日、公开号为CN3337417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一份,共1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91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8:律师函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7、2、3、4、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辐射成员为常规的现有技术,并且已被附件2-7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7均已经公开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8所述的部分环状反射凹面已被附件6公开,并且该环状或球状也是一种简单的工程选择,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9-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7均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3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7均已公开了权利要求36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39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中多处技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撰写上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6年7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51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0:公告日为1987年3月18日、公开号为CN862015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11: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公开号为CN13734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12:公告日为1992年12月2日、公开号为CN21237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8页;
附件13:公开日为2002年1月23日、公开号为CN13323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37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1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19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16:公开日为1987年10月7日、公开号为CN861022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17:公开日为2001年8月29日、公开号为CN13107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18:公告日为1992年5月20日、公开号为CN21050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补交的证据披露了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作为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附件9中公开,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9和10中披露,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0)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中披露,因而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3)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和10、或在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中披露,不具备创造性;(15)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6)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7)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8)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6或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9)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或7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1)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或7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2)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或7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3)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或7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4)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5)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6)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7)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8)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披露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中加入的传热物质是什么,加热比率是多少,如何能不影响光纤的基本性能,因此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上述信息是本申请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则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29)类似地,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且不具备创造性;(30)权利要求30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1)权利要求31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2)权利要求3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披露,不具备创造性;(33)权利要求33-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4)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5)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7或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与附件10的结合披露,不具备创造性;(36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7之一或附件12中披露,或者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7)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披露,不具备新颖性,或被附件12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又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所依据的证据做了补充陈述:(1)说明书未说明哪种辐射物质、传热物质可以保证光学纤维性能,因此权利要求28、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附件9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结合使得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结合使得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7)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10的背景技术公开,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11)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4、17之一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2)附件14披露了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也披露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4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0的背景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创造性;(13)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4)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附件9、或者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简单组合,不具备创造性;(15)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7中的电热管、反射板5对于权利要求18中的幅射成员、反射成员,且附件7中的安全盖板9必然形成环状区域。附件14中的5也起遮挡的作用。(16)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39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意见,同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书。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2007年4月1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10,并将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原2、7、8、9,及引用原权利要求10的原权利要求11、12、13、14改为独立权利要求,并将权利要求的序号作了适用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
一个传热层,该传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该辐射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
传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及
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
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隔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及
隔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及传热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以至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根据权利要求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的凹面的凸面,以至该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
一个传热层;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
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
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是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
一个传热层;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
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
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
一个传热层;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
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
辐射层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
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
所述的一般螺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
所述的一般圆顶状反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及
辐射成员的焦点区与反射成员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10.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
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
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凹面,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凹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凸面,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集中于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11.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
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
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凸面,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凸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凹面,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12.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
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
所述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13.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结构成员;及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而辐射层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连接,以及该辐射层集中能量至该焦点区以实现该焦点区与其周边环境的温度差别,以提供力量予该放射器及/或对象。
14.根据权利要求1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该部份球状结构包含传热层及一个隔热层;
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及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份。
15.根据权利要求1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层包含设置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的凹面的一组红外线放射装置。
16.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成员;
一个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该辐射成员及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反射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区域。
17.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至少一部份环状。
18.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位于反射面的一个焦点区。
19.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20.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环状。
21.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环状。
22.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部份球状的传热层;
一个辐射组件与传热层接触;及
一个面向传热层的部份球状隔热层。
23.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
传热层定有第一个焦点区;
隔热层定有第二个焦点区;及
第一个焦点区与第二个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24.根据权利要求2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25.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传热物资。
27.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
28.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凹面的凸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29.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为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30.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31.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32.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部份嵌入传热层。
33.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全部嵌入传热层。
34.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
一个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反射面;
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辐射成员,该辐射成员一般位于或接近反射凹面的焦点区,反射面为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照射区域。
35.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的电阻圈。
36.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37.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完全可以选择常规的辐射物质和传热物质,常规的辐射物质可以是碳或金属铝、铁、镍、银等,常规的传热物质可以是金属铝、铁、镍、银、铅等物质,因此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4月12日,合议组以电传方式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07年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光纤的芯纤是透明的,而碳是非金属,铝、铁、镍、银、铅是有色金属,上述物质对光的通透性极差,光纤中加入上述物质将导致光的折射、散射和反射,甚至使光无法透过光纤,从而失去光纤的基本作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本专利创造性,请求人坚持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决定针对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于2007年4月10日提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只是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10,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可以接受作为本决定的审查文本。
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的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2.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对附件1-1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18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8为律师函,其余的附件2-7、9-18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7、9-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传热物资。
27.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6、27中的辐设物质、传热物质在说明书未具体披露,而辐射物质和传热物质有很多种,因此权利要求26、2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传热物资”。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具体的传热物资(质),也没有记载光学纤维包含一种传热物资(质)的作用。合议组认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光学纤维的作用是使光以波导方式传输,即光学纤维用来传导光,其主要由玻璃或聚合物制成,由于其材料的限制,不能直接传导热量,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按照说明书的记载选择具体的传热物质(资),也就不能实现该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未对该权利要求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合议组认为,光学纤维主要由玻璃或聚合物制成,其作用是使光以波导方式传输。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光纤中添加特定的金属来调节光纤的性能是已知技术,例如,镧系金属和锕系金属是其中常用的金属。由于镧系金属和锕系金属具有放射性,因此镧系金属和锕系金属属于辐射物质(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可以根据常识选择具体的辐射物质来改变光学纤维的性能,即该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保护的实用新型,即从现有技术得到保护的实用新型是容易想到的,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一个传热层,该传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该辐射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 传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及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
现权利要求1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2(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括一个辐射板6,辐射板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底面涂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辐射板上方设有反射层5和隔热层4(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反射层和辐射板可以加工成弧形(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图2、4),辐射板6、涂料层2、电热丝3组成的层和隔热层同心设置(附件9图4),其均具有焦点并且焦点重叠。辐射板6和涂料层2用来吸收电热丝3产生的热量并将该热量转换成红外光进行定向辐射,由此可知附件9中的辐射板6和涂料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电热丝3构成的层对应本专利的辐射层。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传热层和辐射层均为部分球状形态,而附件9为同心的弧形。然而,合议组认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弧形和球形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见形态,根据使用场合和具体的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放射器的具体形态,即放射器形态的改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根据实际情况不设反射层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已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请求人提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其它证据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形态;及隔热层的焦点区与辐射层的焦点区及传热层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现权利要求2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书及口头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3(现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9中披露了如下内容:隔热层、反射层和辐射板可以加工成弧形(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图2、4),辐射板6、涂料层2、电热丝3组成的层和隔热层同心设置(参见附件9图4),其均具有焦点并且焦点重叠。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隔热层为部分球形形态,而附件9中的隔热层为弧形。如前所述,弧形与球形的变换,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以至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3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4。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4(现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4(现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附件9中的辐射板6中嵌有电热丝3,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6,很显然,通电后电热丝3发热从而增加辐射板6和涂料层2的温度。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与附件9披露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隔热层的凹面面向传热层的凸面,能量集中于辐射层的焦点区。合议组认为,附件9披露了反射层5和辐射板6可以加工成弧形(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并给出了隔热层4的凸面面向辐射板6的凹面以发散能量的实施例(附件9图4)。在这一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能量会聚的场合,将附件9上述实施例的弧形进行反向变换即可获得如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结构,即隔热层的凹面面向传热层的凸面,以使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9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和具体要求,任意选择具体的弧形弯曲方式,即在附件9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现权利要求4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5。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书及口头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5(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光纤的光导特性将光线(包括远红外光)从一端传导到另一端使用为公知常识,而附件9披露的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产生的能量为远红外光线,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的凹面的凸面,以至该辐射层的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5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6。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6(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6(现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中披露了如下内容: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6,电热丝3组成的层增加辐射板6和涂料层2的温度,隔热层4的凸面面向辐射板6的凹面以将能量发散离开焦点区(附件9图4),由此可知附件9披露了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一个传热层;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是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现权利要求6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7。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7(现权利要求6)引用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在附件9中公开,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7(现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括一个辐射板6,辐射板底面涂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辐射板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上方设有反射层5与隔热层4(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辐射板6和涂料层2用来吸收电热丝3的热量并转换成红外进行定向辐射,由此可知附件9中的辐射板6和涂料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电热丝3构成的层对应本专利的辐射层,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以阻止热量向背面传递(附件9图4)。除了在隔热层与辐射层之间没有反射层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是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如前所述,设与不设反射层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另外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9公开的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的电源接口部分做成与电灯底座相适应,以从电灯底座接受电源方便使用,是公知常识。因此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一个传热层;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现权利要求7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8。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8(现权利要求7)引用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9和10中公开,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8(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10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括一个辐射板6,辐射板底面涂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辐射板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上方设有反射层5和隔热层4(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辐射板6和涂料层2用来吸收电热丝3的热量并转换成红外进行定向辐射,由此可知附件9中的辐射板6和涂料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电热丝3构成的层对应本专利的辐射层,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以阻止热量向背面传递(附件9图4)。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由于附件9公开了辐射板6和涂料层2吸收电热丝的热量并转换为远红外以定向辐射,而金属氧化物质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热能转换成远红外的物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附件9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括:一个传热层;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该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分;一个隔热层面向传热层;及辐射层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现权利要求8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9。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9(现权利要求8)引用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9(现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在口审之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中认为,附件9中的辐射层并非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质检,因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9(现权利要求8)具有新颖性,同时由于该技术方案可以使辐射能量集中或发散,因此也具有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括一个辐射板6,辐射板底面涂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辐射板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上方设有反射层5和隔热层4(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3),辐射板6和涂料层2用来吸收电热丝3的热量并转换成红外光进行定向辐射,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以阻止热量向背面传递(附件9图4)。由此可知附件9中的辐射板6和涂料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电热丝3构成的层对应本专利的辐射层,附件9中的隔热层4对应本专利的隔热层。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辐射层位于隔热层和传热层之间,而附件9的辐射层位于传热层内。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辐射层设置于隔热层和传热层之间、或将辐射层置于传热层内,属于位置的简单变换,这种变换所产生的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因此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所述的一般螺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所述的一般圆顶状反射成员定有一个焦点区;及辐射成员的焦点区与反射成员的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现权利要求9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1。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中披露,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4、17之一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放射器,附件14披露了一种红外线电加热器,该电加热器包含由蘑菇状双辐射面发热体芯5,其头部是内凹的圆锥面15,凹槽14内螺旋盘放有电阻丝3(附件14图3),电加热器还包含一个光滑的抛物面反射屏2,反射屏2面向发热体芯5(附件14图1),反射屏具有焦点区。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4中的电热丝3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抛物面反射屏2对应本专利的反射成员。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附件14的不同在于:(1)本专利中的反射成员为圆顶状,附件14的反射屏为抛物面状;(2)本专利中辐射成员具有焦点区并与反射成员的焦点区作一般重叠没有被附件14公开。然而,抛物面反射屏2与圆顶状反射屏,两者是惯用方式的置换。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正如附件2-6之一所示的反射成员所¤o,这类放射器辐射能量的方式(聚焦、发散或形成平行光),由反射成员的结构及辐射成员与反射成员的相对位置决定,而不受辐射成员形状的影响。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反射??员确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具体的辐射成员的形状,包括具有焦点区并与反射成员的焦点区重合的形状,而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均属于常规设计,因此辐射成员的形状改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关于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凹面,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凹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凸面,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集中于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10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2。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4、17之一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或被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2(现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放射器,附件14披露了一种红外线电加热器,该电加热器包含由蘑菇状双辐射面发热体芯5,其头部是内凹的圆锥面15,凹槽14内螺旋盘放有电阻丝3(附件14图3),电加热器还包含一个光滑的抛物面反射屏2,反射屏2面向发热体芯5(附件14图1),反射屏具有焦点区。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4中的电热丝3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抛物面反射屏2对应本专利的反射成员。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附件14的不同在于:(1)本专利中的反射成员为圆顶状,附件14的反射屏为抛物面状;(2)本专利中辐射成员的形状,即螺旋圆顶状,以及反射成员的凹面并面向辐射成员的凸面,以将能量集中于辐射成员的焦点区,没有被附件14明确公开。然而,抛物面反射屏2与圆顶状反射屏,两者是惯用方式的置换。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正如附件2-6之一所示的反射成员所示,这类放射器辐射能量的方式(聚焦、发散或形成平行光),由反射成员的结构及辐射成员与反射成员的相对位置决定,而不受辐射成员形状的影响,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反射成员固定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具体的辐射成员的形状,而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均属于常规设计,因此辐射成员的具有螺旋形圆顶状是容易想到的,其次,附件14披露了反射组件为凹面来辐射能量,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凹面反射面汇聚辐射能量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关于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1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反射成员的反射面包含一个一般凸面,而该反射成员的反射凸面面向辐射成员的凹面,以至辐射成员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成员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11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3。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现权利要求11)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现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3(现权利要求11)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4、17之一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现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4很容易想到,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放射器,附件14披露了一种红外线电加热器,该电加热器包含由蘑菇状双辐射面发热体芯5,其头部是内凹的圆锥面15,凹槽14内螺旋盘放有电阻丝3(附件14图3),电加热器还包含一个光滑的抛物面反射屏2,反射屏2面向发热体芯5(附件14图1),反射屏具有焦点区。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4中的电热丝3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抛物面反射屏2对应本专利的反射成员。权利要求11与附件14的不同在于:(1)本专利中的反射成员为圆顶状,附件14的反射屏为抛物面状;(2)本专利中辐射成员的形状,即螺旋形圆顶状,以及反射成员包含一个凸面并面向辐射成员的凹面,以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成员的焦点区,没有被附件14公开。然而,如上所述,抛物面反射屏2与圆顶状反射屏,两者是惯用方式的置换。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凸面发散能量、凹面汇聚平行光是公知常识,在附件14披露了反射组件为凹面并用来汇聚辐射能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将附件14中的反射凹面替换为反射凸面以发散能量,是容易想到的,另外,于辐射成员的形状,如上所述,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正如附件2-6之一所示的反射成员所示,这类放射器辐射能量的方式(聚焦、发散或形成平行光),由反射成员的结构及辐射成员与反射成员的相对位置决定,而不受辐射成员形状的影响。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反射成员确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具体的辐射成员的形状,包括螺旋形圆顶状,而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属于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关于权利要求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2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一个圆顶状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辐射成员的反射面;所述的一般螺旋形圆顶状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现权利要求12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4。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4(现权利要求12)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和10、或在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中披露,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4(现权利要求12)引用原权利要求10,原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4、17之一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的背景技术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4披露了一种红外线电加热器,该电加热器包含由蘑菇状双辐射面发热体芯5,其头部是内凹的圆锥面15,凹槽14内螺旋盘放有电阻丝3(附件14图3),电加热器还包含一个光滑的抛物面反射屏2,反射屏2面向发热体芯5(附件14图1)。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4中的电热丝3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抛物面反射屏2对应本专利的反射成员。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附件14的不同在于:本专利电阻圈涵盖着传热物资。然而附件10披露了用氧化锆、碳化硅及氧化铝等辐射材料直接封涂在发热丝外部做成发热体(附件10说明书第2段),由于上述封涂材料吸收电热丝的热量因此其均为传热物质,其作用为将电热丝的热量转化为可辐射能量,其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因此附件10给出了将上述传热物质封涂到附件14的电阻丝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由附件14和附件10得到权利要求1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4与附件10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关于权利要求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定有焦点区的部分球状结构成员;及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层,而辐射层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连接,以及该辐射层集中能量至该焦点区以实现该焦点区与其周边环境的温度差别,以提供力量予该放射器及/或对象。”
现权利要求13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5。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5(现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5(现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披露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含一个弧柱形的辐射板6,辐射板6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6上方设有隔热层隔热层和反射层,隔热层和反射层与辐射板形状相同,也为弧柱形。将附件9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进行对比,附件9中的隔热层和反射层构成的结构成员对应本专利中的球状结构成员,电热丝3组成的辐射层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层。权利要求13与附件9的不同在于:本专利中的球状结构成员为具有焦点区的结构成员,辐射层集中能量至焦点区以实现焦点区与周边环境的温度差别,以提供力量予该放射器及/或对象。然而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弧形和部分球形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已知形态,根据使用场合和具体的要求,在附件9披露的弧柱形结构成员(附件9说明书第5段)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放射器的具体形态,即放射器形态改变成部分球状是容易想到的。附件2(附件2附图3b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1段)披露了一种远红外线辐射取暖器,该取暖器将辐射组件与椭球面反射成员保持一定距离设置,以将能量集中于焦点区从而实现焦点区与周边环境温度差别,进而提供能量于放射器或其它对象,由此可知附件2的设置方式作用与本专利的相同,其给出了将所述设置用于附件9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即附件9与附件2结合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4)关于权利要求14
本专利权利要求14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该部份球状结构包含传热层及一个隔热层;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及辐射层包含至少一个辐射组件嵌入于传热层的至少一个部份。”
现权利要求14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6。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现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6(现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披露,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9中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加热器包含一个弧柱形的辐射板6,辐射板6中嵌有电热丝3,辐射板6上方设有隔热层隔热层和反射层,隔热层和反射层与辐射板形状相同,也为弧柱形,弧柱形辐射板6下面有远红外涂料层2,构成了传热层,,隔热层的凸面面向辐射板6的凹面。将附件9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进行对比,附件9中的电热丝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组件,附件9中的辐射板6及远红外涂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附件9中的隔热层6对应本专利中的隔热层。权利要求14与附件9的不同在于:本专利的隔热层的凹面面向传热层的凸面;而附件9中的隔热层的凸面面向辐射板(传热层)的凹面。然而合议组认为,由于附件9披露了反射层5和辐射板6可以加工成弧形(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并给出了隔热层4凸面面向辐射板6凹面以发散能量的实施例(附件9图4),而加工成弧形只能加工成隔热层4凸面面向辐射板6凹面以发散能量、或隔热层4面凹面向辐射板6凸面以聚集能量两种弧形,同时附件9公开的加热器为定向强辐射加热器,加工成弧形以后,也只有发散能量或汇聚能量两种定向辐射方式,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9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和具体要求,任意选择具体的弧形弯曲方式,即在附件9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5)关于权利要求15
本专利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层包含设置于该部份球状结构成员的凹面的一组红外线放射装置。”
现权利要求15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7。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现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审中认为,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披露,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已经被附件9的如下内容所公开:在辐射板的底面涂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附件9说明书第4段,图3)。由于该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的作用为将红外线辐射出去,因此其为红外线放射装置。由此可知,附件9披露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6)关于权利要求16
本专利权利要求16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辐射成员;一个反射成员包含一个面向该辐射成员及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反射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一部份环状的区域。”
现权利要求16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8。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现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6或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7中的电热管、反射板对应于权利要求18中的辐射成员、反射成员,且附件7中的安全盖板9必然形成环状区域。附件14中的部件5也起遮挡作用。
附件7披露了一种辐射式电暖器,该电暖器包含一个发热管2,发热管为远红外管,由于要辐射远红外光线,因此其必然具有为远红外管提供能量的能量源,一曲面状的反射板5从中央隆起,在隆起的反射板外围环绕有发热管2,反射板5下方选择向下凹陷式弯曲(见附件7图1-2)。由该辐射式电暖器的结构可知,反射板中央隆起部分必然遮挡光线,形成圆形的阴影区,因此该辐射式电暖器将能量辐射至一个至少一部分环状的区域。由此可知,附件7披露了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7与权利要求16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相对于附件7披露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17)关于权利要求17
本专利权利要求17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至少一部份环状。”
现权利要求17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9。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9(现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或7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7中如下内容所披露:该辐射式电暖器的辐射成员为发热管2,反射成员为反射板5,由附件7图1可明显得知发热管2为环状,反射板5也为环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18)关于权利要求18
本专利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位于反射面的一个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18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0。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0(现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7已经披露了反射板5为曲面状,其下方为向下凹陷式弯曲,附件6公开了一种名称为放射发热器的外观设计图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图片反映的外观可以得知,该放射发热器的反射部件为曲面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辐射成员缩小半径时显然可以位于反射面的一个焦点区,以形成最大的平行辐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7 或6的基础上,将辐射成员设置于反射板的焦点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9)关于权利要求19
本专利权利要求19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着的电阻圈”。
现权利要求19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1。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1(现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和7以及附件10的背景技术部分披露,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7公开了发热管选择石英管、卤素管或远红外管中的一种,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电阻丝或电热丝涂覆一层传热物资以将热量转化为红外光线从而形成远红外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关于权利要求20
本专利权利要求20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环形。”
现权利要求20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2。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2(现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6和7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7如下内容披露:该辐射式电暖器的反射成员为反射板5,由附件7图1可明显得知反射板5也为环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1)关于权利要求21
本专利权利要求21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16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环形。”
现权利要求21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3。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3(现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6和7中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7如下内容披露:该辐射式电暖器的辐射成员为发热管2,由附件7图1可明显得知发热管2为环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2
本专利权利要求22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部份球状的传热层;一个辐射组件与传热层接触;及一个面向传热层的部份球状隔热层。”
现权利要求22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4。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4(现权利要求22)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9披露了一种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该远红外加热器包含一个由辐射板6,电热丝3嵌入辐射板6内,辐射板6下表面设有强辐射远红外涂料层2,反射层5及隔热层4面向隔热层以阻止热量向背面传递,反射层和辐射板加工成弧形(附件9说明书第1页及图2-4)。,将附件9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2进行对比,附件9中的辐射板6及其下表面的远红外涂层2对应本专利的传热层,电热丝3对应本专利的的辐射组件,附件9中的隔热层对应本专利的隔热层。权利要求22与附件9的不同在于:本专利传热层与隔热层均为部分球状,而附件9为同心的弧形。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弧形和球形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已知形态,根据使用场合和具体的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放射器的具体形态,即放射器形态的改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23
本专利权利要求23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传热层定有第一个焦点区;隔热层定有第二个焦点区;及第一个焦点区与第二个焦点区作一般重迭。”
现权利要求23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5。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5(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9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9中披露了如下内容:由辐射板6和涂料层2组成的传热层具有焦点区,隔热层4具有焦点区,传热层与隔热层4同心设置(附件9),因此二者焦点区重叠。由此可知附件9披露了权利要求2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24
本专利权利要求24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3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凸面的凹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集中能量于辐射层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24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6。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9中披露,不具备新颖性,且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9中披露了如下内容:隔热层4的凸面向辐射板6的凹面,嵌在辐射板6内的电热丝3组成的层增加辐射板6和涂料层2的温度。权利要求24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披露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在于:本专利的隔热层的凹面面向传热层的凸面,能量集中于辐射层的焦点区。然而合议组认为,由于附件9披露了反射层5和辐射板6可以加工成弧形(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并给出了隔热层4凸面面向辐射板6凹面以发散能量的实施例(附件9图4),由于加工成弧形只能加工成隔热层4凸面面向辐射板6凹面以发散能量、或隔热层4面凹面向辐射板6凸面以聚集能量两种弧形,同时附件9公开的加热器为定向强辐射加热器,加工成弧形以后,也只有发散能量或汇聚能量两种定向辐射方式,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9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和具体要求,任意选择具体的弧形弯曲方式,即在附件9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25
本专利权利要求25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包含一组光学纤维的一端放置于辐射层的焦点区以接收能量,以至该光学纤维将接收到的能量从该光学纤维的一端传输至该光学纤维的另一端。”
现权利要求25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光纤的光导特性将光线从一端传导到另一端使用为公知常识,而附件9披露的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产生的能量为远红外光线,适用于光纤传输,这是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关于权利要求26
鉴于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27)关于权利要求27
本专利权利要求27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光学纤维包含一种辐射物资”。
现权利要求27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29。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9(现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光纤中添加镧系金属或锕系金属来调节光纤的性能是公知常识,而镧系金属和锕系金属均属于辐射物质,因此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关于权利要求28
本专利权利要求28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5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包含一个面向传热层凹面的凸面,以至辐射组件增加传热层的温度,并将能量发散离开辐射层的焦点区。”
现权利要求28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0。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0(现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或附件9与公知常识或附件2-6之一的结合披露,不具备创造性。
在附件9中披露了如下内容:隔热层4面向辐射板6,电热丝3组成的层增加辐射板6和涂料层2的温度,隔热层4的凸面面向辐射板6的凹面以将能量发散离开焦点区(附件9图4),由此可知附件9披露了权利要求28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另外,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光源或发射源放置在反射罩的焦点区,从而使能量发散离开焦点区,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关于权利要求29
本专利权利要求29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隔热层连接一个灯泡底座,而该底座包含正负电极的接触体,并接驳电源至辐射层及该底座是适合于从一个电灯插座接收电源。”
现权利要求29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1。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1(现权利要求29)相对于附件9或附件9与附件2-6之一或者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9公开的定向辐射远红外加热器的电源接口部分做成与电灯底座相适应,以从电灯底座接受电源方便使用,是公知常识。因此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0)关于权利要求30
本专利权利要求30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传热层包含一种金属氧化物资。”
现权利要求30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2。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2(现权利要求30)相对于附件9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附件9公开了辐射板6和涂料层2吸收电热丝的热量并转换为远红外以定向辐射,而金属氧化物质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热能转换成远红外的物质,因此附件9与上述技术特征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1)关于权利要求31
本专利权利要求31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是位于隔热层及传热层之间。”
现权利要求31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3。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3(现权利要求31)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电热丝3全部嵌入辐射板6内,即辐射组件位于传热层内。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辐射组件设置于隔热层和传热层之间、或将辐射组件置于传热层内,属于位置的简单变换,这种变换所产生的效果是相同的,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32
本专利权利要求32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部分嵌入传热层。”
现权利要求32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4。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4(现权利要求32)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9公开了电热丝3全部嵌入辐射板6内,即辐射组件全部位于传热层内。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辐射组件部分嵌入传热层内、或将辐射组件全部嵌入传热层内,属于位置的简单变换,这种变换所产生的效果是相同的,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3
本专利权利要求33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22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组件全部嵌入传热层。”
现权利要求33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5。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5(现权利要求33)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3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9中公开:电热丝3全部嵌入辐射板6内,即辐射组件全部位于传热层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3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34
本专利权利要求34内容如下:“一个放射器,其特征为所述放射器包含:一个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反射面;一个由能量源提供能量的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辐射成员,该辐射成员一般位于或接近反射凹面的焦点区,反射面为凹面以散布能量至一个至少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照射区域。”
现权利要求34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6。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6(现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6或附件12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披露了一种全反射型远红外线线辐射取暖器,该取暖器包括一个反射镜2,镜面21采用旋转抛物面或旋转椭球面的反射镜2(对应本专利的至少一部份椭圆形或圆形的反射面),一个辐射板(对应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辐射板包含石英管和炉盘,因此该辐射板必然连接能量源,该辐射板位于反射镜面焦点附近,由于反射镜面为凹面,因此其散布能量于至少部分椭球形或圆形的照射区域。权利要求34与附件2的不同在于: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为部分椭圆形或圆形。附件11披露了一种带卤素灯的辐射加热器,该辐射加热器采用一个固定在头部和支撑凸块之间的反射镜和反射镜罩,以及一个固定在支撑凸块前面的卤素灯罩,用来将远红外线分配给反射镜,卤素灯由一个灯支架支撑(附件11说明书第1页第6段-第2页第1段),由附件11图1可以看出,卤素灯呈部分圆形。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附件11中的卤素灯的作用是提供远红外线,并通过反射镜向外散发能量,其与本专利的辐射成员以及附件2中的辐射板作用相同,因此将附件11中的部分圆形卤素灯替换附件2中的辐射板,属于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这种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1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35
本专利权利要求35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包含一个被传热物资涵盖的电阻圈。”
现权利要求35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7。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7(现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或附件7或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与附件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披露,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电阻丝或电热丝涂覆一层传热物资以将热量转化为远红外光线从而形成远红外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36
本专利权利要求36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反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现权利要求36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8。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8(现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7之一或附件12中披露,或者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2-6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如下内容所披露:反射镜2的镜面21采用旋转抛物面或旋转椭球面,因此反射镜为一般椭圆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7)权利要求37
本专利权利要求37内容如下:“根据权利要求34的放射器,其特征为,辐射成员为一般椭圆形或圆形。”
现权利要求37同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39。
请求人在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9(现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或附件1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将辐射成员设置为一般圆形或椭圆形,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见形式,如附件11、12中的卤素灯(相对于本专利中的辐射成员)的形状均为近似圆形或圆形。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和需要将其形状简单变化为一般圆形或椭圆形,该形状变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变换前相同,因此该形状的简单变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6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6-17、20-2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5、18-19、22-25、27-37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此对涉及上述权利要求的其它证据、无效理由,本决定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01917.X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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