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08
决定日:2007-12-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32884.2
申请日:2005-1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邓广永
授权公告日:2007-01-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君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F22B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有益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132884.2,申请日是2005年11月16日,专利权人是李君。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炉体和加热内胆,炉体内壁与加热内胆外壁之间为容水腔,炉体顶部设有排气管道,炉体前面设有与加热内胆前端相对应的炉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排气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内胆包括燃烧室和排气管道,燃烧室与排气管道之间设有挡火板,挡火板顶部与燃烧室内壁的顶部之间为排气喉口,排气管道呈折弯状,燃烧室的进料口和排气管道的末端分别与炉体的炉门和排气口相对应,加热内胆两端与炉体内壁之间ˉ?封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道来回弯曲成连续的“S”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道的转向处呈直角折弯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喉口处间隔适当距离设有若干直立的、与容水腔相贯通的水管。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管道与燃烧室相适配,两者连接后在整体上呈具有矩形截面的长条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室内设有加热芯,该加热芯为空心结构,位于燃烧室内腔顶部,其两侧分别通过一排向下倾斜的管道与容水腔相连通。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内胆悬设在炉体内部。
9、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顶部设有一出入口,该出入口由一顶盖封闭。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所述的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外设有与容水腔相连通的水位计,所述炉体侧面靠近底部处设有与容水腔相贯通的排污口,所述炉体侧面设有与排气管道底部相对应的排渣口,所述炉体侧面靠近底部处设有与容水腔相贯通的除垢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邓广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5790Y、专利号为200420018817.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授权公告号为CN2725777Y、专利号为200420063428.2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5、7-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6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需要安装很多水套,而本专利的加热内胆前后通体布置,与炉体直接形成完整的容水腔,无需另行加装水套;对比文件1的烟道环绕外胆,烟气环绕排出,本专利产生的烟气直接从燃烧室一直向后运行排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便结合也不能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和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和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而言,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有益效果,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则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环保、节能制酒蒸汽炉,包括炉体和加热内胆,炉体内壁与加热内胆外壁之间为容水腔,炉体顶部设有排气管道,炉体前面设有与加热内胆前端相对应的炉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排气口。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酿酒节能锅炉,其包括炉体12,蒸气室7,内炉胆1(相当于加热内胆),加热水管2,外炉胆3,环形烟道4,烟道加热水管5,烟火通道6,排烟口10,进煤口11,给水管8,出水管9,出汽口13和炉盖14(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炉体内壁与加热内胆外壁之间为容水腔”、“炉体前面设有与加热内胆前端相对应的炉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排气口”这两个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酿酒锅炉,由炉体,炉胆4(相当于加热内胆),热水管5、7和环形烟道8组成,炉体内上部为蒸气室1,中下部炉膛内设置有方形炉胆4,炉胆外周设有水套6,炉胆水套6与炉体水套9相连通;热水管5为双排,分左右两侧倾斜设置在炉胆内壁上与炉胆上方,炉胆上方为水层(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炉体内壁与加热内胆外壁之间为容水腔”、“炉体前面设有与加热内胆前端相对应的炉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排气口”这两个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ii关于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具备新颖性。
iii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炉体内壁与加热内胆外壁之间为容水腔”、“炉体前面设有与加热内胆前端相对应的炉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排气口”这两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只是提出在内、外炉胆之间设置水套,因此并没有给出在内胆和炉体之间形成容水腔的启示;同时在对比文件1和2中也没有给出将排气口设置在炉体后面与加热内胆后端相对应的位置,以使燃烧气体所携带的热量通过排气管对水进行加热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本专利通过这样的结构设置,可以提高传热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iv关于权利要求2~7、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和10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13288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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