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泵控泵压流可调自动注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63
决定日:2007-10-09
委内编号:5W082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4695.9
申请日:2002-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边文录
授权公告日:2003-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石油大学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F04D 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3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泵控泵压流可调自动注水装置”的0222469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2年4月2日,专利权人是西安石油大学。
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泵控泵压流可调自动注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设置在基础支架[15]上的注水泵[7]、通过联接件与注水泵[7]相联接的注水泵电机[11]、增压泵[8]、通过联接件与增压泵[8]相联接的增压泵电机[12]、通过电缆与增压泵电机[12]相连接的变频调速器[13],增压泵[8]的出口通过管道与注水泵[7]的入口相联通;
水罐[20];
设置在增压泵[8]入口与水罐[20]之间管道上的增压泵入口压力传感器[16]、流量计[17]、入口阀门[18]、过滤器[19];
设置在注水泵[7]出口管道上的注水泵出口压力传感器[1]、单向阀门[2]、出口阀门[3];
设置在注水泵[7]出口与水罐[20]相联通管道上的回流阀门[4];
设置在增压泵[8]进口与出口管道上的旁通阀门[5];
设置在增压泵[8]出口与注水泵[7]进口管道上的增压泵出口压力传感器[6];
设置在增压泵电机[12]输出轴上的增压泵转速传感器[10];
设置在注水泵电机[11]输出轴上的注水泵转速传感器[9];
它还包括通过电缆与注水泵出口压力传感器[1]、增压泵出口压力传感器[6]、注水泵转速传感器[9]、增压泵转速传感器[10]、变频调速器[13]、增压泵入口压力传感器[16]相连接的控制柜[1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边文录(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1.本专利要实现其所述“工作压力和流量可调、耗能低”的发明目的,“控制柜”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控制柜本身的具体电路及对各个传感器、变频调速器的控制过程及控制方式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2.从说明书整体来看,该泵的变速运行是泵控泵技术的基础,是泵控泵控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压泵泵型和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泵控泵的可控范围和节能效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实现本发明的“平均泵效为82%,注水单耗下降15%,日节电近2.5万度”的发明效果,公众更无从得知本专利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特征部分描述为“其特征在于包括……”,在该权利要求的最后一自然段也记载有“它还包括……”,因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开放式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这些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必须在说明书中有描述,否则就不能用开放式的写法撰写权利要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并且同时提交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及审查指南的第140页作为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8日陈述意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电路控制部分做出了清楚和完整的说明,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反证2: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自控系统成套设备选型样本》的封面及第2、3页的复印件;
反证3:西安仪表厂选型样本1991年12月第一版的封面及第1071页的复印件;
反证4:2004年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封面及其中的“PCP(泵控泵)理论的创立与应用” 一文的相关页复印件。
2007年4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本案的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8日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委托书有异议,其同意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由专利权方重新提交委托书。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具体理由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未出示反证3的原件,因此请求人对该反证3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2007年6月5日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天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要实现其所述“工作压力和流量可调、耗能低”的发明目的,“控制柜”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控制柜本身的具体电路及对各个传感器、变频调速器的控制过程及控制方式的公开是必不可少的。②从说明书整体来看,该泵的变速运行是泵控泵技术的基础,是泵控泵控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压泵泵型和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泵控泵的可控范围和节能效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实现本发明的“平均泵效为82%,注水单耗下降15%,日节电近2.5万度”的发明效果,公众更无从得知本专利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泵控泵压流可调自动注水装置,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泵控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均可调节的由控制柜自动控制的泵控泵注水装置。现有技术的注水装置存在工作压力和流量不可调的技术问题,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在于采用了一台增压泵控制注水泵,增压泵的出口与注水泵的入口相联通,增压泵为注水泵提供前置压力,以改善注水泵的吸入性能,并采用了一台变频调速器驱动增压泵拖动增压泵电机,变频调速器控制增压泵电机的转速控制增压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来控制注水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与现有技术的注水装置中压力和流量不可调相比,具有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中表明了注水装置所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并且在说明书实施例中,尤其是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了控制柜的模拟量接口通过电缆与各压力传感器连接的连接关系。至于控制柜本身的具体电路,及对各个传感器、变频调速器的控制过程及控制方式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所在,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即使在说明书中不详细描述,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并参照说明书附图,即可实施本专利并解决本专利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没有给出至少一种最佳的增压泵泵型和参数的选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实现本发明的“平均泵效为82%,注水单耗下降15%,日节电近2.5万度”的发明效果。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说明书中描述“本实用新型经测试和试验,平均泵效为82%,注水单耗下降了15%,日节电近2.5万度”,只是在于进一步说明本专利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并非一定要达到的指标,只要采用增压泵,便能够改善注水泵的吸入性能,达到提高效率和降低单耗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为了取得较高或最高的泵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选取泵型和参数。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开放式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且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这些结构组成必须在说明书中有描述,否则就不能用开放式的写法撰写权利要求,如用开放式的写法进行撰写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开放式的撰写方式,说明其技术方案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但是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不必须在说明书中有描述,例如本专利的注水装置还可以包括支撑水罐的基础部件、管道之间的连接件等其他现有技术的部件,而这些现有技术的部件的缺少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说明书中虽未记载上述这些技术内容,但并不会因此造成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222469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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