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10
决定日:2007-10-30
委内编号:4W081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8723.9
申请日:2005-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果庄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路
主审员:刘玉玲
合议组组长:叶娟
参审员:李梦楠
国际分类号:A41C3/12;A41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6月21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的第20052002872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6月01日,专利权人为董路。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它是由罩杯、封边、连接扣等构成,其特征在于:左右罩杯是由两层布料中间夹设一层海绵,并在左右罩杯的外缘周边车缝有封边;在左右罩杯的内侧面涂有粘合剂,并制有通气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通气孔未穿过罩杯的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罩杯内表面的粘合剂的涂层上留有空洞。”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果庄(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年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00266652.9,授权公告号为CN245788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02285717.6,授权公告号为CN2599941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复印件共24页;

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为95221346.X,授权公告号为CN2240870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7日,复印件共7页。

依据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为:(1)附件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透气文胸,它是由两层布料与海绵重迭在一起,放到带有长型突起槽和圆形突起槽的乳房形状的模子里,一次压制而成,其中海绵夹在两层布料中间,海绵上布满透气小孔”,其中海绵上的透气小孔相当于本专利的通气孔。附件2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包含有:一对乳罩罩杯,两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其特征是;其中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粘合剂层;一连接件,衔接二乳罩罩杯,其中该连接件定位于该等乳罩罩杯内侧部位之间”。而周边车缝有封边是胸罩罩杯制造领域惯用的技术,因此,结合附件1和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2)附件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其中海绵夹在两层布料中间,海绵上布满透气小孔”,从说明书和附图可知,附件1的透气小孔并未设于罩杯外表面,因此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附件2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包含有:一对乳罩罩杯,两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其特征是;其中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粘合剂层;一连接件,衔接二乳罩罩杯,其中该连接件定位于该等乳罩罩杯内侧部位之间”。附件3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女用胸罩,在左右两个乳房罩的中央,分别具有一个圆型的乳头窝,该乳头窝的大小和人体乳头大小相适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空洞的作用和附件3的乳头窝的作用相同,结合附件2和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由罩杯、封边连接扣等构成”其为封闭式描述,又存在“等”,自身产生矛盾,而且该特征的内容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答复,认为:(1)附件1-3没有一个是既有黏合剂又有通气孔的,单独相对于上述任意附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都和他们的技术方案有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否认本专利的新颖性;(2)粘合剂和通气孔的组合是一种非显而易见的技术组合,本专利经过大量实验,通过调整通气孔的制作工艺、数量、孔径大小、分布位置在粘合力、透气性、美观性等方面达到整体最佳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而且克服了技术偏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3月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25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转交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对该意见一并答复。

2007年4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附件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确认其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仅为:①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均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②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

口头审理后,请求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了口头审理时答辩意见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范围是:①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均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②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附件1-3都是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时间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通气孔的隐形纹胸,它是由罩杯、封边、连接扣等构成,其特征在于:左右罩杯是由两层布料中间夹设一层海绵,并在左右罩杯的外缘周边车缝有封边;在左右罩杯的内侧面涂有粘合剂,并制有通气孔”。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该乳罩包含一对乳罩罩杯,二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黏剂层;一连接件,衔接该二乳罩罩杯(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和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左右罩杯由两层布料中间设一层海绵;②左右罩杯的外缘周边车缝有封边;③黏合剂层制有通气孔。附件1公开了一种透气文胸,它由二层布料与海绵重叠在一起,其中海绵夹在二层布料中间,海绵上布满了透气小孔(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但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和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就区别技术特征③而言,由于利用孔洞来实现透气的效果是一般的生活常识,且附件1中也记载,海绵上具有小孔能够达到通气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粘合剂层制孔以达到通气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组合也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虽然附件1和2都没有明确记载这两个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美观和罩杯完整的角度考虑,使通气孔不穿透罩杯外表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而在粘合剂层上制有孔洞其目的是为实现通气效果,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这种选择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权利要求2、3的这两个附加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经过大量实验,通过调整通气孔的制作工艺、数量、孔径大小、分布位置在粘合力、透气性、美观性等方面达到整体最佳效果,而且,由于在粘合剂层上制孔会造成粘合力下降因而本领域中对于在粘合剂上制孔存有技术偏见,而本专利克服了该偏见,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认为使本专利达到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在于“调整通气孔的制作工艺、数量、孔径大小、分布位置”,然而这些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3中;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推知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能达到所宣称的最佳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数据或其它证据对此加以证实;第三,对于克服“技术偏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文胸在粘合剂层上制孔后仍能保持原有的粘合力而不下降,也即未能证明“在粘合剂层上制孔会造成粘合力下降”是一种“技术偏见”并且本专利通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克服了它,相反,对于是采用“在粘合剂层上制孔以实现通气效果”抑或采用“不在粘合剂上制孔以追求较高的粘合力”,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效果作出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2872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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