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基处治大直径现浇管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软基处治大直径现浇管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40
决定日:2007-11-16
委内编号:4W017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2538.4
申请日:2002-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龚伟忠
授权公告日:2004-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海大学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E02D 27/01 E02D 5/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该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软基处治大直径现浇管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2112538.4,申请日是2002年1月14日,专利权人是河海大学(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软基处治大直径现浇管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套管成模大直径现浇管桩机布置在要打桩的地基处;

启动振动头向下振动,带动与之连接的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向下;

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在活瓣桩靴结构闭合的保护下打入地基中;

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沉入预定的设计深度时,通过混凝土分流器向内外套管空腔结构的腔体内均匀注入混凝土;

振动头振动向上拔出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同时活瓣桩靴结构顶部自动分开;

直至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完全拔出地基,在环形域中土体与外部的土体之间形成混凝土管桩;

待管桩中混凝土凝固后,在桩顶铺设砂石层,并在砂石层中放入土工格栅,形成复合地基褥垫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基处治大直径现浇管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打入和拔出地基过程中,成模造浆器向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内外侧压入润滑泥浆。”

针对上述专利权,龚伟忠(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8939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1998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1日,共6页;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9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地基加固新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66-68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证据1公开的是内外护壁套管双管结构及其施工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披露的是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及其施工方法,两者“浇桩”时所使用的设备及其结构基本相同,施工方法也类似,其作用都是灌入混凝土,从而形成桩,因此,二者的发明目的、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证据1中所述筒靴虽然最终埋设于软地基中且在结构上与本专利所描述的活瓣桩靴有所不同,但是,都起到排挤泥土的作用。本专利中混凝土分流器与证据1中的灌注口虽然位置和结构上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为了灌注混凝土。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涉及的成模造浆器,意在打桩过程中为减少摩擦阻力,可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的内外侧压入润滑泥浆。但是,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的生产、运输等过程中,在摩擦面之间加入润滑剂以减少摩擦阻力是通常所采用的技术,是容易想到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中的内容,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07年6月4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施工方法,它与证据1不同的部分有如何安装、使用活瓣桩靴结构、混凝土分流器、含土工格栅的砂石层。本专利中,活瓣桩靴结构、混凝土分流器、含土工格栅的砂石层围绕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所形成的管桩,活瓣桩靴结构的尖端结构帮助内外套管空腔结构进入土中,混凝土分流器向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内均匀注入混凝土,活瓣桩靴结构顶部自动分开保护已经形成的混凝土管桩不被破坏,含土工格栅的砂石层共同发挥桩、土的复合地基作用,其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其它必要技术特征产生了远强于证据1、证据2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中没有与本发明中成模润滑造浆同样或类似的部件,自然也不具有同样的或类似的功能。从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和发明效果来看,都是与证据1、证据2内容不同的。本专利克服了证据1、证据2所存在的成桩过程长、混凝土灌注不均匀、成桩质量无法保证、筒靴丢弃成本高、桩土地基协调差等缺陷。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公开文本(即公开号为CN12210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6月30日),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表示仅仅使用证据1中与上述公开文本中相同的内容,用上述公开文本证明证据1的上述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核实后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用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3段。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除了混凝土分流器、活瓣桩靴结构和步骤7外,其他特征都被公开了,证据1中的灌注口的作用与混凝土分流器相同,证据1中的筒靴与活瓣桩靴结构的作用相同。证据2中公开了褥垫层,土工格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固地基而常采用的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筒靴与灌注口与本专利的结构、作用不同,本专利的活瓣桩靴结构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其与上层空腔结构连接在一起,在应用过程中打桩的时候是闭合的,以方便打入土层中,拔出的过程中可以反复使用,活瓣桩靴结构与证据中的筒靴相比结构和功能均不同,具有创造性,证据2没有公开褥垫层,本专利中的土工格栅和证据2的砂石层不同。4、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非常容易想到的,是常识性的技术。专利权人认为:成模造浆器可以起到润滑的效果,以保护内外土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公告号为CN108939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1999年6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表示仅仅使用证据1中与上述公开文本中相同的内容,用上述公开文本证明证据1的上述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证据1的公开文本是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其提交日期超过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但是请求人明确表示仅仅是用该公开文本证明证据1中与公开文本相同的内容已经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由于证据1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专利权人早已得知证据1的内容,从而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证据1中与其公开文本相同的内容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文本证明了证据1中与其相同的内容已经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没有异议,并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因此证据1中与其公开文本相同的内容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9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地基加固新技术》,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该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埋于软地基的混凝土筒体的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包括:将筒靴8置于施工位置并在施力压头5上施压,筒靴8即随外护壁套管2和内护壁套管3进入土层,待筒靴8下沉至标定深度后,从设在外护壁套管2的灌注口12向筒孔9中灌注混凝土,并同时将外护壁套管2和内护壁套管3向上拉出,此时,筒靴8将离开筒孔9并同灌注形成的混凝土筒体连成一体埋设于软地基中。施加在施力压头5上使筒靴8下沉的压力可以是振动压力,将外护壁套管2同内护壁套管3拉起的力宜采用振动力。筒靴8一般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预制构件。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中的内外护壁套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活瓣桩靴结构、混凝土分流器、以及待管桩中混凝土凝固后,在桩顶铺设砂石层,并在砂石层中放入土工格栅,形成复合地基褥垫层。

证据2公开了一种褥垫层,由级配砂石、粗砂、碎石等散体材料组成褥垫。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灌注口的作用与混凝土分流器相同,证据1中的筒靴与活瓣桩靴结构的作用相同。证据2中公开了褥垫层,土工格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加固地基而常采用的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筒靴与灌注口与本专利的结构、作用不同,本专利的活瓣桩靴结构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褥垫层,本专利中的土工格栅和证据2的砂石层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瓣桩靴结构连接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下部外管上,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振动向下时,活瓣桩靴结构闭合,形成尖端,保护并利于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振动打入地基中,当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向上拨出时,活瓣桩靴结构顶部自动分开。而证据1中的筒靴为预制构件,其套入设在竖立的外护壁套管同内护壁套管之间,并在内外护壁套管拉出后,与混凝土筒体连成一体埋设于软地基中。可见,本专利中的活瓣桩靴结构与内外套管空腔结构连接,在内外套管空腔结构埋入和拔出时,其闭合和打开,最后随内外套管空腔结构一起从土层中拔出,可以重复使用,而证据1中的筒靴为预制件,最后埋设于软地基中,不能重复使用。因此,本专利的活瓣桩靴结构与证据1的筒靴的结构不同,并且证据1也没有给出关于活瓣桩靴结构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中也没有公开活瓣桩靴结构。因而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和2结合起来,其方案中至少也没有活瓣桩靴结构,从而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活瓣桩靴结构能够重复利用,从而节省了费用,取得了保护并利于内外套管空腔结构振动打入地基的有益效果。所以,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因此,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1253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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