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冲洗碎粪厕具及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循环冲洗碎粪厕具及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25
决定日:2007-11-29
委内编号:4W01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9097.9
申请日:2001-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昊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李越
参审员:吴红权
国际分类号:E03D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中,由他人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破坏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这种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破坏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的专利文件称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与其所针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从而预期效果必然相同。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循环冲洗碎粪厕具及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的第01109097.9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2月28日,专利权人为吴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循环冲洗碎粪厕具,由厕盆(3)、粉碎泵(5)、集粪电磁阀(9)、碎粪电磁阀(12)、冲洗液泵(23)、控制电脑(1)及管件组成,粉碎泵(5)的入口和厕盆(3)的下方排粪口相连,粉碎泵(5)的泵出口和集粪管(18)相连,其特征在于:粉碎泵(5)的泵出口还和碎粪管(8)连接,碎粪管(8)的另一端开口于厕盆(3)的底部,集粪管(18)上装有集粪电磁阀(9),集粪管(18)的通断受集粪电磁阀(9)的控制,碎粪碎粪管(8)上装有碎粪电磁阀(12),碎粪管(8)的通断受碎粪电磁阀(12)的控制,所有的电器受控制电脑(1)的控制,在控制电脑(1)的控制下通过泵的转停和各电磁阀的通断可在同一厕具上实现循环碎粪功能、强制排粪功能和厕盆冲洗功能。

2、一种尿液收集装置,由冲洗液泵(23)、集尿箱(22)、集尿电磁阀(11)、管件及控制电脑(1)组成,其特征在于:集尿管(10)和厕具的排放口相连,集尿管(10)的另一端和集尿箱(22)相连,集尿管(10)上装有集尿电磁阀(11),集尿管(10)的通断受集尿电磁阀(11)的控制,厕具的集粪管(18)上装有集粪电磁阀(9),集粪管(18)的通断受集粪电磁阀(9)的控制,集尿箱(22)的底部通过冲洗液泵(23)与冲洗管(12)连接,所有的电器受控制电脑(1)的控制。

3、一种厕所无水源冲洗系统,包括控制电脑(1)、探测装置(2)、厕盆(3)、粉碎泵(5)、碎粪管(8)、集粪电磁阀(9)、集尿管(10)、集尿电磁阀(11)、碎粪电磁阀(12)、冲洗管(17)、集尿管(18)、集尿箱(22)和冲洗液泵(23)其特征在于:粉碎泵(5)连接于厕盆(3)的下部粪尿出口,粉碎泵(5)的出口连接集粪管(18)、集尿管(10)、碎粪管(8)三条管道,三条管道上分别安装有集粪电磁阀(9)、集尿电磁阀(11)、碎粪电磁阀(12),分别用来控制这三条管道的通断,集尿管(10)的另一端连接集尿箱(22),碎粪管(8)的另一端开口于厕盆(3)的底部对着大便位置,集尿箱(22)通过冲洗泵(23)连接冲洗管(17),冲洗管(17)的另一端开口于便盆(3)使冲洗液能够冲到便盆该冲到的区域,所有的用电器都受控制电脑(1)的控制。

4、一种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由能够探知厕所是否正在使用的探测装置(2)和控制电脑(1)组成,探测装置(2)将所探测的信号送到控制电脑(1)上,控制电脑(1)根据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离去的信号开始冲洗厕盆的过程,其特征在于:控制电脑(1)还利用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进入厕所的信号开始计时,计时直到探测装置提供用厕者离去信号为止,控制电脑(1)将测得的计时时间同预先存储于控制电脑(1)的特定时间值进行比较,来进行非大便的认定。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特定时间值为1~1.5分钟。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碎粪尿液收集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带有自动药液添加装置,该装置由药罐(14)、加药电磁阀(13)、加药导管(16)、控制电脑(1)组成,加药导管(16)一端连接药罐(14),另一端直接连通到集尿箱(22)或通过集尿管(10)连通到集尿箱(22),加药导管(16)的通断受加药电磁阀(13)的控制,加药电磁阀(13)受控制电脑(1)的控制,控制电脑(1)在控制权利要求2所述碎粪尿液收集装置进行小便尿液收集功能和大便固液分离集尿功能时,能够同时控制加药电磁阀(13)开启并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关闭,这样就会有一定量的药液会通过加药电磁阀(13)、加药导管(16)流入集尿箱(22),实现自动药液添加。”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9925686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4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

证据2:第00113262.8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30页,申请日为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6日,专利权人为曾德邻;

证据3:第92106241.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0页,公开日为1993年12月29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吴昊,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7月11日,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提交了下述证据(编号续上):

证据4:EP 1013838 A1欧洲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公开日为2000年6月28日,中文译文12页;

证据5:第96234988.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6页,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29日;

证据6:BE 1008693 A6比利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5页,公开日为1996年7月2日,中文译文11页;

证据7:第00245707.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申请日为2000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6日,专利权人为付文军;

证据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报告,编号07-230,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施例2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中并未公开碎粪电磁阀)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证据4(其公开了循环碎粪功能)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并未公开集尿电磁阀、集粪管、集粪电磁阀、集尿管通断受集尿电磁阀控制、集粪管的通断受集粪电磁阀控制)为本领域人员利用各种管件构成必要的通道、并控制其通断的常见组合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为权利要求1和2所述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证据2为权利要求3的最接近对比技术文件,结合前文的分析,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虽然证据6只是将水储存到水箱,但很容易得知,将水放入水箱与放入便盆毫无区别,均为对厕盆的冲洗;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7(其构成抵触申请,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并且其公开了大于特定时间值80秒的行为是大便行为)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8月16日,专利权人针对2007年7月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省去了过滤装置及其清淤和更换滤芯的烦恼,而且是循环碎粪、循环冲洗,二者结构不同,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同;2)证据2只可能属于权利要求2和3的抵触申请,其并不影响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且请求人将本专利的冲洗液泵与证据2的冲液储器认为是相同结构是不对的, 本专利中冲洗液泵是将集尿箱中的尿液抽出冲洗厕具,不具有储存功能,而冲液储器是储存尿储器中的尿液和通过外补液口储存外部由于尿液不足所需的冲洗液,具有储存功能,两者结构和功能均不同;3)权利要求4与证据3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请求人仅从二者都有利用尿液循环冲厕功能即认为两个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差别是不对的。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9月2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11月15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11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调查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证据4和6。

2、请求人放弃针对权利要求1-3和6的无效理由且明确放弃证据1-5和8的使用;明确其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且对证据4和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本专利的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8,其中,证据1~5和8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故请求人使用的证据只有证据6和7。证据6和7是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的无效理由提交的,其中证据6为比利时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证据7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且,请求人在口审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证据6,表明证据6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认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6与7的真实性和证据6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中,由他人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破坏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这种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破坏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的专利文件称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与其所针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从而预期效果必然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由能够探知厕所是否正在使用的探测装置(2)和控制电脑(1)组成,探测装置(2)将所探测的信号送到控制电脑(1)上,控制电脑(1)根据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离去的信号开始冲洗厕盆的过程,其特征在于:控制电脑(1)还利用探测装置(2)提供的用厕者进入厕所的信号开始计时,计时直到探测装置提供用厕者离去信号为止,控制电脑(1)将测得的计时时间同预先存储于控制电脑(1)的特定时间值进行比较,来进行非大便的认定。

请求人主张证据7为权利要求4的抵触申请,导致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7为第00245707.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8月7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1年2月28日)之前,公告日为2001年6月6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专利权人为付文军,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吴昊)。相对于本专利而言,证据7为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其公开了一种便池自动冲水控制器,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7实施例1(说明书第2页~第3页)公开了一种座便器自动冲水控制器,其主要由红外传感器、单片机、变压器、时间设置调节键、时间显示、电磁衔铁组成,单片机与红外传感器、电磁衔铁均由导线连接,单片机包括定时器/计数器模块,可用时间设置调节键设置触发信号的预设时间t1、t2、t3和冲水时间T1、T2、T3;将预设时间分别设置为t1 < 15秒、t2=15-80秒、t3=""> 80秒,冲水时间相对应地设置为T1=0、T2=3秒、T3=6秒;该自动冲水控制器的工作过程是,当人体进行大便行为时,红外传感器接收人体反射的红外信号,单片机内时间计数器开始工作,行为完毕,信号中断,计数器记录时间为90秒,单片机比较并进行识别为t3大于80秒,输出信号至冲水时间定时器T3=6秒,输出信号给电磁衔铁,电磁衔铁拉动拉杆,水箱打开进行冲水6秒即停止;当人体进行小便行为时,计数器记录时间为30秒,单片机识别为t2=15-80秒,输出信号至冲水时间定时器T2=3秒,输出信号给电磁衔铁自动冲水3秒即停止;当人体从便池前走过时,计数器记录时间为8秒,单片机识别为t1小于15秒,输出信号至冲水时间定时器T1=0秒,即不进行冲水。由此可见,该冲水控制器是利用红外传感器(即探测装置)接收人体如厕行为,在单片机(即控制电脑)中将人体如厕时间与预设时间进行对比,确定具体的人体如厕行为(大便、小便或无大小便),然后据此输出信号给电磁衔铁带动冲水装置进行不同时间的自动冲水。该冲水控制器中实质上利用了一种自动识别人体如厕行为的方法。

将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实施例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二者均涉及应用在厕所中的自动识别人体如厕行为的方法,可知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非大便的认定,证据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人体如厕行为(大便、小便或无大小便)的认定,通过对人体如厕行为(大便、小便或无大小便)的认定,可以进而认定人体如厕行为是大便抑或非大便,故可知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二者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实质上相同,均是利用探测装置接收人体如厕行为在控制电脑中进行分类处理,以时间为参数,将人体如厕时间与预设时间进行对比,来确定具体的人体如厕行为,从而完成其自动识别方法;由于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同,因此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必然相同,二者均实现了对具体的人体如厕行为的认定。

综上所述,证据7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均相同。相对于权利要求4而言,证据7是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相同的实用新型,故构成了权利要求4的抵触申请,破坏了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即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7也公开了如厕时间大于80秒时为大便行为(同上),该特定时间值(80秒)在从属权利要求5限定的特定时间值1~1.5分钟范围之内。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识别非大便的目的是为了收集非大便,而证据7的目的是控制不同水量冲水,据此认为二者目的不同,是不同的技术方案。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从权利要求4记载的内容来看,其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非大便自动识别方法,目的是对非大便进行识别以便决定下一步采取不同的冲洗方案(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3-14行);权利要求4本身没有涉及与非大便的收集有关的技术特征,并不能实现对非大便的收集,专利权人的主张仅是所述非大便识别方法在特定厕具中应用时所要达到的下一步目的。由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仅针对权利要求4和5,且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7都不具备新颖性,应宣告权利要求4和5无效,故本决定对于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09097.9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和5无效,在权利要求1-3和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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