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77
决定日:2007-12-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4749.0
申请日:2004-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龙飞
主审员:邓 巍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弓 玮
国际分类号:B65G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及常规设计手段,即使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或描述,说明书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的200420114749.0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是周龙飞。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包括输送板和板式链,输送板由槽板拼合而成,输送板二边各设有一条板式链,其特征在于二条板式链对应的滚轮之间设有长轴,槽板为斗式结构,其边板较高,在槽板的二侧各有一个弧形凹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其特征在于长轴上固定有轴套和粉末冶金衬套,滚轮套于粉末冶金衬套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板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个弧形凹口,其中一个为大弧形凹口,另一个为小弧形凹口,小弧形凹口位于槽板左侧,大弧形凹口位于槽板右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板式链由小履带节接合而成。”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①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本专利解决“两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问题的原理和技术手段;②说明书没有清楚表明板式链与输送板间的连接关系;③说明书未具体说明槽板与板式链的具体部件的连接关系;④说明书第2页第4行中“板式链由小履带节结合而成”与说明书第2页第5行中“板式链1上的滚轮5”相矛盾,如果板式链包括滚轮5,则说明书未说明滚轮5与板式链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⑤由于包括边板11和其它部件的槽板12没有严格的左侧和右侧,因此说明书所述的“槽板12左侧有小弧形凹口10”和“右侧有大弧形凹口13”的含义不清楚,并且小弧形凹口10、大弧形凹口13与槽板12各部件的机械结构关系不清楚,另外说明书也未明确描述两个凹口10、13的作用以及与其它部件的结合关系。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页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7年8月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一致,并具体指出:两条板式链是固定在槽板上,不存在跑偏问题,长轴起不到解决两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没有公开板式链与板式链的连接关系,从附图2所示的结构也未公开输送板与板式链相固定;“小履带节”不是公知板式链的结构,不是背景技术所指的通常意义上的“小节距的履带式链条”;公开的小弧形凹口与大弧形凹口因边板的干涉而无法结合以防止漏料。
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中的长轴3起到了固定作用,防止跑偏,能够解决“两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的技术问题;输送板既可以放置于板式链上也可以与板式链相固定;本专利中的“小履带节”与背景技术(02232762.2)中的“小节距的履带式链条”中的意义一致,并且其有多种实施方式;本专利中的小弧形凹口能够与大弧形凹口相结合,以防止漏料。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存在描述不清晰的缺陷,但是上述缺陷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技术问题的原理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本专利解决“两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问题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板式输送机上的二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槽板深度较浅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使用一长轴连接两条板式链的链轮,并采用高边板的槽板构成输送板。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已明确说明两条板式链的滚轮之间设有长轴,而且附图2中业已清楚地示出了长轴与滚轮之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由于长轴的存在,其限制了两条板式链之间沿垂直于长轴方向的错动。由此,本专利通过采用“在两条板式链的滚轮之间设置长轴”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提出的“两条板式链之间相互牵引性差”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实施该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
2、关于板式链与输送板间的连接关系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表明板式链与输送板间的连接关系,也未具体说明槽板与板式链的具体部件的连接关系,使得无法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本专利。
合议组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一般公众作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尽管说明书中未对槽板与板式链是否进行连接以及如何连接进行详细的描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想到槽板应可以固定至板式链上,以完成“输送有机生活垃圾”的功能,而且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正是将槽板连接于传送链上,至于具体的连接方式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范围内,其可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和设计要求采取合适的连接手段,由此,尽管说明书未对槽板与板式链是否进行连接以及如何连接进行详细的描述,都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小履带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出现的“小履带节”不是公知板式链的结构,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此作出详细的描述,使得无法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实施本专利。
如上所述,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有关内容,即使专利权人未在说明书中予以详细记载或描述,说明书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链式输送装置已是一项在涉及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有着广泛运用的成熟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涉及链式输送装置的各种零部件的常规设计及常规加工手段,并且由小履带节结合而构成一条完整的输送链装置已经是现有技术。本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指出“板式链由小履带节结合而成”,参见本专利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了解至少每一长轴两端的板链均可绕长轴转动,由此多块板链可构成沿长度方向的可挠曲的链式输送结构。虽然本专利未对上述结构作出详细的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将常规的设计方法及加工手段应用于本专利,将板式链连接构成一条完整的链式输送结构,从而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由此即使说明书未对本专利所用的“板式链由小履带节结合而成”进行详细描述,也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大弧形凹口”及“小弧形凹口”
请求人认为,由于槽板无所谓左侧和右侧,因此说明书所述的“槽板12左侧有小弧形凹口10”和“右侧有大弧形凹口13”的含义不清楚,并且小弧形凹口、大弧形凹口与槽板各部件的机械结构关系不清楚,说明书也未明确描述两个凹口10、13的作用以及与其它部件的结合关系,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
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中的小弧形凹口能够与大弧形凹口相结合,从而具有防止漏料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出现的“槽板12左侧有小弧形凹口10”和“右侧有大弧形凹口13”仅仅是为描述方便根据附图3所示的状态而采用的一种叙述方式,尽管如请求人所述的槽板无所谓左侧和右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完全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所述的“槽板12左侧有小弧形凹口10”和“右侧有大弧形凹口13”实质上就是指槽板两端分别具有如附图3所示的大小弧形凹口结构,结合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了解槽板为前后,即垂直于纸面方向,具有对称一致的边板结构,由此,两个凹口与槽板各部件的机械机构关系是清楚的;至于两个凹口的作用以及与其它部件的结合关系,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附图的示意,输送机设计人员可以理解相邻槽板之间通过大、小凹口的配合能更好地防止漏料,上述槽板配合使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3示意的槽板形状完全可以根据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制造出大小凹口在相互配合使用时不会产生边板干涉的槽板结构,从而实现输送物料的功能; 其次,实际上,沿输送方向的多个不相互配合而是槽板彼此可独立地完成输送物料的功能,虽然相邻槽板间可能存在间隙,但这无损于本专利解决其基本技术问题且与保护范围相对应的技术方案的实施。
三、决定
维持20042011474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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