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坎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76
决定日:2008-01-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6939.0
申请日:2005-1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傅张良
授权公告日:2006-10-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艳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李改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坎肩”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530146939.0 ,申请日是 2005 年 11 月 11 日,专利权人是李艳。
针对本专利权,傅张良(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申请并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30083222.1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附件2:200430083222.1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
附件3: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7 年7月19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议组成员回避请求。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200430083222.1、产品名称为“吊带羽绒内衣”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专利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其上公开了一款吊带式羽绒内衣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用途相同,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产品二幅视图和一幅侧面参考图,简要说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前面、后面和侧面,省略其它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坎肩上端为吊带式,表面缝制成竖条状图形,周边缝制有小花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产品三面视图和一幅使用状态参考图。如图所示,其上端为吊带式,表面缝制成竖条状图形,周边缝制有小花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二者整体形状和图形分割形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两者缝制的竖条的数量略有不同,该差异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146939.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侧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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