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贴(清茶无糖-PET5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67
决定日:2007-12-14
委内编号:6W068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05522.2
申请日:2005-03-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艳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耿博
国际分类号: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鉴于专利权人已经放弃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且本案中不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贴(清茶无糖-PET500)”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为200530005522.2,申请日为2005年3月11日,专利权人是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理由和事实是:本专利与专利权人同一日申请的专利号200530005469.6的外观设计专利为同样的外观设计,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作为证据的下列附件:
附件1: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5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具体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根据《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审查指南(2001)版的相关规定,据此,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放弃其中一项专利权,允许专利权人自在后获得的专利权权利生效日起放弃在先获得的专利权。同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7年3月5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8日收到了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声明自本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即2005年11月30日起放弃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提交了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7年4月2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专利权人自本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即2005年11月30日起放弃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鉴于专利权人已经放弃200530005469.6号外观设计专利,且本案中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00552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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