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应急灯(YG-1860RD)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68
决定日:2007-12-14
委内编号:6W07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58161.2
申请日:2006-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求广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国英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徐清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二者在灯罩、灯座上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是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58161.2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应急灯(YG-1860RD)”,申请日是2006年4月12日,专利权人是梁国英。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温求广(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200530067860.9号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二者的灯座、灯体和灯罩基本相似,整体形状在视觉上无明显差异,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应依法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本专利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2是200530067860.9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7年8月13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此种产品因其本身功能及使用特点的制约(需要向四面均匀散光),灯体的设计为圆柱形(见反证1第02323148.3号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公知的惯常设计;本专利在灯罩和灯座的设计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与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并提交了证明其观点的反证。
反证1是02323148.3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至今未答复。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200530067860.9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所示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8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应急灯(KN?1830RD)” (下称在先设计),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2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应急灯产品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的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参考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应急灯由灯罩、灯体、灯座组成。灯体的整体形状呈圆柱体,透过灯体可见内部有两根竖向平行排列着的灯管,灯体表面有若干条横向环形分布的条纹图案,灯体两端部分别与灯罩和灯座相接,灯座上有一长形控制板,其中部有一圆形设计,其上为由内向外辐射的点状图案,在该圆形两侧各有三个圆形设计(右侧底部为一较大的圆形按键);灯罩为六边形设计,该灯罩的表面上有三角棱形凸起和圆形阶状凸台,在底层圆台上有一提手,灯罩的顶部有6个三角形凹陷;灯座是由半圆形和梯形组成的大致为五边形的图案,上窄中下部宽,底部略向内收缩。(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的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在先设计应急灯由灯罩、灯体、灯座组成。灯体的整体形状呈圆柱体,透过灯体可见内部有三根竖向呈三角形排列着的灯管,灯体两端部分别与灯罩和灯座相接,灯座上有一长形控制板,其中部有一圆形设计,其上为由内向外辐射的点状图案,在该圆形左侧中上部有两个圆形和两个指示灯设计,右侧底部为两小圆形和一较大的圆形按键设计;灯罩为三角形(均为弧形边)设计,该灯罩的表面上有三角棱形凸起和圆形阶状凸台,在底层圆台上有一提手,灯罩的顶部有3个三角形凸起;灯罩略偏于灯体的后部;灯座大致呈三角形(均为弧形边)设计,上窄中下部宽,底部略向内收缩,后下部有一矩形电源插座,灯座两侧平面略向底部倾斜。(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比较,可以看了出,二者的相同点为各部位的组成,及灯体的形状,长形控制板上的设计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不同点是,灯管的数量和排列方式不同,本专利两根灯管纵向平行排列,在先设计三根灯管竖向三角形排列;灯罩和灯座的形状不同,本专利灯罩大致呈六边形(直边)设计,灯座为半圆形与梯形组成,在先设计的灯罩和灯座均大致呈三角形(弧形边)设计;灯罩与灯体连接后的边缘不同,本专利边缘均等,在先设计不等(略偏于灯体的后部);在先设计的灯座后部有电源插座设计,本专利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圆柱状灯体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除了惯常设计之外,其他部位的灯罩和灯座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灯罩和灯座形状存在明显差别,上述的差别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为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的授予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的主张,请求人有关本专利外观设计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05816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左视图 主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左视图 主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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