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11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5W08269
优先权日:1998-02-17
申请(专利)号:99201400.X
申请日:1999-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F38/28G01R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将现有技术结合得到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9201400.X,申请日是1999年2月10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2月17日,优先权文件为98201165.2号专利申请,专利权人是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包括一次绕组(1)、箱体(3)、二次绕组(4)、接线端子(5),其特征在于一次绕组(1)穿过由合金钢或其他不导磁材料制成的管状刚性骨架(7)的内孔并与接线端子(5)联接,刚性骨架(7)外交替包绕绝缘层(8)、电容屏(9)形成电容芯子,电容芯子的最外层是有机绝缘外护套(10),有机绝缘伞裙(11)依次紧固在露出箱体(3)的绝缘外护套(10)的外表面上,由一次绕组(1)、接线端子(5)、刚性骨架(7)、绝缘层(8)、电容屏(9)、外护套(10) 及有机绝缘伞裙(11)构成高压套管(2),所述的高压套管(2)伸出箱体(3)的部分形似双臂,两臂之间的夹角在一定范围内变化,联接器(6) 牢固固定高压套管(2)的两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高压套管(2)伸出箱体(3)的部分形似双臂,或上举或环抱,其相对夹角可以在0-180°范围内变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联接器(6)是具有一定绝缘强度和高机械强度的实心或空心的刚性构件,牢固固定高压套管(2)的两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在联接器(6)的空心内装设接线板(15),接线板上设有端子,各端子与一次绕组(1)的各匝端头相连,改变各端子之间的联接方式,实现改变一次绕组的匝数。
5.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一次绕组(1)是穿入刚性骨架(7)的单根导电杆或线,或穿入刚性骨架(7)、空心联接器(6)的彼此绝缘的数根导线。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绝缘层(8)由带状有机绝缘薄膜缠绕数层制成,电容屏(9)为金属箔绕制而成,交替包绕的绝缘层(8)和电容屏(9)沿径向逐渐增大的同时,沿轴向逐渐缩短,最外层电容屏经接地引下线(12)接地。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压套管(2)的外护套(10)、伞裙(11)是用抗紫外线、抗老化、抗污闪的硅橡胶或热缩管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硅橡胶或热缩管外护套紧固在电容芯子上,使高压套管(2)的双臂在装设伞裙前具有下端粗上端细的锥状外形。
9.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外护套是由高机械强度和高电气强度的有机管材和固定在其外部的硅橡胶或热缩管外绝缘构成,在电容芯子与外护套之间填充有机绝缘材料,使高压套管(2)的双臂为圆柱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其特征在于箱体(3)的内支架(14)能牢固地固定高压套管(2)和低压线圈(4),箱体(3)的外支架(13)能牢固地固定高压套管(2)的双臂。”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22日,专利号为9623460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著录项目页、说明书正文1页、说明书附图1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日,专利号为9720050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公开的两臂间夹角为180度已使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容易想到的,故其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连接器容易想到的基础上,在其空心内设有接线板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故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一次绕组为单线或单杆或多根导线是公知常识,其不具有创造性;电容为绝缘层和金属箔绕组为公知常识,从附件1的附图就可看出其沿径向逐渐增大的同时,沿轴箱逐渐缩短,最外层电容屏接地也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限定的材料和工艺不具有实用新型专利意义上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从附件1的附图上即可看出;权利要求9没有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9也没有创造性;附件1中壳体内必然没有内支架以固定高压套管和低压线圈,而外套管根据需要设置又是容易想到的,故权利要求10也没有创造性;附件2使本专利申请日时形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一定的范围内变化”不明确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夹角为0度无法实现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权利要求2夹角为180度还设有连接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6条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二次绕组的设置方式而无法实现电流互感,进而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早已经有汨罗电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在平阳变电站等出公开使用,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3:1996年6月的《高电压技术》第22卷第2期的第80-8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4: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于1981年11月25日出版的《变压器》第18卷第11期的目录页、第34-36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24日,专利号为9324025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说明书正文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87年7月22日,公开号为CN86108680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第4-8页说明书正文、说明书附图图1-5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7:刘其昶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1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电气绝缘结构设计原理》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8-14、35、121-124页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8: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编,电力工业出版社出版,1980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高电压绝缘》的版权页、第303、304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次绕组的接线端子,也公开了沿轴向用绝缘材料固定N个金属电容屏,强迫沿面电压均匀分布,进而说明绝缘层中金属电容屏能使沿面及径向场强更均匀,外护套及伞裙采用多相聚合物辐射交联的热缩材料支撑;再加上请求人认为,当两臂之间的夹角小于180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臂间设置一个增加强度的联接器,附件1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和自然想到的连接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一次接线柱b”、“纸包绝缘中衬有金属屏作为一次线圈绝缘的电容电压控制……。各金属屏末端沿直腿呈阶梯形分级”、“通过固定在U形线圈纸绝缘的纸叠,使直腿在装有法兰的双瓷箱内壁形成弹性支撑”、“接线箱C”;而接线箱C相当于本专利的联接器,与附件1结合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附件5公开了“在导电芯外依次交替包缠绝缘层、电极层直至末层电极”、“采用管状金属材料作为导电芯……以能满足承担额定电流的导线穿过为佳”,公开了均压电容层的实现方式,其与附件1的结合使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附件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器,其安装位置和功能效果完全相同,和附件1结合,加上电容芯子实现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没有创造性。附件7公开了电容芯子均压屏实现的公知常识,可以和上述个附件或附件组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8公开了电容芯子均压屏实现的公知常识,可以结合上述附件或附件组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7日第三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称补充了附件7《电气绝缘结构设计原理》下册的第124-127、313、314页的复印件,以说明电流互感器的绝缘材料可以采用有机材料。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电流互感器的总体形状和构造不同;附件1并未公开“一次绕组(1)穿过由合金钢或其他不导磁材料支撑的管状刚性骨架(7)的内孔并与接线端子(5)连接”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的绝缘层和电容屏的设置方式与附件1不同;附件1中没有公开“联接器”。综合上述理由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附件2不能破坏本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本专利也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的有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8201165.2的中国专利申请(本专利优先权)的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共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把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请求人。
2007年4月10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中的“接线端子5、合金钢、有机绝缘伞裙、牢固固定、可以在0-180度范围内变化、高机械强度的实心或空心、权利要求4-6、硅橡胶或热缩管、权利要求9和10”均没有在98201165.2号文件中,其不享受优先权,则附件2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07年5月3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了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的变更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1、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3、4、7、8的原件,并且表示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7日补充提交的附件应当为附件8的补充内容。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并当庭核实附件3、4、7、8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3、4、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1-10创造性评价方式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结合附件3-6,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结合附件4-6;附件7-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他无效理由均放弃。
3、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8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
4、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当事人于口审后提交的新的意见和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7年6月7日、2007年7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分别声称该意见陈述书陈述了口头审理中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8,专利权人对其中附件3、4、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5、6为中国公开的专利说明书,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附件1-8中存在可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附件1-8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8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在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证据时并未使用到附件2,因此附件2与请求人的请求无关,合议组不予考虑。由于请求人所使用的附件1、3-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也无需核实本专利的优先权。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4节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7载明其为“高等学校试用教材”,附件8的内容摘要部分载明“本书系高等学校高电压技术及设备专业的教材”,因此附件7、8属于教科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将现有技术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包括:一次绕组、箱体、二次绕组、接线端子,其特征在于一次绕组穿过由合金钢或其他不导磁材料制成的管状刚性骨架的内孔并与接线端子联接,刚性骨架外交替包绕绝缘层、电容屏形成电容芯子,电容芯子的最外层是有机绝缘外护套,有机绝缘伞裙依次紧固在露出箱体的绝缘外护套的外表面上,由一次绕组、接线端子、刚性骨架、绝缘层、电容屏、外护套及有机绝缘伞裙构成高压套管,所述的高压套管伸出箱体的部分形似双臂,两臂之间的夹角在一定范围内变化,联接器牢固固定高压套管的两端。
附件1公开一种户外干式电流互感器,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考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8-24行,说明书附图):干式电流互感器由接线部分4、互感体10、套管体3构成,接线部分连接在互感体的一侧,互感体固定在套管体的中部,互感体的磁导体和铜线圈安装在金属外壳内,并由环氧树脂浇铸成整体,在互感体两边的套管体上设置有伞裙2,伞裙的伞边向内卷,套管体共有五层,最外层为高分子有机合成绝缘层5,第二层为改性环氧树脂浇铸层6,第三层为有机合成绝缘材料电容均压层7,第四层为高强度绝缘隔离层8,第五层(最内层)为金属套管9,在套管体的两端有金属均压球1。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一次绕组穿过由合金钢或其他不导磁材料制成的管状刚性骨架的内孔并与接线端子联接”,而附件1仅公开位于套管体最内层的金属套管9;b.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伞裙为有机绝缘,而附件1没有明确限定上述特征;c. 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有固定高压套管两端的联接器;d.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载明“交替包绕绝缘层、电容屏形成电容芯子”,而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该特征。
附件3公开一种无油、无瓷的STB套管,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附件3第82页第3.1节、第4节,图2):STB套管由载流体、金属管、带均压结构的绝缘层及外护套、伞裙、端部结构、法兰组成,载流体根据不同的负载选用铜、铝或钢芯铝导线,金属管系用不导磁的不锈钢管,主要起支撑作用而不起导电作用,均压层由绝缘带和硅油组成,绝缘层中金属电容屏能使沿面及径向场强更均匀,外护套及伞裙系用多相聚合物辐射交联的热收缩材料制成,伞裙的个数及裙径的大小根据使用地点的环境污秽条件决定,端部附件由均压球、防磨堵、等位线等元件组成。附件3第4节贯穿式电流互感器中记载了,由于STA及STB套管的外径比瓷套管小,因此,套管接地屏外套装的低压电流互感器有更高的精度。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STB套管可制成电流互感器,该互感器的套管包括不导磁的钢管和载流体、伞裙的材料等,因此公开了区别a和区别b,并且该区别特征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同时附件3已经给出了将STB套管应用到电流互感器的技术启示,并且合议组也认为在电流互感器的套管中设置一次绕组以及套管外部的伞裙为有机绝缘也是本领域中制造电流互感器的非常公知并普遍采用的技术。
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c,由于电流互感器要使用在户外,并且两套管套要形成一定角度,伸出箱体,在高压套管两端固定联接器,以起到改善两臂间机械强度的作用,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联接器的设置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d,交替包绕绝缘层、电容屏形成电容芯子这种本领域公知的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7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7第35页倒数第17行至倒数第10行,第124页第16-28行):在电容芯子制造中,元件卷制是电容器纸(或薄膜介质)和铝箔在卷制机的芯轴上按一定圈数卷成元件……元件卷好后……经电容和电压试验后压装成电容芯子;电容芯子的卷制,以电缆纸,包绕在铜管上,包绕到一定直径时即包上铝箔极板,极板尺寸须严格控制准确,最后一层极板外面还须包上几毫米的纸层作保护用……。附件8公开了如下内容(第303页第三节第1段):电容式套管的结构特点,在瓷套里装有电容芯子,在导杆上包以许多层绝缘层而构成的密集绝缘,其间按设计所要求的位置夹有好多张铝箔以组成一串同心圆柱形电容器。因为相邻的两铝箔(均压极板)间的绝缘层(油纸或胶纸)很薄,这样不仅电气强度很高,而且电场分布也可以控制得比只有少量均压极板的充油套管均匀得多。因此,在高压套管中权利要求1中的电容芯子的结构(区别特征d)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d的使用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是在现有的干式电流互感器的基础上简单结合电流互感器中的常用结构技术以及公知的电容芯子的结构而得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的基础上简单结合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高压套管伸出箱体的部分形似双臂,或上举或环抱,其相对夹角可以在0-180o范围内变化”,参见附件1附图可知,附件1已经公开了套管两臂相对夹角为180o的情况,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联接器是具有一定绝缘强度和高机械强度的实心或空心的刚性构件,牢固固定高压套管的两端”。合议组认为,在高压套管两端固定联接器,以起到改善两臂间机械强度的作用,选择联接器具有一定绝缘强度和高机械强度的实心或空心的刚性构件,这是很容易想到并实施的,是本领域公知的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2-4、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联接器。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经常根据实际需要改变一次绕组的匝数,在电流互感器的联接器的空心内设置接线板,接线板上设有端子,各端子与一次绕组联接,改变各端子的联接方式实现改变一次绕组的匝数。这是很容易想到并实施的,是本领域公知的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设置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5、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一次绕组是穿入刚性骨架的单根导电杆或线,或穿入刚性骨架、空心联接器的彼此绝缘的数根导线”。附件3中公开了穿入金属管的载流体(相当于单根导线一次绕组),并且一次绕组为单根导线杆或多根导线也是非常公知和常用的,并不能给权利要求5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2-6、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绝缘层(8)由带状有机绝缘薄膜缠绕数层制成,电容屏(9)为金属箔绕制而成,交替包绕的绝缘层(8)和电容屏(9)沿径向逐渐增大的同时,沿轴向逐渐缩短,最外层电容屏经接地引下线(12)接地”,这是本领域公知的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8公开了如下内容(第303页第三节第1段、第314页倒数第19行至倒数第15行,图8-9):在瓷套里装有电容芯子,在导杆上包以许多层绝缘层而构成的密集绝缘,其间按设计所要求的位置夹有好多张铝箔以组成一串同心圆柱形电容器。因为相邻的两铝箔(均压极板)间的绝缘层(油纸或胶纸)很薄,这样不仅电气强度很高,而且电场分布也可以控制得比只有少量均压极板的充油套管均匀得多。在绝缘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均压极板-电容屏,最外层的屏接地。图8-9中可以毫无疑义地看出绝缘层和电容屏沿径向逐渐增大的同时,沿轴向逐渐缩短。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使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2-7、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高压套管(2)的外护套(10)、伞裙(11)是用抗紫外线、抗老化、抗污闪瘀?硅橡胶或热缩管制成” 。附件3(参见附件3第81页第14-15行、第82页第3.1节,图2)公开了:STB型套管外护套(包括伞裙)选用了多相聚合物辐射交联热缩材??的户外绝缘管。同时附件3公开了STA型套管采用的热缩材料具有防老化、抗紫外线、抗电弧、较好的憎水性。由此可知,STB型套管的外护套伞裙采用的同样材料也具有相应的上述性能。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2-8、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硅橡胶或热缩管外护套紧固在电容芯子上,使高压套管(2)的双臂在装设伞裙前具有下端粗上端细的锥状外形”。由附件1附图中可以看出套管的双臂具有下端粗上端细的锥状外形,而附件3公开了热缩材料外护套紧固在电容芯子上。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2-9、本专利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外护套是由高机械强度和高电气强度的有机管材和固定在其外部的硅橡胶或热缩管外绝缘构成”已经被附件3公开(参见本决定第2-7条评述),而特征“在电容芯子与外护套之间填充有机绝缘材料,使高压套管的双臂为圆柱形”是本领域公知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填充有机绝缘材料使得套管双臂为圆柱形是电流互感器一种很常见的形式,并没有带来电气性能上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2-10、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箱体的内支架能牢固地固定高压套管和低压线圈,箱体的外支架能牢固地固定高压套管的双臂”。箱体内外设置支架要支撑固定高压套管和线圈是一种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这是本领域公知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简单的机械结构设计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0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20140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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